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雪茄剪(古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52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6W113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30505713.2
申请日:2018-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东平
授权公告日:2019-01-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苏
主审员:王亦然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吕晓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7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和轮廓均基本相同,且各部件的形状、大小比例,设置位置均相同,二者的区别仅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证据1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1830505713.2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雪茄剪(古人)”,其申请日为2018年09月10日,专利权人为梁苏。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陈东平(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530341154.2的中国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不同之处仅在于涉案专利上有颜色而证据1中只有形状没有颜色,由于涉案专利未要求保护色彩,因此可忽略色彩,而主要以形状进行比对;二者在形状、轮廓、铆钉、铆钉分布位置和推钮的形状分布等都是相同的,二者构成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请求通过书面审查做出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未出席口头审理。鉴于请求人请求进行书面审查,专利权人未提出异议,合议组转为书面审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日是2015年12月30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18年09月10日),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一种雪茄剪,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双刃雪茄剪”的外观设计,二者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证据1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展开状态图表示,详见证据1附图。
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轮廓及组成基本相同,均呈倒瓜子形,厚度较薄,正面沿四周设有均匀分布的铆钉,上部居中设有插入雪茄的圆形孔,左右两侧设有扁长条形,中下部具有圆纽状凸起。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从俯、仰视图可见,涉案专利雪茄剪背面旋钮上有一个弧形凸起,证据1雪茄剪背面旋钮上无此凸起。②雪茄剪正面底部的圆形大小比例不同,涉案专利的略大于证据1;③雪茄剪侧面分割线设置不同,从左右视图可见,证据1侧面可见两条线分割为三部分,而涉案专利未见明显的两条分割线,从仰视图可见,涉案专利侧面顶部有矩形线条,证据1无此设计。
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和轮廓均基本相同,雪茄剪上部均设有圆形孔,居中设有圆纽状凸起,四周均匀分布有铆钉,左右两侧设有扁长条形,且上述各部件的形状、大小比例,设置位置均相同,区别①位于雪茄剪背面旋钮上的弧形凸起,且占面积较小,区别②位于雪茄剪正面底部,占比较小,区别③仅在侧面,而雪茄剪的厚度较薄,占比较小,因此上述不同均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综上,涉案专利与证据1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30505713.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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