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状过滤器以及制造该过滤器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管状过滤器以及制造该过滤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8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4W108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80035111.4
申请日:2007-09-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新乡市宇航滤器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6-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ACS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玉娟
国际分类号:B21D31/04(2006.01)B01D46/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制造管状过滤器的网形金属板在堆叠、卷曲、卷绕或其他重叠关系放置时,规则的穿孔会使穿孔嵌套起来。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管状过滤器以及制造该过滤器的方法”的200780035111.4号PCT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09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9月21日、2006年10月14日, 专利权人为ACS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管状过滤器,包括网形金属板,所述网形金属板具有多排开口,当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所述多排开口布置成减小嵌套,所述网形金属板卷绕成管,并经焊接而固定其管状取向,其中:
(a)所述网形金属板形成为单块;
(b)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以在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减小嵌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由卷绕起来的过滤器的所述网形金属板的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的函数而变化,以使径向邻近的开口不嵌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网形金属板包括没有开口的区域。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是汽车安全气囊的过滤器。
5. 一种制造过滤器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提供具有宽度和轴线的金属板;
(b)在所述金属板内形成狭缝并沿所述金属板轴线方向拉伸所述狭缝,以形成具有多排开口的网形金属板;
(c)从步骤(b)中形成的所述网形金属板中切割出较小的网形金属板;
(d)步骤(c)中所述较小的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而形成管;以及
(e)用焊缝固定步骤(d)的所述管;
其中,在步骤(b)中,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以在所述较小的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而形成管时减小嵌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由卷绕起来的所述较小板的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的函数而变化,以使径向邻近的开口不嵌套。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所述金属板以可变的速率馈送,以改变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较小的网形金属板包括没有开口的区域。
9. 如权利要求5、6、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器是汽车安全气囊过滤器。”
针对本专利,新乡市余杭滤器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具体地,(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管状过滤器,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造过滤器的方法,二者保护的主题名称不一致,(2)权利要求1和5的前序和特征部分没有划界,(3)权利要求用语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的“多排开口”位置不清楚,也没有给出如何布置多排开口减小嵌套,同时“管状取向”概念模糊,以及“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的含义不清楚,也不清楚如何在自身上卷绕时减小嵌套,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的“具有宽度和轴线”、“多排开口”、“较小的网形金属板”以及“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减小嵌套”不清楚,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可变的速率馈送”含义不清楚。2.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金属板多排开口的位置和结构、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开口的大小、开口的几何形状,因此无法实现减小嵌套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没有记载通过改变板馈送通过设备的速率、改变冲切的速率、拉伸量,和/或板被可选地弄平的量的技术特征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较小的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如何形成管时减小嵌套。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网形金属板具有多排开口,当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所述多排开口布置成减小嵌套,所述网形金属板卷绕成管,并经焊接而固定其管状取向”这部分没有在说明书中描述过,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金属板上的多排开口的位置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中,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恰当地增大。同时,“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以在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减小嵌套”也未在说明书中描述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和4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未披露其是否能实现发明目的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5的步骤a未记载在说明书中,步骤b形成具有多排开口的网形金属板,没有明确其开口的设置位置,说明书给出的信息也不充分,步骤c、d和e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7-9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未披露其是否能实现发明目的达到的技术效果,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说明书第0029、0030段未清楚完整公开给定部分定义的圆周长的函数公式,以及未对冲切工具的加工工艺进行清楚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相应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1535095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1:涉案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包括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
补充证据2:涉案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补充证据3:涉案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补充证据4:涉案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补充证据5: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24日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
请求人除坚持请求书中的意见外,还认为:将补充证据1中包含的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译文与补充证据5的权利要求1-10相比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请求人补充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合议组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26日针对上述请求书进行了意见陈述,其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的保护主题清楚,且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是否划界准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没有关联性,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知晓权利要求1中的“减小嵌套”、“管状取向”以及“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的含义,对于权利要求2、5、6和7中的相应技术术语也是清楚的;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至少在于“当板堆叠、卷曲、卷绕或其他重叠位置关系放置时,规则的穿孔会使穿孔嵌套起来,毛刺的存在会使结构锁定在嵌套的构造中”,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网形金属板形成为单块”、“当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所述多排开口布置成减小嵌套”、“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以在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减小嵌套”等技术特征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也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3.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9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4.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与此同时,本专利的说明书也就此给出了多种实施例,故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5.判断本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所依据的文本应为本专利的授权文本,而非专利申请过程中提交的文件,故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无效的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基本同书面意见,请求人表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涉及比对的权利要求分别为补充证据1涉及的权利要求以及补充证据5中涉及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对照页中的权利要求1-10,并表示补充证据5中的权利要求1-10不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补充证据2-4用于证明补充证据1和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以及补充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相应部分定于的周长的函数”,专利权人表示,开口的间距是周长的函数,随着周长发生变化,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是指从网形金属板的原点到相应开口的地方的周向长度,相应开口的地方可以是相应开口间的任何距离处,说明书对函数也有具体说明。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本专利的说明书,补充证据1-5为在本专利申请阶段,专利行政部门与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及提交权利要求书,补充证据2-4用于证明补充证据1和5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以及补充证据1和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鉴于已经认可补充证据1和5的真实性,故不再对补充证据2-4进行评述。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5所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前序和特征部分划界不清,导致二者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判断其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权利要求1和5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管状过滤器和一种制造过滤器的方法,二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二者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因此,请求人关于二者保护主题的不同进而认为权利要求1和5不清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从其整体的技术方案判断,权利要求的前序和特征部分的划界是否准确不影响其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故对于请求人的这一观点,合议组也不予支持。
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03]段所述“当板堆叠、卷曲、卷绕或其他重叠关系放置时,规则的穿孔会使穿孔嵌套起来”,故权利要求1中的“嵌套”应是指处于重叠位置的板中的相应穿孔会彼此嵌套,而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减小嵌套”即是指处于重叠位置的板中的相应若干穿孔发生嵌套的可能性减小。至于减小嵌套的方式,权利要求1中已限定“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而这些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且可实施的。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管状取向”,合议组认为,是指过滤器是管状的形式,因此,含义清楚、明确。
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由卷绕起来的过滤器的所述网形金属板的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的函数而变化,以使径向邻近的开口不嵌套”,是对使得径向邻近的开口不嵌套的又一技术手段进行了限定,具体为,使得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由卷绕起来的过滤器的所述网形金属板的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的函数,也即开口的间距随着周长发生变化,而所述相应部分则是指卷绕起来的网形金属板的相应的相邻开口之间的某位置处的周长,而说明书[0022]段也给出了具体的函数类型。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中的“具有宽度和轴线”是对金属板的形状的限定,表示该金属板具有宽度和轴向上的长度,技术特征“形成具有多排开口的网形金属板”表示网形金属板上形成有多排开口,而权利要求5中出现的“较小的网形金属板”是指从与其相比“较大”的网形金属板上切下的“较小”的网形金属板,因此,“较小”具有比较的对象,其含义是清楚的。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中其它技术特征不清楚的主张,如前所述,在对权利要求1的相应技术特征的评述中可知,其含义也是清楚的。
故,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清楚。鉴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如前所述的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5中已有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7中的“金属板以可变的速率馈送”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可变的速率即变化的速率,其目的是为了金属板在加工过程中,以变化的速率发生位移,在其上形成间距不同的多排开口。因此,权利要求7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制造管状过滤器的网形金属板在堆叠、卷曲、卷绕或其他重叠关系放置时,规则的穿孔会使穿孔嵌套起来。本专利通过在网形金属板上形成间距可变的开口等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再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管状过滤器,其中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所述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所述开口的大小、以及所述开口的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是变化的,以在所述网形金属板在自身上卷绕时减小嵌套”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又查,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造过滤器的方法,其中也记载了相应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5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金属板多排开口的位置和结构、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开口的大小、开口的几何形状,因此无法实现减小嵌套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5没有记载通过改变板馈送通过设备的速率、改变冲切的速率、拉伸量,和/或板被可选地弄平的量的技术特征等。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请求人主张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要求等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而这些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熟知的,毋需记载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
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制造过滤器的网形金属板处于重叠状态时发生嵌套,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即为在网形金属板上形成的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大小、几何形状中的至少一种发生变化,从而使得穿孔不规则,避免嵌套的发生。权利要求1-4和权利要求5-7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管状过滤器和制造过滤器的方法,其以说明书为依据,对上述的技术手段进行了限定,其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和具体实施例部分均有相应的描述和说明。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3-9不能达到本专利发明目的所称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这些权利要求均包含如何减少网形金属板嵌套的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相应的发明目的。故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5.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如前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防止制造管状过滤器的网形金属板在堆叠、卷曲、卷绕或其他重叠关系放置时,规则的穿孔会使穿孔嵌套起来。本专利通过在网形金属板上形成间距可变的开口等技术手段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也均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已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清楚完整公开给定部分定义的圆周长的函数公式,以及未对冲切工具的加工工艺进行清楚的说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使得多排开口之间的间距作为由卷绕起来的过滤器的所述网形金属板的相应部分定义的周长的函数,也即开口的间距随着周长发生变化,而所述相应部分则是指卷绕起来的网形金属板的相应的相邻开口之间的某位置处的周长,说明书[0022]段也给出了具体的函数类型。而冲切加工的具体工艺条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有详细说明,例如说明书第[0028]段-[0030]段。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故,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主张,补充证据5所附权利要求修改对照页中的权利要求1-10与补充证据1中涉及的本专利原始公布的权利要求为比对基础。
对此,合议组认为,补充证据5涉及的权利要求1-10并非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9,判断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比对的基础应为授权公告文本中涉及的权利要求,故请求人主张的比对基础有误,合议组对其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80035111.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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