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钢圈内衣-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钢圈内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76
决定日:2019-10-17
委内编号:5W117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456916.3
申请日:2014-08-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臻嫒雅致内衣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标美服饰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王琳
国际分类号:A41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目前尚无法认定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难以产生动机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无钢圈内衣”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420456916.3,申请日为2014年08月14日,专利权人为佛山标美服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无钢圈内衣包括一对无钢圈罩杯、左右防滑肩带、下扒及一对后比,所述无钢圈罩杯的下方与所述下扒连接,所述下扒两侧分别与所述后比连接,所述后比两端通过钩扣连接,所述左右防滑肩带两端分别与无钢圈罩杯和后比连接;
所述无钢圈罩杯与下扒采用压模一体成型,形成一片式无缝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内嵌有对称设置的定型胶骨。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胶骨斜向设置。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无钢圈罩杯之间形成U型无痕口。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无痕口下部设有第一紧固件,所述第一紧固件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件为双层复式定型纱或无弹织带。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无痕口内还设有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紧固件设于所述第一紧固件的外表面,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紧固件为单层网布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臻嫒雅致内衣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2035491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16日;
证据2:CN101156715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9日;
证据3:CN20215404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07日;
证据4:CN20152867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21日;
证据5:CN203341020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证据6:CN20155061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8日;
证据7:CN20170041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12日;
证据8:CN201491732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02日;
证据9:CN20197674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1日;
证据10:《品牌文胸产品运营流程》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第1-2页、正文第1-3、20、21、28-31、36-41、109、131-133、165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26页,杨雪梅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11:《内衣纸样设计原理与实例》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正文第6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5页,常建亮等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12:《内衣设计》的封面页、封底页、扉页、版权页、正文第41-46、54、55、183页的复印件共13页,邓鹏举编著,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13:《内衣设计表现技法》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正文第21、44、101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7页,朱达辉等主编,东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创造性,以证据5、9、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是:①肩带防滑,②一体成型的方式为压模。上述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和证据12所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和证据11公开,此外还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相同。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即使存在微小差别,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证据3-9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1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应能够同时解决“穿着舒适”和“加强聚拢、侧推效果”两个问题,为解决后一问题,需要通过权利要求2中的定型胶骨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4、5、7与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4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一种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无钢圈内衣包括一对无钢圈罩杯、左右防滑肩带、下扒及一对后比,所述无钢圈罩杯的下方与所述下扒连接,所述下扒两侧分别与所述后比连接,所述后比两端通过钩扣连接,所述左右防滑肩带两端分别与无钢圈罩杯和后比连接;
所述无钢圈罩杯与下扒采用压模一体成型,形成一片式无缝结构;
所述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内嵌有对称设置的定型胶骨;
所述一对无钢圈罩杯之间形成U型无痕口,所述U型无痕口下部设有第一紧固件,所述第一紧固件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所述U型无痕口内还设有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紧固件设于所述第一紧固件的外表面,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型胶骨斜向设置。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件为双层复式定型纱或无弹织带。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钢圈内衣,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紧固件为单层网布结构。”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14(编号续前),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0,具体内容如下:
证据10:《品牌文胸产品运营流程》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目录第1-2页、正文第1-3、20、21、28-31、36-41、109、131-133、163、165、169、173页、封底页的复印件共29页,杨雪梅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14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14:《离心最近 百年内衣物语》的封面页、扉页、版权页、正文第198页的复印件共4页,安娜·扎泽著,中国华侨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是:①肩带防滑,②一体成型的方式为压模,③所述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内嵌有对称设置的定型胶骨,④所述U型无痕口下部设有第一紧固件,所述第一紧固件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⑤所述U型无痕口内还设有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紧固件设于所述第一紧固件的外表面,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其中,区别特征①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12公开;区别特征②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11公开,且被证据2公开;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0公开,且被证据3、4或9公开;区别特征④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被证据14、10、13公开,且被证据7、8公开;区别特征⑤的第二紧固件的作用与第一紧固件的作用完全相同,仅是第一紧固件的简单重复,本身不具备有益效果,不具备创造性,且区别特征⑤是公知常识,被证据10、13公开,或者被证据8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与上述区别特征①-⑤相同。即使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U型无痕口,该特征也被证据10、12-14公开,是公知常识,且被证据5-9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的区别特征①-③分别对应上述区别特征①、④、⑤,相关的具体意见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且被证据3、4、9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谢肖雄、崔军,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胡枫、曹万菊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没有异议,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具体意见以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证据10以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为准,并当庭出示证据10-14的原件。
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10、14当庭转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证据10-14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交由合议组代为核实,此外,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0-14属于现有技术,但不是公知常识。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是:①肩带防滑,②一体成型的方式为压模,③所述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内嵌有对称设置的定型胶骨,④第一紧固件的相关特征,⑤第二紧固件的相关特征。证据5的图3可以看出U型无痕口。本专利的紧固件只是为了实现固定罩杯的间距,公知常识性证据14第198页的图中显示有连接罩杯和下扒的布料结构,该布料结构即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紧固件。证据7的调节扣6是为了固定两个罩杯之间的间距以及调节间距,也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紧固件。本专利第二紧固件的作用是保证聚拢效果,是第一紧固件的简单重复,没有带来其他有益效果,用证据8或证据10或证据13评述第二紧固件。证据8的双波面碗花边织物的双层网布分别相当于第一、第二紧固件。证据10第131页图4-12、第132页的图4-16以及证据13第101页从左往右第3列的下图、第21页图021中最靠右侧的图、第44页图44从左往右第3个图均可以看出第二紧固件。
专利权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还有U型无痕口。U型无痕口和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相关,本专利第一紧固件和第二紧固件的作用相同,是为固定罩杯的距离,使罩杯聚拢贴合、防止变形。专利权人认为证据7的调节扣6是为解决女性生理期罩杯的变化而调节大小,证据7没有对本专利给出技术启示。第二紧固件的设置方向是覆盖在第一紧固件上,与第一紧固件作用完全不同,不是简单重复,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防止形变以及便于固定的作用,且从证据10、13的图中看不出第二紧固件。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以证据9和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关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紧固件、第二紧固件的意见与证据5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意见相同。从属权利要求2-4的意见与书面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无效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14,并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10-1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证据10-14是现有技术不是公知常识,且表示证据10-14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交由合议组代为核实。
经核实,证据1-9为中国专利文件,其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并且证据1-9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0-14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经核实其与原件的内容一致。证据10-1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证据10的版权页写有“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内衣方向的教学用书”,因此证据10为教科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1的内容是关于内衣与内衣设计原理和实例,证据13的内容是关于内衣设计表现技法,均与技术手册类似,而证据12的版权页写有“本书适合于大专院校服装专业的学生使用”,其与教科书类似,证据14是关于女性内衣发展历史的内容,其内容与技术手册类似,因此证据11-14属于本专利的公知常识。此外,虽然请求人是在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证据14并重新提交了证据10,但该提交时间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接受证据10、14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证据10-14可以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5或证据9或证据1分别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钢圈内衣。证据5公开了一种无痕无钢圈文胸罩杯,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21]段,图1-3):一种使用了无痕无钢圈罩杯的文胸,包括左右对称的罩杯1、下扒2、侧翼3及肩带4,罩杯1、侧翼3和下扒2一体成型,肩带4一端与罩杯1连接,另一端与侧翼3连接;由于采用一片式结构,除边缘外无其他连接痕迹;侧翼3与下扒2连接的部分为宽大片的形状,能使得文胸的侧推收拢效果更明显。所述侧翼3一端有背扣6;所述的背扣能增强侧翼3的拉力,使得文胸有更加稳定聚拢的作用。
由上述证据5公开内容可见,证据5中公开了一种无痕无钢圈文胸,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无钢圈文胸内衣,其中的罩杯1、下扒2、侧翼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罩杯、下扒、后比,并且证据5中罩杯1、侧翼3和下扒2一体成型,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罩杯的下方与下扒连接以及下扒两侧分别与后比连接,以及无钢圈罩杯与下扒一体成型。证据5中的侧翼3一端有背扣6,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后比两端通过钩扣连接。证据5中的肩带4一端与罩杯1连接,另一端与侧翼3连接,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左右肩带两端分别与无钢圈罩杯和后比连接。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还有U型无痕口。合议组认为:从证据5的图1、3可以看出一对罩杯1之间形成有U型无痕口,即证据5中已公开了在一对罩杯之间形成有U型无痕口。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肩带是防滑肩带,证据5中没有公开肩带是防滑肩带;(2)权利要求1中的无钢圈罩杯与下扒采用压模一体成型,证据5中没有具体公开压膜一体成型这种成型方式;(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内嵌有对称设置的定型胶骨;证据5没有公开该内容;(4)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U型无痕口下部设有第一紧固件,第一紧固件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证据5没有公开该内容;(5)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U型无痕口内还设有第二紧固件,所述第二紧固件设于所述第一紧固件的外表面,与所述无钢圈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证据5没有公开该内容。
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无钢圈内衣的肩带在穿戴后容易滑落;如何使罩杯与下扒立体成型;如何使得无钢圈内衣穿戴后能保持定型;如何对无钢圈罩杯之间的距离实现固定,防止变形,保证聚拢效果;如何在第一紧固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无钢圈罩杯之间的距离实现固定,更好地防止形变,保证聚拢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采用防滑肩带作为内衣的肩带是本领域用以防止内衣在穿戴后肩带从肩膀上滑落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证据12第55页第(三)部分公开了防滑肩带。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证据5中的罩杯1、下扒2、侧翼3及肩带4,罩杯1、侧翼3和下扒2一体成型。而证据10公开了(参见正文第31页):一次性压膜成型,该造型是指在一定温度、压力下固化成型的罩杯。可见,采用压膜方式实现一体成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选择罩杯、侧翼和下扒一体成型还是罩杯与下扒一体成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对所要一体化连接的文胸组成部分的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5在说明书第[0007]段表示不需要胶骨,即没有给出在文胸中添加胶骨的启示。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5在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的是“罩杯设置无钢圈或无胶骨”,可见证据5该处所述的是在罩杯处不设置胶骨,而非在文胸的其他位置例如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等不能设置胶骨。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钢圈的六合一文胸,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图1):每个罩杯1所连的侧比位2、后比位3之间,设有两根平行的胶骨4;两个罩杯1均为无钢圈罩杯,二者的下扒位5上均加设有两个短胶骨8,这两个短胶骨8的设置,能够在取消钢圈设计的情况下,增强对乳房的承托和支撑作用;每个罩杯1的后比位3加设有一根斜向的长胶骨9,长胶骨9的设置及侧比位2、后比位3、下扒位5等物理参数的调整,对脂肪的聚拢、侧收等效果极佳,能起到良好的塑身美体作用。可见,证据3公开了胶骨4、短胶骨8、长胶骨9三种胶骨,并给出了利用胶骨对文胸佩戴的相应部分进行承托、支撑或聚拢、侧收脂肪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佩戴时对收拢脂肪或支撑文胸的下扒部分的需要,在下扒两侧的腋下部位对称设置定型胶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以内嵌方式设置定型胶骨则是设置胶骨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4),证据7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段,图1-2):罩杯1之间还设置有一调节扣6,调节扣6由9字形勾7和排扣8组成,其中,9字形勾7设置于其中一个罩杯1的下方,排扣8包括前、中、后三个扣,并设置于另一个罩杯1的下方,调节扣6能够让女性在生理期时不用购买新的文胸。从图1、2可以看出,9字形勾7通过带与下扒2、罩杯1相连接,排扣8也与下扒2、另一罩杯1相连接。专利权人认为调节扣6是为解决女性生理期罩杯的变化而调节大小,而本专利的紧固件具有聚拢贴合、防止变形的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7中的9字形勾7相对于排扣8的三个扣有三种配合方式,对应三种罩杯间距,但9字形勾7一次只能与排扣8的三个扣中的一个扣扣合,无论与那个扣扣合,罩杯都会在扣合后保持相应的罩杯间距,此时除非改变扣合位置,否则罩杯的间距不会再变化。因此,证据7给出了利用调节扣6选择并固定罩杯间距的启示,即对本专利的第一紧固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与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的紧固件用以保持罩杯间距。而对于有U型无痕口的文胸,将紧固件设置在罩杯之间的U型无痕口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紧固件设置位置的常规选择。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5),请求人关于第二紧固件主张使用证据8、证据10或证据13评述。
关于证据8,证据8公开了一种女士抹胸型内衣,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8]段,图1、2):女士抹胸型内衣,用透气好的双层网布面料制作,加固内衣拉伸力的同时,也加大了内衣的耐用性;两罩杯上面增设的一层双玻面碗花边不仅可以防走光,而且增加了内衣美观程度。请求人认为,证据8的双波面碗花边织物是双层网布,客观上有紧固作用,内层相当于第一紧固件,外层相当于第二紧固件。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8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1]段):后比布5和侧比布3为双层网布缝制;后比布5运用了双层网布,透气性强,同时也加固比位力度,也加大了文胸的耐用性。可见,证据8说明书第[0003]段所述的“用透气好的双层网布面料制作,加固内衣拉伸力的同时,也加大了内衣的耐用性”,实际是指后比布以及与其相同材料的侧比布,而非双玻面碗花边织物。因此,证据8没有公开双玻面碗花边织物为双层网布,并不能将此看作是两个紧固件,且证据8也没有公开双玻面碗花边织物同时与罩杯及下扒固定连接,而且设置双玻面碗花边的目的是防止走光以及使内衣更加美观,也并非固定罩杯的间距、防止形变。也即证据8中的双玻面碗花边织物的结构、位置关系与作用与本专利中的紧固件均不相同,没有公开第二紧固件,也没有对设置第二紧固件给出相关启示。
关于证据10,请求人认为,证据10第131页的图4-12中的两个罩杯之间可以看出是两层结构,黑色是第一层,白色是第二层;证据10第132页的图4-16中的左下角看到罩杯之间虚的结构是第二紧固件。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0第131页的图4-12中可以看出在两个罩杯之间具有连接结构,但不能确认上述连接结构的黑色与白色部分为两层结构,另外与该图对应的该页文字部分的第(1)部分内容,也没有公开设置两个紧固件的内容。证据10第132页的图4-16中的左下角的图,可以看出两个罩杯之间具有连接结构,但并不能确定连接罩杯与下扒的连接结构为两个紧固件。另外与该图对应的该页文字部分的第(5)部分内容,也没有公开设置两个紧固件的内容。即证据10中也没有公开或启示本专利中的第二紧固件。
关于证据13,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3第101页从左往右第3列的下图,第21页图21中最靠右的图,以及第44页图44从左往右第3个图,能看出两个紧固件。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3第101页从左往右第3列的下图,仅能看出两个罩杯之间存在连接部,无法看出连接部的具体结构是两个与下扒和罩杯连接的紧固件。第21页图021中最靠右的图,能看出两个罩杯之间有连接结构,但该图没有下扒,也无法看出是否存在两个与下扒和罩杯连接的紧固件。第44页图44从左往右第3个图,能看出两个罩杯之间有连接结构,但该图没有下扒,也无法明确看出是否有两个和罩杯连接的紧固件。即证据13中也没有公开或启示本专利中的第二紧固件。
由上可见,证据8、10、1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5),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
此外,关于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钢圈文胸,证据2公开了一种一片式无缝文胸及其制作方法,证据3公开了一种无钢圈的六合一文胸,证据4公开了一种文胸下扒位加宽式稳定结构,证据6公开了一种低心位内衣心位立体支撑架,证据7公开了一种无钢圈文胸,证据9公开了一种新型一片式文胸,这些证据也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5)以及给出相关启示,而公知常识证据11、12、14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5)以及给出相关启示。目前也无法认定区别特征(5)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第二紧固件进一步对无钢圈罩杯之间的距离实现固定,更好地防止形变,保证聚拢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故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还主张使用证据9或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如前所述,由于证据9和证据1也均没有公开第二紧固件,其与权利要求1之间同样存在上述区别特征(5),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以证据9或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均引用权利要求1,基于引用关系,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基础上,维持20142045691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