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水槽式清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槽式清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18
决定日:2019-10-21
委内编号:5W1172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152712.X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林柯
授权公告日:2016-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周小祥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A47L15/00、A47L15/16、A47L15/42、A47J4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并未给出将该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号为201620152712.X、发明名称为“一种水槽式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专利权人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1)、水泵(2)和喷淋臂(3),所述水泵(2)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所述水泵(2)包括有入水口(231)和出水口(232),所述喷淋臂(3)内形成有与所述出水口(232)连通的分流通道(33),所述喷淋臂(3)上开设有多个与所述分流通道(33)内连通的喷水孔(34),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231)形成在所述水泵(2)的顶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呈狭长的形状,所述水泵(2)置于所述水槽本体(1)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而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淋臂(3)整体呈H型,所述分流通道(33)包括位于中间的横向的分流通道(33)、以及分别位于两侧的竖向的分流通道(33)。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两个竖向的分流通道(33)之间设置有超声波发生装置(4)。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通道(33)至少为一个,且每个分流通道(33)包括相对的第一侧壁(331)和第二侧壁(332),所述分流通道(33)和所述出水口(232)连通处、相邻的分流通道(33)连通处为在各第一侧壁(331)上开口而形成的分流口(333),所述第二侧壁(332)上与所述分流口(333)相对的位置处设置有导流结构(35)。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流结构(35)为朝向所述分流口(333)的凸起,所述凸起与所述分流通道(33)的第二侧壁(332)平滑圆弧过渡。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2)的入水口(231)处还一体成型有过滤板(24)。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泵(2)还包括叶轮(22)和用于容置所述叶轮(22)的容置腔(23),所述入水口(231)形成在所述容置腔(23)的顶端,所述出水口(232)形成在所述容置腔(23)的侧面。
10.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设置有至少一个第一卡接扣(12),所述喷淋臂(3)相应的位置则设置有第二卡接扣(36),所述第一卡接扣(12)和第二卡接扣(36)配合使得所述水槽本体(1)和喷淋臂(3)实现可拆卸连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 2025893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 20367029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6月25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 20171468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 2037099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
证据5:DE 10039880A1号德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3月7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 17276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6年2月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 2028590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4月10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 20258934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 29253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25日;
证据10:授权公告号为CN 20476552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
证据11:DE 102011081562A1号德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3年2月28日;
证据12:授权公告号为CN 2037898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7日;
证据13:US4735222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88年4月5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或证据1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1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6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2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又于2019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之提交了证据5、11、13的中文译文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14:申请公布号为CN 10373523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4月23日。
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证据13以及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14、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证据13以及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4、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其中用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水泵(2)置于所述水槽本体(1)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而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并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包括水槽本体(1)、水泵(2)和喷淋臂(3),所述水泵(2)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所述水泵(2)包括有入水口(231)和出水口(232),所述喷淋臂(3)内形成有与所述出水口(232)连通的分流通道(33),所述喷淋臂(3)上开设有多个与所述分流通道(33)内连通的喷水孔(34),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231)形成在所述水泵(2)的顶端;所述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所述水泵(2)置于所述水槽本体(1)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而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本体(1)呈狭长的形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槽式清洗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淋臂(3)整体呈H型,所述分流通道(33)包括位于中间的横向的分流通道(33)、以及分别位于两侧的竖向的分流通道(33)。”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8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以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的修改替换页为基础进行审查。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外文文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3、请求人表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5、6、11、12、13进行创造性评述,仅作为参考。评述权利要求1的时候放弃使用证据4、14。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和证据7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和证据7、8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7或证据2结合证据3和证据7或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8或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7、证据8;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7;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7、证据8。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8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0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双方当事人就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7-10、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1)、当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厨用清洗装置(具体参见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1-3),其中的实施例一,其包括水槽1,水槽1底部可拆卸设置有一倒置的U型盖2,该倒置的U型盖2与水槽底壁之间形成一容置腔3,该容置腔3内设置有能在外部电机4驱动下转动的旋转叶片5,旋转叶片5可拆卸设置在电机输出轴41上,所述倒置的U型盖2的顶壁设置有进水口6,进水口6也可以设置在倒置的U型盖2的侧壁上部;所述倒置的U型盖2的侧壁下部设置有出水口7。另外,水槽1的底部还设置有带开关功能的下水装置8。实施例二与实施例一不同的是,参见图2和图3所示,所述水槽1内设置有专门用于盛放被清洗物的盛物盆9,盛物盆9的外侧壁刚好与水槽1的内侧壁相贴;盛物盆9的底部设置有向内凹陷的容槽92,该容槽92与水槽1底壁之间即形成所述容置腔3,进水口6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顶部,且进水口6上部还设置有防护盖10,该防护盖10的侧壁设置有进水口101,出水口7设置在所述容槽92的侧壁下部;盛物盆9外侧壁上开设多个纵向设置的凹槽91,而这些纵向凹槽91与水槽的内壁之间形成了水流通道,这些水流通道均与上述出水口7连通;上述纵向凹槽91的侧壁上开设有与盛物盆内腔连通的喷水口93。
以实施例二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其是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引入盛放盆9以带来相关改进,因此,其技术方案实质上包含了实施例一中与旋转叶片5、外部电机4的内容。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厨用清洗装置也是一种水槽式清洗机,水槽1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槽本体,其中,旋转叶片可拆卸地设置在电机输出轴上且能在外部电机驱动下转动,以带动水槽内的水通过进水口流入容置腔并使容置腔内的水通过出水口流回水槽从而形成自循环水流,因此,证据1中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泵。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中并未公开喷淋臂,并且其形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臂也不同,二者指向的并非同一部件;(2)、证据1中的水泵是高于水槽底部的,而本专利中的水泵是低于水槽底部的平面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内容以其文字限定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仅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所述喷淋臂(3)内形成有与所述出水口(232)连通的分流通道(33),所述喷淋臂(3)上开设有多个与所述分流通道(33)内连通的喷水孔(34)”,即其中并未限定喷淋臂的形成方式及具体结构构成,证据1中的纵向凹槽91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的水流通道均与出水口7相连通,且纵向凹槽91的侧壁上开设有喷水口93,可见,其中的纵向凹槽91与水槽内壁实质上构成了喷淋臂,水流通道和喷水口即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流通道和喷水孔,从附图3中也可看出喷水口93有多个;(2)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水泵(2)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并未提及水泵是低于水槽底部的平面,而证据1中公开了:所述盛物盆的底部设置有向内凹陷的容槽,该容槽与水糟底壁之间即形成所述容置腔,旋转叶片设置在容置腔内,因此,证据1中的水泵实际上也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的底部。进水口6和出水口7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入水口和出水口。且如图2所示,进水口6位于容槽92的顶部,即形成在水泵的顶端。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所述水泵(2)置于所述水槽本体(1)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而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而证据1中的水泵位于水槽中部,并且其凹槽91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的水流通道是沿水槽纵向设置的。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防止上进水式水泵对待清洗果蔬产生较大吸力致使果蔬聚集不便清洗,以及在水槽本体长度方向上使得喷水孔分布均匀,提高清洗效果。
证据7公开了一种清洗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7]-[0021]段,图1):该清洗装置包括一容器1,位于容器1底部的出水口11和位于容器侧面的进水口12,出水口11连通至出水管2,进水口12连通至进水管3。并且进水管3上相应地设有进水阀31,出水管2上设有出水阀21,分别对容器1的进水和出水进行控制。该容器1的底部还设有一连接孔13,该连接孔13的底部外侧连接有一连接管4,该连接管4上连接有一水泵5,以及驱动该水泵5工作的电机51。水泵5以及电机51为连接管4输出具有水压的喷射水流。该容器1的底部还设有一辅助出水口14,该辅助出水口14连通至该水泵5的进水口。该连接孔13上向容器1内部连接一喷淋臂6,喷淋臂6向上的面上设有多个喷口61,该多个喷口61倾斜设置,使得该喷淋臂6可一边向上喷淋出水,一边旋转,以对容器1内的碗碟或者水果、蔬菜等进行喷淋冲洗。而且该容器1的喷淋臂6的上方还可以设有一碗篮7,用于搁置待清洗的碗碟和水果蔬菜等。该清洗装置可以一边从进水口12往容器1内注水,一边从喷淋臂6向上喷水,进行喷淋臂的旋转清洗,此时,水又可从容器1的辅助出水口14进入水泵5 的进水口,由此形成循环清洗。
证据8公开了一种果蔬容器清洗装置,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2]-[0015]段,图1):包括容器1,用于盛装各种果蔬。容器1的底部内侧设置有超声波发生器2。容器1的底部或侧边设置多个进水口11,进水口11按一定方式排列,分别通过进水管3连接到水泵4。容器1的底部还设置有出水口5,通过出水管6连接到水泵4,出水口 5内设置有滤网51,以防止果蔬上的颗粒脏物堵塞出水口5。使用时,将待清洗的果蔬放入容器1内,并注入一定量的水,打开超声波发生器2,同时,可以打开水泵4,配合超声波发生器2进行清洗。当打开水泵4时,从上述的多个进水口11喷出的水流带动容器1中的水翻腾或旋转,从而形成立体冲洗水流,带动容器1中的果蔬翻腾或旋转,同时容器1内的水通过出水口5经由出水管6进入水泵4内以实现水的循环利用。在水流与果蔬表面的摩擦或冲击下,使得本就通过超声波处理过的果蔬表面的松动的颗粒脏物脱落。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水流通道均与出水口连通,纵向凹槽的侧壁上还开设有与盛物盆内腔连通的喷水口,实质上也是一个喷淋臂,即使认为证据1中未公开喷淋臂,在清洗机中设置喷淋臂也是常规的设计,具体设置固定喷淋臂还是旋转喷淋臂是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证据7中的水泵5及其进水口(容器1的辅助出水口14)以及证据8中的水泵4的进水口(容器1的出水口5)同样是偏置在水槽(容器1)底部,鉴于二者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具有同样的结构,因此必然能够带来同样的技术效果,即证据7、8中的上述结构同样也能够起到防止待清洗物聚集便于清洗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和证据7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和证据7、8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以证据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7或证据8乃至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原因如下,第一,证据1本身的结构要求其由旋转叶片与外部电机等构成的实质起到水泵作用的整体及出水口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而包括证据7或证据8等在内的现有技术均没有揭示证据1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而没给出对证据1进行改进的任何动机或教导。证据1中的多个水流通道均由盛物盆的纵向凹槽与水槽内壁共同形成这一特定结构要求由旋转叶片与外部电机等构成的实质起到水泵作用的整体和设置在容槽侧壁下部的出水口7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以利于各水流通道内水压相差不大,从而水槽内的被清洗物能够获得较好的清洗效果,而证据7或证据8中入水口(容器的出水口5)虽偏置于水槽底部,但其是由水槽底部的中间位置已配置有水泵出水口决定的,除此之外,证据7或证据8均没有进一步公开水泵偏置于水槽底部尤其是其入水口偏置于水槽底部还能够带来如本专利所述的可使得水槽本体内的果蔬分布间距较大以便于清洗等其他作用,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从而没有揭示证据1中的水泵和出水口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所存在的问题;第二,即便将证据7或证据8中公开的水泵及其进、出水口的位置应用到证据1,也难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方案,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水泵偏置在水槽的底部的一端,因此,其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则需要在水槽本体长度方向上延伸以利于其在整个水槽本体长度方向上均匀出水,而由于证据1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喷淋臂,其水流通道是由盛物盆的纵向凹槽与水槽内壁共同形成,并且为纵向通道,如果将证据7的水泵及其入水口位置引入到证据1中并对其改进,使得水泵偏置在水槽的底部,那么在证据1本身公开的盛物盆的纵向凹槽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的纵向通道的基础上,由于形成结构和发挥作用方面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将其设置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包括在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同理,证据8也仅公开了水泵的入水口(容器的出水口5)偏置于水槽底部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公开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包括在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即使在前述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8公开的技术内容也难以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2)、当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时,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槽式清洗机,证据2公开了一种水槽式清洗机,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4]-[0032]以及附图1-3):其可以用于清洗碗碟、蔬菜、水果等,包括水槽本体1,以及转动连接在水槽本体1顶部的盖板2,水槽本体1可以为家用的普通水槽,水槽本体1和盖板2形成洗涤空间,以容纳上述的碗碟、蔬菜、水果等,对其进行清洗。水槽本体1的底板11至少在中央部位下凹,在底板11下凹部分的上方,间隔地覆盖有与下凹部分形状相同的沥水板3,沥水板3上开设有多个用于沥水的沥水孔31,沥水板3和底板11下凹部分之间间隔的空间形成沥水区域32,沥水板3与底板11的其他部分齐平。水槽本体1外侧,底板11的下方安装有电机4,电机4的输出轴41伸入到水槽本体1内后,位于底板11上方的沥水区域32内。沥水区域32内设置有开放式的水泵5,水泵5包括叶轮51,叶轮51包括位于中心的中空的轴511以及多个设置在轴511周面上的叶片512,叶片512在轴511的周面上均匀分布并且沿轴向延伸,并且叶片512在轴向上分为相互连接的上段5121和下段 5122,轴511的下端与电机4的输出轴41连接,由此电机4转动时可带动叶轮51转动。叶轮51外设置有导流支架52,导流支架52周向上设有多个安装支脚521,可通过螺钉等将安装支脚521与底板11或电机4固定,安装支脚521纵向延伸,使得导流支架52的底面与沥水区域32的底面之间具有间隔形成悬空设置在水槽本体1底部的状态,以供沥水区域32内的水流通过。叶片512的下段5122位于导流支架52中心形成的下容置空腔522内,上段5121露出于导流支架52,由此,导流支架52形成开放式水泵5的下壳体。导流支架52中心下容置空腔522的外周具有下台阶面524,与沥水板3的下表面抵接,沥水板3搁置于下台阶面524上。导流支架52的顶部覆盖有旋转喷臂53,旋转喷臂53位于沥水板3上方,其中间底部形成有上容置空腔531,以容纳叶片512的上段5121,由此,旋转喷臂53形成开放式水泵5的上壳体,水泵5用于将沥水区域32内的水泵出,通过旋转喷臂53对待清洗对象(上文所述的碗碟、蔬菜、水果等)进行冲洗。 导流支架52的下方敞开,水流可以从导流支架52的下方和侧面进入到叶轮51,即开放式水泵5的入水口位于导流支架52的下方和侧面,旋转喷臂53的相对上容置空腔 531的顶面封闭,水流从上容置空腔531的侧面流出,即开放式水泵5的出水口位于旋转喷臂53内上容置空腔531的侧面。旋转喷臂53包括对合的上盖体532和下盖体533,两者之间形成与上容置空腔531 连通的流道,上容置空腔531位于旋转喷臂53的中间,而流道位于上容置空腔531的两侧。导流支架52顶部中心外周、位于下台阶面524上方的位置处还设有上台阶面525,与旋转喷臂53的下表面抵接,旋转喷臂53搁置在上台阶面525上。上盖体532上表面开设有多个出水孔5321,出水孔5321位于流道的上方,与流道相对应,由叶轮51泵出的水通过上容置空腔531进入到流道,进而从出水孔5321喷出,对待清洗对象进行冲洗。
与权利要求1相比,其中的水槽式清洗机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槽式清洗机,水槽本体1、开放式水泵5、旋转喷臂6、入水口和出水口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水槽本体、水泵、喷淋臂、入水口和出水口,开放式水泵5的出水口位于旋转喷臂53内上容置空腔531的侧面,旋转喷臂53的上盖体532和下盖体533之间形成与上容置空腔531 连通的流道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臂内的分流通道,其与水泵5的出水口连通。出水孔5321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喷淋臂上开设的与分流通道内连通的喷水孔。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的水泵设在沥水区域里面,叶片上段5121设置在旋转喷臂上,下半部分在导流支架的空腔中,而旋转喷臂比底部略高,即叶片并非在底部,是高于水槽底部的,而本专利中的水泵是低于水槽底部的平面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内容以其文字限定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水泵(2)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并未提及水泵是低于水槽底部的平面,而结合证据2的文字和附图可知:底板11的下方安装有电机4,其输出轴41伸入到位于底板11上方的沥水区域32内,沥水区域32内设置有开放式的水泵5,其叶片512的下段5122位于导流支架52中心形成的下容置空腔522内,上段5121露出于导流支架52,伸入到旋转喷臂的上容置空腔531中,而沥水区域形成于水槽底面其上方的沥水板与水槽底面平齐,旋转喷臂又紧邻水槽底面设置,因此,证据2中的水泵实际上也设置在所述水槽本体的底部,更何况本专利中的电机虽然位于水槽底面以下,但因叶轮是与紧邻底面设置的喷淋臂的高度平齐的,故严格说来本专利中的水泵也并非位于水槽底面以下。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入水口形成在所述水泵的顶端”、“所述水泵(2)偏置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底部,所述水泵(2)置于所述水槽本体(1)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而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而证据2中的入水口位于水泵的导流支架52的下方,水泵位于水槽中部,并且其喷淋臂为旋转喷臂,并非沿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延伸。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水泵的入水口开设在水泵顶端,无需在水槽本体底部设置沥水区域、使得水槽、叶轮的加工工艺得到简化,以及在水槽本体长度方向上使得喷水孔分布均匀,提高清洗效果。
证据3公开了一种新型水泵(参见其说明书[0026]-[0031]及其附图1-5),其主要应用于按摩浴缸或洗脚盆利用水循环产生涡流,水泵具有进水口51和出水口52。水泵包括壳体1、电机组件91,壳体1的顶部由一面罩5封盖,壳体包括与壳体1一体注塑成型的轴承壳体9,轴承壳体为中空的长方体,轴承壳体的底部由一泵体后盖13封盖,如图2、图4所示。如图1、图4所示,壳体内部由下而上依次安装有电机组件、叶轮3、导水盖8、面罩5。轴承壳体9内具有一转轴2;沿转轴的中心轴线上依次设有由转轴2驱动的叶轮3、位于叶轮3上方的导水盖8、面罩5。如图1、图4、图5所示,导水盖中央设有圆孔81,圆孔对应直接设在面罩上的格栅进水口51;当电机组件工作带动叶轮3旋转时,水从面罩的格栅进水口被吸入到叶轮3内,叶轮转动产生的水流从导水槽和挡水板配合形成的导水口挤出,从而通过出水口喷出。
请求人认为:证据1、3中均公开了从水泵的上方进水,水泵偏置在水槽底部被证据7、8公开,证据7还公开了:水泵置于水槽本体长度方向上的一个端部,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包括在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结合证据1和证据7或证据2结合证据3和证据7或证据2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8或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7、证据8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7或证据2结合证据1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7、证据8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以证据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3或证据7、证据8乃至公知常识,并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原因如下,第一,证据2中,由于旋转臂以及沥水区域的存在,其水泵应配置于水槽底部居中的位置,且进水方式应为下进水,即证据2本身的结构要求其旋转喷臂、水泵及其进、出水口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位置,而包括证据1、证据3、证据7或证据8等在内的现有技术均没有揭示证据2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而没给出对证据2进行改进的任何动机或教导。具体而言,证据2中的利用水槽下部的旋转喷臂对水槽本体内的碗碟、蔬果等洗涤时如要执行较为均匀的喷水操作进而获得较为干净的清洗效果则要求旋转喷臂和与其相匹配的水泵及该水泵的出、入水口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以利于由旋转喷臂喷淋出的水能够尽可能均匀地喷射到水槽内的碗碟或蔬果上。而证据1如前所述其本身的结构要求其由旋转叶片与外部电机等构成的实质起到水泵作用的整体及出水口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证据3虽公开了水泵的入水口配置于水泵顶端,证据7或证据8虽公开了水泵入水口(容器的出水口5)偏置于水槽底部,但除此之外,证据3、证据7或证据8均没有进一步公开水泵偏置于水槽底部尤其是入水口偏置于水槽底部还能够带来如本专利所述的可使得水槽本体内的果蔬分布间距较大以便于清洗等其他作用,也没有给出任何启示,从而没有揭示证据2中的水泵和入水口均配置于水槽底部中间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即便将证据1、证据3、证据7或证据8中公开的水泵及其进、出水口的位置应用到证据2,也难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方案:证据3涉及的是应用于按摩浴缸或洗脚盆中的水泵,由于其特殊的领域需求,其出水口不需要连接喷淋臂,其设置目的是使得出水客观上能够起到一定的按摩作用,虽然其进水口51也位于水泵的上方,然而其出水口同时也位于水泵的上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且难以想到将证据3中用于按摩浴缸或洗脚盆中的上进水式水泵应用于证据2的水槽式清洗机对其中的下进水式水泵结构进行改进,由于证据3中不具备喷淋臂,而证据2中公开的是旋转臂,即使将证据3中的水泵的具体结构形式应用到证据2中对其进行改进,也难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水泵出水口与喷淋臂的分流通道相连的方式,并且如前所述,即使将证据7或证据7、8结合到证据2中也难以得到“所述喷淋臂(3)的分流通道(33)则包括在所述水槽本体(1)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证据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由于证据1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喷淋臂,其水流通道是由盛物盆的纵向凹槽与水槽内壁共同形成的,并且为纵向通道。如果将证据1的上进水式水泵引入到证据2中对其中的下进水式水泵结构进行改进,则证据2中沥水区域的设置、旋转臂的设置都需要随之而进行变化,这种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即使将证据1中的水泵及其相关的喷淋臂特征均引入证据2中对证据2中的相关特征进行替换,同时将证据7中公开的水泵偏置在水槽的底部引入到证据2中对其改进,使得水泵从其顶部入水且偏置在水槽的底部,那么在证据1本身公开的盛物盆的纵向凹槽与水槽内壁之间形成的纵向通道以及证据2公开的旋转喷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想到将其设置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包括在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同理,证据8也仅公开了水泵入水口(容器的出水口5)偏置于水槽底部的相关内容,也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喷淋臂的分流通道包括在水槽本体的长度方向上延伸的部分”,即使在前述证据组合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证据8公开的技术内容也难以得到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综上,上述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提交的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还使用证据4、9、10评述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无论上述证据是否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均不会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造成影响。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9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201620152712.X号 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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