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铅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36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5W117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43840.9
申请日:2017-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韦江利
国际分类号:B43K1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新颖性的判断应以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现有技术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机械设备或部件的公知、固有特性是可以直接、毫无异议确定的技术内容。尽管在文字上没有记载,但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某一技术特征,则该技术特征被该现有技术所公开。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铅笔”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1143840.9,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7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铅笔,其特征在于,包括:
笔芯;
笔杆,套设于所述笔芯外,所述笔杆为多个侧面围成的棱柱结构,各所述侧面均为弧面,且均沿所述笔杆的径向朝向所述笔芯凹陷,以对应形成多个弧形的凹陷区,各所述凹陷区均从所述笔杆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各所述侧面的半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各所述侧面与所述笔杆的中心轴线的最小距离均为2.5mm~3mm。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相邻两所述侧面通过光滑曲面平滑过渡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滑曲面为弧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各所述光滑曲面的半径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杆由两个铅笔板对合固定而成,所述笔芯夹持于两个所述铅笔板之间;或者,所述笔杆为一体式结构。
8.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铅笔,其特征在于,所述笔芯为圆柱状或棱柱状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1995年04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942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2006年07月26日,公开号为CN18071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1993年03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2858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1994年09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762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5:授权公告日2017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32704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6:编号为GB/T26704-201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复印件,《铅笔》,2011年06月16日发布,2011年12月01日实施。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5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4-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有异议,不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其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文本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表示无异议。
随后,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修改的修改时机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审查基础。
对此,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内容与其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内容相同。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6月26日和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该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内容相同。
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3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3,其他权利要求序号作适应性修改。
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但是专利权人提交权利要求修改超出了相应的答复期限,因此,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的修改时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因此,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6月26日和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文本不应予以接受,本案合议组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4为中国专利,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4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颖性的判断应以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现有技术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机械设备或部件的公知、固有特性是可以直接、毫无异议确定的技术内容。尽管在文字上没有记载,但是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某一技术特征,则该技术特征被该现有技术所公开。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已在现有技术中明确公开,并且能够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铅笔,目的就是要提供既具有圆形铅笔执握舒适手感好的优点,又具有六角铅笔不滚动的长处的新型铅笔。上述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1)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圆角多边形,即多边形的各边夹角改为圆角。多边形可以是等边三角形、正方形、正五角形、正六角形等。
(2)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花瓣形。如三花瓣形、四花瓣形、五花瓣形、六花瓣形等。
(3)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圆弧波浪形。如三圆弧波浪形、四圆弧波浪形、五圆弧波浪形、六圆弧波浪形等。
(4)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凹凸圆角形。如三凹三凸圆角形、四凹四凸圆角形、五凹五凸圆角形、六凹六凸圆角形。这里各凹凸圆角均不同心。
(5)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各凸圆角呈同心圆的凹凸圆角形。
(6)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变为圆角心形。如圆角双心形、圆角三心形、圆角四心形、圆角五心形、圆角六心形。
总而言之,就是把铅笔的截面形状,由圆形、六角形改造成为具有三个至十二个圆角的对称几何形状。同时在诸形状表面加涂色彩。必须指出,因为铅笔全长截面形状相同,两端面与任一截面形状相同,端面形状就是截面形状,所以本实用新型使用端面图代替截面视图作为具体结构形状的主视图,省略其它视图。图1为圆角三边形铅笔端视图。等边三角形三个60°锐角改成了圆角。图7为圆角四边形铅笔端视图,正方形四个90°直角改成了圆角。图13为圆角五边形铅笔端视图,正五角形五个108°钝角改成了圆角。图18为圆角六边形铅笔端视图,正六角形六个120°钝角改成了圆角。图4、10、17、21分别为同心圆角三边形,同心圆角四边形、同心圆角五边形、同心圆角六边形铅笔端视图。这里所有圆角均呈同心圆,与图1、7、13、18不同。图2、8、14、19分别为三花瓣形、四花瓣形、五花瓣形、六花瓣形铅笔端视图。图3、9、15、20分别为三圆弧波浪形、四圆弧波浪形、五圆弧波浪形、六圆弧波浪形铅笔端视图。图5、6、11、12、16、22分别为三凹三凸圆角形、三凹三凸同心圆角形、四凹四凸圆角形、四凹四凸同心圆角形、五凹五凸同心圆角形、六凹六凸同心圆角形铅笔端视图。图24至28分别为圆角双心形、圆角三心形、圆角四心形、圆角五心形、圆角六心形铅笔端视图。上述实施例具有以下明显优越性:
(1)不滚动。图1至15、18、19、20、24、25不滚动性能尤为突出。
(2)减轻重量,缩小体积。图1至9、11、12、14、15、16、20、24、25特别显著。
(3)执握舒适,手感良好。图1、2、3、14、15、19、20、24至28为最佳。
(4)设计新颖,造型奇特,美观大方,优雅别致。
因此,本实用新型既具有六角铅笔不滚动的长处,又具有圆形铅笔执握舒适手感好的优点,同时还具有设计新颖,造型奇特、减轻重量,缩小体积等独特优越性(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9行-第3页第16行,图1-20)。
从上可以看出,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笔芯;套设于所述笔芯外的笔杆。但是普通铅笔必然有笔芯和套设于所述笔芯外的笔杆。而且,在证据4的附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公开了笔芯和笔杆的轮廓。而且,证据4还公开了铅笔笔杆为多个侧面围成的棱柱结构,各所述侧面均为弧面,且均沿笔杆的径向朝向所述笔芯凹陷,以对应形成多个弧形的凹陷区,各所述凹陷区均从所述笔杆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参见证据4的图3,9,15,20)。
因此,证据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证据4要达到执握舒适手感好的优点(参见证据4摘要,说明书第1页9-10行)也与本专利缓解手指疲劳,便于长时间使用的效果实质相同。
综上,证据4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二者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4-6都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在证据4中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参见证据4的图3,9,15,20)。而且根据证据4的附图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铅笔的各所述侧面的半径相同,相邻两所述侧面通过光滑曲面平滑过渡连接。所述光滑曲面为弧面。各所述光滑曲面的半径相同,也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7、8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各所述侧面与所述笔杆的中心轴线的最小距离均为2.5mm~3mm来说,作为铅笔,其相应的参数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在该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工艺情况选择相应的数值,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熟知的能力范围。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笔杆整体由两个部分对合而成或者一体成型都是铅笔制造领域早已熟知的做法。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笔芯为圆柱状被证据4公开,而且笔芯形状的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如上,本专利中如此设置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8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14384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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