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伸缩软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99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4W108738
优先权日:2015-02-12
申请(专利)号:201680000592.4
申请日:2016-0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无锡市湖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丹迪德诺拉保罗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武方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F16L11/11(2006.01);F16L3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进该现有技术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请求人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680000592.4,名称为“伸缩软管”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4月09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丹迪德诺拉保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园艺灌溉的伸缩软管(1),包括由第一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第一管件(2)以改变其长度和其直径,以及由第二非弹性材料制成的第二管件(3),并且所述第二管件被配置成在未组装的配置下能够在至少一个压缩配置与至少一个伸长配置之间选择性地伸长,以仅改变其长度,所述至少一个压缩配置和至少一个伸长配置都是稳定的,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不可拆除地同轴地联结于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其中所述伸缩软管包括在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与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之间密封性地得到的多个环形气室(100);所述多个环形气室(100)在尺寸上几何可变,通过对第一管件的作用,以改变所述伸缩软管的长度,并然后维持该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同轴地插入到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管件(3)被配置成波纹管形,以能够通过折叠成书本型而几何伸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环形气室(100)具有三角形截面,所述三角形截面限定在被配置成波纹管形的所述第二管件(3)的相邻折痕与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的圆柱表面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软管包括外部的所述第一管件(2)的内表面(4)以及内部的所述第二管件(3)的外表面(40),当内部的所述第二管件(3)处于所述伸长配置时,所述表面(4,40)直接并且连续面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弹性伸缩材料为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或者由其混合物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橡胶选自由热塑性橡胶、合成硫化橡胶和乳胶组成的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具有带有光滑的内表面(4)和外表面(5)的圆形横截面或多边形横截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非弹性材料为PVC、PE、PET、或PP类型的聚合材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二管件(3)为皱褶形。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在已组装好的配置下,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二管件(3)所具有的外径与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的内径相对应。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皱褶形的所述第二管件(3)由彼此连接的一系列盘状元件(6)限定,每个所述盘状元件(6)包括第一截头圆锥部(9)和第二截头圆锥部(10),所述第一截头圆锥部和所述第二截头圆锥部接合在相应的较大底座上,并且分别具有互不相同的第一轴向伸长量(A,A’)和第二轴向伸长量(B)以及互不相同的第一锥角(α,α’)和第二锥角(β)。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轴向伸长量(A,A’)小于所述第二轴向伸长量(B),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锥角(α,α’)大于所述第二锥角(β)。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软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管件(2)和所述第二管件(3)借助于过挤出或共挤出来接合。
15. 一种伸缩软管组件(G),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至少一个伸缩软管(1)以及至少一个配件(11),所述至少 一个配件能够联结于所述伸缩软管(1)的至少一个端部,用于连接至配液装置和/或用户设备,所述配件(11)包括至少一个外管部(16)以及至少一个内管部(20),所述外管部上设置有多个柔性翼片(17),所述多个柔性翼片适于借助于至少一个环形螺母(18)抵靠在所述第一管件(2)的外表面(5)上,所述内管部与所述外管部(16)同轴,所述第二管件(3)安装在所述内管部上。
16. 一种用于得到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伸缩软管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通过挤出工艺得到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以及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二管件(3)。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共挤出或过挤出工艺来得到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以及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二管件(3)。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处理步骤:
(a)借助于挤出设备和后续的褶皱装置来形成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第二管件(3),所述第二管件能够通过沿轴向在压缩配置与伸长配置之间伸长而变形;
(b)借助于压缩设备将所述第二管件(3)设置在所述压缩配置中;
(c)借助于另一挤出设备形成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
(d)将由弹性伸缩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一管件(2)同轴地联结于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所述第二管件(3),所述第二管件设置在压缩配置中,并且所述第二管件与所述第一管件以接触方式一体接合,以配置在所述第一管件(2)与所述第二管件(3)之间密封性地得到的多个气室(100);
(e)冷却如此形成的软管。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借助于所述第二管件内部的适于将所述挤出设备和后续的褶皱装置、所述压缩设备以及所述另一挤出设备连接起来的杆,所述处理步骤同时顺序发生。”
针对本专利,无锡市湖阳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和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 ,
1)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多个环形气室(100)在尺寸上几何可变,通过对第一管件的作用,以改变所述伸缩软管的长度,并然后维持该长度”,该表述是模糊不清的,木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第一管件怎么改变长度,如何维持该长度,且“维持该长度”为功能限定,涵盖了无法预料的其它手段;权利要求3和10记载了“书本型”、“褶皱形”,木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具体是什么形状;权利要求5中“所述表面(4,40)”缺乏引用基础,不清楚是指具体的内表面、外表面还是这二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9中是否还包括除PVC、PE、PET和PP以外的聚合材料,保护范围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是“第一截头圆锥部具有第一锥角、第一轴向伸长量,第二截头圆锥部具有第二轴向伸长量、第二锥角”还是“第一截头圆锥部和所述第二截头圆锥部均具有第一轴向伸长量、第二轴向伸长量和第二锥角”,且不清楚其中第一处和第二处的“互不相同的”具体修饰哪个轴向伸长量和锥角;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4和17中“过挤出”工艺是什么,更无法知晓如何实施该“过挤出”工艺来接合第一管件2和所述第二管件3;权利要求16并未对如何将“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不可拆除地同轴地联结于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进行任何的限定和说明,因而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记载了其另一目的在于得到一种无需清洗等操作就能使外表面容易地保持清洁和完整的伸缩软管,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一管件2与第二管件3的相对位置关系,即其包括了第二管件3在第一管件2外的技术方案,此时,该第二管件3的可在轴向变形的结构在伸长和缩回的过程中有可能会由于在地面上拖动吸收大量污垢,无法实现声称的“无需清洗等操作就能使外表面容易地保持清洁”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以及并列权利要求15、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并未对如何将“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不可拆除地同轴地联结于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进行任何的限定和说明,而该技术特征对于在第一管件2与所述第二管件3之间密封性地得到的多个环形气室100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6和17为方法类的权利要求,但特征部分均为装置类的限定描述,并不存在方法类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6和17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2日,公开号为US5058934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1988年07月05日,公开号为US4754781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1977年10月21日,公开号为US5678610A的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0日,公开号为KR10-20130066643A的韩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及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为用于园艺灌溉的伸缩软管;(B)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不可拆除地同轴地联结于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C)所述伸缩软管包括在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与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之间密封性地得到的多个环形气室100;(D)所述多个环形气室100在尺寸上几何可变,通过对第一管件的作用,以改变所述伸缩软管的长度,并然后维持该长度;其中区别A是公知常识;区别B和C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区别D是在将证据1的波纹管2的波谷与衬壁10焊接或共挤连接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区别特征B、C、D,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与证据2或证据3结合后便会形成;权利要求的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证据1与证据3结合后必然得到;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证据1基础上的常规选用;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证据1与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将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以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6月1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4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4、1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请求书中的其它无效理由。
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高阶英汉双解词典》,2005年10月第1版、2017年7月第15次印刷,版权页,第1483页的复印件,共2页;
反证2: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英汉科学技术词典》,1989年11月第2版,2000年3月第1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1134页的复印件,共3页;
反证3:本专利PCT申请公开文本。
专利权人用反证3说明本专利关于“过挤出”的PCT原文是“over-extrusion”,反证1,2用来证明“过挤出”的翻译不准确,应该翻译为“包覆挤出”,并认为“包覆挤出”是本领域一种已知常用的工艺。
请求人明确表示对反证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但反证1、2中仅解释了“over”的含义,不认可专利权人的翻译方式,坚持认为“过挤出”不清楚,但其确认“包覆挤出”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4是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均予以认可,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反证1-3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权利要求14和17中“过挤出”工艺是什么,更无法知晓如何实施该“过挤出”工艺来接合第一管件2和所述第二管件3,反证1、2中仅解释了“over”的含义,不认可专利权人的翻译方式,坚持认为“过挤出”不清楚,但其确认“包覆挤出”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PCT专利申请,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从反证3中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4和17关于“过挤出”的国际申请原文记载是“over-extrusion”,且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137段也记载了“第一管件2和第二管件3借助于过挤出(over-extrusion)或共挤出工艺来结合”,可见,本专利的“过挤出”与“over-extrusion”一词含义相对应,从反证2中可以看出,“over”具有多个含义,其中也包括“盖上”,对于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应当符合说明书整体所要表达的语境,权利要求14和17以及说明书第0137段均表示第一管件2和第二管件3是通过挤出工艺套接在一起,而本领域“包覆挤出”是常规的套接挤出工艺,“包覆挤出”的含义与本专利所要表达的第一管件2和第二管件3挤出接合的工艺更接近,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将本专利“过挤出(over-extrusion)”的含义解释为“包覆挤出”予以支持,基于说明书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确定权利要求14和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和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园艺灌溉的伸缩软管。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柔性伸缩管(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栏第2段,具体实施例部分,附图1-4),与管道相关,尤其是塑料管,具体指此类管道的联轴节。管道联轴节具有两个端部6,可以与其他管段相连。联轴节的中心内部是一个管状波纹管2。衬壁10处于联轴节内部,两端与端部6的内圈12和内表面22连接。柔性套筒30的一个套筒端32与端部6相连,另一个套筒端34与对向端部6相连,包含加固管段的可固化材料36。内圈12的内缘13是波纹管2和衬壁10末端的连接面。内表面24起到套筒的作用,将波纹管2连接到端部6。波纹管2末端22是光滑的圆柱形表面,通过合适的粘合剂嵌入并连接到内表面24。末端22也将对接并固定在内缘13上。管状波纹管2的内径比联轴器所连接的管道20内径稍大一点。波纹管2的外径比端部6的外径稍小一点。波纹管2的脊线是圆形的,围绕联轴节拉伸。波纹管2是轴向压缩和拉伸。图2所示,波纹管2的部分4处于完全折叠状态,导致脊线也随之紧密接触并且彼此平行。在首选实施例中,波纹管2按照常规模式穿孔,以便采用可固化材料36来填充因管段拉伸或弯曲而造成的任何缝隙,也可以固化内衬壁。管状波纹管2和端部6由热塑性材料构成,比如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或丙烯睛一丁二烯一苯乙烯聚合物。衬壁10是由橡胶或弹性聚合物类的弹柔材料构成的圆筒。优质的衬壁材料应该是具有稳定的化学性,并不会因为所载流体中含有的化学物质的泄露或腐蚀而受到影响。稳定的材料应该是乳胶橡胶、丁基橡胶或柔性聚氯乙烯之类的材料。随着波纹管2膨胀、弯曲或扭转,衬壁10也会拉伸,两端固定在端部6,即使在弯曲状态下也可以在联轴器内部提供相对光滑的表面。衬壁10的两端完全密封到端部6,以确保接头防渗透。如果联轴器压缩,衬壁10可根据需要恢复原状,仍然可以保持牢固拉伸状态,以提供光滑表面,而非像金属那样残留此前弯曲或膨胀的惯性。衬壁10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拉伸,因此即使是处于极限压缩状态下,也要保证衬壁10和波纹管2外径之间留有空间14,以避免挤压衬壁10,确保30衬壁光滑,没有折叠或褶皱。柔性套筒30材质应与衬壁10材质相同或相似,以便其可随波纹管2和衬壁10一同膨胀、弯曲或扭转。柔性套筒30填充物为可固化材料36。可固化材料36的成分可以使联轴器形成任何所需形状,然后永久固定。
证据1中的衬壁10有弹柔性材料构成,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管件;波纹管2由热塑性材料构成,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管件。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A)权利要求1为用于园艺灌溉的伸缩软管;(B)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不可拆除地同轴地联结于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C)所述伸缩软管包括在能弹性伸缩的所述第一管件2与能伸长的所述第二管件3之间密封性地得到的多个环形气室;(D)所述多个环形气室在尺寸上几何可变,通过对第一管件的作用,以改变所述伸缩软管的长度,并然后维持该长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园艺灌溉不工作时能够减少总体尺寸的伸缩软管。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由外波纹管和光滑内壁组成的塑料管(参见证据2的中文译文第2栏,图3),可用于污水管道系统,所述塑料管1包括具有刚性外部波纹3的外管2,所述外管2的内侧覆盖有足够耐磨的密封面4,所述耐磨密封面4由具有弹性特性的材料制成,以形成基本光滑内壁5。图3显示了一个实施例,其中外管的刚性外部波纹3形成波谷8a的波纹管8。包含密封面4的内管由热塑性弹性体组成。通过适当选择波纹管8的塑料,例如聚乙烯或聚丙烯塑料管,以及由乙烯或丙烯基热塑性弹性体制成的内管,密封面4的内管通过焊接连接,例如在波谷8a中的共挤过程中连接到波纹管,在波纹管中产生工艺焊接接头10a。这些管道最好是自动共挤生产的。
请求人认为,证据1同样用于液体的输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区别A是公知常识;区别B和C是在证据2的基础上显而易见的;区别D是在将证据1的波纹管2的波谷与衬壁10焊接或共挤连接的情况下,必然会得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需要整体理解现有技术方案所公开的内容,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管道的联轴节,其整体包括衬壁10、管状波纹管2和外部套筒30,套筒30和管状波纹管2之间填充有可固化材料36,以使联轴器形成任何所需形状并永久固定,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用于园艺灌溉,能够实现成倍伸长的伸缩软管应用领域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省略证据1中所公开的外部套筒30以及可固化材料36而将该联轴节结构应用于园艺灌溉中。而证据2公开了一种污水管道系统的塑料管,其刚性外波纹管8与密封面4之间通过焊接连接,其管道的弯曲和伸缩是为了在使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并引导污水,不同于园艺灌溉中可反复伸缩使用的灌溉水管,没有给出用于园艺灌溉伸缩软管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A-D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另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复合管(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3-5栏,权利要求12,附图1),包括内管11,其具有中心波纹部分12和圆柱形轮廓端部14。加强管15包围内管11。加强管15通常为圆柱形,其结构与波纹的波峰16相连合,并在波纹之间跨越波谷凹部18。在加强管15内的波谷凹部18和连续波峰16之间存在环形空间。加强管15通常包括圆柱形轮廓端部20。每个加强端部20包围并与相应的内管端部14紧密接合。同样,加强管与波峰16紧密熔接合并粘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用于管道的联轴节,其整体包括衬壁10、管状波纹管2和外部套筒30,套筒30和管状波纹管2之间填充有可固化材料36,以使联轴器形成任何所需形状并永久固定,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用于园艺灌溉,能够实现成倍伸长的伸缩软管应用领域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了实现园艺灌溉,将证据3所公开的复合管结构应用于证据1,从而省略证据1中所公开的外部套筒30以及可固化材料36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4.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4
由于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4.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5
请求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4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伸缩软管组件。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螺旋形波纹管连接件(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0021,0037、0054-0055段,附图1-3),其用于连接螺旋形波纹管和其他物体,螺旋形波纹管10一端嵌入的套管30,在上述套管30的外表面38上形成阳螺纹,上述螺母40的内表面上形成套管30螺栓对应的阴螺纹,上述螺母40用螺丝连接在上述套管30的外表面38,上述套管30形成阳螺纹的外表面38如图2所示,和上述螺母40越往最初连接螺丝的最前端直径越大,相反的形成上述螺母40的阴螺纹的内表面上形成上述套管30的外表面上最初连接部分的直径根据上述套管30上的连接距离慢慢变短。凸出管端36由上述套管30规定的内部位置开始,朝着上述螺母40的方向,形成直径为一定的圆形管体突出端。
将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至少在于:证据4未公开引用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伸缩软管;所述外管部上设置有多个柔性翼片;所述内管部与所述外管部16同轴,所述第二管件安装在所述内管部上。
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主张包括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伸缩软管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4.4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
请求人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得到权利要求1-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伸缩软管的方法。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故,关于用于得到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伸缩软管的方法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4.5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7-19
鉴于请求人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相应地,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80000592.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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