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磁吸连接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磁吸连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09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5W117144
优先权日:2016-11-22
申请(专利)号:201721576118.4
申请日:2017-1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晨讯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汝良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林甦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13/62,H01R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也无证据证明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576118.4,优先权日为2016年11月22日,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7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插进电子设备的磁吸公头和传输装置,所述传输装置包括与所述磁吸公头磁吸连接的输出部,所述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设置有电极触点、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及第一磁性元件,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之另一者上设置有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对应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第三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并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为圆柱形结构,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为圆环形金属触片。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具有弹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同为圆环形结构,且其外部设置有保护套,所述保护套设置为圆柱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二磁性元件之间设置有绝缘胶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输装置还包括连接所述输出部的传输线,所述传输线的另一端连接有插头,所述传输线包括线体和连接在线体上并与所述输出部相连的连接头,所述连接头内设置有PCB板,所述PCB板和所述传输线电性导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顶针为两根,所述第三顶针为三根,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分布在所述PCB板的两侧并与所述PCB板电性导通。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吸公头上设有绕着电极触点依次同心圆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三触片和第四触片,所述第四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间距离大于所述第三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之间的距离也大于所述第二触片与所述电极触点之间的距离,所述输出部设有与所述第三触片和第四触片相配合的第四顶针和第五顶针,所述第五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与第四触片到所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所述第四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与第三触片到所述电极触点的距离相当。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磁吸连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部还包括固定所述第一顶针、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的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包括端面,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凸出于所述端面。”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 1、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385151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670699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670700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2日;
对比文件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509596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
对比文件5: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5610217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25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包含两种解释,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相互绝缘的第一触片、第二触片以及第一磁性元件”,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分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对比文件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5281116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7: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05509172U,其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磁吸连接装置包括了传输装置;(2)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还包括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相互绝缘的第二触片,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另一者上还包括与第二触片对应的第三顶针,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是“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以设置为至少两根”的意思,因此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6中的母端2是设置在终端产品上的插孔端,而本专利中的磁吸公头20是用于插进终端产品中,也即插进设置在终端产品上的母端2上的,因此对比文件6中的母端2和本申请中的磁吸公头20不是同类型的产品,并不能简单的等同,因此,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吸附式连接器和权利要求1保护的磁吸连接装置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因此不能将对比文件6与对比文件7结合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3、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4、6-7、9-10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无法与对比文件1-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对比文件5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无法与对比文件1-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同样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无效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授权公告日均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7的公开日期/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记载了“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为圆柱形结构所述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其中,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至少设置为两根至少包括两种解释,即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至少设置为两根,或者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设置为一根,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相关限定内容为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以设置为至少两根,而并无设置为一根之意,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清楚。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2中相关记载的理解,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为第二顶针和第三顶针可以设置为两根或者两根以上,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清楚,请求人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吸式数据线插头连接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21段,附图1-4):其包括与线缆连接的连接器主体1和可分离的插头本体2,所述连接器主体1具有一筒状外壳11,筒状外壳11内部安装有端子安装座12,端子安装座12内部设有数个弹性接触端子13,在端子安装座12的前部外围安装有一环形磁铁14,且弹性接触端子 13的外端部穿出端子安装座12的外端面并突出于环形磁铁14的外端面,环形磁铁14的外形与筒状外壳11的内部形状相当,环形磁铁14的外壁与筒状外壳11的内壁接触;所述插头本体2的前端为与外部设备连接的插接部21,插头本体2后端面具有与连接器主体1上的弹性接触端子13位置和数目相对应的、外露的端子接触面22,插头本体2的后端外围安装有一个与连接器主体1中的环形磁铁14相对应的环形铁块23,环形铁块 23的后端面形状与环形磁铁14的外端面形状相当,环形铁块23的外形与筒状外壳11的内部形状也相当,使用时,插头本体2的后端 可利用环形磁铁14与环形铁块23的吸力作用自动相吸、连接,使插头本体2的后端插入连接器主体1的筒状外壳11中,从而使的插头本体2后端面的端子接触面22与连接器主体1的弹性接触端子13 抵触、导接,实现电连接和数据传输。较佳地,所述连接器主体1中的弹性接触端子13呈一排布置于连接器主体1的正中位置,对应地,插头本体2的端子接触面22也呈一排布置于插头本体2的后端面正中位置,因此连接器主体1无论正接或者旋转180°反接均可与插头主体2实现导接。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器主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输装置和输出部,对比文件1中的插头本体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吸公头,对比文件1中的弹性接触端子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第三顶针,对比文件1中的端子接触面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铁块2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磁性元件,对比文件1中的环形磁铁1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磁性元件。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且相互绝缘的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及第一磁性元件,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之另一者上设置有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第二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对应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第三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所述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2)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吸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触并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所述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磁吸充电装置,结合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8]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可知,第一正电极12和第二正电极22通过磁性相吸导电接触,第一负电极13和第二负电极23通过磁性相吸导电接触,第一正电极12与第一负电极13绕一个中心呈同心圆分布,第二正电极22与第二负电极23亦绕一个中心呈同心圆分布。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磁吸充电装置,结合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可知,第一正电极12和第二正电极22通过磁性相吸导电接触,第一负电极13和第二负电极23通过磁性相吸导电接触,第一正电极12与第一负电极13绕一个中心呈同心圆分布,第二正电极22与第二负电极23亦绕一个中心呈同心圆分布。由于第一正电极12与第一负电极13呈同心圆分布,第二正电极22与第二负电极23亦呈同心圆分布,可从任意方向将充电头20快速与充电座10配对。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还包括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相互绝缘的第二触片,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另一者上还包括与第二触片对应的第三顶针,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并且也未具体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或者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2-2、以对比文件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吸附式连接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24段,附图1-4)公端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部)、母端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磁吸公头)、母端第一触点2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触片)、母端第二触点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极触点)、母端磁吸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磁性元件)、公端第一触点1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顶针)、公端第二触点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顶针)、公端磁吸体1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磁性元件);结合附图1-附图2可知,母端第一触点21为环形触带,母端第二触点22设置在母端第一触点21的圆心25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设置有电极触点、以及与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第一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公端第一触点11与母端第一触点21相对应地周向分布,公端第二触点12对应圆心25处的母端第二触点22设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之另一者上设置有与所述电极触点、第一触片和第一磁性元件对应的第一顶针、第二顶针和第二磁性元件),将公端1上的公端第一触点11与母端2上的母端第一触点21对应,将公端1上的公端第二触点12与母端2上的母端第二触点22对应(相当于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二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到第一顶针的距离跟第二磁性元件到电极触点距离相当);并在公端磁吸体13与母端磁吸体23的磁吸力作用下,磁吸力能够引导公端1与母端2连接,实现电能、数据的传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磁性元件与第二磁性元件磁力连接后,所述第一顶针和电极触点相接处实现充电功能,所述第一触片和所述第二顶针接触并电性导通)。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磁吸连接装置包括了传输装置;(2)磁吸公头和输出部之一者上还包括以电极触点为圆心的不同同心圆环上设置相互绝缘的第二触片,所述输出部和磁吸公头另一者上还包括与第二触片对应的第三顶针,第二触片到电极触点的距离跟所述第三顶针到第一顶针的距离相当,第二触片和第三顶针接触并实现数据传输导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6、7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常用结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所有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做出如下无效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576118.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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