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餐馆服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58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4W108640
优先权日:2005-12-12
申请(专利)号:200680037518.6
申请日:2006-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刘丽伟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杨军艳
国际分类号:A47F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相比,二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均不同,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的基础上也无法在其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1日,应适用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80037518.6、发明名称为“餐馆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为PCT专利申请,其优先权日为2005年12月12日,国际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08年04月09日,中国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13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海妮·麦克公司,后变更为海妮麦克有限责任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后厨工作区(3)的位置需比顾客用餐区(4)高。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滑行轨道(7)有滑行平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一种轨道线路(56)由一条轨道(7)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第三种轨道线路(56)应至少由四条平行运行的轨道构成,内侧两条轨道相隔间距应比两条外侧轨道间距小,两条内侧轨道构成一个滑行平面,而两条外侧轨道构成一个导向平面,滑行平面位于导向平面之下。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滑行轨道,其高度有高有低,以便于运送各种大小不同的容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系统在运送中要有分岔装置(8),并通过在分岔装置(8)上可控制方向的道岔(9)调整运送路线或使运送路线可以调整。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辅助运送装置(58,59,60,61)配有两个相互连接的导向组件(63)。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用于运送饭菜和/或酒水饮料的容器(27,28,34a,b,c),其规格和/或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容器应由多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个容器具有一个与轨道(7)相适应的滑动面,在第一个容器中至少可以再挂或已经挂上其他的容器。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为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和/或容器(27,28,34a,b,c)配有饮料套件(45,70),利用饮料套件,可以通过辅助运送装置和/或容器,安全顺利地运送饮料容器(37)或瓶子或大肚玻璃瓶或盛汤的容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设置有手柄(50),借助手柄(50)可以将容器(27,28,34a,b,c),从轨道系统和/或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中取出。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后厨工 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设在后厨工作区(3)与顾客就餐区(4)之间的轨道(7)至少是可以逐段活动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通过一个索道系统(26)或者摇杆机械装置(44)可以移动,其中其通向顾客就餐区的轨道末端(20)应可以在垂直方向移动,位于低位时可触及或搭在餐桌(5)上,在高位时可在顾客就餐区(4)上方自由移动,其中只有位于低位时,才可以通过轨道(7)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到餐桌。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在水平方向可以旋转。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仅可以在通向顾客就餐区的轨道末端(20)超过规定高度的方位上旋转,其在较低方位则被阻挡。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连接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的轨道(7)在运送中至少中间一段的倾斜度是不变的。
2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装有监视运送速度的速度传感器和/或用于降低运送速度的制动装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通向顾客就餐区(4)的末段部分应比中间那一段轨道的上升倾斜度小,至少有一段的倾斜度逐渐减小,并且/或者末段轨道(7)的滑行平面(18)应比中间一段的摩擦系数更大。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向顾客就餐区的轨道线路(56)的末端是一个环形轨道(74)。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环形轨道(74)的下层平面具有一个或者多个环形的、可取下来的托盘。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应在环形轨道(74)上安装一台或多台显示器。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连接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的轨道(7)至少逐段盖有盖板。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本套传送系统包括或者是一套钢索系统,和/或者传送系统(6),包括了滚珠轨道和/或滚珠带和/或辊带和/或传送带。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
至少设有一个洗涤区和/或清除垃圾区(15);
洗涤区和/或清除垃圾区(15)的高度应被设置得低于顾客用餐区(4);
顾客用餐区(4)与洗涤区和/或清除垃圾区(15)之间由清运系统(16)连接,清运系统(16)用于清运辅助运送装置和/或容器;
清运系统(16)将容器和/或辅助运送装置和/或餐桌垃圾由顾客用餐区(4)运至洗涤区和/或清除垃圾区(15);
通过清运系统(16)将容器和/或辅助运送装置和/或餐桌垃圾由顾客用餐区(4)运往洗涤区和/或清除垃圾区(15)的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清运系统(16)包括或者是一套用于清运的轨道系统,该系统的规模与滑动特性与传送系统的轨道系统相符。
3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顾客就餐区(4)与后厨工作区(3)之间设置一套点菜系统。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点菜系统也可用于向顾客传送账单和/或者顾客付账。
33.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传送系统(6)上设置和/或设计好管道,通过这些管道从后厨工作区(3)向顾客就餐区(4)传送酒水饮料。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顾客就餐区(4)的管道末端需安装栓塞开关或者阀门,打开开关便可从管道中流出所需的饮料。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每根管道的检塞开关或者阀门前设置可以测量饮料流量的仪器。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应在后厨工作区(3)设置一个分配中心,把顾客所选的饮料按种类和数量放置在与顾客就餐区(4)连接的运送饮料的管道中。
37.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栓塞开关或者阀门之上或者附近的管道再装一个阀门,在这个阀门上连接用于冲洗管道的回流管道,流进的冲洗用水可以通过回流管道流出。
3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顾客就餐区或者顾客就餐区的一部分被划分为几部分,并设置成类似螺旋状楼梯的阶梯状布局,其中每个部分都可以通过主运送轨道的支线和/或通过传送系统的多条上下重叠并/或水平排列的运送轨道得到饭菜和/或酒水饮料。
39.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顾客就餐区或者顾客就餐区的一部分为“免下车”服务区。
4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至顾客就餐区。
4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至少有一部分由信息技术控制,该信息技术控制饭菜和酒水饮料的运送。
42.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轨道(7)是横截面为环形或椭圆型或长方形或U形的、具有滑行平面(18)以及导向护栏(19)的轨道(7)。
43.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轨道(7)是横截面为环形或椭圆形或长方形的轨道(7)。
4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轨道是横截面为环形或椭圆形或长方形的轨道。
45.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轨道是铁轨构造的轨道。
46.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过至少一套可在后厨工作区操控的装置调整运送路线或使运送路线可以调整。
47.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辅助运送装置是滑行底座和/或滑行装置;所述容器是装有饭菜和/或酒水饮料的可滑动的盆罐与/或餐具。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盆罐与/或餐具是碗(28,24a)和/或盘子和/或煮锅和/或平底锅和/或玻璃杯和/或平底杯和/或瓶子和/或大腹玻璃瓶。
49.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组件(63)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三分之二。
50.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过环形组件(65)将运送的容器(27)挂在或者可以挂在该环形组件上。
51. 根据权利要求5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环形组件(65)与导向组件(63)相连后还可以活动。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环形组件(65)连接在侧方的小环(79)上,该小环(79)挂在螺栓(64)上,而螺栓(64)固定在导向组件(63)上;或者连接在容器(27)上,容器(27)挂在和/或固定在导向组件(63)和/或通过手柄(62)挂在和/或固定在导向组件(63)的模制件上。
5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容器是盆罐和/或餐具。
54. 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盆罐与/或餐具是滑行运送的碗(28,34a)和/或盘子和/或煮锅和/或平底锅和/或玻璃杯 和/或平底杯和/或茶杯和/或瓶子。
5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容器是滑动运送的碗(34a,b,c)和/或盆罐和/或平底锅;所述第一容器是其规格和/或其滑动特性与轨道(7)相符合的第一个碗(34a);所述其他的容器是其他的碗(34b,c)。
5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饮料套件是滑行运送的碗(28)和/或盆罐和/或平底锅;所述辅助运送装置和/或容器是滑行运送的碗(28)和/或盆罐和/或平底锅。
5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手柄(50)是可拆卸的手柄;所述容器是滑动运送的碗(28,34a)。
5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每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5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可以通过一个可以在后厨工作区(3)控制的操作装置和/或通过索道系统(26)和/或通过一个摇杆机械装置(44)进行控制。
6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通过旋转轴承(21)旋转。
6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轨道(7)是被轨道7的引导栅网(22)所阻断。
62.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通向顾客就餐区是通往餐桌(5);所述环形轨道(74)是一个两层的环形轨道(74)。
63. 根据权利要求62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两层的环形轨道是围绕一个环形轨道中轴可以独立转动的上下两层,一上一下。
64.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环形轨道的轴上,在一个或多个可摆动和/或转动的支架上安装所述一台或多台显示器。
65.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显示器是触摸屏显示器。
66.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连接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的轨道(7)完全覆盖或铺盖栅栏板。
67.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6)是轨道系统。
68.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辅助运送装置和/或容器是餐具。
69. 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餐具是滑行运送的碗和/或盘子和/或盆罐和/或平底锅,以及/或者玻璃杯和/或平底杯和/或瓶子和/或辅助运送装置和/或餐桌上产生的垃圾。
70.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点菜系统是滑车组点菜系统,在这套点菜系统中,可以将顾客选定的菜单通过滑车组系统从顾客就餐区(4)送往后厨工作区(3),在此过程中滑车组系统可以由顾客就餐区和/或由后厨工作区控制。
71. 根据权利要求7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滑车组系统是一条小型钢索轨道。
72. 根据权利要求7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滑车组系统可以由顾客就餐区和/或由后厨工作区控制。
7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点菜系统是滑车组点菜系统。
7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在轨道(7)之下和/或旁边和/或之内和/或在轨道(7)的盖板之上和/或之下和/或旁边设置和/或设计好管道。
75. 根据权利要求74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从后厨工作区(3)向顾客就餐区(4)的餐桌传送酒水饮料。
76. 根据权利要求75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管道为软 管或者直管。
7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准备好的饮料可以按照种类和数量,在顾客就餐区(4)通过打开栓塞开关或者阀门就可得到。
78. 根据权利要求77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所述分配中心把顾客所选的饮料按种类和数量放置在与每张餐桌(5)连接的运送饮料的管道中。
79.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顾客就餐区或者顾客就餐区的一部分为有停车位的顾客就餐区,传送系统的轨道线路和/或轨道终止于停车位。
80.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至某位预订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的顾客就坐的餐桌。
81.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该信息技术集成了其他的餐馆运营任务。
82. 根据权利要求81所述的餐馆服务系统,其特征是:传该信息技术集成了点菜订餐系统和/或支付系统。”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5、9-12、16、21-24、29、31-32、39-40、43、47-49、53-54、58、68-69、79-8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2216357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940年10月01日;
证据2:公开号为278226的美国专利,公开日为1883年05月2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3、5、9-12、16、23、29、39-40、58、79-8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2、29、40、5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9、12、24、47-45、53-5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5、9-12、16、21-24、29、31-32、39-40、43、47-49、53-54、58、68-69、79-80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和4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证据1和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并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权利要求1、3-6、9-12、16、50、58、79-80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22、29、40、8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9、12、24、42、47-48、53-5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5、7-16、21-32、38-43、45-58、62-69、79-82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和43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06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后于2019年05月20日再次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时间变更为2019年06月13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意见陈述书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9、10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9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都补入权利要求4和6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4和5,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5内容如下:
“1.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二种轨道线路(56)由至少两条平行运行的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配有导向组件(63),组件(63)需至少包覆部分轨道(7),并应该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4.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一种轨道线路(56)由一条轨道(7)构成;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5. 餐馆服务系统(2),需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第三种轨道线路(56)应至少由四条平行运行的轨道构成,内侧两条轨道相隔间距应比两条外侧轨道间距小,两条内侧轨道构成一个滑行平面,而两条外侧轨道构成一个导向平面,滑行平面位于导向平面之下;
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37,38,41,58,59,60,61),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7)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27),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
后厨工作区(3)应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56)与顾客就餐区(4)的至少一张餐桌(5)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陈述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占江和陈吉云、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萌、张秋林、路伟廷、张俊杰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和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请求人。
(2)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但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译文存在两处错误,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1原文中的“floor space is at a premium”的译文以专利权人的翻译为准,应译为“空间短缺”,第二处翻译双方当事人并无实质差异。
(3)双方当事人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33条的规定充分发表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口头审理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①权利要求1、3-5、8-9、19-22、25、35、36、42、46、54、58、59、75、76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8、18、25、36、7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4、3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12、17-28 34-39 41-54 58-65、75-7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基础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原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并且是多个方案拼凑,因此,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从修改方式来看,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是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5、9、10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4是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9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5是在对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缩之后,将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9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这种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方式的规定。
第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除了包括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后厨工作区、顾客就餐区、传送系统、轨道系统以及重力传送的特征之外,分别进一步限定了三种轨道线路,每种轨道线路均设置有相应的辅助运送装置,并且均限定了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或者可以连接。
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了,“这项发明的核心在于传送系统的设计。”“利用重力把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工作区运送到顾客就餐区,或者在其中一段距离借助重力,最好是可以直接把饭菜运送到顾客的餐桌旁或餐桌上”。第[0018]段记载“这项发明的优点在于,通过这个传送系统能够分摊大量服务员的工作。”并且,说明书实施例和附图(例如图1、图23)也均具体说明并示出了通过传送系统的轨道56把饭菜和/或饮料运送到顾客就餐区的餐桌上。上述内容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限定的“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或者可以连接”。
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了,“根据这项发明,滑道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由一个带有滑行表面和导向边缘的轨道构成……在这个滑道上,盛装饭菜和饮料的容器以及运送附中装置位于一个比较宽的滑行表面上,在导向边缘的导向下滑行。第二种形式是滑道由两条至少基本上平行的运行轨道组成……第三种形式是4条至少基本上平行运行的轨道,……里面的轨道之间的距离比外面的两条轨道之间的距离要小。里面的两条轨道是滑行平面,外面的两条轨道是导向平面。滑行平面要比导向平面低。饭菜和饮料装在合适的容器中和/或运送辅助装置中……”说明书第[0102]段记载了“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用于运送饭菜和饮料的轨道系统6相连接。……这个轨道系统由单个的通向餐桌的轨道线路56组成,而这些轨道线路是由单个的滑轨7构成”。这是说明书对轨道系统的构成以及设置辅助运送装置的整体说明,并且说明书针对不同形式的轨道均有具体的实施例和附图,具体如下:
说明书第[0107]-[0116]段以及附图3-12具体记载并示出了单个滑行轨道7的多种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第[0121]-[0129]段以及附图13-18具体记载并示出了在轨道系统上承装饭菜和饮料的容器27的多种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第[0134]段指出,“为了能在轨道系统6上运送瓶子、大口杯、玻璃杯和茶杯,应该在其上安装滑行装置36”,并在第[0135]-[0144]段以及附图19-22具体记载并示出了滑行装置的多种具体实施方式,“滑行装置36是一种有光滑底面39的托盘38或者底座,这个光滑的底面在轨道上滑行”,并且容器放置在滑行装置之内或之上。由此可见,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传送系统的轨道为滑行轨道,并且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即滑行装置,其规格和/或滑行特性与轨道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以便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平稳地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即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所包含的轨道线路。
说明书第[0197]-[0206]段以及附图35展示了餐馆服务系统的另一种实施办法,其中,轨道系统6包含滑行轨道7,每个轨道线路56由两个平行的滑行轨道7构成。并且,第[0204]段记载了,通过使用适当的辅助运送装置58、59、60、61(同样也是滑行装置)(例如在FIG25到FIG31中描述和解释的),可形成一套纯机械原理运行的系统,第[0208]-[0237]段以及附图25-31具体记载并示出了辅助运送装置的多种实施方式,[0209]段明确记载了“辅助运送装置58两侧有两个导向组件63,导向组件在横切面上呈圆弧形。这两个导向组件63各自包覆住对到7的某条轨道超过一半的范围,甚至是三分之二的范围,或者四分之三的范围。所谓包覆,也就是说导向组件由上向下包住轨道,下方有缺口。”由此可见,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轨道线路。
说明书[0200]段记载了轨道由四条管形的、横切面大体呈环形的或长方形的轨道构成,这四条轨道分别处于两个平面上……结合前述第[0026]段的整体描述以及对辅助运送装置的记载,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所包含的轨道线路。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包含了后厨工作区与餐桌通过轨道线路相连的特征以及三种不同的轨道线路特征的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均是在原说明书记载的总发明构思下的不同实施方式,在原说明书中均有明确记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该修改文本予以接受,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和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除证据1中的“floor space is at a premium”应译为“空间短缺”外,证据1的其他内容和证据2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部分中文译文为准。
(三)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中的下述技术术语含义不清楚,导致相应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顾客就餐区”、“滑行平面”、“第一种轨道线路”、“第二种轨道线路”、“第三种轨道线路”、“辅助运送装置”、“容器”、“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调整运送路线或使运送路线可以调整”、“清运系统通过重力作用运送垃圾”、“免下车服务区”、“目标准确地、自动地”、“轨道线路和/或轨道”、“环形轨道”。基于相同或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1)关于“顾客就餐区”
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了,“就餐区是指顾客在餐馆就餐停留的区域。通常情况下在这个区域中摆放顾客就餐所需的桌椅或者顾客站立就餐的吧台。这个区域也可以是顾客开车进来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饭菜和饮料将被送到车内食用”。可见,说明书指明了“顾客就餐区”这一用词的含义,即顾客在餐馆就餐停留的区域,在该区域顾客可以直接获得饭菜和饮料,并且该含义与本技术领域中该词的通常含义相一致。
(2)关于“滑行平面”
“平面”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二维零曲率广延的面,在物理和应用领域中,既包括实体的物理平面,也包括具有“平面”性质的非实体概念,“滑行平面”通常是指支撑或引导物体在某平面上滑行的面。具体到本专利,说明书第[0025]、[0107]等段落记载了一种滑行轨道,其具有如图4所示的实体滑行平面18。此外,说明书第[0026]段记载了“第三种形式是4条至少基本上平行运行的轨道,……里面的轨道之间的距离比外面的两条轨道之间的距离要小。里面的两条轨道是滑行平面,外面的两条轨道是导向平面。”可见,此处的“滑行平面”是指两条平行轨道之间形成的非实体的平面,食物或食物的容器、辅助运送装置等借助其他结构的引导能够在该平面上滑行。由此可见,本专利中的“滑行平面”的含义即是其通常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通常含义能够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关于“第一种轨道线路”、“第二种轨道线路”、“第三种轨道线路”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由三种不同形式的轨道构成轨道线路的传送系统,并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4、5中各限定了一种形式的轨道线路,权利要求中的“第一种轨道线路”、“第二种轨道线路”、“第三种轨道线路”仅是为了区分不同形式的轨道线路而进行的命名,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4)关于“辅助运送装置”、“容器”
权利要求中对“辅助运送装置”、“容器”的限定为“设置有辅助运送装置,这些装置的规格和/或其滑行特性与轨道相符,并用来运送容器,在运送过程中,容器应平稳放置在辅助运送装置之内或之上”,由此,清楚地限定了容器与辅助运送装置之间的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它们的技术含义。此外,说明书中均记载了多种形式和构成的容器和辅助运送装置。
(5)关于“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调整运送路线或使运送路线可以调整”
“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表明了轨道线路与餐桌直接连接或能够形成连接的状态,同理,“调整运送路线或使运送路线可以调整”表明了运送线路被调整或能够进行调整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清楚地理解他们的含义。并且,说明书中具体记载了轨道线路与餐桌直接连接的多种实施例,以及可以通过图5所示的机构进行调整,使得在轨道进行调整的过程中,轨道与餐桌处于能够连接的状态。
(6)关于“清运系统通过重力作用运送垃圾”、“免下车服务区”、“目标准确地、自动地”
从属权利要求25涉及垃圾清运系统,其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洗涤区和清除垃圾区,垃圾清运系统依靠重力作用将垃圾由餐桌运送至洗涤区或清除垃圾区。在权利要求1-3中清楚地限定了利用重力作用的传送系统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垃圾清运系统如何利用重力运送垃圾。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0104]段记载了垃圾清洁区和垃圾清运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利用本专利记载的多种形式的轨道系统来实现。
从属权利要求35进一步限定了顾客就餐区或者顾客就餐区的一部分为“免下车”服务区,其可以清楚地表明免下车区位于顾客就餐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顾客在该区域无需下车即可获取食物。并且,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指明的“顾客就餐区”的含义中包括“顾客开车进来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顾客的饭菜和饮料将被送到车内食用”。
从属权利要求36记载了传送系统可以“目标准确地、自动将饭菜和/或酒水饮料运送至顾客就餐区”,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清楚地限定了轨道与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的关系,其客观上就能够实现准确、自动运送饭菜和/或饮料,因此,“目标准确地、自动”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7)“轨道线路和/或轨道”、“环形轨道”
从属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轨道线路的末端是一个环形轨道,权利要求58进一步限定了环形轨道为两层,可以清楚地表明轨道线路的末端形状为环形,且可以设置为两层。说明书第[0241]-[0272]段均说明了环形轨道的构成和功能。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5、8-9、19-22、25、35、36、42、46、54、58、59、75、7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18、25、36、 76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的上述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证据相比,二者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均不同,属于不同的发明构思,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证据的基础上也无法在其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新颖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和3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餐馆服务系统,其针对现有的餐馆服务系统中,由服务员为顾客提供服务,为顾客上菜和酒水的服务系统存在的耗费人力和时间的技术问题,或者在自助式餐厅中由顾客自行取用饭菜和饮料而对顾客造成不便、缺乏吸引力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服务优良、费用低廉且具备吸引力的餐馆服务系统,其技术要点包括:
后厨工作区用于烹饪或准备饭菜和饮料,顾客就餐区为顾客提供就餐的餐桌;
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通过传送系统相连接,传送系统通过轨道系统形成且全部或部分借助重力作用运送饭菜和/或饮料;
传送系统从后厨工作区连接延伸至顾客就餐区的餐桌上。
为了实现本专利的借助重力作用的传送系统,说明书具体记载了三种轨道系统,与轨道系统相应的还包括用于运送承装饭菜和/或饮料的容器的辅助运送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4和5分别保护了包括其中一种轨道系统及其辅助运送装置的餐馆服务系统。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食物供应装置,其中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左栏第1行至第2页左栏第37行以及附图1-4):本发明涉及食物供应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可在相对较小的服务区域内使用的设备,包括:服务层区域1,其被服务柜台2包围,服务柜台2的外部放置有普通的凳子或柜台座位3;抬升平台6,用于准备食物;抬升平台6被圆柱形结构5支撑,轨道7围绕该圆柱形结构5;当抬升平台6上的操作员完成订单时,这些订单通常是三明治,被放置在一个纸盘10中,纸盘10被放置在如图3和4所示的运输盘11内,运输盘11在其下部设置有脚轮,数量优选为三个,并且具有卷边13;运输盘及其内容物被放入滑槽或滑道20中准备传送,滑槽具有相对水平的初始部分21和圆形部分22,圆形部分22围绕平台,具有连续向下的梯度,使得运输盘借助重力在滑槽内行进;在服务高度处提供从服务层区域升高的服务台25,到达服务台的滑槽以一系列相对紧密的螺旋26下降到服务台,运输盘全程借助重力从抬升平台直接传送到服务台;然后,服务员将纸盘从运输盘中取出,将食物交给坐在柜台2周围的顾客。该食物传送装置有效地利用了有限的地面空间。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提供了一种通过滑道或滑槽借助重力将食物从抬升平台传送到服务平台的装置,滑道或滑槽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滑行轨道;该装置中食物放置在纸盘上并进而放置在运输盘中被传送,可见,运输盘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辅助运送装置;抬升平台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后厨工作区,柜台2相当于顾客就餐区以及餐桌。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轨道从抬升平台连接到服务台25,然后由服务员将食物从运输盘中取出,再交给柜台2周围的顾客,可见,证据1通过轨道连接的是后厨工作区和服务台,而权利要求4中轨道连接的是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更进一步的,连接的后厨工作区和顾客就餐区的餐桌,由此可以通过传送系统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工作区直接传送至顾客的餐桌,而不需要服务员将饭菜和/或饮料从轨道系统中取出再转送至顾客的餐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特征,即“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8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2 关于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2、17-28 34-39 41-54 58-65、75-78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包裹承载装置及提升轨道,其中公开了主轨A和侧轨B都由两条平行的轨道构成(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48-85行),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二种轨道线路中的轨道结构。
如前所述,本专利通过包括上述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即独立权利要求1、4和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特别是权利要求1、4和5均限定了“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由此可以借助重力作用将饭菜和/或饮料直接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成本,并且不会给顾客造成不便或不好的用餐体验,提供了一种新颖的就餐模式,能够给顾客带来新奇的就餐体验,体现了机械结构在餐饮领域的新应用。可见,上述区别特征体现了本专利与证据1的发明构思之间存在根本的差别,二者在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方面均不同,具体而言:
首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根据前述区别特征,本专利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送到了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由此无需传菜员和服务员或服务生,既解决了现有服务系统依赖人力提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同时解决了取消人力服务(如自助餐厅)而带来的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技术问题。
众所周知,在餐厅服务系统中,饭菜和/或饮料的准备和提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厨师将食材加工成饭菜的阶段,称为“备菜阶段”;第二阶段是饭菜由后厨送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阶段,称为“传菜阶段”;第三阶段是饭菜由服务员或服务生到顾客餐桌的阶段,称为“上菜阶段”。为了适应这几个阶段,餐厅通常会有厨师(负责备菜)、传菜员(负责传菜)和前厅服务员或服务生(负责上菜)等分工和工种,并且,为了保证菜品的卫生,一般情况下,厨师和传菜员主要在后厨区域工作,甚至在分工和管理更精细的餐厅,传菜员在后厨区域和前厅(顾客就餐区)之间工作,而不能进入后厨区域,服务员或服务生则在顾客就餐区提供服务。纵观人类几千年的饮食历史,从餐饮这一行业诞生至今,基本上采用和沿用了这种服务系统和模式,这与该行业的服务性质是密不可分的,因为通常情况下,人们选择到餐厅用餐,除了是为了享用可口、多样的饭菜以外,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享受由他人提供服务的便利和惬意。随着餐饮行业的发展,由西餐的冷餐会发展而来的自助餐则是将饭菜放在服务台上,由顾客自行取用,顾客由此可以体会不受约束、按需取用的就餐体验,这种方式虽然减少了前台服务员或服务生的使用,但饭菜和或/饮料通常都是由传菜员从后厨传送并布置到服务台的,同时也会因顾客自行取用而为顾客带来不便,并且,由于饭菜和/或饮料全部被放置在服务台上,会存在菜品久置不够新鲜和浪费的问题;由回转寿司店发展而来的回转餐厅,将饭菜和/或饮料放在由机械或电力等动力源驱动的传送带上,顾客餐桌围绕传送带布置,由此将饭菜和/或饮料提供给坐在传送带旁的顾客,这种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传菜员和服务员,但这种模式类似自助餐的性质,饭菜和/或饮料不是按照顾客的点单准备和放置,而是全部放在传送带循环传送上以供顾客取用,某种程度上也会有菜品的不新鲜和浪费的问题。发展到近代,有些餐厅采用了诸如机械或电力等的传送系统将饭菜从后厨传送到传菜口,再由服务员从传菜口取走饭菜和/或饮料,并将其送到顾客的餐桌上,证据1则类似这种传送方式,这种传送方式实质上是以机械传送代替传菜员完成了传菜阶段的工作,解决了传菜阶段的人力成本问题,同时可以在空间较小的区域中提供餐饮服务,虽然证据1中通过轨道利用重力作用进行食物传送,但食物最终仍被传送到服务员所在的服务台上,仍需要服务员的人力服务将食物送到顾客的餐桌上,仍无法解决不依赖人力服务而完成上菜等服务的问题。
第二,证据1仅仅是提供了从后厨到服务台或者服务员的传送系统和具有该系统的餐饮服务模式,由后厨准备好的饭菜和/或饮料被提供到服务台上。在证据1所述的诸如展览会、交易会、嘉年华会等空间短缺的场所中,能够被利用的空间有限,而后厨和服务台的占地和距离通常是可以比较小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证据1通过抬升后厨区域提升了空间的利用率,并通过较少的轨道(如仅需一条)和相对简单、固定的轨道搭建方式(仅需从后厨搭建到服务台的某处即可)就可实现菜品的传送,但其最终仍需要服务员将菜品送到顾客餐桌上。众所周知,顾客就餐区在餐厅中的占地相对来说比较大,并且顾客的座位(餐桌)相对是分散的,因此要搭建从后厨到餐桌的轨道不但数量较多而占据大量的空间,而且搭建方式也会因餐桌的分散性而极其复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公开的解决狭小空间利用问题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技术启示或指引,将占据较小空间且仅需一条轨道的从后厨到服务台的传送系统,改进为延伸到顾客的餐桌。
第三,实现的技术效果不同。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餐饮行业由来已久,与人们生活关系紧密,在产业上也占重要地位,但广为人知的就餐模式无非上述几种、数量不多,随时间的变化并不大。此外,餐饮作为一种文化,餐厅的布置、风格以及餐厅的服务是除菜品特色和质量之外该文化很重要的两个方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说明就餐模式的改进空间不大,并且要让顾客既不会因节约了人力而感受到服务的缺失,同时又能够提供新奇的就餐体验,带来一种不同的餐饮文化,正是本专利通过包括上述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来实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传统的服务员上菜模式和自助餐或回转模式各自的弊端,做到了餐厅环境、服务、人力成本、顾客体验多方面的兼顾,而证据1无法实现这些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4、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属于完全不同的发明构思,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迥异。而证据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且仅公开了一种轨道形式,证据1和2均未公开和涉及有关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运送到餐桌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指引或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知识和能力范围内显而易见地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此外,独立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辅助运送装置配有导向组件,且组件需至少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权利要求5还进一步限定了由四条平行轨道构成轨道线路,以便形成具有滑行平面和导向平面。证据1和2均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采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辅助运送装置不仅能够适用轨道的滑行特性,而且导向组件包覆轨道周长的一半还具有在滑行过程中不易掉落、通过导向组件包覆轨道而增大摩擦力进而使滑行的辅助运送装置的速度不会过快而导致食物或饮料的遗撒;权利要求5的四条轨道可以适用于大小不同的容器或辅助运送装置,保证其平稳滑行。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进一步使其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2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4、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680037518.6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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