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4
决定日:2019-09-30
委内编号:5W1170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312197.8
申请日:2017-10-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雅然(身份证号: N224502854)
授权公告日:2018-06-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许艳
合议组组长:王滢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3K37/08(2006.01)B08B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一般应宽泛地理解为本领域的惯常含义,但是若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该技术术语进行限制或改变,例如已经明确将其包含的某一技术含义排除,则不宜再将具有该技术含义的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授权公告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的第20172131219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部(1)和刷毛(2),所述安装部(1)包括与枪体配合的安装块(11)和连接所述安装块(11)和所述刷毛(2)的安装管(12),所述安装块(11)套入所述安装管(12)一端紧密配合安装,所述刷毛(2)对摺穿入所述安装管(12)另一端,并通过压合所述安装管(12)安装;所述刷毛(2)为柔性导电材料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刷毛(2)采用碳纤维材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管(12)采用薄壁金属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管(12)采用铝质薄壁短管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块(11)为内螺纹环状结构或外螺纹凸台结构。”
针对本专利,杨雅然(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号CN20746876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06日、授权公告号CN20178223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21日、公告编号TW351093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授权公告号CN103181678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证据2以及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2披露,故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公开,故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4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放弃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放弃证据2至4作为证据使用,仅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具体采用证据1的附图1对应的实施例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中关于所述刷毛对摺穿入所述安装管的另一端,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枪体结构没有限定作用,证据1中的多头转接件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块,套管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安装管,证据1中的多头转接件与套管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即公开了本专利相应部件之间的紧密配合安装。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报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焊道处理毛刷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71]-[0078]段以及附图1-3):焊道处理毛刷结构100,包括一握管1、一多头转接件2、一塞件3、以及至少两毛刷组件4;握管1为中空管体,且底端为外螺纹结构;握管1的上部套接一圆环盘5,而握管1邻近圆环盘6处,且在圆环盘6邻近多头转接件2的一侧套设有一O型环63,以避免焊道处理液体回流。多头转接件2具有一本体21、一连接穿孔22以及至少两出口部23,连接穿孔22穿设在本体21中央处且为内螺纹结构,握管1位在本体21上方且握管1的底端(外螺纹结构)与连接穿孔22(内螺纹结构)可拆卸地连接并连通(相互螺接),各出口部23设置在本体21的底端并与连接穿孔22连通,也就是说,连通穿孔22透过流道24与各出口部23连通;另外,各出口部23为外螺纹结构,且各出口部23套设有一0型环25;塞件3可拆卸地塞设在连接穿孔22的底端,握管1底端与塞件3相互间隔设置.其间形成有一容置空间;至少两毛刷组件4相对所述的至少两出口部23可拆卸地连接且连通:而各毛刷组件4包括有一套管41及一毛刷42,套管41的顶部可拆卸地与相对应的出口部23连接并连通,毛刷42为碳纤维所制,并与套管41的底端连接。在本第一实施例中,所述的至少两出口部23系从本体21的底侧朝下延伸设置,且所述的至少两出口部23的数量为二,所述的至少两毛刷组件4的数量为二,两出口部23相互间隔设置使连接穿孔22位在其间,也就是说,两出口部23分别位在连接穿孔的不同边。另外,本实用新型的焊道处理毛刷结构100更包括一套件5,套设在多头转接件2外,并将各毛刷组件4邻近多头转接件2的一部份套在其内:其中,套件5包括一上套体51及一下套体52,上套体51与下套体52相互嵌接固定,上套体51与下套体52嵌接触之间更设置有一0型环5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证据1的焊道处理毛刷结构即对应于本专利的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证据1的多头转接件2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块,套管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管,二者之间的螺纹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的紧密配合安装。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一般应宽泛地理解为本领域的惯常含义,但是若本专利的说明书已对该技术术语进行限制或改变,例如已经明确将其包含的某一技术含义排除,则不宜再将具有该技术含义的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纳入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02]段记载,“现有技术的焊道处理机的枪头是采用一体式设计,将一铜件车成前端为薄壁空槽形状以容纳刷毛,后端车成带螺牙结构用于连接固定,此设计的加工程序较为复杂,对壁厚的一致性需求高,薄壁太厚则难以夹持,太薄容易在夹持过程中破裂,加工成品率低、成本高”,以及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第[0010]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采用安装管一端紧密安装套入与枪体配合的安装块,另一端将刷毛对摺穿入并压合安装管安装的设计,其结构简单、生产效率高、加工成本低,且使用寿命长”,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本专利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连接刷毛与枪体的安装部的一体式结构,因安装部后端设置有螺纹,而产生的缺陷,将安装部设置为由安装块与安装管形成的分体结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安装管与安装块之间的紧密配合应理解为二者之间为过盈配合,安装管与安装块共同形成了安装部。
再者,证据1中,套管41后端车有螺纹,其与多头转接件2相连,其多头转接件2设置的目的是用于安装多个毛刷组件4,而本专利的安装头的设置是为了与安装管分离设置,枪体与安装头连接,而不再与安装管连接,这是出于加工工艺的角度考虑。故证据1的多头转接件并不相当于本专利的安装头,证据1中套管后端车有螺纹正是本专利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即一体式安装结构,该方案已被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
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刷毛对摺穿入所述安装管的另一端”对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没有限定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焊道处理枪枪头结构,根据权利要求1的限定,该枪头包括安装部和刷毛,权利要求1进一步对刷毛进行了限定,即“刷毛对摺穿入所述安装管的另一端”,因此,在本案中,其刷毛为枪头的组成部件,其结构当然对其所要保护的枪头有限定作用。
故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由安装块与安装管组成的安装部的结构以及二者的连接关系,也未披露对褶穿入所述安装管另一端的刷毛结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72131219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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