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助力型阻尼器、阻尼组件及盖板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16
决定日:2019-10-18
委内编号:5W117555
优先权日:2017-06-19
申请(专利)号:201721042490.7
申请日:2017-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仝达实业(惠州)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苏吉凯中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吉凯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扈燕
合议组组长:王蕊娜
参审员:杨军艳
国际分类号:E05F3/00,E05F5/08,D06F39/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如权利要求存在不易理解或不够明确的情况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或解释,但不能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中限缩其保护范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助力型阻尼器、阻尼组件及盖板装置”的ZL201721042490.7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7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为江苏吉凯中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吉凯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一(1)、销轴(2)、主动轴(3)、从动轴(4)及弹簧组件(5),所述外壳一(1)内设有阻尼器工作腔(11),所述销轴(2)一端穿出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另一端与所述主动轴(3)一端固定,所述主动轴(3)另一端与所述从动轴(4)一端接触,所述主动轴(3)、所述从动轴(4)的接触面上均设有互相配合的螺旋凸轮结构,所述从动轴(4)的另一端与所述弹簧组件(5)一端连接,所述从动轴(4)的底座(41)形状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纵截面形状匹配,所述底座(41)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内不发生转动,所述弹簧组件(5)另一端与所述头端(111)相对的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尾端(112)接触;所述主动轴(3)、所述从动轴(4)及所述弹簧组件(5)都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内,所述主动轴(3)转动时,带动所述从动轴(4)沿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长度方向平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尾端设有尾堵(6),所述尾堵(6)靠近所述弹簧组件(5)的一端与所述弹簧组件(5)接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组件(5)包括第一弹簧(51)和第二弹簧(52),所述第一弹簧(51)和所述第二弹簧(52)依次设置,且所述第一弹簧(51)和所述第二弹簧(52)的外径相同,所述第一弹簧(51)的一端安装在从动轴(4)上,另一端与所述第二弹簧(52)一端接触,所述第二弹簧(52)另一端与所述尾堵(6)内壁接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设有轴套(7)和端盖(8),所述轴套(7)一端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内壁上,另一端位于所述头端(111)外,所述端盖(8)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的外壁上,且所述端盖(8)的内壁与所述轴套(7)伸出所述头端(111)部分的外壁匹配连接,所述销轴(2)一端依次穿过所述轴套(7)、所述端盖(8)后伸出所述外壳一(1)外。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组件(5)包括第三弹簧(53)和第四弹簧(54),所述第三弹簧(53)的直径大于所述第四弹簧(54)的直径,所述第三弹簧(53)与所述第四弹簧(54)的旋向相反,所述第三弹簧(53)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外侧,所述第四弹簧(54)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内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助力型阻尼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轴(3)包括第一螺旋面(31)及第二螺旋面(32),所述主动轴(3)远离所述销轴(2)的一端中心开设有圆孔(33),所述第一螺旋面(31)、所述第二螺旋面(32)分别设于所述圆孔(33)周边;
所述从动轴(4)还包括圆轴(42)、第三螺旋面(43)及第四螺旋面(44),所述圆轴(42)设于所述底座(41)中心,所述第三螺旋面(43)、所述第四螺旋面(44)分别设于所述圆轴(42)周边,所述圆轴(42)与所述圆孔(33)相配合,所述第三螺旋面(43)、所述第四螺旋面(44)与所述第一螺旋面(31)、所述第二螺旋面(32)互相配合。
7. 一种阻尼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助力型阻尼器(100)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旋转阻尼器(200),所述助力型阻尼器(100)及所述旋转阻尼器(200)都安装在盖板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阻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阻尼器(200)包括外壳二(210)、转轴机构(220)、上盖(230)、密封件(240)、两叶片(250)、两阻流片(260),所述外壳二(210)中具有容腔(211),所述转轴机构(220)安装在所述容腔(211)内,所述转轴机构(220)与所述上盖(230)之间通过所述密封件(240)密封,所述容腔(211)内壁轴向对称设有一对筋位(211a),所述转轴机构(220)轴向对称设有两所述叶片(250),所述叶片(250)中设有所述阻流片(260),所述叶片(250)与所述筋位(211a)匹配设置,所述容腔(211)的缓冲空间中充有粘性流体,所述转轴机构(220)包括转轴(221)和扁位二(222),所述扁位二(222)与所述转轴(221)一端连接,且所述扁位二(222)位于所述外壳二(210)外,所述转轴(221)的横截面由两段抛物线和两个凹部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阻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机构(220)还包括两凸起部(223),所述转轴(221)轴向对称设有两所述凸起部(223),所述凸起部(223)上安装有所述叶片(250),所述叶片(250)中部设有凹槽,所述阻流片(260)安装在所述凹槽中;所述粘性流体为硅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阻尼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性流体体积占所述容腔(211)的缓冲空间体积的90~97%。
11. 一种盖板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盖板(300)、支撑板(400)及权利要求7~10任意一项所述的阻尼组件,所述盖板(300)位于所述支撑板(400)的上部,所述盖板(300) 一侧边上设有所述阻尼组件,所述助力型阻尼器(100)、所述旋转阻尼器(200)分别与所述支撑板(400)上的支撑轴(410)连接,使所述盖板(300)与所述支撑板(400)转动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仝达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随其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CN20547887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7日;
附件3:CN10648174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3月08日;
附件4:CN20567043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2日;
附件5:CN20396157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附件6:TW577963B号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其公开日期2004年03月01日。
结合其提交的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者附件4与附件3的结合,或者附件5与附件3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8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1、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动轴的底座形状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纵截面形状匹配,所述底座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内不发生转动”,由于从动轴通过外壳整个截面实现定位,可使从动轴能承受住大于10N以上的扭力而不发生偏转,实现从动轴只能在一个方向运动,稳定性好,在形成阻尼组件工作时,使阻尼器内耗减少,防止盖板急速降落,同时减少盖板抬起时的阻力,而附件2通过外套管内壁上设置键槽配合平移凸轮上的键形成限位机构,平移凸轮易偏转,所承受的扭力在3N以下。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2、附件3-5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附件4公开的是一种钢琴缓降装置,只限于使用在钢琴盖板上,其工作原理是通过设计卸油口和转轴翅膀使得在转轴逆时针旋转初期以及顺时针旋转时阻尼油不产生阻尼,而只在逆时针旋转的后期,通过转轴与转轴翅膀以及第二凸台的配合使阻尼油产生阻尼作用,而本专利是通过阻尼机构的纯机械设计及运动实现阻尼作用;附件5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其利用压缩弹簧的压缩和释放以及阻尼液体运动实现结构简单易制作,与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同,因此,附件2分别结合附件3-5均不能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晁永升、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师康燕文、汤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4与附件3的结合,或附件5与附件3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且现有技术中都是这样设计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为现有技术中的设计,专利权人认为,附件3、4均不是螺旋面,附件2的螺旋面与本专利一样,但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中的圆轴和圆孔,附件5只限定了一个螺旋面。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附件2-6的真实性。由于附件2-6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助力型阻尼器,附件2公开了一种省力的转轴阻尼装置,二者均属于阻尼器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5]段,图1-9):一种省力的转轴阻尼装置100,包括外套管110、旋转凸轮120、平移凸轮130和压力弹簧140,旋转凸轮120、平移凸轮130和压力弹簧140依序设置于外套管110内,压力弹簧140的两端分别与外套管110的端部和平移凸轮130抵接,外套管110设有用于限定平移凸轮130沿外套管110轴向移动的限位机构,在外套管110中还设有旋塞150,压力弹簧140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旋塞150和平移凸轮130抵接;所述限位机构为设置于外套管110内壁上的键槽111,平移凸轮130上设有与所述键槽111滑移配合的滑移平键131,平移凸轮130的滑移平键131卡设于外套管110内壁上的键槽111内,从而限定平移凸轮130只能沿外套管110的轴向横移;平移凸轮130上与旋转凸轮120相接的断面设有螺旋配合部132,旋转凸轮120上与平移凸轮130相接的端面设有与所述螺旋配合部132配合的旋转配合部122;当门盖500处于开启状态时,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的旋转配合部122为凸轮限位配合,使得平移凸轮130在外套管110限位机构的限位作用下和在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作用下与旋转凸轮120紧密贴合,此时关闭门盖500,门盖500带动外转轴200转动,进而带动外套管110转动,外套管110再带动平移凸轮130相对旋转凸轮120反向转动,同时通过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的旋转配合部122的凸轮曲面配合,迫使平移凸轮130在外套管110限位机构的限位作用下克服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移向远离旋转凸轮120的一端,并将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通过该凸轮曲面配合转换为阻碍平移凸轮130相对旋转凸轮120转动的转动扭力,即表现为门盖500关闭阻尼效果,实现门盖500关闭缓慢下行;平移凸轮130上设有两个呈中心对称的所述螺旋配合部132,旋转凸轮120上设有两个呈中心对称的所述旋转配合部122,以使平移凸轮130和旋转凸轮120所受圆周方向扭力分布均匀。
基于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外套管11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壳一,外套管110内形成的腔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工作腔;附图2中外套管110右侧端部相当于本专利中阻尼器工作腔的头端,旋转凸轮120右侧伸出外套管110的直径较细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穿出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头端的销轴一端,旋转凸轮120位于外套管110内的直径较粗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动轴,旋转凸轮120直径较细部分与较粗部分交接的位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与主动轴一端固定的销轴的另一端,平移凸轮130和压力弹簧140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从动轴和弹簧组件,图2示出旋转凸轮120直径较粗部分与平移凸轮130接触,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主动轴另一端与所述从动轴一端接触;平移凸轮130上的螺旋配合部132和旋转凸轮120上的旋转配合部122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在所述主动轴、所述从动轴的接触面上互相配合的螺旋凸轮结构;压力弹簧140的两端分别与外套管110的端部和平移凸轮130抵接,在外套管110中还设有旋塞150,压力弹簧140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旋塞150和平移凸轮130抵接,旋塞150所处位置即为外套管110腔体的尾端,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弹簧组件另一端与所述头端相对的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尾端接触”以及“所述从动轴的另一端与所述弹簧组件一端连接”;外套管110设有用于限定平移凸轮130沿外套管110轴向移动的限位机构,所述限位机构为设置于外套管110内壁上的键槽111,平移凸轮130上设有与所述键槽111滑移配合的滑移平键131,平移凸轮130的滑移平键131卡设于外套管110内壁上的键槽111内,从而限定平移凸轮130只能沿外套管110的轴向横移,结合图5、6可知,滑移平键131沿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以外的筒状部的整个纵向延伸,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以外的筒状部就相当于本专利中从动轴的底座,由于平移凸轮130上的滑移平键131与外套管110内的键槽111相配合来限定平移凸轮130只能沿外套管110的轴向横移,因此,带有滑移平键131的平移凸轮130的筒状部的横截面形状显然与外套管110的腔体截面形状相匹配,从而,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从动轴的底座形状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纵截面形状匹配,所述底座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内不发生转动;旋转凸轮120、平移凸轮130和压力弹簧140依序设置于外套管110内,并且结合附图2可看出,旋转凸轮120直径较粗部分、平移凸轮130以及压力弹簧140显然位于外套管110的腔体内,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主动轴、所述从动轴及所述弹簧组件都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内;外套管110带动平移凸轮130相对旋转凸轮120反向转动,同时通过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的旋转配合部122的凸轮曲面配合,迫使平移凸轮130在外套管110限位机构的限位作用下克服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移向远离旋转凸轮120的一端,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主动轴转动时,带动所述从动轴沿所述阻尼器工作腔长度方向平移。
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纵截面”实际上指的就是横截面,请求人表示认可。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是从动轴整个底座与套管截面限位,这样稳定性好,能承受较大的力,而附件2通过限位机构,在平移凸轮130上有一个滑移平键131,是键槽111进行限位,其是通过单边方形块在外套管内进行限位,平移凸轮容易偏转,只能承受3N以下的力,两个技术特征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因此不认可附件2公开了“纵截面形状匹配”相关的技术特征。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提及了从动轴和阻尼器工作腔的“纵截面”,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的理解,从动轴和阻尼器外壳沿其轴向方向的截面称为“纵截面”,而沿其径向方向的截面称为“横截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从动轴(4)的底座(41)形状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纵截面形状匹配,所述底座(41)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内不发生转动”,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明了,该“截面”应当指的是沿其径向方向的截面,而非沿轴向的截面。因此,合议组认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称的“纵截面”实质上指的是“横截面”。
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文字限定的为准,虽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进一步限定到权利要求中限缩其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截面形状匹配的内容仅限定了“所述从动轴的底座形状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纵截面形状匹配,所述底座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内不发生转动”,即,其仅限定了从动轴的底座与阻尼器工作区的截面形状需要匹配,但除了在功能上限定了二者形状匹配能够使得从动轴的底座在阻尼器工作区内不发生转动之外,对于其截面形状究竟是怎样的形状,并未有其他进一步的限定,在不依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文字记载的内容结合附图来对从动轴底座的特定形状进行限缩性的解释的情况下,仅依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记载,体现不出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与附件2之间的差异。从而,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技术领域相同,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同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尾端设有尾堵(6),所述尾堵(6)靠近所述弹簧组件(5)的一端与所述弹簧组件(5)接触”。附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0029]段,图2、6、9):在外套管110的端部还设有旋塞150,压力弹簧140的两端分别与所述旋塞150和平移凸轮130抵接,旋塞150的作用是通过调节旋塞150的位置而调整压力弹簧140的压缩长度,进而调节压力弹簧140作用于平移凸轮130上的弹力。其中公开的旋塞150就相当于本专利中设置在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尾端的尾堵,并且压力弹簧140与旋塞150抵接,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尾堵靠近所述弹簧组件的一端与所述弹簧组件(5)接触。可见,附件2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设有轴套(7)和端盖(8),所述轴套(7)一端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内壁上,另一端位于所述头端(111)外,所述端盖(8)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的外壁上,且所述端盖(8)的内壁与所述轴套(7)伸出所述头端(111)部分的外壁匹配连接,所述销轴(2)一端依次穿过所述轴套(7)、所述端盖(8)后伸出所述外壳一(1)外”。
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1)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6、17中的附图标记有误,其中的附图标记6应为附图标记7,附图标记7应为附图标记8,文字部分的附图标记不变;(2)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所述端盖(8)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111)的外壁上”,其中阻尼器工作区的“外壁”实质上指的是阻尼器工作腔的外端,即,其限定的是端盖安装在阻尼器工作腔的头端端部上,将该腔体开口给堵住。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权利要求存在不易理解或不够明确的情况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或解释。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60]段记载了“请参阅图15~17,……本实施例中,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设有轴套7和端盖8,轴套7一端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内壁上,另一端位于头端外,端盖8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的外壁上,且端盖8的内壁与轴套7伸出头端111部分的外壁匹配连接”,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上述文字限定基本一致,并在括号中标注了相应的附图标记。参照附图15-17,其中并未示出附图标记“8”,而图16中附图标记7所指的元件明显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外部,不满足“轴套7一端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内壁上,另一端位于头端外”的描述,由此可知,说明书中附图标记的指引存在明显错误,并进而导致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相应表述不易理解。同时,顾名思义,“轴套”应当是套住“轴”的某一部件,而“端盖”应当位于端部,结合附图16可知,围绕销轴2的是附图标记6所指的部件,位于端部的为附图标记7所指的部件,并且附图标记6所指的部件满足说明书第[0060]段的文字描述“一端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内壁上,另一端位于头端外”,附图标记7所指的部件大体满足说明书第[0060]段记载的“位于阻尼器工作腔11头端的外壁上”且“内壁与轴套7伸出头端111部分的外壁匹配连接”的文字描述,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6、17中的附图标记有误,其中的附图标记6应为附图标记7,附图标记7应为附图标记8的意见,合议组予以认可。
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第[0060]段中均记载了“所述端盖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头端的外壁上”或类似表述,由附图16可知,外壳一1向右仅延伸到轴套7的径向尺寸由粗变细的位置,由此,工作腔11的头端应当也位于该处,而图16中示出端盖8仅在端部封堵住了工作腔11,而并未包裹外壳一1头端部分的外周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说明书第[0060]段中的上述表述只能理解为端盖安装在阻尼器工作腔的头端端部上,将该腔体开口给堵住。从而,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合议组同样予以认可。
在此基础上,针对上述附加技术特征,附件3公开了一种新型翻转装置,其同样带有阻尼机构,与本专利以及附件2均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3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0]段,图1-5):阻尼机构2包括壳体一21和盖体一22,壳体一21和盖体一22通过螺丝固定连接,壳体一21内水平设有一管槽211,管槽211内依次设有垫片一23、压缩弹簧一24、垫片二26、阻尼移动块27和旋转轴28,在旋转轴28中部设有带螺纹面的咬合体281,旋转轴28左端依次穿过阻尼移动块27和垫片二26,且旋转轴28的左端置于压缩弹簧一24内,能够很好的限制住压缩弹簧一24,防止压缩弹簧一24在工作时攒动;初始状态,旋转轴28咬合体281与阻尼移动块27咬合紧密连接;在盖体一22内侧安装有轴承29,旋转轴28右端与轴承29连接,并且旋转轴28伸出盖体一22。
基于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壳体一21的管槽2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工作腔,图3中壳体一21右端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阻尼器工作腔的头端;轴承29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轴套,盖体一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端盖,旋转轴28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销轴;在盖体一22内侧安装有轴承29,并且附图3、5示出了轴承29上具有直径不同的台阶结构,结合附图1、3所示的装配和分解图可知,装配后轴承29上直径较大部分显然安装在壳体一21的管槽211内,直径较小部分则安装到盖体一22内,也就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轴套一端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头端内壁上,另一端位于所述头端外,所述端盖的内壁与所述轴套伸出所述头端部分的外壁匹配连接,并且结合图1、3可知,装配之后盖体一22的左侧显然与壳体一21的右侧贴合,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端盖位于所述阻尼器工作腔头端的外壁上;旋转轴28伸出盖体一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销轴一端依次穿过所述轴套、所述端盖后伸出所述外壳外。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3同属于阻尼器技术领域,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可转动地固定销轴并封闭工作腔,即,附件3已经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附件2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3公开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二者结合,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弹簧组件(5)包括第三弹簧(53)和第四弹簧(54),所述第三弹簧(53)的直径大于所述第四弹簧(54)的直径,所述第三弹簧(53)与所述第四弹簧(54)的旋向相反,所述第三弹簧(53)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外侧,所述第四弹簧(54)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内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所述第三弹簧(53)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外侧,所述第四弹簧(54)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内侧”指的是第四弹簧位于第三弹簧内,且第四弹簧和第三弹簧均安装于从动轴。证据3只公开了技术方案中有两个直径不同的弹簧,没有公开弹簧的旋向以及安装关系,基于旋向相反以及安装关系,能够避免弹簧交叉。
请求人认可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但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间接安装关系,即使认为其没有公开,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两个弹簧之间如果出现接触,接触面不是光滑的,旋向相反避免不了弹簧之间的交叉,反而旋向相同效果更好,二者属于简单的置换。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对于从动轴本身而言,其为实心结构,并不存在所谓的“内侧”和“外侧”,从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所述第三弹簧(53)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外侧,所述第四弹簧(54)安装于所述从动轴(4)内侧”所表述的含义不够明确。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6可知,第三弹簧53位于第四弹簧54外侧,并且都安装在从动轴4上,这与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一致。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合议组予以认可。
附件3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0]段,图3):管槽211内依次设有垫片一23、压缩弹簧一24、垫片二26、阻尼移动块27和旋转轴28,在旋转轴28中部设有带螺纹面的咬合体281,旋转轴28左端依次穿过阻尼移动块27和垫片二26,且旋转轴28的左端置于压缩弹簧一24内,能够很好的限制住压缩弹簧一24,防止压缩弹簧一24在工作时攒动;为了进一步改善受力效果,提升缓冲功能,阻尼机构还包括压缩弹簧二25,压缩弹簧二25套于压缩弹簧一24上。
基于附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中的压缩弹簧2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三弹簧,压缩弹簧一2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四弹簧,压缩弹簧二25套于压缩弹簧一24上,结合附图3可知,压缩弹簧二25的直径大于压缩弹簧一24的直径,也就相当于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所述第三弹簧的直径大于所述第四弹簧的直径。附件3虽然没有公开“所述第三弹簧与所述第四弹簧的旋向相反,所述第三弹簧安装于所述从动轴外侧,所述第四弹簧安装于所述从动轴内侧”,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3已经明确公开了使用两个压缩弹簧作为产生阻力的阻尼器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容易想到使两弹簧均安装到从动轴上。进一步地,当将直径不同的两弹簧套设安装时,二者有且仅有旋向相反或旋向相同两种安装方式,并且,套设安装的两弹簧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弹簧交叉属于容易观察到的现象,为了解决弹簧交叉的问题而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两弹簧的旋向,例如,使其旋向相反,以减少二者交叉现象的发生属于通过有限次实验就可进行的选择,这并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主动轴(3)包括第一螺旋面(31)及第二螺旋面(32),所述主动轴(3)远离所述销轴(2)的一端中心开设有圆孔(33),所述第一螺旋面(31)、所述第二螺旋面(32)分别设于所述圆孔(33)周边; 所述从动轴(4)还包括圆轴(42)、第三螺旋面(43)及第四螺旋面(44),所述圆轴(42)设于所述底座(41)中心,所述第三螺旋面(43)、所述第四螺旋面(44)分别设于所述圆轴(42)周边,所述圆轴(42)与所述圆孔(33)相配合,所述第三螺旋面(43)、所述第四螺旋面(44)与所述第一螺旋面(31)、所述第二螺旋面(32)互相配合”。
请求人认为作为现有技术的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限定的螺旋面,并且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主动轴和从动轴如何配合,即,通过圆孔和圆周的配合实现移动的问题,轴和孔分别设置在哪一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公开的螺旋面与本专利是一样的,但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圆轴、圆孔。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附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4、5):平移凸轮130上与旋转凸轮120相接的端面设有螺旋配合部132,旋转凸轮120上与平移凸轮130相接的端面设有与所述螺旋配合部132配合的旋转配合部122;当门盖500处于开启状态时,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的旋转配合部122为凸轮限位配合,使得平移凸轮130在外套管110限位机构限位作用下和在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作用下与旋转凸轮120紧密贴合,此时关闭门盖500,门盖500带动外转轴200转动,进而带动外套管110转动,外套管110再带动平移凸轮130相对旋转凸轮120反向转动,同时通过平移凸轮130的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的旋转配合部122的凸轮曲面配合,迫使平移凸轮130在外套管110限位机构的限位作用下克服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移向远离旋转凸轮120的一端,并将压力弹簧140的弹性力通过该凸轮曲面配合转换为阻碍平移凸轮130相对旋转凸轮120转动的旋转扭力,即表现为门盖500关闭阻尼效果,实现门盖500关闭缓慢下行;平移凸轮130上设有两个呈中心对称的所述螺旋配合部132,旋转凸轮120上设有两个呈中心对称的所述旋转配合部122,以使平移凸轮130和旋转凸轮120所受圆周方向扭力分布均匀。
基于附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旋转凸轮120上的两个旋转配合部12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主动轴包括的第一螺旋面及第二螺旋面,平移凸轮130上的两个螺旋配合部13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从动轴包括的第三螺旋面和第四螺旋面,平移凸轮130上的两个螺旋配合部132与旋转凸轮120上的两个旋转配合部122的上述配合工作过程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所述第三螺旋面、所述第四螺旋面与所述第一螺旋面、所述第二螺旋面互相配合。
虽然附件2没有公开所述主动轴远离所述销轴的一端中心开设有圆孔,所述第一螺旋面、所述第二螺旋面分别设于所述圆孔周边,从动轴还包括圆轴,所述圆轴设于所述底座的中心,所述第三螺旋面、所述第四螺旋分别设于所述圆轴周边,所述圆轴与所述圆孔相配合,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主动轴和从动轴的配合工作中,通过分别设置在轴中心位置的圆孔与圆轴配合来使两轴可旋转地活动连接,并限定二者之间的横向相对运动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使得两轴上的螺旋面分别围绕圆孔或圆轴设置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可见,权利要求6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附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和常规设计,其不会给本专利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5以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ZL201721042490.7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2、4、5以及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2、4、5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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