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13
决定日:2019-10-15
委内编号:5W1177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22653.0
申请日:2017-03-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2-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谢杨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辉
国际分类号:D05B2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整体构思不同,且现有技术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专利号为201720322653.0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9日,专利权人为珠海运控瑞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用于在文胸缝制过程中压紧背扣,其特征在于:包括工作台和可相对工作台竖直升降的主压板,所述主压板前端设有一基准压脚块以及至少一个辅助压脚块,所述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压板前端位于基准压脚块一侧设有一段下沉的伸出板,所述主压板和基准压脚块上端设有一面板,所述面板与伸出板之间形成可供辅助压脚块移动的滑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前端还开设有长腰孔,所述辅助压脚块上开设有可与螺丝杆配合的螺纹孔,所述螺丝杆的杆部穿过长腰孔与螺纹孔配合拧紧,所述螺丝杆的帽部位置可调地锁紧在面板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准压脚块和辅助压脚块前端均开设有穿线孔。”
针对本专利,深圳市德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267183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74150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用于在文胸缝制过程中压紧背扣,证据1用于夹持文胸背带和搭扣带片的两端进行送料;2)权利要求1为分体式压脚,证据1没有公开其为分体式压脚;3)权利要求1保护的压脚包括工作台;4)权利要求1为至少1个辅助压脚块。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和4),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证据1或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证据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采用区别技术特征3),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适应不同规格的文胸背扣”这一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有关如何实现辅助压脚块相对基准压脚块位置可调的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没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宽的范围,并且从说明书仅仅给出的实现上述功能的一种实施方式中无法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9年09月1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相同。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于庭后5个工作日内对此进行答复。
3)双方当事人均就其主张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做出过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
证据1-2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设置基准压脚块和至少一个辅助压脚块,简单限定了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并没有记载如何实现二者位置可调的技术特征,而这些技术特征是解决“适应不同规格的文胸背扣”这一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整体技术方案的描述,特别是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的“本专利通过在主压板前端设有一基准压脚块以及至少一个辅助压脚块,适应不同数量的背扣,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方便适应背扣间的距离,从而达到在不用更换压脚的前提下,通过调节辅助压脚块实现适应不同规格的背扣的目的”可知,本专利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是解决“适应不同规格的文胸背扣”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该特征已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至于如何实现二者位置可调的技术特征,其属于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并不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设置基准压脚块和至少一个辅助压脚块,简单限定了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并没有记载如何实现二者的位置可调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本专利概括了较宽的范围。对于“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一种实施方式,除了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上述特定实施方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还有其他什么实施方式,也不清楚其他实施方式是否能实现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以解决“适应不同规格的文胸背扣”这一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仅需记载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并不必须记载属于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技术手段。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实现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的具体技术手段,即所述主压板2前端位于基准压脚块3一侧设有一段下沉的伸出板5,所述主压板2和基准压脚块3上端设有一面板6,所述面板6与伸出板5之间形成可供辅助压脚块4移动的滑槽,所述面板6前端还开设有长腰孔7,辅助压脚块4设置有两个,两个辅助压脚块4上均开设有可与螺丝杆配合的螺纹孔8,所述螺丝杆的杆部穿过长腰孔7与螺纹孔8配合拧紧,螺丝杆可带动辅助压脚块4相对滑槽移动,以便适应背扣间的距离,再通过螺丝杆的帽部位置锁紧在面板6上。虽然说明书中仅给出了这样一种实施方式,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得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显然不局限于上述一种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地预测其他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其他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的技术手段,因此即使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如何实现二者的位置可调的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文胸搭扣机的送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送料装置包括能在水平X方向和Y方向作进给运动的送料基座1,并设有与送料基座1联动的第一送料压脚2,以及与送料基座1联动并通过导轨结构能相对于第一送料压脚2前后运动的辅助压脚3。送料基座1将第一送料压脚2和辅助压脚3送至压料装置处,分别夹持背带和带片的两端,然后将背带和带片的拼接处送至缝纫位置;第一送料压脚2包括与送料基座1固定连接的第一底板21和压脚臂22,压脚臂22设置有能上下运动并与第一底板21相配合的第一压脚板23;为了适应不同宽度的背带和带片,压脚臂22设置有第二压脚板24,第二压脚板24通过压脚板调节槽25调整与第一压脚板23之间的距离。滑块安装支架42由伸缩气缸43驱动,以调整辅助压脚3与第一送料压脚2之间的距离。辅助压脚臂32由抬压气缸34驱动(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3)。
证据2公开了一种挂扣钉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它包括连接件和固定板,所述连接件螺装在固定板上,所述固定板包括压脚和压板,所述压脚上开设有挂环凹槽、挂钩凹槽和通透的进针槽,所述挂环凹槽和挂钩凹槽开设在进针槽边缘,所述压板螺装在压脚上,将挂环凹槽和挂钩凹槽覆盖。所述连接件为“L”型结构,其一端螺接在压脚上。所述压脚为“T”型结构。所述挂环凹槽为弧形,所述挂钩凹槽为矩形,挂环凹槽与挂钩凹槽并列设置。所述挂环凹槽和挂钩凹槽的数量分别为1-5个。它还包括防滑板,所述防滑板装置在压脚底部。所述防滑板上开设有矩形槽,所述矩形槽与进针槽上下相对。挂扣钉缝装置,可用于内衣挂扣或领钩的缝制,压脚位于机针的正下方,将挂环和挂钩放置在挂环凹槽和挂钩凹槽内后,可以将挂环和挂钩固定,防止两者晃动,机针可直接在挂环和挂钩的针线孔内缝制,方便快捷地将两者钉缝在衣服上,还可避免出现跑针现象,保证衣物的质量,可连接在电脑花样机上,电脑花样机通过电脑编程实现电子化,减少人工劳动,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了传统手工缝制的繁琐和复杂,尤其是规格小的挂钩和挂环,操作人员不易控制,给操作人员带来极大的便利(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4)。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系用于在文胸的缝制过程中将已经缝上钩扣的布即背扣和后背带压紧至工作台上,通过在主压板前端设有一基准压脚块以及至少一个辅助压脚块,从而适应不同数量的钩扣的背扣,辅助压脚块的位置相对基准压脚块的位置可调,从而适应不同规格的背扣。虽然证据1中也通过第二压脚板和第一压脚板的距离调整来适应不同宽度的背带和带片,然而证据1并不是文胸缝制过程中的压紧装置,而是一种文胸搭扣机的送料装置,其中的送料基座1将第一送料压脚2和辅助压脚3送至压料装置处,分别夹持背带和带片的两端,然后将背带和带片的拼接处送至缝纫位置(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21]段)。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涉及两个不同的装置,其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用于在文胸缝制过程中压紧背扣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也未公开可相对工作台竖直升降的主压板,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启示将证据1的送料装置改进为本专利的压脚装置。证据2涉及一种挂扣钉缝装置,其用于将内衣的挂钩及衣领的挂钩分别缝制到内衣和衣领上,属于本专利的前一道工序,证据2与本专利涉及两个不同的装置,其同样未公开本专利的用于在文胸缝制过程中压紧背扣的多用途可调节分体式压脚,也未公开可相对工作台竖直升降的主压板,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将证据2与证据1相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整体的技术方案均未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该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032265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