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耐用塑面防水建筑模板的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35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4W1086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354370.6
申请日:2012-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廊坊兴山木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3-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陈玉阳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4G9/05,B32B27/06,B32B27/30,B32B3/06,B32B3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耐用塑面防水建筑模板的生产方法”,专利号为201210354370.6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专利权人为潍坊普莱德塑木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用塑面防水建筑模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步骤:
1)基板轧穴:在基板两面按一定的密度分别由外向内轧刺凹穴,所述凹穴的深度为1至4毫米,凹穴在板面上均匀分布,其相邻凹穴边缘距离为5至25毫米;
2)预热除湿:对轧穴后的基板表面进行烘烤,使基板表层温度迅速升高,祛除基板浅表层水分;
3)挤出覆塑:利用塑料挤出机挤出热塑性塑料,将熔融塑料覆于预热后的基板表面,基板预热后板面温度为100至320度;
4)辊压复合:利用压辊对覆塑表面进行辊压,将部分熔融塑料挤入凹穴中,使塑料面层底部与基板的表面和凹穴内壁紧密相接,塑料面层外表面平整;
5)冷却固化:对辊压复合后的板材进行冷却;
6)裁切成形:对冷却后板材按规格进行裁切。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用塑面防水建筑模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基板采用多层胶合板,凹穴深度为1.5至2毫米;基板预热后其板面温度为180至220度;所述热塑性塑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塑料,面层中还添加有塑料填充剂。”
针对本专利,廊坊兴山木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80年2月6日、公开号为GB1560289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2:公开日为2009年2月25日、公开号为CN1013721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为1977年1月25日、公开号为US400477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和2、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3和公知常识、或附件1、2和3,或附件1、2、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以附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或附件3、2和公知常识,或附件3、1和公知常识,或附件3、1和2,或附件3、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1、2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被附件3、2和公知常识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4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
2019年6月2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8月2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其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附件以及附件的使用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附件
附件1、3为外国专利文献,附件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2、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其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故附件1、3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区别除“凹穴是在基板两面分别由外向内轧刺出的,深度为1-4毫米”之外,还在于:①干燥方式不同,本专利是迅速升高表面温度除去浅表层水分,而附件1在烘箱中30分钟不仅加热表面还会加热到基板内部;②本专利是通过塑料挤出机涂覆,通过辊压把塑料压入凹穴中,附件1是靠通道挤出的压力把塑料压入凹穴中,辊压没有将塑料压入凹穴的作用;③附件1的挤出涂敷模具的金属块5的平坦表面6与基板2的上表面7面对面接触,基板2的上表面7与上模唇13之间有间隙,而本专利的塑料挤出机不需要和基板接触。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用塑面防水建筑模板的生产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热塑性聚合物涂覆基板的工艺(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42段,图1-2):本发明涉及用热塑性聚合物涂覆基板的工艺,涂覆热塑性聚合物的基板可以用于各种最终用途,例如涂覆聚烯烃得木制板可以用作混凝土模板(即附件1公开了一种塑面防水建筑模板)。基板2具有位于其中的多个孔22,如果基板是木材,则优选地根据本发明的工艺涂覆基板之前干燥其表面。实施例1中,木胶板厚度为1.25cm,并且具有中心间隔开约2.5cm的孔,这些孔具有0.62cm的直径(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基板表面具有一定密度的凹穴,凹穴在板面上均匀分布,相邻凹穴边缘距离小于25mm),在烘箱中以121℃干燥胶合板30分钟(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预热除湿:对有凹穴的基板表面进行烘烤,使基板表层温度迅速升高,祛除基板浅表层水分),接着使用图2示出并在上文中描述的设备涂覆干燥后的胶合板薄板。挤出涂覆模具1(相当于本专利的塑料挤出机)具有金属块5,该金属块具有平坦表面6。该平坦表面与基板2的上表面7(即待用热塑性聚合物涂覆的表面)面对面地接触,金属块5具有与熔融的热塑性聚合物的供料源流体连通的通道11。在图1的设备的操作中,使用驱动装置传送基板2使其与平坦表面6以及可调节平台3滑动接合,然后,传送基板2使其为与上模唇13间隔开的关系,从而形成模具间隙12,熔融的热塑性聚合物通过通道11挤出到模具间隙12中(相当于本专利的挤出覆塑:利用塑料挤出机挤出热塑性塑料,将熔融塑料覆于预热后的基板表面)。由于聚合物通过通道11挤出所产生的热塑性聚合物压力迫使聚合物进入孔22,接着,由此在基板2上形成热塑性聚合物的涂层20冷却,或通过外部装置冷却,从而在基板上形成热塑性聚合物的固化涂层。在优选实施例中,在涂层20变得与上模唇13不接触之后,涂层20与至少一个从动辊接触,辊具有光滑表面并且适于在涂层20上提供光滑表面(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辊压复合:利用压辊对覆塑表面进行辊压,将部分熔融塑料基入凹穴中,使塑料面层底部与基板的表面和凹穴内壁紧密接触,塑料面层外表面平整),还可以使用空气冷却装置21冷却涂层20(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冷却固化:对碾压复合后的板材进行冷却)。可以使用相对较长的基板2再将涂覆后的基板切割成所需的长度(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的裁切成形:对冷却后板材按规格进行裁切)。图2的设备以类似于图1的方式操作。
经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基板两面分别由外向内轧刺凹穴,凹穴深度为1至4毫米,基板预热后板面温度为100至320度。
同属于塑面板材加工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双压机在人造板表面熔合热塑性塑料薄膜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段-最后1段):该方法所指的人造板包括建筑和工业用板材,先在板材要覆膜的表面上扎制针孔,针孔深0.5-1mm,近锥形孔,孔中心间距(横竖距离)2mm×2mm,针孔用辊上布满钢针得辊机轧制或用针板压制,扎制了针孔得板材表面盖上热塑性塑料薄膜,膜上盖上不锈钢板,把板材、薄膜、不锈钢板组合成的复膜组合件放在热压机上加热加压,把熔化的塑料压进针孔,同时熔化的塑料受到挤压,形成不锈钢板模压效果的表面,热压完成复膜组合件移到冷压机上冷压,压力够后冷却。如果板材要双面复膜,宜压机每压层放入单块板压制,双面复膜同时完成。可见,附件2公开了当板材需要两面覆膜时,在板材要覆膜的表面上扎制针孔,针孔用辊上布满钢针的辊机轧制或用针板压制(相当于由外向内轧制),针孔深度为0.5-1mm(与本专利的凹穴深度1-4mm数值范围的端点值1mm重合)。且其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轧制针孔(即凹穴)增大塑面与基板的结合面积,从而使得塑面与基板结合更紧密更牢固。即附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附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烘箱中以121℃干燥胶合板30分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预热后的基板表面温度(例如100-320度)来保证烘干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关于干燥方式,附件1中文译文第36段记载了“如果基板是木材,则优选地根据本发明的工艺涂覆基板之前干燥其表面” ,并在随后的实施例1中记载将制有孔的木胶板在烘箱中以121℃干燥30分钟,然后涂敷干燥后的木胶板(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第40段)。由此可见,附件1将扎制孔之后的基板进行干燥的目的正是干燥其表面,采用的方式是烘烤,其与本专利烘烤基板的目的和方式相同;②关于涂覆的塑料进入孔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挤出熔融塑料的通道必然存在挤出压力,因此挤出的熔融塑料必然会有一部分在此压力下进入基板上的孔内,又由于后续有压辊辊压熔融塑料,因此熔融塑料也自然会在辊压的作用下进入基板的孔内,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客观上公开了辊压过程将部分熔融塑料挤入凹穴中;③关于附件1的涂覆模具与基板接触而本专利二者不接触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于塑料挤出机是否与基板接触并没有作出限定,而且,即使权利要求限定了二者相互不接触,在涂覆领域,无论是采用与基板接触的涂覆模具还是与基板不接触的塑料挤出机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工艺需求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基板采用多层胶合板,凹穴深度为1.5至2毫米;基板预热后其板面温度为180至220度;所述热塑性塑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塑料,面层中还添加有塑料填充剂。如前所述,附件1已经公开了基板为木胶板,在烘箱中以121℃干燥胶合板30分钟,且附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中文译文第29-30段):优选的热塑性聚合物是聚酰胺,例如聚己二酰己二胺、聚苯乙烯、聚氯乙烯和聚α-烯烃,例如聚丙烯,并且特别是乙烯的均聚物和乙烯与α-烯烃的共聚物。热塑性聚合物可以含有填料、颜料、稳定剂、发泡剂和/或增强剂(相当于本专利的塑料填充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公开的基板为胶合板的基础上,选择多层胶合板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附件1公开的在烘箱中以121℃干燥胶合板30分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预热后的基板表面温度(例如180-220度)来保证烘干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附件1公开的上述热塑性塑料的具体种类的基础上,具体选择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塑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如前所述,附件2公开了在板材要覆膜的表面上扎制深度为0.5-1mm的针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板厚度、材料、涂层厚度等参数,选择凹穴深度为1.5-2mm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证据组合方式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210354370.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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