发明创造名称: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260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5W1180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176293.9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岩飞
授权公告日:2015-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娴
合议组组长:张立泉
参审员:武方
国际分类号:F16L23/024(2006.01);F16L23/16(2006.01);F16L47/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520176293.9,名称为“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江苏爱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1)包含一下连接部(2)和一上连接部(3),所述的下连接部(2)包含一圆筒状的下连接圆筒(22),所述的下连接圆筒(22)的头部设有一下连接套筒(23),所述的下连接圆筒(22)的尾部设有一下连接法兰(21),所述的下连接套筒(23)的外壁上设有一由环形的密封环槽(24)组成的密封环槽阵列、一连接螺纹(26)和一环形的密封卡槽(25),所述的密封卡槽(25)内设有一密封胶圈(4),所述的上连接部(3)包含一圆筒状的上连接圆筒(32),所述的上连接圆筒(32)的尾部设有一上连接法兰(31),所述的上连接圆筒(32)的内部设有一环形的注入环槽(33),所述的上连接圆筒(32)的外壁上设有一注入通孔(34),所述的注入通孔(34)与所述的注入环槽(33)相贯通,所述的注入通孔(34)上设有一可拆卸的注入塞(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注入塞(5)包含一圆柱状的塞体(51),所述的塞体(51)的底部设有一连接螺柱(53),所述的连接螺柱(53)内设有一第一通道(531),所述的塞体(51)的侧壁上设有一注入柱头(52),所述的注入柱头(52)内设有一第二通道(521),所述的第二通道(521)与所述的第一通道(531)相贯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密封环槽(24)的截面呈倒梯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连接部(2)和上连接部(3)均为铸件一体成型。”
针对本专利,陈岩飞(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06年06月28日,公告号为EP1077343B1的欧洲专利,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03月27日,公开号为CN134225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CN13176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07年11月08日,公开号为WO2007/127772A2的PCT专利,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证据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管道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王绍周等,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2001年8月第2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27、131、132页,复印件;请求人表示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过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压式管道修复接头。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导通软管与另一个元件之间制造导通连接的元件(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0-0024段,图1-2),也属于一种管道接头,证据1的连接元件包括环状的外部套筒1以及内部套筒2。在这两个套筒之间的是导通软管3的端部。因此,所述导通软管3的所述端部被夹心状地插入所述两个套筒之间。外部套筒1环绕着张紧外皮4。张紧外皮4在轴向上大致与外部套筒1一样长。它在其终端上通过焊缝5和6而与所述外部套筒1紧密地相连。所述紧密性必须承受至少一种处在压力之下的介质。在当前情况下,所述张紧外皮4接触式地靠置在所述外部套筒1上,从而在这两者之间存在跨度为零的间隙,所述间隙也可具有有限的跨度。利用外部套筒1将压入头7牢固连接。这一压入头包括止回阀7.1。所述内部套筒2设有环绕的环形槽2.1。可替代地,也可以向内部套筒2的靠外的外表面内加入其他缺口,例如,盲孔。压入头可与压力介质相接。另外可以看到O型环8、9。这些O型环被置入所述内部套筒2的相应的周缘槽内。但O型环并不是强制性必需的。内部套筒2可以是装配件、例如球形阀或管路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是管路的端部。它也可用于连接两个软管。
分析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的内部套筒2相当于本专利的下连接部;内部套筒2具有下连接圆筒;组合状态下,内部套筒2被导通软管3覆盖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下连接套筒;环形槽2.1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环槽;周缘槽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卡槽,O型环8、9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胶圈;外部套筒1相当于本专利的上连接部;外部套筒1具有上连接圆筒;张紧外皮4接触式地靠置在外部套筒1上,外部套筒1内侧、与张紧外皮4构成间隙的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注入环槽;外部套筒1上安装压入头7的孔相当于本专利的注入通孔;压入头7相当于本专利的注入塞。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下连接圆筒的尾部设有一下连接法兰,上连接圆筒的尾部设有一上连接法兰;下连接套筒的外壁上设有一连接螺纹。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4段公开“导通软管在其上必须连接到任意一个另外的元件,例如到阀门、支路或终端件上去的连接位置”,证据1中文译文第0016段公开“内部套筒可以是装配件、例如球形阀或管路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是管路的端部,也可以用于连接两个软管”;可见,证据1已经公开了导通软管需要连接到其他元件,或者两个软管需要相连接;而法兰是本领域常见的连接元件,为了对导通软管进行必要的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下连接圆筒的尾部和上连接圆筒的尾部分别设置连接法兰。第二,连接螺纹是本领域的常规元件,其作用和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需要的部位设置连接螺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对注入塞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证据1仅公开了具有止回阀7.1的压入头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关于注入塞的附加技术特征。
又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液压管接头,可以将发动机流体供应通道404中的流体通过管接头从管接头出口部分320流出,可见,证据4的液压管接头实质上也是一种注入塞,将发动机流体供应通道404中的流体注入其他发动机部件。证据4还公开了(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22-0025,图3、4):液压管接头300(相当于本专利的注入塞)的外侧316可包括转弯部分318(相当于本专利的塞体)和管接头出口部分320(管接头出口部分320的设置位置和作用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螺柱,且从证据4图3可以看出管接头出口部分320外表面上设有外螺纹),管接头300的主体302(相当于本专利的注入柱头)具有靠近远端303的通路304,管接头300可具有沿管接头的整个长度形成的通道322(相当于本专利中相互贯通的第一通道和第二通道)。此外,采用连接螺柱将注入塞与流体最终要流入其中的元件相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管接头出口部分320设置为连接螺柱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限定密封环槽的截面呈倒梯形,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由证据1图1可以看出环形槽2.1的截面呈倒梯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限定下连接部和上连接部均为铸件一体成型,然而通过铸件一体成型管道接头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176293.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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