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气溶胶生成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42
决定日:2019-10-10
委内编号:4W108514
优先权日:2012-02-13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200.7
申请日:2012-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1-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孙茂宇
国际分类号:A24F47/00,A24D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则仅凭当前证据不足以影响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280072200.7、名称为“具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13日,专利权人为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包括按照条棒(11)的形式组装的多个元件,所述多个元件包括气溶胶形成基材(20)、在条棒(11)内位于所述气溶胶形成基材(20)下游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以及在条棒(11)内位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下游的过滤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生成物品是加热式气溶胶生成物品,其中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由褶皱化的、聚拢的聚合物片形成,从而使得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包括多个纵向地延伸的通道并且沿纵向方向具有在50%至90%之间的纵向孔隙度,所述纵向孔隙度由形成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与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的比率限定;并且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具有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300mm2至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1000mm2的总表面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选自由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乳酸以及醋酸纤维素所组成的组的聚合物片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的长度介于7mm至28mm之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在由气溶胶形成基材(20)所形成的气溶胶被抽吸通过气溶胶冷却元件(40)时经受相变的材料。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包括在条棒(11)内位于气溶胶形成基材(20)和气溶胶冷却元件(40)之间的间隔元件(30)。”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华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20040110633A1号美国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0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0350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9年08月30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113620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7月09日;
证据4:EP0532329A2号欧洲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3年03月17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592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2年03月11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314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89年03月08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孔隙度的限定与说明书中空隙度的计算方式相互矛盾,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中的“经受相变的材料”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定义和枚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其为哪种材料,导致其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6、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3与证据2、证据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证据6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6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气溶胶形成基材受热后产生的气溶胶水分含量高,导致使用者感知温度偏高,而湿度越高感知温度越高,湿度越低感知温度越低属于生活常识。
2019年03月13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七辑,封面页及正文第188页;
附件2:美国专利局驳回决定;
附件3(下称证据7):除湿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2月第1版,封面页、版权页、扉1、2页、目录页、正文第96-104、116-118页、封底页以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
请求人除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进一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有关纵向孔隙度和总表面积的数值范围已经被证据2公开,而证据7证明了降低湿度会使人感觉凉爽,而冷却是一种重要的除湿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将于2019年08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同时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包括按照条棒(11)的形式组装的多个元件,所述多个元件包括气溶胶形成基材(20)、在条棒(11)内位于所述气溶胶形成基材(20)下游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以及在条棒(11)内位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下游的过滤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生成物品是加热式气溶胶生成物品,其中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由褶皱化的、聚拢的聚合物片形成,从而使得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包括多个纵向地延伸的通道并且沿纵向方向具有在50%至90%之间的纵向孔隙度,所述纵向孔隙度由形成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与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的比率限定;并且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具有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300mm2至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1000mm2的总表面积,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聚乳酸片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的长度介于7mm至28mm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在由气溶胶形成基材(20)所形成的气溶胶被抽吸通过气溶胶冷却元件(40)时经受相变的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其包括在条棒(11)内位于气溶胶形成基材(20)和气溶胶冷却元件(40)之间的间隔元件(30)。”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确认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在该审查文本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以及意见陈述书的书面意见基本一致,仅根据提交的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组合将原书面意见中针对相应技术特征的证据进行对应的组合。请求人明确其于2019年03月13日提交的附件1、附件2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证据7为教科书,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优先权日,故证据1-7上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1、4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记载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孔隙度”的定义与说明书中关于孔隙度的计算方式相矛盾,权利要求3中的“经受相变的材料”在说明书中没有定义和枚举,导致权利要求1、3不清楚且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7段)孔隙度的计算方法为冷却元件的横截面积(第一面积)与包含该冷却元件的条棒的内部面积(第二面积)之比,乘以100并从100%减去该值。并且说明书还记载了条棒在内径完全未填充的情况下具有100%的孔隙度以及在内径完全填充的情况下具有0%的孔隙度。权利要求1限定了“纵向孔隙度由形成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与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的比率限定”,其中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以及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分别对应于说明书中的第一面积和第二面积。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纵向孔隙度由第一面积与第二面积的比率限定,但未限定为孔隙度等于第一面积与第二面积的比率,实际上该限定应理解为纵向孔隙度可通过第一面积与第二面积的比率确定或者得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确定了上述比率后就能够确定孔隙度。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且与说明书的记载一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3,一方面,“相变”作为普遍的物理过程其含义清楚,而“经受相变的材料”就是指在气溶胶被抽吸通过气溶胶冷却元件这一过程中,冷却元件中会发生相变的材料,因此其含义也是清楚的。另一方面,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已经限定了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聚乳酸片材,而聚乳酸片材具有较低的玻璃化温度,在温度较高的气溶胶经过时会发生相变,而具有聚乳酸的气溶胶冷却元件已经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的示例1中,因此权利要求3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 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生成物品(10),证据1公开了一种香烟,并具体公开了香烟2具有烟草杆4、过滤嘴部分6和烟嘴过滤嘴塞8,纳米复合铜-二氧化铈催化剂可以装载到插入空腔中的折叠纸10上,形成过滤嘴部分6的一部分的自由流动套筒12的内部。其中香烟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且根据证据1的附图8可知其为包括多个元件的条棒形式,烟草杆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20)。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烟嘴过滤嘴塞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件,证据1中的折叠纸10只要有气溶胶从其中通过必然能对气溶胶产生一定的冷却效果,因此可视为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段的记载,本专利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具有较大的表面面积,但引起较低的压降。因此产生较高的压降的过滤件和其他嘴件不被认为是气溶胶冷却元件。而根据证据1中的记载,纳米复合铜-二氧化铈催化剂与水混合形成浆料并涂覆到预先形成的滤纸上使其干燥,可知证据1中的折叠纸10主要是作为纳米复合铜-二氧化铈催化剂的载体,在过滤嘴部分中起到减少一氧化碳的作用,即证据1的折叠纸10实际上属于过滤嘴的一部分,起的也是类似于过滤的作用而不是冷却作用,并且也没有记载具有较大表面面积同时引起较低压降。因此,即便认为证据1中的烟嘴过滤嘴塞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件,证据1中的折叠纸10也不能视为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
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气溶胶生成物品是加热式气溶胶生成物品;(2)位于所述气溶胶形成基材(20)下游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气溶胶冷却元件(40)由褶皱化的、聚拢的聚合物片形成,从而使得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包括多个纵向地延伸的通道并且沿纵向方向具有在50%至90%之间的纵向孔隙度,所述纵向孔隙度由形成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与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的比率限定;并且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具有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300mm2至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1000mm2的总表面积,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聚乳酸片材。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加热型发烟制品产生的气溶胶的感知温度。
请求人在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还使用了证据2、证据4、证据7。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虽然在0092段记载了香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吸烟,例如可以通过加热香烟和/或使用电加热器装置来抽吸香烟,但该段内容实际上是对“吸烟”这一技术术语进行解释,表明除了通过燃烧方式,还可以通过加热方式产生烟雾。而对于证据1记载的采用纳米复合铜-二氧化铈催化剂的技术方案,其针对的是燃烧香烟产生的一氧化碳,因此对于证据1记载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并未记载,也不能给出采用加热方式产生气溶胶的技术启示。证据2涉及吸烟制品杆的制造,证据4涉及香烟中的过滤元件,但均未记载采用加热式的方式产生气溶胶。证据7仅记载了降低湿度使人凉爽以及冷却是一种除湿方法,但同样未记载通过加热的方式产生气溶胶。并且,证据7仅揭示了空气中的湿度对人体舒适度的影响,而未直接揭示加热型发烟器产生的气溶胶的湿度与抽吸者感知温度的关系。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气溶胶冷却元件(40)以及纵向孔隙度、总表面积等参数及褶皱化的制作方式。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2第7页记载了利用打褶的非编制片状材料薄幅热塑性材料作为烟嘴件的吸烟制品可以使温度降低,但其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如前所述,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气溶胶冷却元件”具有较大的表面面积,但引起较低的压降,并且对于 “褶皱化”,本专利说明书第0019段限定了其指的是片具有多个基本平行的脊部或波纹,这种处理使得片材具有形状记忆,在聚拢后褶皱仍然是规则的,从而使整个冷却元件在长度方向上形成均匀分布的空气通道,能获得一致的吸阻。然而,证据2根据其说明书第12页记载的制作方式可知,其只是在一端收紧时自然形成的无序的褶,并无多个基本平行的脊部,而通过该方式聚拢的薄幅所形成的褶皱是不规则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由褶皱化的、聚拢的聚合物片形成,从而在具有较大的表面面积以满足冷却效果的同时还要保证低吸阻以引起较低的压降。相比而言,证据2中由于薄幅的聚拢是不规则的,使得聚拢后的薄幅不能形成均匀分布的空气通道,反而可能形成部分阻塞的通道,造成较大的吸阻,即使证据2中的烟嘴件可能具有较大的表面积从而能起到降温作用,其也难以获得较低的压降,因此其并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对于权利要求1中有关纵向孔隙度以及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总表面积的参数限定,请求人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15页记载的薄幅的宽度、每平方码的重量以及聚丙烯材料的密度计算薄幅的截面积,再结合包装纸的周长计算截面积以获得孔隙率,并根据薄幅的宽度计算每毫米的总面积,认为计算值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内。但根据证据2说明书第13页的记载,熔吹热成形工艺需加入各种添加剂,使得实验性熔吹、粗纤维、聚丙烯薄幅材料的结构和组成与必然与纯聚丙烯不同,采用醇聚丙烯的密度来计算得到的薄幅的厚度必然不准确;且由于证据2中薄幅的聚拢是不规则的,其在不同位置的截面积也是不同的,导致请求人对于聚拢的薄幅产生的截面积的计算值并不正确,进而使得孔隙度的计算值也不正确。由于证据2中薄幅的聚拢是不规则的,使得薄幅在聚拢后在不同位置的面积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如本专利那般直接根据片材的宽度计算每毫米长度的总表面积,使得其总表面积的计算值也不正确。因此,不能认为证据2直接公开了上述参数限定。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纵向孔隙度和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的总表面积同时设置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数值范围以满足具有较大的表面面积,但引起较低的压降的要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采用聚乳酸片材制备气溶胶冷却元件(40),其具有较低的玻璃化转换温度从而可利用相变吸热进一步为气溶胶降温。而证据2公开的聚丙烯相变温度较高,在气溶胶的温度下不会发生相变。可见,证据2公开的打褶片状材料薄幅热塑性材料制作的烟嘴件,其结构、材质、作用均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气溶胶冷却元件不同。
请求人还认为证据4公开了对片材褶皱化的处理方式,但其同样未公开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气溶胶冷却元件。
并且,无论是证据2还是证据4,其公开的本质上都是香烟的过滤元件,即使与证据1结合其也只能替换证据1中的过滤嘴塞8,因此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2 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溶胶生成物品(10),证据3公开了一种卷烟23,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3、24、26页以及附图4A):其包括一个烟草条60和一个过滤烟嘴62,该烟草条和过滤烟嘴用烟嘴纸64连接在一起。该烟草条60的自由端78,该烟草网66连通该外包装纸71一起包裹在一个烟草栓80上。烟嘴62包括一个位于邻接该烟草条60的自由流滤嘴102和一个在该烟嘴62的远离该烟草条60一端的接口过滤栓104。
其中,卷烟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生成物品(10),结合证据3的附图2、3可知,该卷烟23可与加热装置共同使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生成物品是加热式气溶胶生成物品。结合证据1附图4A可知,该卷烟包括按照条棒的形式组装的多个元件,烟草栓8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溶胶形成基材(20),接口过滤栓10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件。
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位于所述气溶胶形成基材(20)下游的气溶胶冷却元件(40),气溶胶冷却元件(40)由褶皱化的、聚拢的聚合物片形成,从而使得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包括多个纵向地延伸的通道并且沿纵向方向具有在50%至90%之间的纵向孔隙度,所述纵向孔隙度由形成气溶胶冷却元件的材料的横截面面积与气溶胶生成物品的、在包含有气溶胶冷却元件的部分处的内部横截面面积的比率限定;并且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具有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300mm2至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1000mm2的总表面积,所述气溶胶冷却元件(40)包括聚乳酸片材。
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加热型发烟制品产生的气溶胶的感知温度。
请求人在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还使用了证据2、证据4、证据6和证据7。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证据2公开了气溶胶冷却元件(40)以及纵向孔隙度、总表面积等参数及褶皱化的制作方式。但根据前述评述可知,证据2公开的打褶片状材料薄幅热塑性材料制作的烟嘴件,其结构、材质、作用均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气溶胶冷却元件不同。
请求人还认为证据4公开了对片材褶皱化的处理方式,但其同样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气溶胶冷却元件。
证据6公开了(参见证据6说明书第8、14页)象非织热塑塑料材料的隔离元件最好是一种低过滤效率材料,同时起热吸收作用,这种作用不仅有助于降低吸用者感到的烟雾温度而且有助于避免非织热塑料材料不需要分解或融化。以及改进烟嘴件的吸烟制品的总压力降最好与普通香烟相近或要来的小。请求人认为证据6公开了热塑性聚合物网状物具有大比表面积和低抽吸压降,与本专利中的气溶胶冷却元件的作用相同,并能够代替证据3中的自由流滤嘴102。
合议组认为,证据6并未公开对片材褶皱化的处理方式,也没有公开对纵向孔隙度、每毫米气溶胶冷却元件长度的总表面积的参数限定以及采用聚乳酸片材,因此并未公开全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并且,证据2、4、6公开的实际上均是过滤元件,即使与证据3结合其也只能替换证据3中的接口过滤栓104,因此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此外,证据7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以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使得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可知,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基础上,维持201280072200.7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4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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