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83
决定日:2019-10-16
委内编号:5W117596、5W1178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163780.7
申请日:2014-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5W117596:黄世永
授权公告日:2014-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宁市恒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米春艳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任颖丽
国际分类号:B28C5/42,B28C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包括车体、发动机和混凝土搅拌筒,其特征是混凝土搅拌筒安装在车体上,发动机设置在车体后部通过减速机与混凝土搅拌筒的动力机构连接,在发动机和混凝土搅拌筒之间的车体上安装一个水罐,在混凝土搅拌筒的进料口上方安装一个进料斗,混凝土搅拌筒的进料口下方安装一个出料槽,车体前部设置一个铲料机构,铲料机构包括铲斗、翻铲油缸和上料油缸,铲斗通过铲斗臂轴接于车体上,翻铲油缸通过轴承柱固定在车体上,翻铲油缸的油缸杆连接在铲斗上,上料油缸底部固定车体上,上料油缸的油缸杆轴接于铲斗臂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其特征是铲斗两端开口,铲料口设置于前端,卸料口设置与铲斗后上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其特征是车体下部安装若干八字轮胎。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其特征是水罐通过旋转底座固定在车体上。”
(一)5W117596案
针对本专利,黄世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1:CN202412469U。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第一请求人提交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不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缺席口头审理。
(二)5W117834案
针对本专利,谭秋兰(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2-1:CN202412469U(同证据1-1);
证据2-2:CN201745091U。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赵祖武和代理人杜兰英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方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无效宣告请求书为准,即: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进行审查。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
本专利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混凝土拌合过程需要多种机械配合费时费力、过程繁琐和能耗大的问题,提供一种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实现混凝土上料、拌合、运输以及卸料的多重功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3和0008段)。
证据1-1(即证据2-1,下同)同样公开了一种多功能搅拌运输车,集自动上料、搅拌、运输、自动卸料于一体,自动化程度高(参见其说明书第0003和0013段),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17-0023段和图1):多功能搅拌运输车包括铲斗1、驾驶室3、搅拌筒7、机架8、底盘架23、行走系统、液压系统、自动上水系统;铲斗1通过铲臂24、铰接架22与底盘架23相连,搅拌筒7前端坐在机架8前端的滚轮架上,后端与搅拌用减速机9相连接,搅拌桶7的前端进出料口处设有进料漏斗6,下部设有卸料槽5和加长卸料槽4;行走系统是由发动机19、液力变矩器16分别通过前传动轴17到前驱动桥20、通过后传动轴14到后驱动桥12,后桥转向,大大减小转弯半径,更适于工地上工作;液压系统是采用恒功率变量柱塞泵安装在液力变矩器16上,通过液压油管到电磁控制阀,再到液压马达,采用液力变矩器减少对发动机的冲击、延长了发动机的寿命;铲斗1通过铲臂油缸2连接在铰接架22上,通过铲臂油缸2的伸缩改变角度,以满足上料的需要。搅拌筒7的旋转由液压马达通过搅拌用减速机带动;干料上料,按照设计好的配比由铲臂、动臂缸、铲斗自动上料。
可见,证据1-1与本专利技术领域及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自装料移动式混凝土拌合机的大部分结构,都具有集混凝土上料、拌合、运输以及卸料为一体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区别仅在于一些部件连接方式上的细微差别,如翻铲油缸和上料油缸的油缸杆分别是连接在铲斗上和轴接于铲斗臂上,翻铲油缸和上料油缸车体的固定方式分别是轴承柱固定和底部固定;发动机和水罐的安装位置略有差别,即发动机设置在车体的后部,水罐安装在发动机和搅拌筒之间,发动机通过减速机与混凝土搅拌筒的动力机构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证据1-1中已经公开了铲臂油缸和用于上料的动臂缸,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翻铲油缸和上料油缸,分别都是用于带动铲斗翻转以卸料和推动铲斗以上料,且其都与车体相连,铲臂油缸与铲斗连接,用于上料的动臂缸也必然与铲臂连接,翻铲油缸和上料油缸要与车体固定才能准确安全发挥其作用,至于轴承柱固定、底部固定的方式和轴接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和连接方式;其次,证据1-1中已经公开了发动机和水罐,其与本专利的区别仅仅是设置位置不同,且证据1中的储水箱与权利要求1中的水罐都是在靠近搅拌筒的位置,由于证据1-1还要实现狭小空间施工的目的,其通过行走系统(由发动机和液力变矩器减小转弯半径)实现行走,通过液压系统(包括液压马达)中采用液力变矩器减少对发动机的冲击和延长发动机的寿命,由液压马达通过减速机带动搅拌筒的旋转,可见,在无需额外实现狭小空间施工的情况下,去掉行走系统和液压系统后其行走和液压功能相应消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则可以直接采用发动机通过减速机与搅拌桶动力机构连接;此外,发动机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结构来选择和确定的,将发动机设置在车体的后部并通过减速机与搅拌桶动力机构连接是本领域车辆的常规设计,并将水罐设置在搅拌筒与发动机之间使水罐处在靠近搅拌筒的位置以便于加水是混凝土搅拌车辆所普遍采用的设计,且其并没有给整体技术方案带来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因此,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要部分已被证据1-1公开的前提下,上述细微差别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料斗开口可以根据上料和卸料的要求进行设计和调整;由于混凝土拌合机的重量和常在施工场合使用,车体要选用的能够负荷大且摩擦力大的轮胎,八字轮胎是一种常用轮胎;水罐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相对于证据1-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故本决定对第一、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2016378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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