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肠包装袋(老味肠)-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香肠包装袋(老味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63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6W1130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30528857.7
申请日:2013-1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4-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永胜
主审员:钟华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王普天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5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接近的背景色、背景图案及主体图案的雷同已经形成了非常接近的整体视觉印象,两者文字及图案位置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04月23日授权公告的201330528857.7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香肠包装袋(老味肠)”,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6日,专利权人为刘永胜。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号为CN301755758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属于相同产品,整体形状相同,各视图的图案和色彩实质相同或者没有明显区别,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2019年06月10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漯地证内民字第68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截图打印件;
证据3: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漯地证内民字第681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截图打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证明内容为新浪微博用户“叽里咕噜解馋零售沈阳总舵主”于2013年08月06日发布的微博里的一款现有设计,证据3的证明内容为大众点评用户“alice-爱丽丝”针对网站中的“克拉古斯食品”主题,于2013年08月18日发表了评论,评论里有一款外观设计。上述对比设计和涉案专利相比,属于相同产品,整体形状相同,背景色均为棕红色,背景图案均为含灰白色的“老味肠”艺术字样的单元图案重复排列,主视图的表面均印刷有蓝色的质量许可标识,并粘贴有长方形标签,长方形标签的左边背景色为棕红色,前景为克拉古斯的logo和黄色的“克拉古斯”字样,长方形标签的右边背景色为黄色,前景为黑色的“老味肠”字样、红色印章、净含量信息、条形码等设计元素,两者的其他视图也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涉案专利与上述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两者有区别,也仅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的局部的细微差异或者属于惯常设计,因此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019年06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主视图的图案和色彩的组合,涉案专利与证据1相比,图案和色彩具有显著区别,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2019年08月0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合议组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上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上述转送文件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证据1至证据3均用以单独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中公证书的原件,明确证据2以其第9页记载的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6日为公开日,以该页图片为对比图片,证据3以其第9、10页图片为对比图片,以其下方加载的评论时间2013年08月18日为公开日。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和辩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2、证据认定
证据2为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漯地证内民字第680号公证书,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2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2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证据2公证书记载,通过微博的高级搜索关键词“克拉古斯”,可以得到其所附第9页内容为新浪微博用户“叽里咕噜解馋零售沈阳总舵主”于2013年08月06日发布的一条微博,并附有一张火腿肠的图片。由于微博内容及图片发布后不能修改、只能删除,且一般公众能通过搜索关键词等方式查找到,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微博的发布日可认为是其公开日。上述发布日期2013年08月06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3年11月06日,因此证据2第9页的图片所示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下称对比设计),能用以评述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是“香肠包装袋(老味肠)”,简要说明记载其用途为用于包装香肠的包装袋,从涉案专利授权图片看,其为香肠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证据2第9页所示图片的产品为香肠,因此两者产品用途相同,所属产品种类相同,可以将两者作如下对比:
涉案专利由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表示,简要说明记载请求保护色彩。如图所示,涉案专利整体为常见火腿肠所示的圆筒形,背景为棕红色,背景图案为银灰色字体,正面有银灰色的“老”大字、圆形logo 、“克拉古斯”等字样,背面有若干说明性文字。正面居中偏左侧有长方形标签,偏右侧有蓝色的质量许可标识,长方形标签的左边的背景色为棕红色,内有黄色圆形logo及“克拉古斯”字样,长方形标签的右边的背景色为黄色,内有黑色“老味肠”的艺术字样红色印章、条形码等。详见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由1张照片表示。如图所示,对比设计整体为常见火腿肠所示的圆筒形,背景为棕红色,背景图案为银灰色字体,正面有银灰色的“味肠”大字及其他字样。正面居中偏右侧有长方形标签,偏左侧有蓝色的质量许可标识,长方形标签的左边的背景色为棕红色,内有黄色logo及“克拉古斯”字样,长方形标签的右边的背景色为黄色,内有黑色“老味肠”的艺术字样红色印章、条形码等。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均为常见的火腿肠所示的圆筒形,背景色均为棕红色,背景图案均为银灰色字样,正面居中均有长方形标签和蓝色的质量许可标识,长方形标签的具体设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涉案专利背面有若干银灰色说明性文字,对比设计未公开背面设计;(2)两者正面银灰色大字不同,涉案专利为“老”字,对比设计为“味肠”二字;(3)长方形标签和蓝色质量许可标识的排列位置略有区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文字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仅作为图案看待,上述区别(1)的位置、背景色及字体颜色、大小是相近的,上述区别(2)属于说明性文字,且涉案专利采用的是包装类产品说明性文字的常见设计;上述区别(3)位置关系虽略有不同,但仍为并排关系,且长方形标签和蓝色的质量许可标识的具体设计雷同。综上所述,上述区别(1)至(3)均难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接近的背景色、背景图案及主体图案的雷同已经形成了非常接近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33052885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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