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同层排水接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同层排水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96
决定日:2019-10-08
委内编号:4W108666、4W108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10605019.0
申请日:2010-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南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国强 刘德明
主审员:王冬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3C1/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地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605019.0,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同层排水接头,由立管排水连接件、阳台排水连接件构成,其特征在于,立管排水连接件为柱状空腔,阳台排水连接件为柱状且下端封闭的空腔,阳台排水连接件位于立管排水连接件侧边,立管排水连接件与阳台排水连接件的一侧联通构成一体结构,立管排水连接件为柱状空腔,上、下两端分别与排水立管连接,水封体装置和地漏体均位于阳台排水连接件内,阳台排水连接件中空且下端封闭,上端有开口,在阳台排水连接件与立管排水连接件的联通口处的地漏体内部设置有水封体装置,地漏盖板位于水封体装置上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地漏体内的水封体装置内有防溢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防溢装置位于水封内壁,并与水封相互独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地漏体上方有洗衣机排放水管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立管排水连接件和阳台排水连接件的外壁分别有外凸的环壁阻水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阳台排水连接件上部连接有法兰,法兰上有孔,并与法兰盖上的孔一一对应,螺栓通过法兰和法兰盖上的孔密封连接法兰和法兰盖,在法兰和法兰盖之间有环壁阻水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法兰压盖的内壁设有螺纹,地漏体的外壁上设置有螺纹,地漏体与法兰压盖通过螺纹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地漏体与地漏体内的水封体装置相互独立,地漏体外壁与法兰压盖通过螺纹固定连接于阳台排水连接件内,地漏体的内壁光滑壁,下端有限位装置,水封体装置的外壁有凹槽,凹槽内设有橡胶圈,水封体装置外壁与地漏体的内壁间通过橡胶圈密封。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阳台排水连接件上端开口的内壁上、水封体装置的上端外壁上均设有螺纹,水封体装置与阳台排水连接件上端通过螺纹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阳台排水连接件上端开口内壁上设有螺纹,水封体装置由调节套和水封体组成,调节套外壁上有螺纹,该螺纹与阳台排水连接体上端不封闭口的内壁上螺纹配套密封,调节套内壁光滑与水封体的外壁靠挤压水封体凹槽内的橡胶密封圈密封,水封体上端设有地漏盖,地漏盖下端的外壁有螺纹,水封体上端的内壁有螺纹,地漏盖下端外壁的螺纹与水封体上端内壁的螺纹连接,地漏盖上端有拉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立管排水连接件的柱状空腔为中部空腔直径大于两端的扩容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层排水接头,其特征在于,立管排水连接件空腔内壁有导流叶片。”
湖南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11和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附件2及公知常识结合、附件3和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韩国专利,专利公告号为KR200164261Y1,公告日为1999年1月25日;
附件2:韩国专利,专利公开号为KR200360042Y1,公开日为2004年8月25日;
附件3:中国专利,专利公告号为CN201649203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
附件4:中国专利,专利公开号为CN201610590U,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附件5:中国专利,专利公开号为CN2746010Y,公开日为2005年12月14日;
附件6:中国专利,专利公开号为CN101922180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山西泫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1和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附图无法表明说明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国专利,公开号为CN101608465A,公开日2009年12月23日;
证据2:《建筑同层排水系统技术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施行日2008年12月1日;
证据3:中国专利,公开号为CN201028224Y,公开日2008年2月27日;
证据4:中国专利,公开号为CN1944817A,公开日2009年2月18日;
证据5:国家标准GB/T12772-2008,《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管件及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证据6:中国专利,公开号为CN201517228U,公开日2010年6月30日;
证据7:行业标准CJT186-2003,《地漏》,施行日2003年;
证据8:《建筑排水设备附件选用安装》,统一编号GJBT-776,图集号045301,实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8月15日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合并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第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11和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结合、附件2及公知常识结合、附件3和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4和附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围绕第一、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故附件1和2公开的内容以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相应地技术启示,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该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同层排水接头,附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建筑的各楼层排水/管道用集水支柱,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支柱套(200),支柱套200包括右侧腔(相当于立管排水连接件)、左侧腔(相当于阳台排水连接件),左侧腔位于右侧腔侧边,左侧腔与右侧腔的一侧联通构成一体结构,右侧腔为柱状空腔,从附图4a截面图可以看出,所述左侧腔与右侧腔之间的侧壁上端开口,下端封闭,排水需要越过下端封闭进入右侧腔,从而形成水封,右侧腔上下两端分别与管道(140)连接,在左侧腔内安装有支柱本体(110)(相当于地漏体)和水封体装置(113),所述水封体装置(113)设置在左侧腔和右侧腔的联通口处处,在水封体装置(113)上安装有盖子(C)(相当于地漏盖板)。因此,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附件2与本专利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附图3显示其设有一个水封体装置形成的水封构造,下方必然不会再有水封结构,构成水封构造,否则违反“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部件不得有双水封”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阳台排水连接件“下端封闭,上端有开口”的技术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从附件2附图4a截面图可以看出,所述左侧腔与右侧腔之间的侧壁下端存在向上凸出的挡板,箭头显示排水需要越过下端挡板进入右侧腔,从而形成水封,故能够认定附件2公开了上述“上端开口,下端封闭”的技术特征;其次,专利权人认为双水封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但附件2为韩国专利文献,显然不受我国国家标准的限制,不能据此否认附件2明显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合议组不予支持。
附件2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在水封体装置(113)内安装有防溢装置116;在盖子(C)(相当于地漏盖板)上连接有洗衣机排水管的连接管(C’),则在所述地漏体上方必然有洗衣机排放水管接口。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立管排水连接件和阳台排水连接件的外壁分别有外凸的环壁阻水环。附件3公开了主体1的外部还附着了止水环3(相当于环壁阻水环),其作用一是使之与混凝土结合更紧密,二是延长渗透增加渗水阻力,达到防渗目的,可见,附件3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相同,附件3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此外,在排水管外壁设置环壁阻水环用于防渗水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阳台排水连接件连接方式的限定,但法兰连接和螺纹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涉及一种排水管接头,并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排水管接头具有连接排水立管用的上部和下部开口连接部1和2,接在该上部开口连接部1的下部而构成的直径大于所述排水立管的圆筒部3,在该圆筒部3的下部往下减径的同时接到下部开口连接部的锥状筒4;在圆筒部3内设置有倾斜板6、堵水板7(相当于导流叶片)。可见,附件5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附件5所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10605019.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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