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装三角猫窝-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拼装三角猫窝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26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6W113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30671979.X
申请日:2017-1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延文
授权公告日:2018-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荏华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黄婷婷
参审员: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3006(1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均采用三个板拼接而成,整体形状相同,并且二者具有完全相同的猫脸形进出口,这些相同的显著设计特征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二者产生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虽然在三个板围成空间的表面花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涉案专利的曲线网格花纹近似常见的方格纹,与猫窝的整体形状和进出口设计相比,不易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其细微,因此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全文:
针对201730671979.X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李延文(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730653037.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30日。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产品和证据1产品均为三角形形状,正面和背面均设有猫脸形状的镂空,用于猫的进出,底面和两个侧面均采用纸板;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颜色以及猫脸形状的镂空口大小。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正面表面具有网格花纹,但该区别不是设计要点,网格状花纹在平面板的设计中属于惯常设计,没有对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影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证据1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的申请日为201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1月30日,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可以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的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为拼装三角猫窝,证据1涉及一种猫窝(下称对比设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示产品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以对二者作如下对比判断:
涉案专利由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对称,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后视图、右视图;涉案专利的猫窝由三个有厚度的长方体板宽边相连拼接而成,正面整体呈三角形,三个角为钝角缺口,三个板围成空间的表面具有曲线网格花纹,中间设有猫脸形状的镂空,背面设计与正面设计相同;底面和两个侧面具有粗糙表面且具有包边。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右视图;对比设计的猫窝由三个有厚度的长方体板宽边相连拼接而成,正面整体呈三角形,三个角为钝角缺口,正面三个板侧面与三个板围成空间的表面具有木纹图案,中间设有猫脸形状的镂空,背面设计与正面设计相同;底面和两个侧面具有粗糙表面且具有包边。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二者结构相同,均由三个有厚度的长方体板宽边相连拼接而成,三个板围成的空间正面、背面均呈三角形,三个角为钝角缺口,中间设有猫脸形状的镂空;底面和两个侧面具有粗糙表面且具有包边。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猫窝三个板围成空间的表面具有曲线网格花纹,而对比设计相应部位为纹理模糊的木纹,图案并不明显。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案所涉及的宠物窝产品而言,其主要用于宠物居住,在满足该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其整体形状以及进出口的形状和设置可以有多种不同变化,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均采用三个板拼接而成,整体形状相同,并且二者具有完全相同的猫脸形进出口,这些相同的设计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二者产生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虽然在三个板围成空间的表面花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涉案专利的曲线网格花纹近似常见的方格纹,与猫窝呈三角形的整体形状和猫脸形状的进出口设计相比,不易被一般消费者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其细微,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整体形状及进出口设计完全相同,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大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认为二者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201730671979.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