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颈椎按摩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颈椎按摩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133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5W118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088110.3
申请日:2014-0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平阳县康运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9-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晖军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61N1/36,A61H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亦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088110.3,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9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颈椎按摩仪,包括主机(100)以及可活动地连接在所述主机(100)两侧的左手柄(400)和右手柄(300),所述主机(100)包括具有容纳空间的主机壳、容纳在所述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104),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100)还包括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主机壳上的、用于对人体起按摩作用的活动电极组件(107),以及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内的弹性件(105),所述弹性件(105)的一端与所述固定架(104)相抵持,所述弹性件(105)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电极组件(107)相抵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105)为弹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100)还包括容纳在所述容纳空间内的电脉冲发生装置(103),所述电脉冲发生装置(103)与所述活动电极组件(107)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电极组件(107)包括与所述电脉冲发生装置(103)电连接并可将所述电脉冲发生装置(103)产生的电脉冲作用于人体的电极片(108)、为所述电极片(108)提供热量的电热丝(109)以及用于安装所述电极片(108)及所述电热丝(109)的安装座(110),所述安装座(110)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主机壳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壳上开设有与所述安装座(110)相适配的安装孔(1064),所述安装座(110)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安装孔(1064)中并与所述弹性件(105)相抵持。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片(108)呈中心凹陷的椭圆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壳包括相互固定连接并围合成所述容纳空间的主机上壳(101)和主机下壳(106),所述固定架(104)上设有朝向所述主机下壳(106)一侧突出的凸起(1041),所述凸起(1041)用于卡持所述弹性件(10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颈椎按摩仪,其特征在于,所述颈椎按摩仪还包括保护套(200),所述保护套(200)分别套设在所述左手柄(400)、右手柄(300)与所述主机(100)的连接处。”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27015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13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293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7月21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6078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3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同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4:申请公布号为CN10312686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6月05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1827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136122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2月16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内的弹性件,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固定架相抵持,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电极组件相抵持。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或证据6分别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教导,即使还存在其他细微差别,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5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6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5分别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被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表示所有无效理由和范围以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放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的理由和范围,并放弃使用证据1结合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6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3)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以已生效的第3682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定的为准。
(3)请求人认为:证据2-证据6虽然没有公开活动电极组件,但是证据1中已公开了起按摩作用的电极组件,且证据2-证据6均属于按摩器领域,证据2-证据6给出了采用弹性件来使按摩头(例如证据1中的电极组件)活动按摩的技术启示;虽然证据2-证据6均未公开活动电极组件的按摩方式,但按摩方式包括加热、电脉冲和振动三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2-证据6中的其他按摩方式替换为电极的电脉冲的方式。但请求人同时也指出,其所主张的公知常识没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证据6的应用领域与本专利不同,且均未公开活动电极组件及固定架,其中的弹簧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弹性件的连接关系也不同,只能上下运动,不能横向偏移,由此无法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因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而证据1-证据6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颈椎治疗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3-25段,图1-2):请参照图1及图2,该颈椎治疗仪包括主机部分1、位于所述主机部分两侧的左手柄2和右手柄3。所述主机部分1、左手柄2以及右手柄3组合一起构成一个与人体颈部适配的C形。所述主机部分1构成整个颈椎治疗仪的主体部分,包括主机上盖11、主机下盖12、振动发生装置13,安装所述振动发生装置13的托架17,以及导电片1、为导电片14提供热量的电热片15。本实施例中,所述振动发生装置13由所述托架17固定而被设置在由所述主机上盖11、主机下盖12所围合的空间内。所述导电片位于所述主机部分1的内侧,其数量为两个,对称设置在所述主机部分1的内侧。在所述主机1内设有与所述导电片14电连接,并可将电脉冲通过所述导电片14作用于人体颈椎皮肤的电脉冲发生装置16。
依据已生效的第368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在先决定)的认定,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颈椎按摩仪,包括主机以及可活动地连接在所述主机两侧的左手柄和右手柄,所述主机包括具有容纳空间的主机壳”,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主机包括容纳在所述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所述主机还包括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主机壳上的、用于对人体起按摩作用的活动电极组件,以及位于所述容纳空间内的弹性件,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所述固定架相抵持,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活动电极组件相抵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架、弹性件与活动电极组件是相互作用相互关联的特定的整体结构。弹性件的一端与固定架相抵持,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活动电极组件相抵持,三个部件基于这种特定的具体连接关系,共同作用达到使颈椎按摩仪更好地与用户的颈椎贴合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颈椎按摩仪更好地与用户的颈椎贴合,增加用户使用的舒适度。
(1)证据2的技术启示
证据2公开了一种伸缩式按摩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倒数第2-3段及图2-4):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因应人体背部曲线而适度伸缩的按摩结构,据以可使之与人体获得良好的接触按摩,从而提升其按摩舒适性,并且,还具有可进一步广泛适用于其他器具以构成不同型式按摩器具的特点。首先,请参阅图2的组合示意图、图3的分解示意图及图4的结构关系示意图,如图所示,本实用新型于结构设计上,主要是由基体20及覆体30配合适当数目的倒T型按摩柱40及弹簧50所组成,于基体20及覆体30各设有对应的槽孔21或穿孔31,其中该基体20的槽孔21尺径乃可供弹簧50及按摩柱40之阔径端41置入,而该覆体30的穿孔31则仅可供按摩柱40的杆柱端42通过,据此结构组成,以该弹簧50乃可提供按摩柱40弹性伸缩活动特性,并得扩及运用于各种器具领域,而在使用上,藉其按摩柱40的弹性伸缩特性,使其能因应人体曲线适度伸缩而获致良好的接触按摩效果,使能改善习知结构缺乏弹性伸缩所易导致的按摩效果不彰或不舒适接触等诸多缺失。次请参阅图5的结构关系示意图,本实用新型除了利用上揭结构达成按摩柱的弹性活动伸缩特性,于结构组配上,另可将该基体20’的槽孔21’改由底部挖设并在顶缘贯设成仅可供按摩柱40’杆柱端42’通过的穿孔22’,藉以在将按摩柱40’及弹簧50’依序置入基体20’的槽孔21’并使按摩柱40’杆柱端42’穿出穿孔22’后,再将覆体30’自基体20’底部覆合,即得完成按摩结构的组配,提供另一种结构实施模式,而在按摩柱40’的杆柱端42’更可进一步套设适当形状的弹性按摩头43’,据以使其按摩效果更能符合使用者的需求,提供更舒适的按摩实施。
虽然证据2中同样使用了弹簧形式的弹性件,并且借助于弹簧50使得按摩柱40可以弹性活动伸缩,使得按摩结构能够适应人体曲线适度伸缩而获致良好的接触按摩效果,但是,证据2中不是通过电极组件来对人体进行按摩的,而是用在按摩枕、按摩拖鞋、按摩床垫等按摩结构中,证据2中的上述按摩结构未采用电脉冲方式或采用电机运动方式进行按摩,因此未公开关于主机的相关内容,也未公开“容纳在主机的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和“所述主机还包括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主机壳上的、用于对人体起按摩作用的活动电极组件”,更未公开弹性件与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的特定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2)证据3的技术启示
证据3公开了一种足底按摩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6页第1段,图1-14):如图1、2、3、9所示:足底按摩鞋,由鞋帮和鞋底构成,鞋底由鞋底面层3,中间层5和底层4构成,鞋底上设有伸缩按摩体1或伸缩按摩体1和伸缩旋转按摩体2,伸缩按摩体1或伸缩按摩体1和伸缩旋转按摩体2镶嵌在鞋底上,并互为一体,伸缩按摩体1或伸缩按摩体1和伸缩旋转按摩体2设在足部经络穴位对应的位置或均布在鞋底上。如图4、5、6、7、8所示:伸缩按摩体1由按摩柱11、弹簧14、按摩柱座套12、底座13构成,按摩柱11为套筒状,上端是封闭的半球形冠11a,中下部套筒外壁有凸台llb,其内为空腔llc,下端为圆环形的柱体,按摩柱座套12为圆套状,其中一端的内外壁为凹台阶12a、12b,中部为空腔121c,底座13呈碗形,上端敞口,下端为封闭的平底13c,底座13中心部位为弹簧定位轴13a,弹簧定位轴13a的一端与底座13平底13c为一体,另一端为半球形,其内为空腔13b,按摩柱11套接在按摩柱座套12上为动配合,按摩柱座套12套接在底座13上为静配合,底座13上弹簧定位轴13a上套接弹簧14的一端,弹簧14的另一端置于按摩柱座套12的空腔12c和按摩柱11的空腔11c里并顶着半球形冠11a。如图10、11、12、13、14所示:伸缩旋转按摩体2由伸缩旋转按摩柱21,弹簧24,伸缩旋转按摩柱座套22,底座23构成,伸缩旋转按摩柱21为套筒状上端是封闭的半球形冠2lb,半球形冠2lb上设有小半球形冠2la,小半球形冠2la与半球形冠2lb为一体,小半球形冠2la的数量为5个,中下部套筒外壁为凸台2lc,凸台2lc下部设有螺旋键2le,其内为空腔21d,下端为圆环形的柱体,伸缩旋转按摩柱座套22呈圆套状,其中一端的内外壁为凹台阶22a,22b,中部为空腔22c,空腔22c内壁设有螺旋槽22d,螺旋槽22d与螺旋键21e配作,螺旋槽22d和螺旋键2e的方向左旋或右旋,底座23呈碗形,上端敞口,下端为封闭的平底23c,底座23中心部位为弹簧定位轴23a,弹簧定位轴23a的一端与底座平底23c为一体,另一端为半球冠形,其内为空腔23b,伸缩旋转按摩柱21套接在伸缩旋转按摩柱座套22上为动配合,伸缩旋转按摩柱座套22套接在底座23上为静配合,底座23上弹簧定位轴23a上套接弹簧24的一端,弹簧24的另一端置于伸缩旋转按摩柱座套22的空腔22c和伸缩旋转按摩柱21的空腔2ld里并顶着半球形冠2lb。
虽然证据3中同样使用了弹簧形式的弹性件,并且借助于弹簧14使得按摩体1/2可以弹性活动伸缩,使得足底按摩鞋获得良好的按摩效果,但是,证据3中不是通过电极组件来对人体进行按摩的,而是用在足底按摩鞋这样的未采用电脉冲方式或采用电机运动方式进行按摩的按摩结构中,因此证据3未公开关于主机的相关内容,也未公开“容纳在主机的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和“所述主机还包括可活动地安装在所述主机壳上的、用于对人体起按摩作用的活动电极组件”,更未公开弹性件与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的特定的连接关系。因此无法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3)证据4的技术启示
证据4公开了一种按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50、0052、0055、0056、0062、0064段,图4、6-9):第二实施方式的施疗件包括能够在宽度方向X上移动的颈部温热部23。在图4所示的例子中,在宽度方向X上弹性变形的螺旋状的弹簧40介于颈部温热部23与背部温热部22之间。该弹簧40被安装于支承部25。弹簧40的一端压接至背部温热部22,另一端压接至颈部温热部23的突出部23a的前端。颈部温热部23被防脱以免从支承部25脱落。因此,防止了颈部温热部23、弹簧40、第一轴承32、按摩球21、第二轴承33从支承部25脱落。此外,弹簧40由具有高热传导性的材料形成,理想的是由金属形成,更理想的是由铝形成。颈部温热部23包括与颈部接触的接触部23c。接触部23c包括弯曲的表面。例如,颈部温热部23是一体地具有接触部23c和突出部23a的一个构件。颈部温热部23(接触部23c)与第一实施方式同样地由具有高热传导性的材料形成,理想的是由金属形成,更理想的是由铝形成。即使以某种程度的压力将颈部温热部23按压至颈部,通过弹簧40(弹性构件)变形(伸缩),也能够减轻从颈部温热部23对颈部施加的压力。与此同时,弹簧40向与颈部相反的方向弹性变形,因此,通过弹簧40的弹性力而颈部温热部23(的接触部23c)与颈部贴紧。因此,颈部温热部23容易将加热器30的热传送到颈部。第三实施方式的颈部温热部23具有纵向的长度比横向的长度长的接触面。因此,接触部23c能够以尽可能大的面积与各使用者的颈部接触,颈部温热部23容易将热传送到颈部。即使使颈部温热部23的接触部23c与颈部接触的压力弱,热也容易从接触部23向颈部传送。第四实施方式的颈部温热部23中的成为与颈部接触的部分(接触面)的接触部23c由使金属的表面弯曲而形成的构件构成。
虽然证据4中同样使用了弹簧形式的弹性件,并且借助于弹簧40使得颈部温热部可以弹性活动伸缩,使得按摩机中的颈部温热部的接触部能够与颈部贴紧,容易将热传送到颈部,但是,证据4中不是通过电极组件来对人体进行按摩的,而是通过热疗的方式来进行按摩的,虽然证据4中的颈部温热部的材料可以由铝之类的金属来形成,但采用该材料是为了更高效地传递热能而非电信号,因此,证据4中的颈部温热部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电极组件,且由于证据4中并未公开有关主机、主机壳的相关内容,背部温热部也不能相当于“容纳在主机的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由此证据4更未公开弹性件与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的特定的连接关系,因此,证据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4)证据5的技术启示
证据5公开了一种颈部按摩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3段、第4页最后1段-第5页第2段,图1-6):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颈部按摩器包括壳体1、马达2、传动装置3及一对按摩头4,所述马达2及所述传动装置3均安置于所述壳体1内,所述按摩头4安装在所述传动装置3上,并突出于所述壳体1外。如图2和图3所示,所述传动装置3包括传动输出轴37,所述传动输出轴37的顶端通过壳体上的安装孔114伸出壳体1外,并在壳体上方成型有一托盘371,所述一对按摩头对应固定在所述托盘371上。对各部分的结构进行详细的描述:如图1、图2、图5和图6所示,所述按摩头4包括按摩头底座43、弹簧42及按摩触头41,所述按摩头底座43具有固定座431和成型于所述固定座431上沿所述按摩头4的中心轴伸出的中空的套接柱432,所述按摩触头具有与所述套接柱432相互卡合的插接轴412,所述插接轴412插接于套接柱432中的插接孔433中,所述弹簧42套接在所述套接柱432上,所述弹簧42的一端与所述固定座431相抵触,另一端与所述按摩触头41的内壁相抵触,所述按摩头4通过按摩头底座43的固定座431固定在所述托盘371上,所述按摩头4的中心轴与所述传动输出轴37之间成一锐角α。这种结构使按摩头4用顶部进行揉捏式按摩。结合图1-6对本实用新型颈部按摩器的工作原理做一详细的说明:接通马达2与外界电源,所述马达2带动与其连接的蜗杆31转动,上述蜗杆31的转动再带动成对称分布于其两侧且均与其啮合的齿轮传动系32转动,齿轮传动系32的转动带动其传动轴37上的按摩头托盘371转动,上述按摩头托盘371再带动与其连接的按摩头4转动,进行按摩。
虽然证据5中公开的同样是一种颈部按摩器,并同样使用了弹簧42作为弹性件,按摩头4可以对颈部进行揉捏式按摩,但是,证据5中不是通过电极组件来对人体进行按摩的,而是通过揉捏式按摩的方式来进行按摩的,对于这种揉捏式按摩的按摩方式,证据5中的按摩触头的插接轴要插接于套接柱中,之后弹簧再套接在套接柱上,由此弹簧只能使按摩触头相对于套接柱进行上下的位移,且托盘371和固定座431均位于壳体1外,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容纳在主机的容纳空间内并与所述主机壳可拆卸地连接的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进一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弹性件一端与固定架相抵持,另一端与活动电极组件相抵持,并且活动电极组件是可活动地安装在主机壳上的,而且,为了解决使电极组件与用户的颈椎更好地贴合的问题,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电极组件除了能上下移动之外,还应当能够借助弹簧沿轴线进行偏离,否则无法与用户颈椎更好地贴合;而证据5中由于要进行揉捏式的按摩,必须要将来自马达的力传递到按摩触头41上,因此弹簧必须套接在套接柱上进行上下位移,靠套接柱进行力的传递,而不能发生横向偏移。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弹性件与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的特定的连接关系,也无法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5)证据6的技术启示
证据6公开了一种新型腰颈椎按摩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3页第1段,图2):在海绵体2上开有放置揉捏球3和红外热炙4的凹槽10,揉捏球3由按摩头5和基座6构成,红外热炙4的中间部位安装电机11,电机11也内陷与机身1内部的凹槽10中,电机11分别和揉捏球3和红外热炙3之间通过电源线连接。按摩头5和基座6通过中轴8固定联接在一起,按摩头5通过电机11的驱动在基座6上进行正向或反向旋转,中轴8外安装弹簧9,弹簧9一端靠在基座6上,一端靠在按摩头5的底部,这样在按摩头5在受压的情况下更加贴合人体的受力部位,增加按摩的舒适度。
虽然证据6中公开的同样是一种颈部按摩器,并同样使用了弹簧9作为弹性件,揉捏球3的按摩头5对颈部等受力部位进行按摩,但是,证据6中不是通过电极组件来对人体进行按摩的,而是通过揉捏式按摩的方式来进行按摩的,因此未公开活动电极组件。且与证据5同理,证据6中的弹簧9只能套接在中轴上进行上下位移,靠中轴8来进行力的传递,因此证据6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弹性件与固定架和活动电极组件的特定的连接关系,也无法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6)关于公知常识
请求人主张按摩方式包括加热、电脉冲和振动三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证据2-证据6中的其他按摩方式替换为电极的电脉冲的方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不同的按摩方式需要配备不同的结构来实现,例如热源和热的传递、电路和电信号的传递、力的产生和传递,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上述按摩方式的具体实现结构的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亦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证据2-证据6中任一份现有技术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不同按摩方式的具体实现结构的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采用了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特定的结构,本专利权利要求1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42008811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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