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折叠浴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50
决定日:2019-10-14
委内编号:4W108439
优先权日:2010-10-22
申请(专利)号:201180004602.9
申请日:2011-03-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波
授权公告日:2014-03-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婴宝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劼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A47K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证据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证据公开,也非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80004602.9、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浴盆”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22日,申请日为2011年03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2年05月21日,中国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3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和面板,以及连接在底板和面板之间的可折叠的环形盆壁,所述底板和面板由塑料一次注塑成型形成,所述环形盆壁由热塑性弹性体二次注塑成型形成;
所述环形盆壁具有多道与所述底板平行且可将所述环形盆壁向底板折叠的环形折痕;所述多道环形折痕分为相互交替设置的奇数环形折痕组和偶数环形折痕组;当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折叠状态时,在所述可折叠浴盆的纵向剖面中,所述环形盆壁的纵向剖面呈沿所述底板的纵向剖面延伸的波浪形;所述奇数环形折痕组所包含的环形折痕和所述偶数环形折痕组所包含的环形折痕交替地上下排列;
所述底板包括平面部分以及由平面部分的边沿向上延伸形成的与所述环形盆壁连接的下连接壁;
所述下连接壁的上端设有沿所述下连接壁的周向延伸一周的凹陷胶位,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填充满所述下连接壁的凹陷胶位;
所述面板包括环形的盆沿以及由盆沿向下延伸形成的与所述环形盆壁连接的上连接壁;
所述上连接壁的下端设有沿所述上连接壁的周向延伸一周的凹陷胶位,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填充满所述上连接壁的凹陷胶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下连接壁的凹陷胶位设有若干个通孔,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充满所述通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上设有放水孔,所述可折叠浴盆还包括与所述放水孔适配的胶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连接壁的凹陷胶位设有若干个通孔,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充满所述通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盆沿上设有挂钩,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在所述挂钩的钩部内侧包覆有所述热塑性弹性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盆沿的两侧设有手挽位,所述手挽位具有凸起的加强筋位,以及由盆沿凹陷形成的胶位,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包覆所述胶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盆沿的上表面设有凹陷的图案, 所述凹陷的图案上设有通孔,二次注塑成型所述环形盆壁时,所述热塑性弹性体经由所述通孔填充所述图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盆沿上设有用于放置物品的搁物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叠浴盆还包括设置在所述面板和底板之间的多根可拆卸收起的支撑杆,所述支撑杆位于所述环形盆壁的外侧,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展开状态时,所述支撑杆支撑在所述面板和所述底板之间,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折叠状态时,所述支撑杆收容在所述面板的下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杆为四根,所述支撑杆的端部为球形;所述面板的下表面设置有四个上卡位,所述上卡位具有用于收容所述支撑杆的第一端的上空心圆筒,所述上空心圆筒上开有供所述支撑杆转动的缺口;所述底板上对应的设置有四个下卡位,所述下卡位具有用于收容所述支撑杆的第二端的下空心圆筒,所述下空心圆筒的端部具有在外力作用下可撑开的卡部;所述支撑杆的第一端卡入所述上空心圆筒内,所述支撑杆的第二端在所述可折叠浴盆展开时卡入到所述下空心圆筒内,并在所述可折叠浴盆折叠时由所述下空心圆筒内拔出。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塞上设有受热变色的温度指示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叠浴盆还包括两个设置在所述面板的下表面上的可折叠支架,两个所述可折叠支架相对设置,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展开状态时,所述可折叠支架展开支撑所述面板,所述可折叠浴盆处于折叠状态时,所述可折叠支架折叠后贴于所述面板的下方。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折叠支架包括两个支撑腿以及连接在两个支撑腿之间的横向部,所述可折叠支架还包括两个分别与所述支撑腿的上端转动连接的连接座,所述连接座与所述面板的下表面固定连接。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腿的上端设有弹性卡扣,所述连接座上有与所述弹性卡扣适配的扣位,所述可折叠支架展开时,所述弹性卡扣与所述扣位扣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可折叠浴盆,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座具有U形的围沿,所述可折叠支架展开时,所述支撑腿抵靠在所述U形的围沿的底部。”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陈波(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CN10126890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证据2:CN101716027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6月02日;
证据3:CN10160548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
证据4:CN216675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06月01日;
证据5:CN2098884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3月18日;
证据6:CN209111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1年12月25日;
证据7:CN2051086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0年01月17日;
证据8:CN211644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09月23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或者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为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其中提交了第257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供合议组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9日举行口头审理。
随后,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冉国政,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邵晖、王璐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无异议。
2、关于创造性,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证据3是否能够评述区别技术特征上连接壁、下连接壁及凹陷胶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8。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及公开时间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可折叠浴盆。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折叠的滤器和碗(具体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附图1-17),该可折叠容器10包括刚性的边缘12和基部20以及在基部和边缘之间伸展的柔性中心部分,该中心部分是附连到基部和边缘的柔性薄膜14,薄膜14包括第一相对均匀部分21、第一折叠部分22、第二相对均匀部分23和第二折叠部分24,在将容器折叠时,薄膜14沿第一折叠部分22向上折叠并且沿第二折叠部分24向下折叠,第一相对均匀部分21和第二相对均匀部分23保持大体上均匀并且不被折叠,薄膜14可以由硅酮形成,基部20和边缘12是由塑料形成,薄膜14完全塑模到边缘和基部上。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首先,证据1的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存在差异,未公开可折叠浴盆,这是第一点区别;其次,仅从结构上来看,证据1的边缘12和基部20与本专利的面板和底板类似,而薄膜14与本专利的可折叠环形盆壁类似,又由于证据1公开了边缘12和基部20为塑料形成的具有特定形状的部件,因此是由塑料一次注塑成型而形成的,薄膜14完全塑模即二次注塑成型形成,薄膜14具有两个折叠部分并且在容器折叠之后也形成了波浪形的纵向剖面,但由于仅公开了两个折叠部分,而不具有本专利的奇、偶数环形折痕组,这是第二点区别;最后,虽然证据1中的边缘12从附图显示的结构来看具有环形的沿部,但并没有公开由盆沿向下延伸形成的与薄膜14连接的上连接壁,以及沿上连接壁周向延伸一周的凹陷胶位,而且证据1的基部20并不具有平面部分,以及由平面部分的边沿向上延伸形成的与薄膜14连接的下连接壁,以及沿下连接壁周向延伸一周的凹陷胶位,这是第三点区别。
关于第一点区别,虽然证据1与本专利的领域存在差别,也没有公开浴盆,但是在其给出了容器可以通过容器壁折叠从而减小收纳体积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厨房用容器的相关技术手段应用到同样为容器并且同样存在收纳体积大这一技术问题的浴盆上。关于第二点区别,在证据1已经给出了采用容器壁折叠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容器收纳体积大的问题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容器的大小以及所希望的收纳体积大小来确定采用折痕数量的多少,在采用多道折痕的情况下,产生奇数折痕组和偶数折痕组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第三点区别,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折叠浴盆,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7页,附图1-15):可折叠浴盆101包括底部102和四个侧壁103a、103b、103c、103d,浴盆还包括底部的柔性可弯折连接部104和侧面的柔性可弯折连接部105,底部的一部分围绕底部可弯折连接部折叠,某些侧壁围绕侧面可弯折连接部折叠,另外,浴盆的边缘构成柔性边缘可弯折连接部106,两个不同侧壁可以围绕其折叠。图6示出可弯折连接部的一个实施例,并且示出可弯折连接部在展开状态和弯折状态的截面图。在该实施例中,浴盆由塑料模制形成,可弯折连接部有柔性塑料601模制形成,使得可以如图6b所示使周围的侧壁602折叠。这一点例如可通过在用于模制可弯折连接部的塑料部分中加入柔软剂或者对柔性连接部使用比浴盆的其他部分更柔性的塑料而达到。例如,可弯折部分可以由像聚合物类的热塑性弹胶物(TPE)这样的塑料构成。图9示出可弯折连接部的另一实施例,并且示出可弯折连接部在展开状态(图9a)和弯折状态(图9b)的截面图。该实施例中,可弯折连接部901由连接在两个侧壁902之间的一个扁长的柔性材料、如硅树脂、橡胶等构成,扁长的柔性材料是可弯折的,因此侧壁如图9b所示进行折叠。
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尤其参见图6a和图9a可见,其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连接壁的侧壁602和902的端部并未设置凹陷胶位,请求人主张的连接部901的凹陷部位,其实质上应为柔性材料在熔融状态下与侧壁602/902连接时,对侧壁602/902形成的包覆结构,并非在连接部901上设置的凹陷部位。即上述第三点区别并未被证据3公开,且证据3也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而基于上述第三点区别,本专利的上、下连接壁,顾名思义,是为了便于在二次注塑成型时连接环形盆壁与面板和底板而设置的,从而增大相互之间的连接面积,提高相互之间的结合强度,同时由于上、下连接壁分别从面板和底板的盆沿和平面部分边沿延伸出来,对浴盆的盆体形状,特别是环形盆壁的形状,以及环形盆壁的折叠产生的约束,起到了保形的作用,而凹陷胶位,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权利要求的限定,在二次注塑成型过程中形成环形盆壁的热塑性弹性体可以填充满该凹陷胶位,进一步提高环形盆壁与底板和面板的连接强度。
此外,证据2中公里一组折叠式抗菌塑料制品,其具体公开了塑料制品具备折叠结构,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折叠式浴盆,其公开了浴盆的底板设有凹槽以用于容纳密封垫和连接侧壁,证据5公开了一种折叠浴盆,其公开了浴盆包括U型支架以便于支撑,证据6公开了一种可作座椅用的组合式高靠背浴盆,其公开了浴盆扶手旁设置有小盒以作为香皂盒,证据7公开了一种折叠盆,其公开了浴盆包括支架以便于支撑,证据8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折叠差旅盆,其公开了浴盆包括板条状支撑杆,可见上述证据也未公开第三点区别。
综上所述,证据1-8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凹陷胶位的特征,也没有给出通过凹陷胶位来提高连接强度的技术启示,且目前尚无法认定该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将上述证据如何组合均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180004602.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