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眼镜镜脚更换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01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8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039192.8
申请日:2016-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无锡睿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2C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专利号为ZL201621039192.8、名称为“眼镜镜脚更换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来明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和无锡睿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24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眼镜镜脚更换结构,包括镜框和镜脚,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在镜框和镜脚之间的转接件,该转接件一端与镜框枢接,另一端与镜脚连接;转接件与镜脚连接一端设有凸字形固定孔,转接件上设有一与固定孔连通的侧面孔,在该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镜脚与转接件连接的一端设有一插接头,在插接头上设有一卡块,卡块与插接头对应转接件上的固定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镜脚更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侧面孔设置在转接件的内侧边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镜脚更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接件邻靠镜脚的端面上设有卡扣凸点或卡扣凹槽,相应地,所镜脚邻靠转接件的端面设有卡扣凹槽或卡扣凸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镜脚更换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接件的固定孔包括方孔部和圆孔部,圆孔部对应镜脚的插接头,方孔部对应插接头上的卡块。”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缙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16678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207550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在该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而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书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答复,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转接件的实际所处的位置;该区别与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认定的区别实际作用为增强镜脚与转接件之间连接的稳定性,并不是类似于机械装配过程中消弭装配公差;且在眼镜领域引入一般机械结构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的引证范围。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意见转文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3(编号续前):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7204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补充认为:证据3公开了一种太阳镜,并具体公开了在凸起滑扣221的外表面设置多个凸点321,以增大摩擦力,确保其与滑槽211插接后的牢固度,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之间的区别被证据3公开并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将上述补充意见转文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补充意见,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3中通过增加接触面的粗糙度来增强摩擦力进而增加稳定性,与本专利中实现稳定性的原理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08月21日将专利权人针对补充意见提交的意见陈述转文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评述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与请求书及补充意见的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独立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关于转接件的枢接及插接位置的相关技术特征,即本专利中的转接件与镜框枢接,然后再通过转接件与镜脚插接,证据1中的连接体与脚体枢接,再通过连接件与镜框插接。请求人表示认可该区别,但认为其属于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体现的连接件位于如权利要求方案中的位置,其应用可以降低眼镜的制造成本以及更换成本。另外,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在该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请求人坚持认为,通过塑胶件的弹性挤压方式增加部件之间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3中也是通过凸点的方式增强了两个接触部件的稳定性,因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已经由证据3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针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证据3作为评价其创造性的证据,上述证据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于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证据1-3的真实性。上述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并且该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拆换眼镜脚的眼镜,该眼镜利用插柱与插孔配合对插,并配合利用插柱上的扣部随插柱旋转而与插孔上的扣孔配合扣装,使得眼镜脚可拆换式地连接安装于眼镜主体上,拆装和安装方便,使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随时随地更换眼镜脚的款式、大小以及眼镜的佩戴方式;具体地,其通过设置在镜框上的插柱与设置在连接体中的插孔配合实现拆换,在该插柱的径向上贯穿设置条形通孔,并利用扣部相对条形通孔对称设置,该条形通孔可为扣部提供变形空间,使得两扣部相对插柱具有弹性,以便于使扣部与扣孔扣合连接或脱离扣合。
证据2公开了一种眼镜架,其可通过弹性卡扣定位方式以插拔方式随意更换镜脚或束带,且有效地保证其与镜框可靠、准确地固定;具体地,该眼镜架包括镜框1、缓冲部件2以及与镜脚或束带扣连接组件3,其中连接部件3的一端设有铰接凸块31,与镜框1相应末端铰接,另一端设有开口,沿开口内设有槽道32及槽孔33,槽孔33设于外侧并与槽道32相贯通,槽道32为允许上述镜脚或束带扣端部设置的插块4插入的空间,插块4与卡扣41成台阶型,镜脚或束带扣端部相应设有与槽道长度、大小相等的插块,与连接组件外侧槽孔相应处设有卡扣,通过将插块插入连接组件的槽道时,卡扣与槽孔卡合在一起。
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眼镜镜脚更换结构。该技术方案针对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是现有的眼镜在更换镜脚时需要使用专业工具将枢接镜脚和镜框的螺丝旋上或旋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枢接的连接方式操作不便并且在反复操作后,容易造成螺丝和螺丝孔的配合松动,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使眼镜镜脚的更换更加便捷,使用者可根据需要轻松地更换镜脚的款式和风格(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段)。本专利眼镜包括镜框和镜脚,其通过连接在镜框和镜脚之间的转接件实现镜框与镜脚的便捷拆接和更换,并保证佩戴的稳定性;具体地,该转接件一端与镜框枢接,另一端与镜脚连接;转接件与镜脚连接一端设有凸字形固定孔,转接件上设有一与固定孔连通的侧面孔,在该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镜脚与转接件连接的一端设有一插接头,在插接头上设有一卡块,卡块与插接头对应转接件上的固定孔;该技术方案通过将将插接头和卡块分别对应到固定孔的圆孔部和方孔部上,转动镜脚就可将镜脚和转接件连接,更换镜脚时只需将镜脚旋转然后拔出即可。权利要求书各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进行了限定。
2.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眼镜镜脚更换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可拆换眼镜脚的眼镜,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可拆卸眼镜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39]段,附图1-3):实施例一公开了一种可拆换眼镜脚的眼镜,包括一眼镜主体10和两眼镜脚20;眼镜主体10包括一镜框11和两镜片12,该镜框11的两端面上均凸伸出有插柱13,该插柱13的侧面上向外凸伸出有扣部14,该扣部14的数量不限;该插柱13上径向贯穿形成有条形通孔15,该条形通孔15沿插柱13的轴向延伸,该条形通孔15可为扣部14提供变形空间,使得扣部14相对插柱13具有一定的弹性;该两眼镜脚20分别对应与眼镜主体10之镜框11的两端连接,每一眼镜脚20均包括脚体21和连接体22,该脚体21相对连接体22可转动折叠地安装于连接体22的一端,该连接体22的另一端设置有插孔201,该插孔201与前述插柱13配合对插,该插孔201的内壁面上设置有扣孔202和导槽203,本实施例中设置有两扣孔202,该两扣孔202分别与前述扣部14配合扣装,对应地,插孔201中设置有两导槽203,当插柱13插入插孔201中时,该两扣部14分别位于对应的导槽203中。使用时插柱13插入眼镜脚20的插孔201中,此时该扣部14位于对应的导槽203中,接着,使眼镜脚20转动而使得插柱13在插孔201中相对旋转,该扣部14随插柱13旋转并与对应的扣孔202扣装连接,此时,该眼镜脚20即与眼镜主体10连接固定一起。
由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中的镜框11和脚体21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镜框和镜脚,证据1中的用于连接镜框11和脚体21之间的连接体2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在镜框和镜脚之间的转接件,另外,当插柱13的侧面上向外凸伸出一个扣部14时,由于设置在连接体22的一端的插孔201要与该插柱13配合,该插孔201内壁上就要设置对应的一个扣孔202和一个导槽203,此时,插孔201与该一个导槽203可共同构成一个凸字形的固定孔,即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与镜脚连接一端设有凸字形固定孔,连接体22上与插孔201连通的扣孔20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上的一与固定孔连通的侧面孔,镜框11与连接体22连接的一端设有插柱13,该插柱13上可设有一扣部14,插柱13与扣部14对应连接体22上的由插孔201与导槽203构成的固定孔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镜脚与转接件连接的一端设有一插接头,在插接头上设有一卡块,卡块与插接头对应转接件上的固定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一端与镜框枢接,另一端与镜脚连接,证据1中的连接体一端与脚体枢接,另一端与镜框连接,即权利要求1的转接件和镜框通过枢接形成一个使用时不容易拆卸的整体,眼镜腿插接在其转接件上,使用时眼镜腿本身容易从镜框和转接件的整体上拆卸更换,而证据1中的转接件和眼镜腿通过枢接形成一个使用时不容易拆卸的整体,眼镜框插接在其转接件上,使用时,眼镜腿和转接件一起从镜框下拆下更换;(2)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上设置“侧面孔”,即孔的位置位于转接件侧面,且该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证据1中的扣孔设置在连接体的上下表面,且没有凸起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被更换部件的结构并增加插接组件部件之间的稳定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两个部件的连接件选择枢接在其中哪一个部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制造成本、组装的便捷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认为:在具体设置插接结构的对应孔的位置时,依据插接方式和旋转角度选择适当的孔的位置也属于本领域的惯常选择,且通过塑胶件的弹性挤压方式增加部件之间的稳定性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两个结合件之间的稳固性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3中也是通过凸点的方式增强两个接触部件的稳定性,已由证据3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关于区别特征(1), 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的转接件和镜框通过枢接形成一个使用时不容易拆卸的整体,然后将眼镜脚插接在该转接件上,使用时眼镜脚本身容易从镜框和转接件的整体上拆卸更换,而证据1中的转接件和眼镜腿通过枢接形成一个使用时不容易拆卸的整体,然后将眼镜框插接在转接件上,使用时,眼镜腿和转接件一起从镜框下拆下更换。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进行镜脚更换时,通过插拔的操作更换的对象是镜脚本身,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在进行镜脚更换时,通过插拔的操作更换的实际对象是镜腿和连接件的共同结构。由于两者所更换的具体对象存在差别,导致两者在更换效果上也存在相应差别,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插拔更换的部件只是镜腿本身,其更换的对象的结构更加简单,毋庸置疑,单纯制造多个镜腿的替换件的成本会更低,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通过插拔更换的部件是镜腿和连接件通过枢接所构成的复合结构,其更换的对象的结构复杂,制造上述复合结构的多个替换件的成本必然会升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上述设置方式可以获得降低制造成本、简化被更换部件的结构的有益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在镜腿3与转接件2实现了对位连接之后,上述两个部件之间的缝隙空间容易造成镜脚3的细微晃动,而对于眼镜这种体积小、相对精细的结构体来说,镜腿细小的晃动就容易造成佩戴时的不稳定,引起佩戴者的不适,影响其使用效果,严重的会使两个镜腿的高度产生差别,进而影响眼镜的瞳距,使佩戴者的眼疾进一步加重,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实现镜脚与转接体方便连接、易于更换的同时,通过该设置在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的一凸起来保证连接后两个组件的稳固性;虽然通过一定的阻挡构件来防止两个组件的相对运动属于一种常用的加固方式,但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眼镜这样较精密的技术领域,并具体通过在固定孔的某个侧边上设置凸起来保证正常实现旋转安装的同时还要保持一定的稳固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容易想到的,该技术手段的实施不仅会增加加工制造转接件的成本,而且其具体设置位置和方式的选择也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惯常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换镜脚的卡式太阳镜(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5]段,附图1-4):该太阳镜包括镜架及太阳镜片,镜架包括镜框1及镜脚2,所述镜脚2包括铰接部21及插接部22,所述铰接部21与镜框1铰接,而所述插接部22与铰接部21滑动卡接,形成可拆卸式卡合结构,插接部22一端延伸出一凸起滑扣221,该凸起滑扣221与铰接部对应端滑槽211相互配合,形成插接卡合结构,所述凸起滑扣221为T型滑扣,且该T型滑扣的表面呈弧形;所述凸起滑扣221包括由插接部21一端延伸形成的T形主体200及包裹于主体外表面的防滑保护层3,所述防滑保护层3通过黏胶层4与主体200外表面连接;所述防滑保护层3包括保护层31及附着于保护层外侧的防滑层32,所述保护层31为环氧树脂保护漆喷涂于黏胶层4上所形成的,而所述防滑层32为具有弹性的硅胶附着于保护层上所形成的;所述防滑层外表面具有多个凸点321,所述凸点321与滑槽211地面接触,利用增加表面摩擦系数而增加摩擦力,从而确保插接后的牢固度。
由证据3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该技术方案中的凸起滑扣221通过在其防滑层32的外表面设置多个凸点321,来增加该凸起滑扣221与铰接部对应端滑槽211接触面的摩擦系数,进而增大插接后的牢固度;也就是说,该技术方案是通过增大两个接触表面的粗糙度来阻止两个接触物体的相对运动进而使结合的稳定性得到提高,该凸点321具体是用于增大凸起滑扣的表面粗糙度,该技术方案通过设置该凸点所期望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凸起滑扣221与滑槽211在对接后即刻就不要再发生相对运动,而本专利中设置在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的凸起是需要在保证插接头在固定孔内插接至适当位置后再阻止其进一步运动,两者对两个对接物体的运动趋势的期望是不同的,并且,如上所述,证据3是通过增大两个接触表面的摩擦力来增大牢固度,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凸起来阻挡插接头在固定孔内进一步的运行,即两者用于阻止两个接触体发生相对运动的方式也存在差别;综上所述,由于两个技术方案在运动趋势上存在根本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并不会得到将增加摩擦力的方式变更为阻挡方式并将接触面上的多个凸点变更为一个凸点部件的技术启示。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特征也未被证据3公开或者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并不会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在通过将转接件2一端与镜框1枢接,另一端通过固定孔22与镜脚3插接的同时,利用位于固定孔内的凸点来保证旋接的便捷性和稳固性,并且不会过多地增大眼镜的制造成本;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眼镜架,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4):该眼镜架包括镜框1、缓冲部件2以及与镜脚连接组件3构成,其中缓冲部件3分别安装在镜框1中部及两侧,镜框1相应末端用螺钉与上述的连接组件3的铰接凸块31铰接,连接组件3设有槽道32及槽孔33,槽孔33设于外侧并与槽道32相贯通,槽道32为允许上述镜脚或束带扣端部设置的插块4插入的空间,插块4与卡扣41一体成台阶型,中间留有间隙。如图4所示,当需要用镜脚佩带时,将镜脚前端的插块4插入已和镜框1铰接好的连接组件3的槽道32里,插块4上设有卡扣41,由弹性塑料制成,略小于槽孔33,与插块4整体高度大于槽孔33高度,插入时将其稍为挤压,让其通过组件开口进入,顺槽道32直接进入槽道末端后,刚好卡扣41和槽孔33重合,在其弹性的作用下回复至原始状态,抵置在槽孔33边缘之间,完成连接。
由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其镜框1和镜脚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镜框和镜脚,连接在镜框1和镜脚之间的连接组件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在镜框和镜脚之间的转接件,该连接组件3一端通过铰接凸块31与镜框1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一端与镜框枢接,连接组件3的另一端通过槽道32及槽孔33与插块4及卡扣41卡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一端与镜框枢接,另一端与镜脚连接;连接组件3的一端具有槽道32,该槽道32相对于镜脚为一通孔,该通孔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与镜脚连接一端设有凸字形固定孔,设置在连接组件3的侧面且与槽道33贯通的槽孔3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上设有一与固定孔连通的侧面孔,镜脚端部设置有一体成台阶型插块4与卡扣41,该插块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镜脚与转接件连接的一端设有一插接头),卡扣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头上设有一卡块, 该插块4和卡扣41插入到对应的槽道32和槽孔33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块与插接头对应转接件上的固定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2之间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中的转接件与镜脚连接一端的固定孔为凸字形,而证据2中连接组件3的一端槽道32的端孔为矩形;(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在侧面孔靠近镜框的侧边或靠近镜脚的侧边上设有一凸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镜脚与连接件连接的便捷性同时增加插接组件的稳定性。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插接件插头的结构和形状选择与其对应的孔的形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插接方式、组装的便捷性等因素选择适当的设置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基于上述2.1中对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理由可知,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关于凸点的设置位置和方式既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由证据3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与证据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证据组合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无效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621039192.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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