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喇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43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5W1180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269068.0
申请日:2016-1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海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R9/06,H04R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269068.0、名称为“一种喇叭”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28日,专利权人为南昌拓展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喇叭,其特征在于,包括上盖(1)与下盖(2)以及位于上述上盖与下盖共同所围成的腔室内的支架(3)、永磁体(4)、导磁片(5)、音圈(6)、振膜(7)、垫片(10)和接线板(8),其中在上盖上设有声孔(13),所述上盖的内顶面上设有一带通孔的环形凸起,并在上盖内顶面设有两个卡槽(12)用于固定喇叭的支架(3),所述支架(3)对称的三级台阶状,上述支架(3)、上盖(1)以及垫片(10)在环形凸起位置使用强力胶进行固定,上述永磁体(4)使用强力胶固定内置于支架(3)所形成的U形腔室内,并且在永磁体(4)的上方使用强化胶粘合导磁片(5),音圈(6)使用强力胶固定在振膜(7)的下表面,振膜(7)外圈使用强力胶固定在支架(3)的内台阶面上,最终固定在振膜(7)上的音圈(6)位于导磁片(5)的外圈,调音纸使用强化胶粘合于支架的外台阶面上,接线板(8)固定贴合在支架(3)的另一侧外台阶面上,其与音圈(6)线连接在一起,通过电子线(9)引出腔体内部;所述卡槽(12)包括环形槽(121)、卡槽接口(122),环形槽(121)和卡槽接口(122)之间留有用于安装支架的开口,且卡槽(12)相对于上盖的环形凸起中心对称,所述卡槽接口(122)与上盖形成的容置室的长度和高度正好与支架的外端缘吻合,且卡槽接口边缘正好抵与支架(3)第一折点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其特征在于,所述振膜(7)以音圈(6)为节点形成三个并列的凸起,且组合好之后振膜(7)正对上盖(1)所设的环形凸起(11)通孔位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其特征在于,下盖(2)边缘开设有通孔,下盖(2)的外表面上设有安装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喇叭,其特征在于,支架(3)为一个台阶结构的壳体。”
针对本专利,宁波凯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CN204887461U;
证据2:CN204141497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8年0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以下事项: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各自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具体主张及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2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经核实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喇叭。证据1公开了一种喇叭,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2-23段,图3-5):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喇叭,包括底座1(相当于下盖)与上盖2(相当于上盖)以及位于上述底座1与上盖2共同所围成的容纳腔室内的音圈3(相当于音圈)、音膜4(相当于振膜)、永磁体5(相当于永磁体)和线板6(相当于接线板),其中的上盖2上设有声孔7,所述上盖2的内顶面上设有环形凸起8,该环形凸起8围设在声孔7的口沿外侧,所述底座1的内底面上设有支撑台9,该支撑台9上固定有第一垫片10(相当于垫片),该第一垫片10的上方固定架设有底部带布线通孔11的支架12,该支架12为一个台阶结构的壳体,在支架12形成的上台阶腔室13内固定衬设有第二垫片14,上述支架12的开口口沿15、第二垫片14以及上盖2的内顶面上的环形凸起8三者共同胶合固定,上述的永磁体5固定内置于支架12形成的下台阶腔室16内,且在永磁体5的上方固定盖接有金属板17(相当于导磁片),上述的音膜4周圈粘合在支架12的内台阶面上,且正对着声孔7,音圈3固定在音膜4的下表面上,且位于永磁体5的外圈,上述的线板6固定贴合在支架12的外台阶面上,其与音圈3电连接,且一对电源的正负极通过电源线18引出底座1。上述中所提供的一种喇叭,其结构中由上盖2与底座1共同形成的容纳腔室内安装一个支架12,考虑到该支架12为一个台阶结构的壳体,其开口口沿15与第二垫片14以及上盖2的内顶面上的环形凸起8三者共同胶合固定,同时其下方又通过支撑台9固定,因此上述支架12在壳体内的安装稳定性好,然后将音膜4、音圈3、永磁体5以及线板6均固定在上述的支架12上,整体结构简洁,且结构稳定性好。通过上述结构设计改进,提升本申请所提供喇叭的使用稳定性,延伸其有效使用寿命。可见,证据1公开的喇叭是通过支撑台固定的。
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在于:①上盖内顶面设有两个卡槽(12)用于固定喇叭的支架(3),所述卡槽(12)包括环形槽(121)、卡槽接口(122),环形槽(121)和卡槽接口(122)之间留有用于安装支架的开口,且卡槽(12)相对于上盖的环形凸起中心对称,所述卡槽接口(122)与上盖形成的容置室的长度和高度正好与支架的外端缘吻合,且卡槽接口边缘正好抵与支架(3)第一折点处,所述支架(3)对称的三级台阶状;②调音纸使用强化胶粘合于支架的外台阶面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喇叭。
证据2公开了一种灯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32、0033、0048段,图2、3A、5A、5B):反射杯元件300包括杯体和一个或多个旋扣凸耳314,旋扣凸耳314连接杯体310。光学透镜400包含一个或多个结合部432,每一结合部432具有一容置槽433。当使用者将反射杯元件300于光学透镜400上旋转,使得旋扣凸耳314恰旋入容置槽433后,反射杯元件300藉此被可拆卸地固定于光学透镜400上。图5A与图5B分别绘示图2的反射杯元件300组合至光学透镜400的连续操作示意图。为了清楚分辨图5A与图5B内的反射杯元件300与光学透镜400彼此位置的相对关系,光学透镜400以网点图案表示,且旋扣凸耳314上具有一虚拟参考点A,通过虚拟参考点A来了解各旋扣凸耳314是否进入容置槽433。
可见,证据2属于照明装置部件领域,而本专利属于喇叭领域,两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另外,证据2公开的是灯具中的反射杯元件以旋扣的方式可拆离地结合与光学透镜上,其主要目的是供使用者方便地从光学透镜上装上或取下反射杯元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喇叭是以卡槽结构取代了支撑台,下盖上没有阻挡空气流动的不平位置,从而可以改善喇叭的音质,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因此,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通过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提供一种内部流通性好,结构强度高、稳定性好的喇叭,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1269068.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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