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00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107011.3
申请日:2018-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11-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苗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E01B2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107011.3,申请日为2018年1月22日,专利权人为中唐空铁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包括行走面板(1)及设置于行走面板(1)下方的加强肋(4),其特征在于,所述行走面板(1)与加强肋(4)两者相连所形成的连接体为通过铸造而成或通过锻造而成的整体结构;
所述行走面板(1)的上表面上还设置有呈条状的装配槽(5),所述装配槽(5)的长度方向平行于行走面板(1)的长度方向,且装配槽(5)的一端与行走面板(1)的一端相交,装配槽(5)的另一端与行走面板(1)的另一端相交,所述装配槽(5)位于加强肋(4)的侧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肋(4)的各侧面与行走面板(1)的底面均通过第一倒圆面(2)相接过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倒圆面(2)的曲率半径介于R8至R12之间,所述第一倒圆面(2)包括与加强肋(4)侧面相接的第一相接区域、与行走面板(1)底部相接的第二相接区域、位于第一相接区域与第二相接区域之间的过渡区域,所述第二相接区域与过渡区域均位于加强肋(4)的外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强肋(4)的两侧与加强肋(4)的底面均通过第二倒圆面(6)相接过渡。”
针对本专利,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铁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5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7130552U,申请日为2017年5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和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887643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6646341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927574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5:公开日为1994年12月2日,公开号为FR2705603A1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证据3或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在证据3或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容易得到,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说明书涉及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6月1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一份反证(GB/T 985.1-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于2019年7月4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和反证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具体意见。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专利权人表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并明确反证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证据使用。(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和意见陈述的具体意见。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事实、理由和证据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2、3、5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证据2、3、5的真实性,且证据2、3、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于证据5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5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空铁轨道用型钢。证据2公开了一种耐候钢悬挂式单轨轨道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2段,图1-2):轨道梁包括封闭的顶板1、封闭的腹板2以及开有槽型开口的底板3组成。顶板1、腹板2和底板3(相当于本专利的行走面板1)均采用焊接连接。通常,为了增强底板开口截面的刚度,常见做法是在底板截面上焊接一字型或倒T型纵向加劲肋,由于底板截面为开口型的箱型截面,底板直接承担轨道列车荷载,是整个轨道梁的薄弱环节。焊接纵向加劲肋对开口截面的轨道梁刚度作用提升不大,且焊缝容易疲劳破坏。本实用新型采用预制的锯齿状钢板替代既有方案,钢板最厚处75mm,最薄处32mm,不仅可以有效的改善上述问题,且景观性较好。底板的底部设置为锯齿状钢板(底部锯齿状部分相当于本专利的加强肋4),采用一体成型,这样就避免了存在焊缝,能够彻底消除焊缝疲劳损坏的情况。
经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特征为:①行走面板结构体通过铸造或锻造而成,②行走面板的上表面上还设置有呈条状的装配槽,装配槽的长度方向平行于行走面板的长度方向,且装配槽的一端与行走面板的一端相交,装配槽的另一端与行走面板的另一端相交,装配槽位于加强肋的侧面。
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铸造、锻造和轧制均是制作金属构件的常规方法,对于证据2公开的一体成型的底板3,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常规的铸造、锻造方法制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②,证据5公开了用于两个金属部件的激光焊接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译文第4页及附图1、2):分别将隔板的两端2a和2b与上片1、下板材下表面3装配在一起,在装配处进行CO2激光焊接。如图2所示,在薄板的内表面1a、3a上加工凹槽7,此凹槽7的宽度L对应于隔板2的厚度,将隔板2装配到薄板1的外表面3的每个凹槽7中,以构成I型结构,根据两个轴8a和8b进行焊接,相互倾斜并在上板1的上表面1b水平相交。由附图1可以看出,凹槽的长度方向平行于上、下板的长度方向,且凹槽与上、下板的长度一致,以通长的形式延伸(即公开了装配槽一端与行走面板的一端相交,装配槽的另一端与行走面板的另一端相交)。由此可见,证据5给出了在一个金属部件上设置凹槽用于装配另一个金属部件后再进行焊接连接的技术启示。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连接证据2中的腹板与底板时,为定位装配腹板能够从证据5中获得技术启示,将设置凹槽并插入腹板的方式用于证据2中,同时该凹槽必然会与腹板的位置相对应,而位于加强肋的侧面位置。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锻造、铸造和轧制工艺上不同,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选择锻造和铸造。(2)本专利的装配槽的作用(参见11和26段)是为了避免开设坡口而去开设装配槽,装配槽的宽度宽于导向面板的厚度,装配时导向面板装在装配槽以后具有空隙,起到焊接坡口的作用,达到装配方便、提高制造效率的效果。(3)证据5适用于涡轮喷气发动机结构,和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虽然凹槽或装配槽本身较为常见,但本专利的作用需要结合本专利理解,不能直接从证据5得到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锻造、铸造和轧制均是制造金属构件最常规的方法,不同方法的不同特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的,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不同构件的不同需求必然会选择适当的方法制造,是常规技术手段。(2)根据说明书11段记载,本专利选择开设装配槽取代开设坡口。然而无论开设“坡口”或“装配槽”均需要在金属行走面板上开设槽状构造,其操作步骤并不会因为开设装配槽而减少,也并未带来提高制造效率的效果。基于说明书第11段的内容,需要将装配槽的宽度设置为大于导向面板的厚度,从而在装配后的导向面板和装配槽之间留有间隙作为焊接坡口,使得装配槽既具有定位装配导向面板的作用又兼具焊接坡口的功能;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装配槽的宽度要大于导向面板的厚度,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装配槽并不必然具备提供焊接坡口的功能,其仅可以起到定位并装配导向面板的作用,合议组认为如专利权人的意见将“装配槽的宽度宽于导向面板的厚度”这一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是不恰当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装配槽应按照仅具备定位并装配导向面板的作用来理解。(3)证据5是基于涡轮喷气发动机中的金属部件而设计的两个金属部件之间的焊接方法,众所周知在工业生产的众多领域中都存在需要对金属部件进行焊接连接的操作工艺,虽然针对不同应用场合的不同构件造型会有不同的焊接方式,但金属焊接领域的技术人员为寻找适合的连接方式会在各种可能应用到焊接工艺的应用领域中寻找解决手段,设计空铁轨道的技术人员在焊接轨道时也不会仅局限于轨道的焊接方式中。而证据5给出了在一个金属部件上设置凹槽用于装配另一个金属部件后再进行焊接连接的技术启示,与证据2相结合时并不存在结合上的障碍。基于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加强肋的各侧面与行走面板的底面均通过第一倒圆面相接过渡”、倒圆面的曲率半径和设置位置、加强肋的底面两角也均为倒圆面。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底板的齿状部分两侧均具有倒圆面,并通过倒圆面与底板下部过渡连接;由证据3的附图1、2也可以看出,加劲肋9两侧均具有倒圆面,并通过倒圆面与底板下部过渡连接;此外,在部件的连接转角处设置倒圆面也是本领域为避免应力集中而采用的公知常识。同时,为避免磕碰损伤而产生应力集中将加强肋的底面两角也均设置为倒圆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倒圆角具体的曲率半径介于R8-12之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证据和证据组合方式不再加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82010701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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