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05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5W1179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192339.1
申请日:2017-09-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建梅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65D81/18(2006.01);B65D43/06(2006.01);B65D51/24(2006.01);B65D85/7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并未给出足够的技术启示应用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的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721192339.1,发明名称为“一种椰子灰冰激淋筒”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3月27日,专利权人为江西天凯乐食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包括冰淇淋主体(1)和冰淇淋盖子(2),所述冰淇淋主体(1)位于冰淇淋盖子(2)底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冰淇淋盖子(2)包括滑扣(3)和盖帽(4),所述盖帽(4)设置在滑扣(3)顶端,所述滑扣(3)底端向内设置有卡槽(5),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加强筋(6),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7),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7)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盖帽(4)顶端表面设置有施力片(8),所述施力片(8)一侧设置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盖帽(4)固定连接,所述施力片(8)与盖帽(4)相接触的一侧通过断裂线连接,所述断裂线可以是由裂纹、切纹或切口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扣(3)形状设置为梯台形,所述盖帽(4)形状设置圆锥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5)形状设置为L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筋(6)外壁涂设有防锈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椰子灰冰淇淋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冰淇淋主体(1)顶端设置有与卡槽(5)相匹配的卡扣,所述卡扣与冰淇淋主体(1)一体化设置。”
针对本专利,江西康怡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4年08月05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4-215502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2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17-109789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0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0日,公开号为MU8701418-1U2的巴西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21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6日,公开号为CN1019853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公告号为CN20246437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特征 “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7)内部”不清楚,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6也未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未能克服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此外,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所述施力片(8)一侧设置有连接板”也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卡扣的技术特征,而卡槽需要和卡扣配合才能实现紧固冰激淋主体,防止冰激淋损坏,从而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加强筋(6),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②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7);③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7)内部。但上述区别①在证据1基础上容易想到,同时,证据2公开了“所述盖帽侧壁内部设置有加强筋”,在此基础上,将加强筋两侧与滑扣一侧固定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区别②在证据3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③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区别在于①涉案专利为冰淇淋筒;②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 ③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7),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7)内部。但区别①被证据1公开,在证据2基础上容易想到区别②,区别③在证据3基础上容易想到,属于本领域用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5和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5或常规技术手段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事项如下:
请求人明确其具体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一致;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本专利滑扣底端卡槽的设置与证据1、证据2的设置无差别,证据1或2给出了在盖子上设置加强筋的启示,其位置属于常规选择。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的上盖卡和结构相同,均无卡槽结构,且未在盖子侧壁内部设置加强筋;本专利加强筋需要贯通盖子在加强筋两端与滑扣结合,而证据2的盖顶部结构属于凸透镜结构,需要从上方观察内容物,因此未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请求人表示: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同时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7)内部”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6未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所述施力片(8)一侧设置有连接板”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加强筋(6),所述加强筋(6)两端与滑扣(3)一侧固定连接,所述盖帽(4)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7),所述加强筋(6)设置于冰块层内部”,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的示意可知,加强筋设置在盖帽侧壁内部,盖帽设置在滑扣顶端,根据盖帽、滑扣以及加强筋的相对位置,可清楚理解“加强筋两端与滑扣一侧固定连接”的含义,即加强筋的端部与滑扣侧边连接,二者为固定连接关系,此外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所示冰块层的形状、位置和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加强筋设置在冰块层内部”即指加强筋在冰块层结构的内部。
对于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所述施力片(8)一侧设置有连接板”,专利权人明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所示施力片8左侧的小长方块即为连接板。经查:权利要求2限定“施力片一侧设置有连接板,所述连接板与盖帽固定连接”、“施力片与盖帽相接触的一侧通过断裂线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以及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作为需要依靠外作用力从断裂线位置断裂的“施力片”,其连接连接板的“施力片一侧”即为附图5所示的非断裂线连接处,因此上述特征是清楚的。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有关卡扣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为解决冰激淋相互挤压或者长时间运输造成冰激淋损坏或者融化的问题,提出了一种椰子灰冰激淋筒的方案,根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通过滑扣的设置,有利于紧固冰激淋主体,防止脱落,通过加强筋的设置,有利于阻止外界作用力,防止挤压损坏冰激淋,通过冰块层设置,减慢冰激淋的融化速度,从而达到了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从整体上反映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1请求人认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椰子灰冰激淋筒。证据1公开了一种冷点心和用于冷点心的卷筒及冷点心用包装容器,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1第0010-0023、0027段,附图1-6及其中文译文):一种冷点心用卷筒,其形状可成形为新颖且富于变化的形状,从而使冷点心的商品价值得以提高,同时,此卷筒的保形性好,可将软冰激淋类顺畅放入。该冷点心用卷筒A通常被放入另外成形的合成树脂制的包装容器6(相当于本专利的冰激淋筒),该包装容器6由卷筒形容器本体6a(相当于本专利的冰激淋主体)及其上表面所盖的盖子6b(相当于本专利的冰激淋盖子)构成,本体位于盖子底端,如图2、5所示,容器本体上端在盖上盖子后,与盖子交界位置交叠扣合,盖子包括滑扣(附图标记7位置)和盖帽,盖帽设置在滑扣顶端。盖子大体上透明,呈向上膨起、下面开放的圆顶状,外周面上设有多根膨起的突条10从上部的中心放射状且等间隔设置,使其圆顶结构变得坚固。该种冷点心用卷筒被密封在包装容器内运输,很卫生,形状也很整齐。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1)冰激淋筒为椰子灰,所述滑扣底端向内设置有卡槽,盖帽侧壁内部设置有加强筋,所述加强筋两端与滑扣一侧固定连接,盖帽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加强筋设置在冰块层内部;而证据1是盖子外周面设置突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避免冰激淋在储藏或运输中相互挤压损坏、融化。
证据2涉及一种容器,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3页实施发明的方式部分及其中文译文,附图1-7):该容器盖体的上面部20上形成凸透镜,盖体的侧面部22上,多个突条部26在周方向上打开间隔形成,通过突条部,侧面部的刚性得以提高。
虽然证据2的侧面部形成有起加强作用的突条部26,但该盖体侧面部位置的突条部与盖体为一体化设计,且证据2的发明目的主要在于“在未开封状态下,从上方观察时,能够充分放大内容物使之容易观察”,并通过在透明合成树脂制的盖体顶部设置凸透镜的技术实现上述目的,即其盖体顶部不会考虑额外设置加强筋,因此该证据未给出在盖体的“侧壁内部设置加强筋,所述加强筋两端与滑扣一侧固定连接”的技术教导。
证据3涉及一种保温包装,更具体地说涉及冰激淋或冷冻食品,该证据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说明书倒数第5段,附图2、3):中空主体(3)的内壁与盖子之间的空间可以填充任何提供低导热性的材料。虽然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冰激淋或其他冷冻食品随环境的温度变化,该证据给出了在盖子的内壁和外壁之间设置低导热率介质的技术教导,但该证据也未给出设置有关加强筋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有关加强筋设置位置、方式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通过区别技术特征的整体运用,即通过在椰子灰冰激淋筒的盖帽侧壁内部设置加强筋以及冰块层的方式,抵抗外界作用力,防止了冰激淋的损坏,并减慢了冰激淋的融化速度,取得了积极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2请求人还认为,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又查:
证据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该容器可以容纳例如蛋糕等西点和水果等食品,具备容器主体10(相当于本专利的冰激淋主体)和盖体12(相当于本专利的冰激淋盖子),盖体12包括平板装的上表面部20、侧面部22(两部分共同相当于本专利的盖帽)、嵌合部24(相当于本专利的滑扣),嵌合部包括向外侧突出的部分28(对应于本专利的卡槽)以及筒部30,筒部30形成向内侧弯曲的突出部32,由此嵌合部可以与主体的凸缘部可装卸地嵌合。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一种椰子灰冰激淋筒,加强筋设置在盖帽侧壁内部,所述加强筋两端与滑扣一侧固定连接,盖帽侧壁内部设置有冰块层,加强筋设置在冰块层内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冰激淋筒的盖子,避免冰激凌融化。
证据1、3公开内容如上文所述,均未给出在盖帽侧壁内部设置额外的加强筋的技术启示。此外,虽然证据3给出了在盖子的内壁和外壁之间设置低导热率介质的技术教导,但证据2为实现容易从上部观察的发明目的,盖体12的上表面部为凸透镜形式,为透明材质,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在此位置设置冰块层,因此证据3也未给出在整个盖子侧壁间设置冰块层的技术启示。
因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的整体运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如上文所述积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3 从属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椰子灰冰激淋筒作出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19233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