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9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4W108823、4W108825
优先权日:2013-02-08
申请(专利)号:201410043619.0
申请日:2014-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4-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曦恩体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410043619.0、名称为“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曦恩体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08日,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方法,应用在一使用者操作的一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使用该电子装置中多个运动传感器来分别得到对应到该多个运动传感器的感测数据,该感测数据是基于该电子装置的一装置坐标系统所量测的,其中该多个运动传感器包含多个惯性运动传感器;
根据该感测数据进行一传感器融合,以得到基于该装置坐标系统的一运动数据以及基于一全域坐标系统的该电子装置的方向;
根据该方向选择基於該全域坐标系统的至少一预定平面的其中之一;
投影该运动数据至所选择的该预定平面上,以得到所选择的该预定平面上的一轨迹;以及
根据所选择的该预定平面上的该轨迹进行运动识别以识别該使用者在三轴空间的运动,以及识别該使用者在三轴空间所画的至少一符号,
其中该至少一预定平面平行于该全域坐标系统中三个轴中的两个轴,且该全域坐标系统中的三个轴彼此垂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多个运动传感器包含至少一加速度传感器及至少一转动传感器,且该传感器融合包含使用该至少一加速度传感器及该至少一转动传感器所完成的六轴传感器融合,或该多个运动传感器包含至少一加速度传感器、至少一转动传感器、及至少一磁力仪,且该传感器融合包含使用该至少一加速度传感器、该至少一转动传感器及该至少一磁力仪所完成的九轴传感器融合。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该装置坐标系统的该感测数据包含基于该装置坐标系统的线性加速度,其中根据该感测数据来进行该传感器融合的步骤包含有:
根据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该方向来转换基于该装置坐标系统的该感测数据以产生至少一部分的转换后数据,其中该至少一部分的该转换后数据包 含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线性加速度;
其中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线性加速度以及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该方向被用来感测该电子装置在三轴空间的线性移动与转动运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在该电子装置中提供一预设数据库以被用来进行符号识别,且允许使用者使用可识别且有意义符号的画线规则,而不需要使用者先建立数据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含:
将使用者在三轴空间所画出的该至少一符号加载到一符号识别模块,以进行符号识别。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该方向包含该电子装置的一转动角、一俯仰角、及一偏航角,且该方法还包含:
当开始进行符号识别时,通过重新设定该电子装置的该偏航角为一预定值,来将该偏航角与使用者对齐;以及
当侦测到该电子装置的一按钮被按压时或当侦测到对应到运动开始的力量存在时,触发重新设定该电子装置的该偏航角为该预定值。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该全域坐标系统的该方向包含该电子装置的一转动角、一俯仰角、及一偏航角,且该方法还包含:
根据一个或多个俯仰角及偏航角的改变来进行球坐标与直角坐标的转换以产生三轴空间中的多个点的数据;
根据一个或多个俯仰角及转动角的改变来进行球坐标与直角坐标的转换以产生三轴空间中的多个点的数据;以及
根据一个或多个转动角及偏航角的改变来进行球坐标与直角坐标的转换以产生三轴空间中的多个点的数据。
8. 一种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装置,该装置包含一电子装置的至少一部分可用来执行上述权利要求1~7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
(一)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内编号4W108823)
针对上述专利权,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265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2012/131166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4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8100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第一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详细论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以该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理由替换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无效理由。该意见陈述书包括如下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3、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7、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22652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11月30日;
证据2:公开号为WO2012/131166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4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028100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证据4:公开号为US2012/0038549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
证据5:公开号为CN1011245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8年02月13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027789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证据7:公开号为JP特开2006-323599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6年11月30日;
证据8:公开号为JP特许4675718B2的日本专利公开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证据9:上海图书馆出具的《中国知网》收录情况证明,涉及北京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空中手写笔笔迹检测与识别系统的研究”,作者王玮,2009年08月16日-09月15日出版。
第一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由于运动过程中电子装置的方向不断变化,因此不清楚如何根据该方向来选择一个预定平面,并且也不清楚为什么在识别符号之前需要将轨迹识别回三轴空间中的运动;从属权利要求3中,“进行传感器融合”与“得到电子装置的方向”的因果关系不清楚,因为权利要求3中是“进行融合的步骤包含有基于该方向来转换数据”,而权利要求1中是“进行融合以得到该方向”,二者不一致;从属权利要求7中记载了“通过球坐标与直角坐标的转换,得到多个点的数据,以获得预定平面上的轨迹”,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选择预定平面,得到该平面上的轨迹”,二者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3、7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2、4、5、7、8相对于证据9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9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9与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4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5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7与证据6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6与证据7的结合、或证据6与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6与证据8的结合、或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8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5的结合、或证据3与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6、8-9之一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8-9之一,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7-9之一公开;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或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8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8结合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或证据1、4-6、9之一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相对于权利要求1-7新增的特征被证据1、8-9之一、或证据7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7结合证据4、或证据7结合证据5、或证据7结合证据6、或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3结合证据4、或证据3结合证据5、或证据3结合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二)第二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内编号4W108825)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第二请求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次发送书面文件的内容及时间与第一无效宣告请求完全相同,并定于2019年09月24日同日举行口头审理,在此该无效宣告请求的案由将不再详细记录。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第二无效宣告请求未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第二请求人分别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并且第一请求人的代理人和第二请求人的代理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同意另一请求人的全部意见。因此,下文将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统称为请求人。专利权人缺席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与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内容完全一致,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补充理由和证据为准,放弃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放弃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
(3)请求人当庭出示证据9的上海图书馆《馆外索取证明》原件,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当庭陈述了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二)证据认定
证据1-8均为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证据9为硕士论文,请求人当庭出示了上海图书馆出具的《馆外索取证明》用于证明证据9的真实性,合议组口头审理当庭核实附件9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证据1-9中存在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证据1-9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证据1-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证据2、4、7、8为外文证据,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上述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因此视为对上述证据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证据2、4、7、8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其他证据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方法。证据9公开了一种空间手写笔姿态及笔迹检测的方法及装置,包括(参见正文第4-41页):动态特征采集不仅仅在手写方面,也有通过加速度传感器采集动态特征用于可携带计算机上。便携笔上装有一对双轴加速度传感器,通过检测加速度和滤波后的计算得到的瞬时位置来跟踪笔的运动,采用无线传送器将数据传送到计算机主机完成人机交互。磁场强度传感器用于测量地球磁场分量,在小型姿态检测系统中用于替代陀螺仪进行方位角检测。设计手写笔检测系统的目的是通过手写笔上所安装的运动传感器及姿态传感器给出手写笔的运动方式,并将这种运动方式实时显示在电脑上以供后续对该笔迹进行识别,从而实现了手写输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方法,应用在一使用者操作的一电子装置)。首先用加速度计分别测量出地球的重力加速度在动坐标系三个坐标轴的分量为。空间载体的方位角是利用磁场强度传感器测得的。首先利用磁场强度传感器测量地磁场在载体坐标系上的分量(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使用该电子装置中多个运动传感器来分别得到对应该多个运动传感器的感测数据,该感测数据是基于该电子装置的一装置坐标系所量测的,其中该多个运动传感器包含多个惯性运动传感器)。以上使用加速度传感器的设备,在通过二次积分计算位移的时候会造成误差的累积,必须采用卡尔曼滤波的方法来提高系统的性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根据该感测数据进行一传感器融合,以得到基于该装置坐标系统的一运动数据)。最终求得的航向角是以磁地理坐标系为基准的,所以写出磁地理坐标系下重力加速度传感器的输出值,于是得到载体坐标系下三轴的加速度分量,由式2-16求得:。所以将C代入(2-16)式得式(2-17),可以求得俯仰角和倾斜角分别为:,(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基于一全域坐标系统的该电子装置的方向,该全域坐标系统中的三个轴彼此垂直)。数据采集系统主要包括加速度传感器ADXL330、磁场强度传感器AMI302、陀螺仪ADXRS401及对应的低通滤波电路。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磁场强度传感器得到手写笔在初始位置时的姿态角。在手写笔运动的过程中,通过陀螺仪得到姿态角的变化量,并最终确定空间姿态。最简单空间测量的情况是被测物体为一个有一定大小的点,即可以在三维空间内自由运动,但不发生转动,姿态上不会发生变化。只需要测量点在空间三个轴向上的物理运动特性即可。实际上笔杆并不能简单看作一个点,因为笔杆不仅有一定的大小,还有形状,如图2-8所示,为手写笔在三维空间的物理模型,其中OXYZ平面为书写平面,即笔迹信息的最终投影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投影该运动数据至所选择的预定平面上,以得到所选择的该预定平面上的一轨迹),oxyz平面为手写笔在三维空间运动过程中的动态坐标系,即传感器的安装坐标系、测量坐标系。初始书写平面由初始姿态角与航向角所确定(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根据该方向选择至少一预定平面的其中之一),该平面与地球坐标系的夹角分别为俯仰角φ0,横滚角θ0和航向角ψ0。为得到投影于书写平面笔迹,需要得到如下物理量:测量坐标系三轴实时磁场强度Cx、Cy、Cz,测量坐标系三轴实时加速度Ax、Ay、Az以及三轴陀螺仪测得的手写笔在空间运动时的俯仰角φ(oz轴与书写平面的夹角)、横滚角θ(oy轴书写平面的投影与OY轴的夹角)、航向角ψ(ox轴与书写平面的夹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根据所选择的该预定平面上的该轨迹进行运动识别以识别该使用者在三轴空间的运动)。当考虑到手写笔要作为录入工具时,我们就要想办法将此轨迹识别成标准化的字符,比如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识别该使用者在三轴空间所画的至少一符号)。
由此可见,证据9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基于多个传感器的测量,通过传感器融合技术,将测量数据通过坐标系变换,投影到预定平面,从而获得运动轨迹及所画符号的技术内容,并且证据9中所选择的预定平面也是由手写笔的姿态角度所确定的,与本专利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9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特征在于:所述预定平面是基于全域坐标系统的平面,预定平面平行于全域坐标系统中三个轴中的两个轴。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预定平面的标准化,从而使得装置坐标系中的数据能够容易地变换为预定平面上的轨迹。
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电子装置本身的装置坐标系处于变动状态,为了便于数据的计算,选择一相对固定坐标系作为参考标准、用作数据的转换衔接是必要的,例如本领域中通常会选择使用空间地理坐标系(例如本专利中的全域坐标系)等作为标准坐标系,通过公式建立装置坐标系、投影平面坐标系与该标准坐标系之间的转换关系,从而能够将装置坐标系中测得的数据容易地转换到标准坐标系中,并进而投影到平面坐标系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将预定的投影平面选择为与标准坐标系中两个轴平行,也即选择标准坐标系中的其中一个坐标平面作为投影平面,显然能够简化投影平面坐标系与标准坐标系之间的变换关系。因此,该区别特征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计算而作的常规选择。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9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8页):数据采集系统主要包括加速度传感器ADXL3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加速度传感器)、磁场强度传感器AMI3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磁力仪)、陀螺仪ADXRS40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转动传感器)及对应的低通滤波电路。通过加速度传感器和磁场强度传感器得到手写笔在初始位置时的姿态角。在手写笔运动的过程中,通过陀螺仪得到姿态角的变化量,并最终确定空间姿态。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六轴传感器融合、九轴传感器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通过该方向将装置坐标系中的线性加速度感测数据转换到全域坐标系以反映电子装置的多种运动。证据7公开了一种空间操作输入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59]、[0068]段):在xyz坐标系(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装置坐标系统)与XYZ坐标系(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全域坐标系统)有这样的位置关系的情况下,通过下面的简单坐标转换算式将以xyz坐标系表示的加速度矢量(ax、ay、az)转换成XYZ坐标系中的加速度矢量(aX、aY、aZ)。aX=ax;aY=ay*cos(θ)-az*sin(θ);aZ=ay*sin(θ) az*cos(θ)。在此,ax、ay、az、aX、aY、aZ分别表示加速度矢量a的x、y、z、X、Y、Z方向的成分,θ表示以X轴为中心从沿顺时针方向的Y轴到y轴之间的角度。可见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7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证据7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9公开了(参见正文第40-41页):BP神经网络属于一种学习型的网络结构,即在确定了BP网络的结构后,需要利用输入输出样本集对其进行训练,也就是对网络的权值和阈值进行学习和调整,以使网络实现给定的输入输出映射关系同时网络对于在样本集合中未训练过的输入也能根据网络的节点分析给出合适的输出。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9公开了(参见正文第40-41页):数字识别除了要求识别精度高和工作可靠外,还要求其识别效率高,识别速度快,这就需要精确的建立数学模型。对于那些无法建立精确数学模型的系统,神经网络有着独特的优势。所以本文采用BP神经网络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将笔迹检测程序重现出的笔迹数字或字符识别出来。可见证据9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通过按钮等触发条件的设置,对偏航角进行重设。证据6公开了一种3D指示装置与补偿3D指示装置的转动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132]段-[0143]段):运算处理器348产生的方位输出的形式可为一转动矩阵、一四元值、一转动向量、或包括三个方位角(即:偏航角、俯仰角、与滚转角)的其他形式。例如,3D指示装置可包括一重设键,此重设键可传送一重设讯号至运算处理器1420,在收到重设讯号后该第一运算处理器1420将方位传感器1410所产生的一现今方位输出记录为与全球参考坐标相关联的该显示设备的方位,因此,与地球的全球参考坐标相关联的该显示设备的方位可被记录成一重设的偏航角。由运算处理器1420所记录的现今方位输出可能包括与全球参考坐标的三轴的其中之一轴(例如:Z轴)相关联的一重设的偏航角。此运算处理器1420可藉由将方位输出减去该重设的偏航角而取得与固定参考坐标相关联的该3D指示装置的方位。可见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证据6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在证据9的基础上结合证据6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证据9公开了(参见正文第11-17页):最终求得的航向角是以磁地理坐标系为基准的,所以写出磁地理坐标系下重力加速度传感器的输出值,于是得到载体坐标系下三轴的加速度分量,由式2-16求得:。所以将C代入(2-16)式得式(2-17),可以求得俯仰角和倾斜角分别为:,。可见证据9公开了该方向包含电子装置的转动角、俯仰角、偏航角。而根据其中的任意两个角的变化,进行球坐标、直角坐标的变换,获得三轴空间中的点的数据,是本领域中常见的计算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保护一种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装置,其包含电子装置的至少一部分,可用来执行权利要求1-7的任一方法。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证据9公开了使用相应方法和感测计算装置的手写笔,也即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使用运动传感器融合来进行运动识别的装置。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被宣告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交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将不再予以评述。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043619.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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