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设有断屑槽的削笔机滚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78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5W1172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336703.0
申请日:2017-03-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斌
授权公告日:2018-04-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43L2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设有断屑槽的削笔机滚刀”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0336703.0,申请日为2017年03月2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天虹文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有断屑槽的削笔机滚刀,包括滚刀本体(1)、齿轮(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滚刀本体(1)为圆柱形、柱面设有多头右旋的螺旋刃口(11)的钢质铣削刃具,每个所述螺旋刃口(11)处设有若干横截面呈圆弧形的凹槽称为断屑槽(12);在滚刀本体(1)的柱面,沿假想螺旋线(01),由上向下,所述断屑槽(12)分布至滚刀本体(1)柱面的2/3处;所述假想螺旋线(01)为围绕滚刀本体(1)柱面、单头右旋、螺距等于滚刀本体(1)柱面直径的螺旋线;滚刀本体(1)的中心设有贯穿上下的圆形通孔称为刀轴孔;两个相邻的所述螺旋刃口(11)之间的螺旋槽称为排屑槽(13);
所述的齿轮(2)为圆柱直齿钢质齿轮,齿轮(2)的中心设有与所述刀轴孔对应的通孔称为轮轴孔;
齿轮(2)固定连接在滚刀本体(1)的上面中心,所述轮轴孔与刀轴孔对应相通。”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53年06月24日,公开号为GB693239的英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2:公告日为2016年03月30日,公告号为CN205ll09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公告号为CN10ll72308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3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削笔器的圆柱形刀具(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2页,图4),在削笔器中,圆柱形刀具围绕铅笔运行。圆柱形刀具通常以轴平行于削笔器的锥形壳体的安装方式安装。提供具有断屑槽的切割刀具,断屑槽可以采用诸如在金属加工中使用的断屑槽。由于断屑槽会破坏切屑,因此刀刃的切削效果更好。削笔器在削笔过程中更容易地转动,并且由于木屑被断屑槽中断或者切割,噪音更小。在断屑槽和切削刃彼此交叉的地方出现齿边,使得木屑变短并且不再产生大的阻力和摩擦。建议不要将断屑槽延伸至笔芯被磨尖的刀具端部。断屑槽通常距刀具端部约为10毫米防止笔芯被断屑槽切断。圆柱形刀具以已知的方式包括圆柱形主体1和驱动齿轮2。圆柱形主体上形成有轴孔3用于使得圆柱形主体在轴上转动。在圆柱形主体上形成有与一切削刃4在相反方向延伸并与切削刃交叉的断屑槽5。如图所示,优选形成有多条断屑槽。断屑槽没有延伸至刀具末端,使得用于磨尖笔芯的部分6没有断屑槽5。如图4所示,具有小倾角(例如4至6度)的小节距的断屑槽将优点增加到最佳。断屑槽具有矩形截面,这有利于木屑的破碎,同时在切齿上产生尖角,这增加了齿的切削作用。结合图4可以看出刀刃为多头左旋螺旋刃口,断屑槽5为单头右旋。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螺旋刃口与断屑槽均为右旋,断屑槽截面形状为弧形凹槽在滚刀本体的柱面上沿假想的螺旋线分布;而证据1中的螺旋刃口为左旋、断屑槽为右旋,且断屑槽的截面为矩形,断屑槽在滚刀本体柱面上形成连续的螺旋线。2)本专利限定了滚刀的材质为钢制,证据1未涉及滚刀的材质。3)本专利以齿轮一端为上端,断屑槽由上向下分布至滚刀本体柱面的2/3处;而证据1若以齿轮一端为上端,断屑槽由下向上分布至距离滚刀本体末端10毫米位置处。4)本专利断屑槽的螺距等于滚刀本体柱面直径,而证据1断屑槽倾角为4至6度,从图4可知其螺距小于滚刀本体柱面直径。
证据3公开了一种旋转切削工具(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45-0053段,图1-4),排屑槽2和断屑槽4作为并列设置方向的螺旋旋转方向设定为相同方向,相对于工具旋转轴设定为从工具前端朝向工具基端侧的绕顺时针的螺旋状(所谓的右旋)。通过外周刃3从被切削物切除后的切屑伴随工具主体1的旋转,从排屑槽2受到向上方的力A,并且,在通过断屑槽4向工具旋转方向R的后方侧的邻接的排屑槽2移动时,由断屑槽4向与排屑槽2的排屑方向相同的方向即上方侧(B方向)引导。从而,在排屑槽2中移动的切屑与通过断屑槽4侵入的切屑汇合部分不易产生堵塞,切屑可以向排出方向即上方(E方向)顺畅地移动而排出。即通过使排屑槽2与断屑槽4的作为并列设置方向的螺旋旋转方向一致,从而使断屑槽4将切屑向邻接的排屑槽2引导的引导方向相对于由排屑槽2引导而排出的切屑流一致,由此由该断屑槽4引导的切屑不会阻碍由排屑槽2引导的切屑,可维持排屑槽2的排屑性能。断屑槽4在从截面上看时设定为凹角槽状。
针对区别特征1)、3),专利权人认为:a、本专利为了排屑顺畅的考虑,旋向是要相同的,同为左旋或右旋,既可以是同向左旋也可以是同向右旋;b、本专利的断屑槽没有截断刀刃不存在连续的螺旋槽。c、本专利齿轮在上方使得切屑不会堆积在齿轮处,本专利未设置断屑槽的1/3的部分不仅为了避免把铅笔芯削断,而且也是为了继续把断屑槽形成的凸楞去掉。证据1中的不设置断屑槽的部分仅仅是为了防止断屑槽将铅笔芯削断。d、本专利的齿轮安装位置和旋向共同带来了“避免频繁倾倒笔屑”的技术效果。证据1、3的断屑原理与本专利均不相同,二者结合不能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本专利排屑槽与断屑槽的旋向必然为同向,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0035段记载螺旋刃口11的旋向亦可以为左旋,断屑槽的假想螺旋线旋向亦可以为左旋,可见本专利中螺旋刃口与假想螺旋线的旋向可任意选择,这种旋向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使按照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专利的排屑槽和断屑槽为同向右旋,证据3也公开了其排屑槽2和断屑槽4的螺旋旋转方向为同向右旋,其同样是为了排屑顺畅。其次,证据3中断屑槽同样未截断外周刃,同样未形成连续的螺旋槽,证据1中明确公开了滚刀的断屑槽可以采用金属加工工具中的断屑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结合到证据1中得到与本专利相同的削笔机滚刀结构,在滚刀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对铅笔切削时其断屑方式必然是一致的,证据1中未设置断屑槽的部分同样能够继续切削掉断屑槽形成的凸楞这与本专利并无不同,而断屑槽布置的具体2/3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滚刀尺寸和铅笔削后需要露出笔芯长度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不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齿轮的位置,本专利并未记载专利权人强调的齿轮在上方可以避免切屑堆积在齿轮处的技术效果,并且切屑是否有可能堆积在齿轮处与滚刀在使用时的设置方向有关,如现有技术中的大部分削笔机滚刀横向设置,此时笔屑会掉落并不会堆积在齿轮处,齿轮的设置位置仅仅是常规选择。另外,本专利0012段记载“本装置断屑后的木屑呈碎屑状,而现有技术未经断屑的木屑呈条状,条状木屑占用空间较大,碎屑状木屑占用空间较小,因此应用本装置的削笔机的容屑仓能够容纳更多的笔屑,避免了频繁倾倒笔屑的麻烦,方便了用户”,可见专利权人强调的“避免频繁倾倒笔屑”的技术效果是由于断屑后木屑呈碎屑状以及削笔机的容屑仓带来的,与齿轮的安装位置和旋向并无必然联系,故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至于断屑槽的截面形状,本专利说明书第0033段记载,断屑槽12的截面形状可以为矩形、三角形或其他几何形状,可见本专利对断屑槽截面形状的选择同样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2),钢制是削笔机滚刀的常用材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针对区别特征4),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假想螺旋线的螺距可以选择任意大小,可见本领域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假想螺旋线的螺距进行常规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 20172033670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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