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板齿接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中板齿接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0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487828.X
申请日:2017-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姿
合议组组长:杨克非
参审员:丁一
国际分类号:B27D1/10(2006.01);B27G11/00(2006.01);B27G1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721487828.X、发明名称为“中板齿接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7年11月09日,专利权人为“广州市俊金机械有限公司、许超伦”。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中板齿接机,包含主架(1)、齿切机(2)、传送装置(3)、打胶装置(4)和齿接装置(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架(1)的两侧设有齿切机(2),中间设有齿接装置(5),所述的齿切机(2)和齿接装置(5)之间设有打胶装置(4),所述的传送装置(3)安装在主架(1)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切机(2)由齿切夹持装置和齿切装置构成,所述的齿切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构成,所述的齿切装置由定位气缸(20)、油缸(22)、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构成,所述的定位气缸(20)设在下齿刀(24)的前面,所述的油缸(22)连接上齿刀(23),所述的油缸(22)设在下齿刀(24)的上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送装置(3)包含进板装置、齿接夹持装置和出板装置,所述的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构成,所述的油马达(33)通过连接件连接齿接夹持装置,两个油马达(33)之间设有同步装置,所述的齿接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和压板架(32)构成,所述的出板装置由抬升气缸(34)、活动托架(35)、出板气缸(36)、出板钩(37)、输送电机(38)和输送辊构成,所述的抬升气缸(34)连接活动托架(35),所述的出板气缸(36)连接出板钩(37),所述的输送电机(38)通过链条连接输送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胶装置(4)由抬升气缸(34)、打胶齿(41)、打胶棒(40)和胶槽(42)构成,所述的抬升气缸(34)连接打胶棒(40),所述的打胶棒(40)侧面设有打胶齿(41),所述的打胶棒(40)下端设有胶槽(4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接装置(5)由齿接气缸(50)和冷却棒(51)构成,所述的齿接气缸(50)连接冷却棒(51),所述的冷却棒(51)呈圆形,上下各两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接装置(5)通过传送装置(3)的推拔器(30)连接齿切机(2)。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的齿尖呈圆弧状。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山东长兴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1)于2019年03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文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和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1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7年11月19日、专利号为DE3616143A1的德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0月2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7447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3846985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1认为:
①说明书「0025]段中公开“如图1所示,所述的齿接装置5通过传送装置3的推拔器30连接齿切机2”。从说明书公开的本专利木板齿接的工作流程中也看不出公开齿接装置5如何通过传送装置3的推拔器30连接齿切机2;②说明书“所述的传送装置3包含进板装置、齿接夹持装置和出板装置,所述的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构成,所述的油马达33通过连接件连接齿接夹持装置”中,齿接夹持装置既是进板装置并列部件,又是进板装置的一部分,前后表述相互矛盾;③说明书“所述的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构成,所述的油马达33通过连接件连接齿接夹持装置,两个油马达33之间设有同步装置”中,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这四个部件构成,公开了只含有一个油马达33,不清楚“两个油马达33”指的是哪二个油马达33,前后表述不一致;不清楚“同步装置”指的哪个具体部件和属于进板装置的哪一部件,说明书己经清楚地说明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这四个部件构成,而“由.…构成”表述是封闭式权利要求表述方式。因此,说明书上述内容前后矛盾,表述不清楚;④从说明书上述公开内容看,“抬升气缸34”是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的共用部件,说明书没有公开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如何共用“抬升气缸34”,并且说明书附图中根本看不出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是共用“抬升气缸34”。⑤从说明书图2和图3可以看出,作为齿切夹持装置的夹持气缸21和作为齿接夹持装置一部分的夹持气缸21两者是完全不同位置,说明书没有公开夹持气缸21如何实现作为齿切夹持装置,同时又作为齿接夹持装置一部分;从说明书描述本专利木板齿接的工作流程中也看不出两者是如何同时实现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齿切机(2)、一个传送装置(3)、一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但是说明书的实施例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齿切机(2)、两个传送装置(3)、两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并且两个传送装置(3)之间具有同步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属权利要求2-8引用权利要求1,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基于上述第②③点的理由不清楚;权利要求6基于上述第①点理由,以及权利要求6没有公开传送装置(3)包括推拔器(30),没有说明推拔器(30)是传送装置(3)的组成部件,因此权利要求6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8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通过机构之间的动作衔接,实现两块中板的齿接,提高了木板齿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人的工作量。而权利要求1方案中缺少齿切机(2)、传送装置(3)、打胶装置(4)和齿接装置(5)之间的动作衔接关系技术特征,缺少了这部分技术特征不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两个齿切机(2)、两个传送装置(3)、两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并且两个传送装置(3)之间具有同步装置。从属权利要求2-8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1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证据4: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3日、专利号为EP1106313A2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日为:2002年05月03日、专利号为FR2815897A1的法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6:公开日为:1993年04月20日、专利号为US5203950A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1月0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2727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5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1611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1在意见陈述书中除了重复无效请求书提出的理由之外,还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
⑥说明书“所述的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构成,所述的油马达33通过连接件连接齿接夹持装置,两个油马达33之间设有同步装置”不清楚。⑦进板装置由推拔器30、推拔气缸31、齿接夹持装置和油马达33这四个部件构成,“由…构成”表述是封闭式权利要求表述方式,但是在说明书此处又出现了连接件、两个油马达33和同步装置,不清楚上述三个部件与进板装置是什么关系,上述三个部件是属于中板齿接机的哪一个部分。说明书没有公开油马达33如何通过连接件连接齿接夹持装置。⑧在说明书0035段中公开,“推拔器30在推拔气缸31的驱动下,木板到达转移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推拔器30在推拔气缸31的驱动下,木板如何到达转移位置,转移位置是在本发明的中板齿接机中的哪个具体位置。⑨在说明书0036段中公开,“齿接夹持装置下压,夹持木板,齿切夹持装置、推拔气缸31和推拔器30复位”。如说明书中说明齿接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和压板架32构成,所述的齿切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构成,夹持气缸21在上述动作中,如何同时实现齿接夹持装置下压的下压和齿切夹持装置的复位。同理,在齿切夹持装置复位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实现油马达33继续带动齿接夹持装置夹持木板前进和齿接夹持装置复位。⑩在说明书「0030]段中公开,“如图5所示,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图5中没有公开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如何设有电热管,没有公开电热管是分别设置在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还是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共用电热管。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请求人基于上述补充的第7点理由主张权利要求3不清楚,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不清楚,不清楚电热管是分别设置在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还是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共用电热管。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如何设有电热管,因此该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1还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和证据6结合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证据6和证据7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结合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下称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6月0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将请求人1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以及原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3、6、7,对原权利要求4、5、8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中板齿接机,包含主架(1)、齿切机(2)、传送装置(3)、打胶装置(4)和齿接装置(5),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架(1)的两侧设有齿切机(2),中间设有齿接装置(5),所述的齿切机(2)和齿接装置(5)之间设有打胶装置(4),所述的传送装置(3)安装在主架(1)上,所述的齿切机(2)由齿切夹持装置和齿切装置构成,所述的齿切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构成,所述的齿切装置由定位气缸(20)、油缸(22)、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构成,所述的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的齿尖呈圆弧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胶装置(4)由抬升气缸(34)、打胶齿(41)、打胶棒(40)和胶槽(42)构成,所述的抬升气缸(34)连接打胶棒(40),所述的打胶棒(40)侧面设有打胶齿(41),所述的打胶棒(40)下端设有胶槽(4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接装置(5)由齿接气缸(50)和冷却棒(51)构成,所述的齿接气缸(50)连接冷却棒(51),所述的冷却棒(51)呈圆形,上下各两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中板齿接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

专利权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证据1和证据4并未公开“所述的齿切机(2)和齿接装置(5)之间设有打胶装置(4)”,证据1-8未公开“所述的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的齿尖呈圆弧状”,本专利的“上齿刀和下齿刀的齿尖呈圆弧状”与尖角V形状齿尖相比,具有更加显著的技术效果,解决了本专利提高木板齿接的韧性问题。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的齿接装置(5)由齿接气缸(50和冷却棒(51)构成,所述的齿接气缸(50)连接冷却棒(51),所述的冷却棒(51)呈圆形,上下各两根”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证据1-8没有公开本专利齿接装置的具体结构,证据2、4、6的齿接部位为平整截面。本专利的齿接装置的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齿接装置结构,相比于平整截面,技术效果更好。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2)请求人1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无异议。请求人1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4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证据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5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和证据4结合公开,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放弃使用证据7及其相关的无效理由。
(3)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鉴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涉及权利要求中已删除的技术特征的公开不充分的理由,合议组不予审查。
(4)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证据1、4-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双方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广西贵港市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2)于2019年03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2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证据与请求人1于2019年03月03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内容完全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2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相关证据,其与请求人1于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的内容完全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定于2019年06月0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将请求人2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请求人2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与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5日针对请求人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内容完全相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2与请求人1委托同一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2。请求人2的陈述意见与请求人1的当庭陈述意见相同,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二)的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一)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请求人1和请求人2(下面将请求人1和请求人2统称为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6、8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6、8予以采信。
证据1、4-6为外文专利文献,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证据1、4-6公开的技术内容以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鉴于证据1-6、8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从说明书公开内容看,“抬升气缸34”是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的共用部件,说明书没有公开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如何共用“抬升气缸34”,并且说明书附图中根本看不出出板装置和打胶装置4是共用“抬升气缸34”;从说明书图2和图3可以看出,作为齿切夹持装置的夹持气缸21和作为齿接夹持装置一部分的夹持气缸21两者是完全不同位置,说明书没有公开夹持气缸21如何实现作为齿切夹持装置,同时又作为齿接夹持装置一部分;从说明书描述本专利木板齿接的工作流程中也看不出两者是如何同时实现的;在说明书「0030]段中公开 “如图5所示,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图5中没有公开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如何设有电热管,没有公开电热管是分别设置在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还是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共用电热管。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25和第0026段的记载,所述出板装置包括抬升气缸34,所述打胶装置4包括抬升气缸34,结合图4和图5分别示出的传送装置和打胶装置的结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可知,出板装置的抬升气缸34和打胶装置4的抬升气缸34应为两个不同的气缸,采用相同的技术术语。对于夹持气缸21,根据说明书第0024、0025段,所述齿切夹持装置和所述齿接夹持装置均包括夹持气缸21,结合图2和图3分别示出的齿接装置和传送装置的结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可知,所述齿切夹持装置的夹持气缸21和所述齿接夹持装置的夹持气缸21应为两个不同的气缸,采用相同的技术术语。对于技术特征“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合议组认为,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上述记载结合其普通技术常识可以实现上述设置,可以理解上述技术特征应包含所有落入该技术特征限定范围内的具体实现手段,无论是分别设置电热管还是共用电热管。

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①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齿切机(2)、一个传送装置(3)、一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但是说明书的实施例公开的具体技术方案中包括两个齿切机(2)、两个传送装置(3)、两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并且两个传送装置(3)之间具有同步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②权利要求4“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设有电热管”不清楚,不清楚电热管是分别设置在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还是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共用电热管。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所述的打胶棒(40)和胶槽(42)内如何设有电热管,因此该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对于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进行概括,具体到本案,首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一个传送装置(3)、一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权利要求1中可以包括能够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包括一个或多个传送装置、一个或多个打胶装置和一个或多个齿接装置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出或概括得出。关于第②点不清楚、不支持的理由与上述公开不充分的理由类似,合议组的意见不再赘述,具体参见上述第3部分的评述。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通过机构之间的动作衔接,实现两块中板的齿接,提高了木板齿接的效率和质量,减少工人的工作量。而权利要求1方案中缺少齿切机(2)、传送装置(3)、打胶装置(4)和齿接装置(5)之间的动作衔接关系技术特征,缺少了这部分技术特征不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必须包括两个齿切机(2)、两个传送装置(3)、两个打胶装置(4)和一个齿接装置(5),并且两个传送装置(3)之间具有同步装置。从属权利要求2-4也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齿接的中板齿接机,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中板齿接机包括实现自动齿接的必要结构部件“齿切机、传送装置、打胶装置和齿接装置”,至于上述部件的动作衔接关系、各个部件的数量选取、传送装置同步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的技术可以获得的。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6.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6.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5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板齿接机。
证据1 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单板端部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0028-0041段、附图1-8):“装置10具有被遮盖的主架12,在主架上连接图1和图2中左侧的框架组件14,在框架组件中以未示出的方式设置卷绕电机,卷绕电机以节拍控制方式驱动卷绕滚轮16,彼此连接的单板以滚绕形式卷绕在卷绕滚轮上。在图1和图2中示出了需要彼此连接的单板18和20的区段。需要与单板20的端部连接的单板18的端部借助夹紧元件、优选夹板24保持在刀座22上。单板20的待连接的端部借助夹紧元件、优选夹板28保持在刀座26上。刀座22和26分别具有在主架12中的精确的引导部并且在连接过程中可通过未示出的驱动机构相对彼此移动。装置10具有冲压和连接工位30。冲压和连接工位30包括用于单板18的端部的冲压机构36和用于单板20的端部的冲压机构38。在固定桌40之上布置无纺布钳42作为粘接带钳,无纺布钳用于施加来自储存壳46中的呈无纺布带44形式的粘接带。在无纺布钳42之上,压板48可竖直运动引导地布置,压板可通过液压操作的按压冲头50以节拍控制的方式被加载。冲压机构36具有冲刀54和配合刀56。配合刀56位置固定地布置在冲压和连接工位30中,冲刀54可借助液压工作缸58竖直运动。冲压机构38以相同的方式具有冲刀60和配合刀62,其中,冲刀60可借助液压工作缸59竖直运动。冲刀54和60以及配合刀56和62具有锋利棱边的冲压构型且具有相对彼此互补的、即适合彼此进入的齿轮廓”。
证据2 公开了一种木皮齿接设备及木皮齿接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35-0066段、附图1-3):“包括左压料机构(第一压料机构)、右压料机构(第二压料机构)以及齿接热压机构。如图3a和图3b所示,左压料机构由左工作台1、左工作台面2、左压料板4、左压料支架5、螺钉6、气缸7等组成。左工作台1和左工作台面2用焊接连为一体。气缸7用螺钉6固定在左压料支架5上。左压料支架5焊接在左工作台面2上。气缸7活塞杆头部螺纹与左压料板4连接,气缸7活塞杆上下运动带动左压料板4一起运动”; “下面结合附图对齿接机工作实施方法做进一步说明。一、首先先将如图2a的A型齿口木皮材料和如图2b的B型齿口木皮材料的齿型齿口部位涂上胶合剂。二、如图3a和图3c所示,接通电加热管13电源将齿接上压板8和齿接下压板27加热。三、如图3a、图3b、图3c和图3d所示,启动设备将气缸14、油缸10工作,活塞杆上行打开左压料板4、右上压料辊18和齿接上压板8。将涂有胶合剂的图2(a)的A型齿口木皮材料放入左工作台面2和左压料板4之间,即:木皮材料3。木皮材料3的齿接齿口部位定位在齿接下压板27的左半侧。将气缸14工作下行,左压料板4将木皮材料3压稳固定。将涂有胶合剂的图2(b)的B型齿口木皮材料放入右下压料辊21和右上压料辊18之间,即:木皮材料19。齿接齿口部位对准木皮材料3的齿接齿形。气缸14工作下行,右下压料辊21和右上压料辊18将木皮材料19压稳。顺时针转动右上压料辊18上的手轮28。右上压料辊18和右下压料辊21将木皮材料19向左推进,使木皮材料3和木皮材料19的齿接齿口完全贴紧吻合。油缸10工作下行,已加热的齿接上压板8和齿接下压板27将木皮材料3和木皮材料19的对接齿口部位进行热压。通过一定的时间,在温度和压力的作用下木皮材料3和木皮材料19的齿型接合部位的胶合剂固化后,木皮对接完成。将气缸14、油缸10工作,活塞杆上行打开左压料板4、右上压料辊18和齿接上压板8,将对接完成后的如图2(c)所示的木皮材料取出”。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由各个单板部段制造胶合板的方法和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15-23段、附图1-6):“图1至4中示出的设备1用于由各个单板部段2、3制造胶合板。单板部段2、3借助于单板涂胶装置4、4a以及加压与加热装置5连接成胶合板。附图中示出的设备1在输送区域6中和在导出区域7中分别具有制齿冲压工具8,借助所述制齿冲压工具能够将单板部段2、3的端部制齿。借助于在此未详细示出的进给装置,首先将一个单板部段2输送给设置在输送区域6中的制齿冲压工具8,并且在制齿冲压工具处,在该单板部段的输送端部处制齿。设有制齿尖角的连接侧9随后借助于单板涂胶装置4在前端用胶润湿,并且随后输送给加压与加热装置5。这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单板涂胶装置4或4a之向下运动,并且将至此定位在工作区域之上的加压与加热装置5下降至如下程度:即该加压和加热装置处于两个层板部段2和3的输送和导出平面的高度中,该输送和导出平面通过托板34形成。单板部段3能够是己经由多个单板部段组成的胶合板的在输送方向后方的端部”; “加压与加热装置5向上回拉并且单板涂胶装置4、4a向上引入就位,以便用胶在前端在制齿的部位处润湿从输送侧6输送的、新的单板部段2。加压与加热装置5和单板涂胶装置4或4a与提升装置35、36连接,通过所述提升装置能够将所述加压和加热装置和单板涂胶装置交替地引入到工作位置中”。
证据5公开了一种用于木质单板的胶合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中文译文的全文、附图F1、F2):“参照图FI,所述设备包括支承机器的各个零件的固定框架1。固定的或气动、电动或液压致动器控制水平移动的前参照钳口2用于支承单板12。通过机械引导连接到钳口2以水平移动并且由气动、电动或液压致动器控制以竖直移动的前夹紧上钳口3维持单板12在整个准备和接合周期期间静止不动”;“本发明的接合周期包括以下操作:(对操作的描述是随意分解开的,可组合或同时进行多个操作)。A)对齐器9下降。B)钳口3和5上升。C)两个钳口2和4靠近,直至接触,钳口3遵循钳口2的水平移动,钳口5遵循钳口4的水平移动。D)第一单板在传送器10上和传送器11上前进,直至单板后部越过对齐设备9的区域。E)停止传送器10和11。F)钳口2+3或4+5移动,以让对齐设备9回升。G)反转传送器11以使得第一单板抵着对齐设备9,并使得传送器10前进,以使得第二单板抵着对齐设备9。H)通过钳口3抵着钳口2来夹紧位于对齐设备9前方的单板。1)通过钳口5抵着加强4来夹紧位于对齐设备9后方的单板。J)钳口2 3和/或4 5移动,以准许移动架6通过。移动架的移动执行通过切割工具7对单板的两个狭面同时加工和通过挤出胶合剂8来对至少一个狭面上胶。K)在加工和上胶之后,钳口2+3和/或钳口4+5靠近,以准许实现两片单板的胶合。L)在根据单板厚度和胶合剂类型可变的时间之后,钳口3和5上升,可从步骤C重新开始周期”。
证据6公开了一种根据锯齿图案切割两对上刀和下刀之间的胶合板末端的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中文译文的全文、附图1-5):“由附图表示的元件包括固定台板和桥2,固定台板附接到未示出的装置的框架,桥2相对于台板1振荡。一对下刀3和4安装在固定台板1上。下刀3和4的上表面,在其上胶合板5和5’被引导并且根据所需的锯齿图案切割它们,它们与台板1处于同一水平面上。上刀6和7与下刀3和4配合。本发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体现在上刀6和7的切割平面的高度差。在切割操作期间,胶合板5和5’的末端借助于压力构件8保持抵靠下刀3和4。该压力通过弹簧9施加”;“根据本发明的设备的描述中:1)单缸气动缸,通过使用相互连接的单板胶带的锯齿形末端的热量,确保用于切割单板胶带的末端的压缩和胶合所需的压力。因此,在加压期间,气动缸28仅在非常有限的距离上移动(相对于可比较的机器约为1/5),并且由于传动系统而产生更大的力”。

6.1.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的用于连接挡板端部的装置与本专利的中板齿切机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1中“主架12、冲压机构(36、38)和夹板(24、28)、刀座(22、26)、无纺布钳42、压板48”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架、齿切机、传送装置、打胶装置和齿接装置”,证据1中“夹板(24、28)、冲压机构(36、38)”对应于本专利的“齿切夹持装置、齿切装置”,证据1中“液压工作缸58、59”对应于本专利的“油缸”,证据1中“冲刀(54、60)、配合刀(56、62)”对应于本专利的“上齿刀、下齿刀”。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
1)本专利所述的齿切机(2)和齿接装置(5)之间设有打胶装置(4),所述的齿切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构成,所述的齿切装置还包括定位气缸。而证据1中无纺布钳42与冲压机构(36、38)、压板呈三角状布置,证据1公开了夹板(24、28)以气动的方式升起,并未具体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2)本专利所述的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的齿尖呈圆弧状,而证据1并未具体公开上述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请求人主张,证据1第0003段背景技术公开了“已知的冲压机构具有冲刀和配合刀,其中,冲压模具在底架上以及在其齿的相反端部上被倒圆”,因此证据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背景技术记载,DE-PS2523203采用冲压模具在底架上以及在其齿的相反端部上被倒圆,冲刀的可冲出齿槽的齿在相应的部位处比配合刀的齿更宽。由于通过这样设置的宽度差异和齿尖倒圆部,导致“在冲刀和配合刀之间存在空气,纤维不利地被拉入空隙中并且出现不锋利的冲压线”的技术缺陷。而证据1的发明正是通过设置的形状配合地冲压出彼此配合接入的锋利棱边的齿或齿槽建立相应的齿轮廓连接部,齿轮廓连接部没有环绕的间隙并且具有无纤维的直线延伸的冲压棱边,解决了背景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将证据1背景技术“冲压模具在底架上以及在其齿的相反端部上被倒圆”应用到证据1发明的技术方案中。

证据2涉及一种木皮齿接设备,该设备通过压料板将A型木皮材料固定,上下压料辊输送涂有胶合剂的B型齿口的木皮材料,齿口对准齿接,已加热的齿接上下压板将对接齿口部位热压,待胶合剂固化,木皮对接完成。因此证据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打胶不好导致齿接木板韧性不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5涉及一种用于木质单板的胶合设备,该设备通过传送器单板,设置对齐器使得单板对齐,设置钳口夹紧单板,移动架的移动执行使得切割工具对于单板狭面进行加工,并通过上胶系统挤出胶合剂对于单板狭面上胶,经对应的钳口靠近实现两片单板的胶合。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打胶不好导致齿接木板韧性不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证据6涉及一种用于根据锯齿图案切割两对上刀和下刀之间的胶合板末端的设备,该设备设置上刀和下刀,切割被引导的胶合板,在切割和胶合期间,通过气动缸将胶合板夹紧,并通过气动压力机的锤子施加必要的压力,以便通过压力和热量将胶带连接到胶合板的锯齿形末端。因此证据6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打胶不好导致齿接木板韧性不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也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或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0046]段的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和证据5和证据6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1.2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根据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于由各个单板部段制造胶合板的设备,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证据4中“支撑设备1的支架、制齿冲压工具8、进给装置、单板涂胶装置(4、4a)、加压钳口20”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主架、齿切装置、传送装置、打胶装置和齿接装置”。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未公开以下技术特征:
1)所述的齿切机(2)和齿接装置(5)之间设有打胶装置(4),所述齿切机由齿切夹持装置和齿切装置构成,所述的齿切夹持装置由夹持气缸(21)构成,所述的齿切装置由定位气缸(20)、油缸(22)、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构成。而证据4中单板涂胶装置与制齿冲压工具8、加压钳口20呈三角状布置,并未具体公开齿切夹持装置的技术内容以及制齿冲压工具的具体结构;
2)所述的上齿刀(23)和下齿刀(24)的齿尖呈圆弧状,而证据4并未具体公开上述内容。
如上所述,证据2、证据5、证据6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未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打胶不好导致齿接木板韧性不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并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或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14]、[0046]段的记载,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和证据5、证据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请求人在主张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还用到证据3和证据8,经查,证据3和证据8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148782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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