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44
决定日:2019-10-12
委内编号:5W117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906557.5
申请日:2018-06-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笑馨服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9-0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袁旭华
主审员:祝晔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A41D13/12,A41D27/10,A41D2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是国内知名的经营性交易平台网站,其上的交易快照是作为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平台的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所拍摄的产品在相应链接下当时的照片,其记录了发生交易当时该产品链接下所呈现的产品信息,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因此不同于普通网站中相同链接下可编辑内容的电子证据。该网站上所公开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时间、产品名称及照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形成,所有的数据维护由上述网站管理,网站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人均不能对已经生成的交易记录进行编辑、修改,包括买卖双方。因此,记载交易人在上述网站进行的交易记录的互联网网页可以作为证明在先公开的证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专利号为201820906557.5、名称为“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0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02月05日。专利权人为袁旭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其特征在于:包括前片(1)、后片(2)和袖子(3),所述前片(1)和后片(2)从两侧一体成型,所述袖子(3)位于前片(1)和后片(2)上端两侧,所述袖子(3)的上侧从袖口至领口处分开设置为两片,两片之间设置有拆卸式连接装置(31),所述拆卸式连接装置(31)为拉链或者魔术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片(1)设置为两片,所述前片(1)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拉链或者魔术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其特征在于:所述前片(1)上设置有口袋(1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其特征在于:所述袖子(3)采用插肩袖方式设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江西笑馨服饰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9)赣浔市证内字第396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0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被证据1第32-62页展示的产品截图全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应当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不答复,不影响本案审理。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何强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向合议组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合议组当庭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并具体阐述了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公证书第32-50页和第51-62页中的商品照片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表示证据1中公开了魔术贴作为拆卸式连接装置,而采用拉链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是公证书,专利权人未对证据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经核实,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证据1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公证书中对阿里巴巴网站和淘宝网站上的四个订单涉及的交易记录进行截屏。请求人主张使用淘宝网上订单号为983338497552719,创建时间为2015年02月21日的交易记录和阿里巴巴网站上订单号为99486081311962287,创建时间为2017年12月07日的交易记录中的宝贝详情页面的截图作为比对的技术方案。
首先,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次,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均是国内知名的经营性交易平台网站,其上的订单快照或货品快照是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所拍摄的产品当时的照片,其记录了发生交易当时该产品链接下所呈现的产品信息,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因此不同于普通网站中相同链接下可编辑内容的电子证据。 网站上所公开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时间、产品名称及照片)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形成,所有的数据维护由淘宝网或阿里巴巴网站管理,网站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人均不能对已经生成的交易记录进行编辑、修改,包括买卖双方。因此,记载交易人在上述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站进行的交易记录的互联网网页可以作为证明在先公开的证据。且证据1中上述订单的成交时间分别为2015年02月21日和2017年12月07日,即上述交易所涉及的产品在上述成交时间之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中上述两个订单中所公开的产品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一片式易穿脱护理服上衣,证据1中第32-50页中的订单快照同样涉及一种易穿脱护理服上衣,从证据1第44、46页截图可以看出该护理服上衣包括前片、后片和袖子,前片和后片从两侧一体成型,袖子位于前片和后片上端两侧,第44页上的文字公开了“插肩袖周围遍满了魔术贴,只要将魔术贴撕开,衣服变成一片”,结合第44页上的图片可以看出袖子的上侧从袖口至领口处分开设置为两片,两片之间设置有拆卸式连接装置,所述拆卸式连接装置为魔术贴。而在证据1公开了魔术贴作为拆卸式连接装置的基础上,将其替换为同样容易打开和闭合的拉链作为拆卸式连接装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完全公开,两者均属于护理服领域,均可解决普通服装穿脱不便的问题,达到方便穿脱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前片(1)设置为两片,所述前片(1)的中间位置设置有拉链或者魔术贴”。证据1第46页公开了如下文字“前门襟有6个魔术贴,一撕即开”,可见公开了前片设置为两片,前片的中间位置设置有魔术贴,而将魔术贴替换为拉链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前片(1)上设置有口袋(11)”。证据1第47页的截图上可以明确看出护理服前片上设置有口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袖子(3)采用插肩袖方式设置”。证据1第44页的截图上明确公开了袖子采用插肩袖方式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82090655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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