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开放式水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开放式水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1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4W108445
优先权日:2013-06-05
申请(专利)号:201310750285.6
申请日:2013-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金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6-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主审员:蓝正乐
合议组组长:郭晓立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F04D29/2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与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10750285.6,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05日,申请日为2013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开放式水泵,包括上壳体(1)、下壳体(2)和叶轮(3),所述叶轮(3)包括位于中心的轴(31)和在轴(31)的周面上沿周向均匀分布的多个沿轴向延伸的叶片,所述叶片在轴向上分为相互连接的上段和下段,所述上壳体(1)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上段的上容置空腔(11),所述下壳体(2)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下段的下容置空腔(21),所述水泵的入水口位于下壳体(2)的下方和侧面,出水口位于上壳体(1)的侧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至少其下段的底部在轴(31)的周面上沿叶轮的旋转方向逐渐平滑弯曲,所述叶片的下段高度与上段高度的高度比为1~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下段高度与上段高度的高度比为3。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段径向尺寸与下段径向尺寸的径向尺寸比为1~5。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段径向尺寸与下段径向尺寸的径向尺寸比为4/3。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下段的侧面与下壳体(2)之间的间隙小于上段的侧面与上壳体(1)之间的间隙。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段与轴(31)的周面垂直,下段在轴(31)的周面上沿叶轮的旋转方向逐渐平滑弯曲,并且弯曲的部分在旋转方向上扭曲。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上段与轴(31)的周面垂直,下段在轴(31)的周面上沿叶轮的旋转方向逐渐平滑呈弧形状弯曲。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下段由靠近轴(31)的内侧面向远离轴(31)的外侧面逐渐向上倾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轴(31)的顶部外周径向向外翻转形成一圈弧形面(311)。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顶部也为一弧形面,所述叶片顶部的弧形面与轴(31)顶部外翻形成的弧形面(311)的弧度相同。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轴(31)为中空,所述上壳体(1)与轴(31)顶部相应的位置具有与轴(31)顶部外翻形成的弧形面(311)弧度相同的下凹部(12)。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开放式水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的下段的底端露出于所述下容置空腔(21)。”
针对本专利,宁波金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7年11月19日,公开号为EP0807396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2:公告日为1972年02月29日,公告号为US364545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叶片弯曲的下段设置在较低汲水位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1的结合或进一步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公开日为2002年11月26日,公开号为JP特开2002-33617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4:公开日为1996年08月20日,公开号为JP特开平8-21028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5:公告日为1993年07月21日,公告号为JP平5-28398Y2的日本实用新案公报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6:公告日为1967年12月19日,公告号为US335870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7:请求人声称的日本特许厅针对本专利的日本同族申请JP特愿2016-544583作出的拒绝理由通知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证据8:请求人声称的专利权人针对证据7答复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复印件及其相关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3和证据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3-6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中未对叶片上段、叶片下段的位置进行清楚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证据7、8供合议组参考,可用于说明上述问题。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限定了叶片上、下段的高度比,即延长了叶片下段的长度,使得叶片能够伸入水面下方更深的位置,至于“叶片弯曲的下段设置在较低汲水位置”只是水泵的具体使用状态,因而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2)证据2和证据1均未公开“所述叶片的下段高度与上段高度的高度比为1~5”,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12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或附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并于2019年03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解释说明,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意见,并就权利要求中未被证据公开的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过程中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2。

2.关于证据
证据1、3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译文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1、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者是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0、11限定的弧度相同,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就是否属于常规设计发表意见。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开放式水泵,其中限定了“一种开放式水泵,……,所述叶片在轴向上分为相互连接的上段和下段,所述上壳体(1)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上段的上容置空腔,所述下壳体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下段的下容置空腔,……,所述叶片的下段高度与上段的高度比为1~5”。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针对EP0807396A2(即证据1)进行的改进,其核心是叶轮下段伸入水面以下。叶轮上下段的定义与叶轮本身的形态无关,是根据壳体来区分上下段的。基于权利要求1的上下文和说明书中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确得知“叶片上段”指的是叶片容置于上壳体空腔中的部分,“叶片下段”指的是叶片容置于下壳体空腔中的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上壳体(1)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上段的上容置空腔,所述下壳体中形成有容置叶片下段的下容置空腔”,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上、下壳体及其容置空腔也是类似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理解能够确定本专利关于叶片上下段的限定是以上下壳体的上下容置空腔来划分。
请求人主张: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使认为存在区别特征“入水口位于下壳体的下方和侧面”,该区别也是常规设计,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证据3的工作原理与本专利不同,其利用负压吸水,未公开叶片下段形状以及侧方入水口,也没有公开上下段的高度比例关系,且证据3设置为侧方入水会吸入空气,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洗净槽25,餐具3被排列在洗净槽25所具备的餐具架29上,用于洗净餐具3的洗净液从供水阀59通过供水软管60被提供给洗净槽25。在洗净槽25的底部正下方设有无刷电动机31,电动机31的旋转轴上安装有位于清洗槽25侧的泵叶32。喷嘴臂33具有向上喷射洗净液的多个喷射孔34,中央部设有用于洗净液吸入的开口部35。该喷嘴臂33在开口部35内对泵叶32保持适当的间隔,可旋转地安装在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上。清洗液吸入导向件36相对于洗净槽25的底部保持一定的间隔伸长,在洗净槽25的最深部附近外周具有环状的洗净液吸入用开口部37,中央部具有与喷嘴臂33的开口部35对应的洗净液吐出用的开口部38。即,在洗净槽25的底部侧具有可旋转自如设置的喷嘴臂33、设置在喷嘴臂33中央部的洗净液吸入用的开口部35内置可旋转自如的洗净泵的泵叶32、驱动洗净泵的泵叶的电动机。在清洗泵的驱驶下从清洗液吸入用开口部37吸入的清洗水,在清洗水吸入导向件36与清洗槽25的底部之间形成的流通道流入清洗泵中,用泵叶32送入喷嘴臂33的清洗水从喷射孔34向清洗槽25内被喷射。用这个喷射的洗净水洗净餐具3。随着这样的清洗运转,积蓄在洗净槽25的底部的洗净水的水位下降到水位下降时的水位。在洗涤之前的水位比开始水位下降了很多,现在正在进行清洗。起始水位在喷嘴臂33与清洗水吸入导向件上侧之间,因为在喷嘴臂33可旋转的范围内,准备了尽可能多的清洗水。如果启动水位上升,喷嘴臂33会接触到洗净水,因此喷嘴臂33的旋转变得困难。同时,使运行中的水位降低了的时候的水位得到控制,能维持稳定的洗净运行。如果水位下降的话,洗净液吸入用开口部接触空气,吸入空气不能很好地进行洗净。另外,因为洗净水的水面容易产生波浪,所以最好考虑波浪的上下方,在洗净液吸入用开口部稍微低于运行时的水位。在清洗时,通过无刷马达31和清洗泵的泵叶32的旋转,从清洗槽25的最深部附近吸取清洗液,通过清洗液吸入导向件36导向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的开口部。进而,被吸收的清洗液通过泵叶32加速,从喷嘴33的开口部35沿着设置在喷嘴33上的壳体45进一步加速的状态下,导向喷射孔34。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具备在设置在洗净槽25的底部的凸型部。凸型部是由洗净槽25的底部隆起形成的,下面为电动机收纳部。本发明在洗净槽的最深部附近设置有用于吸入洗净液的开口部。在洗净液面高度较低的情况下,因为从洗净槽的最深部附近吸入洗净液,所以能够构成不受洗净液面高度的变动、洗净液面的波动等因素影响而稳定的洗净液循环水路。
对本专利与证据3的方案进行对比,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开放式水泵底部的轴流式叶片部分汲水时在较高的水位,容易将泡沫重新卷入叶轮且汲水量较少,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本专利提出了将叶片下段高度与上段高度的高度比设置为1-5,其目的是为了延长叶片下段比例使其能伸入到水面以下,由此使叶片能在较低的水位汲水,不容易卷入泡沫且提高了汲水量。在证据3图4所示实施例中示出了在喷嘴臂33的中央设置有叶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清楚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叶轮叶片分为上下两段,且上段为离心式,下段为轴流式。另外,证据3的图中还清楚地示出了其初始水位高于叶片下段的底部,即在初始时叶片下段是伸入水面以下的,对于该布置方式来说,显然其能够实现轴流提升水,随后借助离心力将水甩到喷嘴臂,并从喷嘴臂的喷孔中向洗碗机槽内喷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识可知在证据3的洗碗机正常运转时,即使水面降低,开口部37也始终处于液面以下,清洗液吸入导入件36内始终充满水,即在整个清洗过程中轴流段的叶片始终伸入液面以下用于提水,显然其同样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述的汲水时易卷起泡沫以及汲水量少的技术问题。因此,证据3不管从叶片和喷嘴臂的结构构型和布置位置,还是从叶片的汲水位置,以及其最终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看,均与本专利的开放式水泵无本质区别,证据3的喷嘴臂33、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泵叶32、洗净液吸入用开口部37、图4中标记35所指的位置分别对应本专利的上壳体、下壳体、叶轮叶片、入水口、出水口,泵叶32的旋转轴相当于本专利的叶轮中心的轴,喷嘴臂33和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中容纳泵叶的空腔对应于本专利的上、下容置空腔;另外,证据3图4中示出了垂直纸面方向的泵叶32下段呈平滑弯曲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泵轮领域的通用绘图规则和叶轮基本工作原理即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下段的轴流式叶片也是在轴周面上沿叶轮的旋转方向逐渐平滑弯曲;再者,证据3中可明显看出叶片下段高度大于其上段高度,即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范围内。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水泵的入水口位于下壳体的下方和侧面”,证据3所公开的洗净液吸入用开口部37为下方开口。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解决背景技术存在的汲水问题的关键在于叶片下段的底端伸入水面以下,如前文分析证据3公开的叶片也是如此设置。至于入水口设置位置的选择,只要其最终能实现叶片底端伸入到水面以下即可,其对叶片底端与水位线的相对位置并无实质影响,在下方和侧方均设置入水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证据3设置为侧方入水会导致无法正常工作,合议组认为,证据3与本专利的开放式水泵的工作原理和汲水方式本质上相同,二者在工作过程中都需要尽量避免空气随水流进入泵体内,影响喷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设置侧方入水口时,必然会考虑其侧开口的设置位置不会导致过多的空气进入,也就是说在对证据3入水口位置进行改变时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证据3第0048段只是说明要尽量避免吸入空气以免影响洗净效果,而并不能据此认定设置侧方入水口会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
综上所述,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叶片上下段的高度比以及径向尺寸比进行了限定。根据证据3图4所示可知其叶片上段的径向尺寸大于下段的径向尺寸,叶片下段的高度大于叶片上段的高度,而具体将其设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所限定的比例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设计,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叶片下段的侧面与下壳体(2)之间的间隙小于上段的侧面与上壳体(1)之间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附图所示可知其公开了上述特征。另外,即使认为证据3附图仅是示意性,不能用于证明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上述布置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叶片上下段的形状进行了限定。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3-25页以及附图25、27、28),图25、27清楚地示出了喷射臂、清洗泵、电动机和排水泵的布置。喷射臂75一体地包括洗涤泵壳体87。洗涤泵叶轮95(在图28中更详细地示出)具有在其下边缘向前弯曲的叶片96。采用的离心式泵不是自吸式。因此,叶轮95在叶片的底部具有轴流式的前向叶片部分97,叶轮的前缘97提升液体,泵将启动并正常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图28可知其叶片上段与轴的周面垂直,下段在轴的周面上沿叶轮的旋转方向逐渐平滑弯曲。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公开的轴流式叶片下段的形状应用于证据3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将其进一步设计为权利要求6-8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下段的扭曲、弯曲、倾斜等形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轴(31)的顶部外周径向向外翻转形成一圈弧形面(311)”。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的附图2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叶片的顶部也为一弧形面,所述叶片顶部的弧形面与轴(31)顶部外翻形成的弧形面(311)的弧度相同”。证据1(参见证据1的附图28)公开了叶片的顶部为弧形面以及轴顶部外翻形成弧形面。虽然证据1附图中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二者的弧度相同,但是在流体领域,为了更好地对流体导向,不影响流体的流动效果,通常会采用连续的、弧度相同的引导面,对于开放式水泵来说,将叶片顶部和轴顶部的弧形面的弧度设计成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该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轴(31)为中空,所述上壳体(1)与轴(31)顶部相应的位置具有与轴(31)顶部外翻形成的弧形面(311)弧度相同的下凹部(12)”。证据1图28所示叶轮的轴为中空,证据1与本专利均属于开放式水泵,不管是从部件配合关系方面,还是从流体的流动特性方面,将上壳体上与轴顶部外翻的弧形面相对应的部分设计成弧度相同的下凹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8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叶片的下段的底端露出于所述下容置空腔(21)”。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具体参见证据3图4,泵叶32下段的底端露出于洗净液吸入导向件36中与泵叶相对的下容置空腔。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而应当被无效,故合议组不再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10750285.6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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