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性吸附滤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39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5W1178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0691.9
申请日:2017-09-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门市卡色光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5-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宋涛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陈力
参审员:周小祥
国际分类号:G03B11/04,G03B1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某一现有技术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也没有在该现有技术证据或其他证据中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则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290691.9、名称为“一种磁性吸附滤镜”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9月30日,专利权人为原为梁家真,后变更为宋涛。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性吸附滤镜,包括镜片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镜片组至少包括UV保护镜片、ND减光镜片、CPL偏振镜片中的一个,还包括用于固定安装UV保护镜片、ND减光镜片、CPL偏振镜片中任意一个镜片的固定环和用于将两个以上固定环吸附连接的吸附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铁压环、在固定环上设置的与所述铁压环相对应的磁吸环,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吸附滤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吸环包括从固定环表面向上延伸的凸环和磁铁圈,所述凸环内部设置有用于安装磁铁圈的环形腔,所述磁铁圈匹配安装与所述环形腔内;所述铁压环在固定环底部形成安装台,所述凸环与所述安装台相匹配。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性吸附滤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圈为永磁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磁性吸附滤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吸附滤镜还包括渐变镜、柔光镜、红外滤镜、多影镜中的一个或两个以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性吸附滤镜,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吸环与凸环的总厚度为1-1.5m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磁性吸附滤镜,其特征在于,所述铁压环的厚度为0.5-1mm。”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江门市卡色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保护范围应该清楚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20442294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24日;
证据2:CN103024250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03日;
证据3:CN206258665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6月16日;
证据4:US2953970号美国专利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60年09月27日;
证据5:CN20272037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2月0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不清楚以本专利的结构如何避免产生暗角,以及不清楚如何将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磁铁圈匹配安装与所述环形腔内”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5是对“凸环”的进一步限定,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凸环”。因此,权利要求2、5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保护范围清楚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或证据4和公知常识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①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是使滤镜安装方便、准确性高,同时可避免多重滤镜叠加时镜拧不紧滑丝、卡死的情况,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与暗角无关。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通过整体理解,权利要求2、5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6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孙浩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李田园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采用的密封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见的技术手段,例如用密封胶把镜片粘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进行密封;本专利不是要解决暗角的问题,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第[0004]段有所记载。此外,采用本专利的结构能避免暗角产生、镜片预留余地最大使得滤镜叠加在一起避免厚重。请求人认可本专利的结构客观上是这样,但认为本专利没有描述使用这种结构后占用镜片面积减小,也没有描述多个镜片叠加后如何解决暗角的情况。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磁铁圈匹配安装与所述环形腔内”中的“与”是明显笔误,应该是“于”;权利要求5中凸环意思清楚,且由于磁吸环包括了凸环,所述磁吸环与凸环的总厚度为1-1.5mm就是磁吸环的总厚度。请求人在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放弃有关权利要求2、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以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其中,以证据1的图1-4的实施例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为:吸附部件,所述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铁压环、在固定环上设置的与所述铁压环相对应的磁吸环,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关于该区别,主张使用证据1的图5所示实施例和公知常识相结合进行评述,并且主张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6]段最后一句,提到了在滤色镜框的内环面上镶嵌或粘贴一个铁片环。为了便于镜片安装,可把图5的滤色镜框的镜片下面的部分做成可分离式,此时镜片上面的部分构成磁吸环,镜片下面的部分可做成铁片环,对镜片支持,且证据1中铁片环的作用是与连接圈吸附,这样镜片就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此外,关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结合的意见同其书面意见。专利权人主张铁压环的作用是可以实现与另一个固定环上的磁吸环的吸附,以及支持本固定环上的镜片。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滤镜的安装位置、没有公开铁压环的支撑作用和铁压环和磁吸环的吸附作用。此外,关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结合的意见同其书面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2-6,双方也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5,其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证据4文字部分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主张:不清楚以本专利的结构如何避免产生暗角,以及不清楚如何将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磁性吸附滤镜,通过磁性吸附的方式连接多个不同效果的滤镜,使滤镜安装方便、准确性高,同时可以避免多重滤镜叠加时镜拧不紧、滑丝、卡死的情况。为实现上述目的,本专利采用了用于固定镜片的固定环和用于将两个以上固定环吸附连接的吸附部件,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铁压环、在固定环上设置的与所述铁压环相对应的磁吸环,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由此,利用该磁吸附的方式和具体结构,即可实现上述目的。而其中,虽然本专利没有对将镜片密封固定的手段进行进一步说明,但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容易地想到采用例如密封胶进行密封,且利用密封胶的粘性将镜片粘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以将镜片密封固定在二者之间。密封固定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成熟的现有技术,本专利说明书中省略上述内容的记载并不会导致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及无法实现。第二,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提到了可以有效避免多个镜片叠加后出现暗角的情况,但是首先,这并不是本专利的唯一发明目的,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充分说明的结构至少能实现前述使滤镜安装方便、准确性高、避免多重滤镜叠加时镜拧不紧、滑丝、卡死的情况的目的;其次,由于本专利的固定环和吸附部件的结构,客观上也能令镜片预留余地尽量大且可以使得滤镜叠加在一起时对厚重问题有一定改善,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也认可了本专利客观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由此,由于镜片预留余地尽量大且厚重的问题有所改善,则客观上就会改善镜片的通光角度和厚度,客观上对于解决暗角问题有一定效果。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性吸附滤镜。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方便快速安装的滤色镜,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6]、[0019]-[0021]段、附图1-4)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包括连接件和至少一个滤色镜框1,在滤色镜框1上装有镜片4,在连接件与滤色镜框1之间设有磁吸结构,该连接件上设有与相机镜头相匹配的连接结构,将连接件连接到相机镜头上后,将滤色镜框1通过磁吸结构吸附到连接件上实现滤色镜框1与相机连接,实现快速的安装或拆卸。该连接件可以为连接圈2,在连接圈2上设外螺纹6与相机镜头上的内螺纹相适配连接,在连接圈2的外环面上环布有八个磁石孔51,每个磁石孔51上均装有磁石5,磁石5通过粘胶固定在磁石孔51中,滤色镜框1采用铁材料制成。安装在滤色镜框1中的镜片4可以为UV镜、保护镜、偏光镜、减光镜或灰渐变镜等效果镜片。并且,证据1中公开了当连接件为连接圈时,磁吸结构的设计可以为:连接圈的外环面上环布有磁石孔,每个磁石孔上均装有磁石,滤色镜框采用铁材料或可磁吸附材料制成,或者在滤色镜框的内环面上镶嵌或粘贴一个铁片环。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公开了可以有至少一个滤色镜框1,即公开了可以包括多个滤色镜框的情况。此时,由于滤色镜框1安装有镜片4且有多个滤色镜框,则滤色镜框起到了本专利的固定安装任意一个镜片的固定环的作用并且可以有多片镜片4,相当于本专利的镜片组;镜片4可以为UV镜、保护镜、偏光镜、减光镜或灰渐变镜等效果镜片,相当于本专利的至少包括UV保护镜片、ND减光镜片、CPL偏振镜片中的一个。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将两个以上固定环吸附连接的吸附部件,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铁压环、在固定环上设置的与所述铁压环相对应的磁吸环,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而证据1的上述实施方式中虽然包括了多个滤色镜框1的情况,但是,仅公开了将滤色镜框1通过磁吸结构吸附到连接件上,而没有公开该至少一个滤色镜框1是多个滤色镜框1时,滤色镜框彼此之间是否也是通过磁吸结构吸附。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固定环与固定环间提供吸附部件的具体结构以吸附连接两个以上固定环及在固定环内可密封固定有镜片。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使用证据1的该附图5所示实施方式和公知常识结合进行评述,并且主张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6]段最后一句,提到了在滤色镜框的内环面上镶嵌或粘贴一个铁片环,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镜片安装,可把附图5的滤色镜框的镜片下面的部分做成可分离式,此时镜片上面的部分构成磁吸环,镜片下面的部分可做成铁片环,对镜片支持,且证据1中铁片环的作用是与连接圈吸附,这样镜片就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2]段、附图5)公开了连接件为连接片3,连接片3采用铁材料或可磁吸附材料制成,通过粘贴的方式固定到相机镜头上,而滤色镜框1的内环面上环布有磁石孔51,每个磁石孔51上均装有磁石5,从而同样可以实现磁吸连接。但是,第一,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20]段的记载的“在连接圈2的外环面上环布有八个磁石孔51”并结合附图2和4中磁石孔51的位置,同时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22]段的记载的“滤色镜框1的内环面上环布有磁石孔51”并结合附图5中磁石孔51的位置,可知证据1中的“连接圈2的外环面”指的是附图2和4所示的嵌有磁石的环形表面而并非附图2和附图4中的连接圈2的外壁,而“滤色镜框1的内环面”指的也是滤色镜框1的附图5所示的嵌有磁石的环形表面而并非附图5中的滤色镜框1的内壁。因此,证据1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的“在滤色镜框的内环面上镶嵌或粘贴一个铁片环”,其中的“滤色镜框的内环面”应该也理解成滤色镜框的环形表面而非滤色镜框的内壁。即证据1虽公开了设置铁片环,但并未公开要将铁片环固定到滤色镜框的内壁上。第二,当证据1的附图1-4所示实施方式中的滤色镜框1采用的是在滤色镜框的内环面上镶嵌或粘贴一个铁片环的结构,并且由于证据1的附图5所示实施方式中公开了在滤色镜框1上设置了磁石孔和磁石以用于磁性吸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获得启示,将附图5的滤色镜框中的磁石孔和磁石设置到附图1-4所示实施例方式中的滤色镜框中,由此利用一个滤色镜框的磁石与和其相邻的滤色镜框的铁片环之间彼此吸附,实现多个滤色镜框之间的磁性吸附。但是,该实现磁吸附的吸附部件与本专利的结构并不相同。本专利的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铁压环、在固定环上设置的与铁压环相对应的磁吸环且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由此,铁压环同时起到了在本固定环中支持镜片、以及和与本固定环相邻的固定环中的磁吸环配合以将两个以上固定环吸附的作用。而证据1即使经过上述改造,镜片4也是固定在整体的滤色镜框1中,该铁片环并非固定在滤色镜框1的内壁上。即使如请求人所主张的,为了便于镜片安装,对滤色镜框进一步改造,把滤色镜框的镜片下面的部分做成可分离式,此时镜片上面的部分构成磁吸环,镜片下面的部分可做成铁片环,对镜片支持,但是,其存在如下缺陷,当有多个滤色镜框需要连接时,因其间的连接均是通过一滤色镜框环形表面的铁片环与另一滤色镜框环形表面的磁吸环相吸附,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滤色镜框间的对准问题及连接稳定性问题。而本专利由于将铁压环固定到滤色镜框1的内壁上,由此提供了更多的设计可能性,例如当将铁压环内置,由此为了与铁压环对应,自然会将磁吸环也相应内置,由此磁吸环可导向并嵌套于相邻固定环内,有助于快速对准安装并改善连接稳定性等。因此,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本专利基于上述区别,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还主张结合证据4和公知常识可以得到。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光学系统组件的安装件,其中(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附图1-5)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安装件10可以附接到相机,如图1所示,其包含适配环12、两个相同的扣环13以及经修改的扣环或遮光罩14。各种环12到14设置为均与套筒11光学对准。适配环12附接到套筒环11上、或者也可以与套筒环11一体成型。扣环13用于在21处进行适配,以容纳并支撑光学元件,例如滤光器22。扣环13设置成与适配环12相邻并对准。扣环13包含圆形环的永磁铁23,永磁体23牢固地设置在扣环13内。但如图1所示设置相邻扣环13时,各种不同磁极将彼此吸引,从而下一个扣环支撑上一个扣环。当一个扣环相对于另一个扣环旋转时,相似磁极将对准,以在相邻环之间产生排斥力,这个力有助于拆卸。每一个扣环13包含管状突出部25,其用于界定伸缩地容纳另外的相似环的对准凹部26。扣环13包括第二管状突出部27,其充当导向件以便容纳于其他环的凹部26中,从图1、3可以看出,该永磁体设置在第二管状突出部27中。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4中的扣环13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环,其中利用不同磁极将两个扣环13彼此吸引相当于本专利的将两个固定环吸附连接,其中的永磁体23发挥了本专利的吸附部件的作用。而第二管状突出部27内设圆环形永磁体23,二者一起相当于本专利的磁吸环。但是,证据4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吸附部件的部分结构,即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与磁吸环相对应的铁压环、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
请求人认为:证据4的图1和图3中,扣环13明确公开有用于安装滤光镜22的台阶,该台阶即形成了一个压环,而扣环13采用铁制成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证据4中各扣环13之间的吸附依靠的是永磁体23各种不同磁极将彼此吸引,而非永磁体23和扣环13的相互吸引,在证据4已经使用永磁体彼此吸引的基础上,并没有相关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将扣环改造成铁材质来与永磁体之间发生磁吸附关系。其次,证据4中滤光镜22的位置在图中左右方向上是处于两个扣环13的上述台阶(图1和图3中标号26和21处两者之间的中间凸起部分)之间(参见图1中间的滤光镜22),而并没有滤光镜22处于该台阶和永磁体23之间。
因此,证据4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中的“吸附部件包括固定环内壁上固定的与磁吸环相对应的铁压环、所述镜片密封固定在铁压环和磁吸环之间”,也没有给出要将铁压环固定到固定环内壁上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由证据1和证据4中均无法获得将铁压环固定到固定环内壁上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结构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对证据1进行相应改变或将证据4应用于证据1并进行相应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动机,在证据1或证据1、证据4结合的基础上均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鉴于权利要求2-6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使用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2-3、5也均未公开上述区别,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20172129069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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