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95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2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601791.4
申请日:2013-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蓝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旭暄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3K37/00(2006.01);B23K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1320601791.4,名称为“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4月09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东莞市珍世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其特征在于:传送装置包括由移动块链接构成的链条式输送带及驱动装置,链条式输送带上布设治具安装位,夹有导线的治具设置其中,治具安装位彼此间以挡遮块隔开;还包括在链条式输送带的上方依次安装能上下升降的压导线头和压内芯线块,压导线头压住导线的绝缘外皮使导线靠拢USB端子,压内芯线块压住内芯线的绝缘外皮使内芯线的金属线紧挨USB端子的焊接面;脱料装置与传送装置的尾端相接,脱料装置为一板体,该板体上开制一缺口,该缺口对着链条式输送带前行的方向,该板体上向该缺口伸出两条平行的拨动臂,所述拨动臂从上往下倾斜其端部能伸向输送过来的带导线的USB端子的底部,将带导线的USB端子抬起,致使拨动臂将已完成焊接的带导线的USB端子从治具上掀起与治具脱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压导线头和压内芯线块顺着链条式输送带前行的方向依次设置,夹有导线的治具先经过压导线头,再经过压内芯线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压导线头及压内芯线块的安装机构包括竖立设置的悬臂固定板及固装于悬臂固定板上端的水平横板,水平横板上安装压导线头气缸和压内芯线块气缸,压导线头气缸和压内芯线块气缸顺着链条式输送带前行的方向依次设置;在水平横板的下方安装与压导线头气缸配装的压导线头固定板,压导线头固定板上固装压导线头,致使压导线头受压导线头气缸驱动能上下升降,所述压导线头为具有凸出部的块状体,该凸出部直接与导线触压;在水平横板的下方安装与压内芯线块气缸配装的压内芯线块,致使压内芯线块受压内芯线块气缸驱动能上下升降,所述压内芯线块为块状体,该块状体直接与内芯线触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压导线头及压内芯线块之间还安装光感应器安装块,在该安装块上安装感应导线的光感应器。”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蓝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告号为CN2034816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告号为CN20347109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
证据3: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告号为CN20348160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且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且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4分别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放弃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2)鉴于请求人并未具体描述证据2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故请求人明确仅使用证据2的附图1和2、证据3的附图2和3作为公开内容评述本专利,具体意见与证据1相同,并确认证据1-3公开的脱料装置是单臂,与本专利两条平行的拨动臂不同,但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置换,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和证据3的申请日均是2013年08月28日,证据2的申请日是2013年08月29日,证据1-3的公开日均是2014年03月12日,可见证据1-3的申请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因而,证据1-3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但其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USB端子自动焊接机之传送装置及脱料装置。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焊锡装置,包括桌架1、传送装置2、送线装置3、焊接装置4、线预处理装置、推端子装置8、传动装置10、送锡装置11和收锡盒12,该焊锡装置也可用于USB连接线与导电端子之间的焊接,从证据1的附图2-3中可以看出,传送装置2由移动块构成链条式输送带,输送带上具有卡槽(相当于本专利的治具安装位),卡槽间隔设置间隔块(相当于本专利的遮挡块),输送带上方设有压导线头(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02、0003段,附图1-2)。
请求人认为,从证据1的附图3左侧可以看出设有细长的单臂脱料装置,虽然与本专利具有两条平行拨动臂的脱料装置不同,但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脱料装置的结构、与其他构件之间的位置关系进行了具体的限定“脱料装置与传送装置的尾端相接,脱料装置为一板体,该板体上开制一缺口,该缺口对着链条式输送带前行的方向,该板体上向该缺口伸出两条平行的拨动臂,所述拨动臂从上往下倾斜其端部能伸向输送过来的带导线的USB端子的底部,将带导线的USB端子抬起,致使拨动臂将已完成焊接的带导线的USB端子从治具上掀起与治具脱开”,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设有脱料装置,即使认为该结构为脱料装置,上述具体的结构和位置关系不是仅仅根据附图3就能清楚确定的,且请求人明确承认其与本专利的脱料装置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本专利和证据1的附图3中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理由不成立。
请求人明确仅使用证据2的附图1和2、证据3的附图2和3作为公开内容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具体意见与证据1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2和3的附图针对请求人所主张的脱料装置的公开情况是相似的,基于上述证据1的意见,在不主张记载公开的情况下,即使认为该结构为脱料装置,脱料装置的具体结构和位置关系不是仅仅根据附图就能清楚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定本专利和证据2、证据3附图中的结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理由不成立。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3的新颖性不成立,故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32060179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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