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注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2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62032.4
申请日:2008-0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路生
授权公告日:2008-12-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丁一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李华
国际分类号:A21C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062032.4,申请日为2008年0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馅装置,包括馅料漏斗(7)、搅龙(10),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连在馅料漏斗下面的本体(22),本体有一内腔(26),分别与本体的进馅通道(23)、出馅通道(24)、活塞注馅通道(25)相通,内腔套装可作间歇式回转运动的单向阀(6),活塞套接在活塞注馅通道内;单向阀内的进馅口(27)与出馅口(28)相通并成夹角,其进馅口可分别与本体的进馅通道、活塞注馅通道相接,出馅口可分别与活塞注馅通道、出馅通道相接;活塞、单向阀分别与驱动装置相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进馅口与出馅口的夹角为90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的活塞缸(11)套接在本体的活塞注馅通道内,活塞杆(5)与摆动臂(4)一端铰接,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摆动臂上设置多个与活塞杆铰接的孔。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摆动臂中部与可作位置升降的调节手柄(3)铰接。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端部固连与齿条啮合的齿轮,齿条与齿条臂一端铰接,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本体出馅通道末端上部设置可作上下往复运动的切馅部件,切馅部件与驱动装置连接。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馅部件包括可作上下往复运动的推馅滑块(16),推馅滑块相对本体出馅通道的一侧设置端部有刃口的小盖板(13)。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小盖板与本体之间设置垫板(31),垫板的型腔(8)与本体出馅通道相接;推馅滑块(16)内腔上端设置拉簧(14),拉簧另一端与内推馅滑块(15)固连,内腔上端部开有与高压气相通的吹气孔(35)。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馅滑块与主动臂(20)铰接,主动臂的一端与拉杆铰接,拉杆与第三凸轮(18)相接。
11. 如权利要求3、6或10所述的注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包括与动力源相连的电磁离合器,电磁离合器通过链轮分别与凸轮相接。”
针对本专利,唐路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1日、公开号为CN162094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告日为1989年12月20日、公告号为CN204947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01月0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864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4:公告日为1992年08月05日、公告号为CN211171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3记载了“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则记载了“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权利要求6记载了“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说明书则记载了“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因此,权利要求3、6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的限定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4记载了“摆动臂上设置多个与活塞杆铰接的孔”。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2行记载“摆动臂上设置三个与活塞杆铰接的孔,实现不同注馅重量的调整”。首先,在具体实施方式中,仅公开了设置三个铰接孔的方式,而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多个与活塞杆铰接的孔”, 因此没有得以说明书为依据,其次铰接孔的位置、形状等在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和限定,也没有说明是如何实现调整注馅重量的, 因此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权利要求也没有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记载了“所述摆动臂中部与可作位置升降的调节手柄3铰接”。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34行记载“摆动臂中部与调节手柄3铰接,调节手柄的升降调节带动摆动臂升降,保证注馅量微调的精准性及两道注馅量的一致性”,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调节手柄的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如何实现其微调精准性和一致性的, 因此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5也没有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新颖性;
5)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5548号无效决定,具体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以及权利要求1-1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还认为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在在先第25548号决定中已审查过,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3)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本专利有多份在先已生效的无效决定,结论都是维持本专利有效;对于已作出决定涉及的专利权,如果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存在同样的理由和证据的无效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合议组将相应无效理由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关于权利要求1的三种证据使用方式,专利权人主张均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一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在第25548号决定中已认定过,第二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证据2, 在第21203号决定中已认定过,因此基于上述两种证据使用方式的无效理由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对于第三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证据3,在第25548号决定中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不同,即该在先决定实际评述了证据3结合证据1的方式,因此请求人关于该证据使用方式的具体主张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4)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4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
证据1-4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一事不再理
关于本专利有在先已生效的第21203号无效决定和第25548号决定,结论都是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结合证据2,和证据1结合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第一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在第25548号决定中已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能成立的认定。第二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证据2, 在第21203号决定中已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能成立的认定。因此本案中上述两种证据使用方式的无效理由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合议组不再予以审查。
对于第三种证据使用方式即证据1结合证据3,虽然专利权人主张也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但在第25548号决定中由于最接近现有技术选取不同,即该在先决定实际评述了证据3结合证据1的方式,因此请求人的该证据使用方式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1 关于权利要求3、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3、6的权利要求记载与说明书不一致,因此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3中“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属于笔误,实际应为第一凸轮;权利要求6中的“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也属于笔误,实际应为第二凸轮。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记载了“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在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7-8行则记载了“每个活塞的活塞缸11套接在相对的活塞注馅通道内,活塞杆5与摆动臂4一端铰接,摆动臂的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第一凸轮1拉动两件摆动臂同时实现活塞杆在活塞缸里的抽动”。权利要求6记载了“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一凸轮(1)铰接”。在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34行则记载了“单向阀端部固连与齿条29啮合的齿轮30,齿条与齿条臂12一端铰接,齿条臂另一端与第二凸轮2铰接,第二凸轮拉动齿条臂控制单向阀的转动与回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公开的内容中能够明确得知各结构的准确连接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3中与“摆动臂的另一端”铰接的实际上应为“第一凸轮“,权利要求6中与“齿条臂另一端”铰接的实际上应为“第二凸轮”,上述描述未超出明显笔误的范畴,并且专利权人也明确表示属于明显笔误,在先第25548号无效决定中也记载了对于上述明显错误的认定和理解。综上,上述明显笔误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因而权利要求3、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相应地,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权利要求4-6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2 关于权利要求4、5
请求人主张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铰接孔的位置、形状等,也没有说明是如何实现调整注馅重量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调节手柄的连接关系,也没有记载如何实现其微调精准性和一致性的。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明确记载了铰接孔设置在摆动臂上,而对于铰接孔设置在摆动臂上的具体位置以及铰接孔的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具体设置。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第2页内容而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后可知,通过将活塞杆铰接在不同的孔内,并通过调整活塞杆在活塞缸的行程,能够实现调整不同注馅重量。其次,说明书第3页32行公开了 “摆动臂中部与调节手柄3铰接,调节手柄的升降调节带动摆动臂升降,保证注馅量微调的精准性及两道注馅量的一致性”,其中明确公开了调节手柄与摆动臂为铰接关系,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能够知晓如何通过调节手柄实现微调精准性和一致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权利要求1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食料供给装置及供给方法,通过使用这样形成的食料供给装置1,食料2被分成固定量,且当它供给到随后的处理时,预先进行混合处理的食料2装入料斗3内,排出侧阀9关闭且吸入侧阀8打开, 以拉动活塞泵7的活塞7d,以便将食料2从料斗3吸入缸7c内;然后,吸入侧阀8关闭且排出侧阀9打开, 以将活塞7d推向第一管4, 以便将缸7c内的食料2压出至第一管4内;在计量单元5中,在转换旋塞15首先转动并停止于图1所示的第一位置,以便在第一管4和计量活塞14之间通过第1转换通道11、连通通道15a和第三转换通道13而提供联通之后,拉动计量活塞14的活塞14a,以便将预定量的食料2从第一管4吸入缸14b内;然后,在转换旋塞巧转动90度并停止于图2所示的第二位置,以便在计量活塞14和第二管6之间通过第三转换通道13、连通通道道路15a、和第二转换通道12而提供连通之后,计量活塞14的活塞14a推向转换旋塞15,以便将缸14b内的预定量的食料2压出至第二管6;通过重复这一系列动作,食料以预定量连续供给随后的处理;还有,通过改变计量活塞14的冲程,可以很容易改变这样供给的量(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6页第1行至第8页第4行、附图1-2)。
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可知,本专利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均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且证据1的活塞泵7相当于本专利的本体,证据1的缸7a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塞注馅通道,证据1的吸入口7b相当于本专利的进馅通道,证据1的排出口7c相当于出馅通道,证据1的活塞7d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塞。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本专利在馅料漏斗内设置有搅龙,证据1没有设置搅龙;②本专利本体内套装有单向阀且“单向阀内的进馅口27与出馅口28相通并成夹角”,证据1设置有吸入侧阀8和排出侧阀9且分别设置在吸入口7b和排出口7c管路上。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分置式自动下料装置,所述下料机构包括有若干个套座9,每个套座9都分别装在上述机架3上,在每个套座9内都分别以动配合的方式插接料轴8,在每个套座上都分别开有进料孔22和出料孔23,每个进料孔22都分别与相对应的料桶6相通,在每个料轴8上都分别开有轴向的活塞孔24,并在每个活塞孔24壁上都分别开有通料孔25,以使每个活塞孔24在相对应的料轴8转动后的不同状态下,可分别与相对应的进料孔22或相对应的出料孔23接通(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5-13行)。根据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4页第4行的记载,证据3的工作原理是进料时,料轴8的通料孔23与套座9的进料口22相通,馅料可从料桶6经经进料孔22、通料孔25进入活塞孔24中;当进料进到一定程度时,活塞运动……从而通过转臂7带动料轴8转动90°角,活塞运动……将馅料从通料孔25基础,并从出料孔23出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单向阀具有单独的进馅口和出馅口,两个口相通并成夹角,馅料直接进入单向阀的进馅口和出馅口,并且该单向阀形成了独立的内部空间,馅料几乎全部处于单向阀内,不与本体的内腔相接触,该单向阀的结构保证馅料不易滞留在本体内,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并且清洗时仅需将单向阀这一独立部件取下即可,简单方便。而证据1中球形转换旋塞15内仅具有一引入/传递食料的连通通道15a,该连通通道与计量单元5的内壁形成空腔,其不含独立的进馅口和出馅口。可见,本专利通过设置单向阀实际解决了避免馅料残留在本体且清洗方便的技术问题。证据1没有给出任何将料轴的进馅口和出馅口集成在一个独立部件单向阀上可以避免馅料残留在本体且清洗方便的启示。同时,证据3料轴的进馅口和出馅口为同一个开口(即通料口),通过料轴的转动实现进、出料口的转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其工作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实质性差异,没有给出任何将料轴的单独的进馅口和出馅口设置成夹角且集成在一个独立部件单向阀上可以避免馅料残留在本体且清洗方便的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证据3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2 从属权利要求2-11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1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6203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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