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手推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宠物手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96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6W1129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30557792.4
申请日:2012-11-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慧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赖树明
主审员:陈淑惠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董胜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309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对于宠物推车这类产品而言,由于车架形状直接决定了推车的整体构造,座椅、顶篷在产品整体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一般消费者会对较为关注推车的车架、座椅、顶篷等各个部位的具体设计。本案中,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整体形状、各部分结构、位置、形状均基本相同,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视觉效果,区别均位于产品局部,所占比例均小,属于一般消费者不容易关注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04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1230557792.4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宠物手推车”,其申请日为2012年11月17日,专利权人为赖树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中山市慧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1130386099.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
请求人主张:证据1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领域,公开了大部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特征,其不同的特征也均属于实质相同或者适应性修改,因此,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主张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公司名称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内容;
证据3:确认证据2中公司名称为“中山市小榄镇创奇五金制品厂”在阿里巴巴的相册中产品照片的上传时间的内容截图;
证据4:(2019)粤中石歧第608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5:(2019)粤中石歧第6086号公证书的复印件;
证据6:网址为https://weibo.com/u/1147554410?is_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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