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79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3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3657.7
申请日:2017-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恩平市欧琪电子厂
授权公告日:2018-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5B19/04,H05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93657.7,申请日为2017年10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0日,专利权人为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总控电路板、变压器、继电器组、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启动开关、级联接口、中控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所述壳体为顶部开口的空腔结构,电源线、变压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总控电路板、变压器和继电器组均设置在壳体内,所述数码编辑轮、显示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均设置在壳体的前表面上,所述级联接口、中空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均设置在壳体后侧面上,所述级联接口包括输入口和输出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前表面的两端部均设置有安装孔,每端的安装孔设置有两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组由八个继电器组成,所述万用插座组由八个万用插座组成,每个继电器与万用插座一一对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从左至右依次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级联接口、中空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从左至右依次设置。”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恩平市欧琪电子厂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60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154895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总控电路板的结构进行描述,不清楚各个部件和总控制电路板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不清楚是否能达到智能控制时序的效果,这些连接结构也未在说明中提及,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汤东凤出席口头审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专利权人委托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高崇出席口头审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2是中国专利文件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2授权公告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具体限定了其具有总控制电路板以及和其进行电连接的电源线、变压器、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等部件及相应部件的连接关系,基于所限定的内容,已清楚地限定出所要保护的智能电源时序器的内部结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其中关于总控电路板与相关器件的连接关系也进行了相关限定,因而请求人所提及的有关连接关系不清楚而造成本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对于时序控制部分,首先,如前所述目前权利要求1已清楚地对其要求保护的智能电源时序器的结构进行了相关限定,关于时序控制部分并未在该项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未在该项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的内容并不会致使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清楚上述部件如何与总控制电路板进行电连接以及如何进行智能控制时序,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各部件和总控制电路板具有电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时序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6]-[0040]段,附图1-2):电源时序控制器包括机箱2(相当于本专利壳体)、印制电路板8(相当于本专利总控电路板)、电源变压器7(相当于本专利变压器)、继电器组10(相当于本专利继电器组)、电源开关5(相当于本专利启动开关)、第1-10电源输出插座12(相当于本专利万用插座组)、电源输入端14(相当于本专利电源线),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源时序控制器的内部部件需要与电源电性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电源输入端14、电源变压器7和印刷电路板8依次电性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电源线、变压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隐含公开了第1-10电源输出插座12、继电器组10、印制电路板8依次电性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隐含公开了印制电路板8、电源变压器7、继电器组10位于机箱内(相当于本专利总控电路板、变压器和继电器组均设置在壳体内)。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智能电源时序器还包括“显示器”、“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电源时序控制器具有上述部件,同时亦未公开包括上述部件的连接关系,也未提及具有相应的功能,因此未公开本专利所限定的“所述数码编辑轮、显示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级联接口包括输入口和输出口”,亦未公开上述部件的位置布置“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均设置在壳体的前表面上,所述级联接口、中控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均设置在壳体后侧面上”;对比文件1亦未公开“壳体为顶部开口的空腔结构”。上述区别特征中基于级联接口以及与之相关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智能电源时序器具备更多的可扩展功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磁盘阵列存储系统的开关机时序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3]-[0019]段,附图1):独立冗余磁盘阵列(RAID)系统基本组成是机头加多个扩展柜,机头提供存储服务,扩展柜实现磁盘位的扩充,磁盘阵列存储系统的开关机时序控制装置检测机头的上电状态,自动控制机头和扩展柜的上电启动逻辑,避免因为启动时序问题而导致存储系统的故障(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4]、[0007]段),该开关机时序控制器装置包括,机头控制器、扩展柜控制器,其中扩展柜控制器安装在扩展柜中,每一个扩展柜安装一个扩展柜控制器,以级联的方式互相连接,每一个扩展柜控制器包括输入端和输出端(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由对比文件2上述内容可知,每一个扩展柜控制器控制一个RAID扩展柜,通过对多个扩展柜控制器的级联以实现对多个RAID扩展柜的电源控制。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的“级联接口”。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每一个智能电源时序器自身可以连接有多个电器设备,该单个的智能电源时序器本身能够实现对连接其上的多个电器设备的开关操作,在此基础上,通过“级联接口”将多个智能电源时序器级联从而实现了扩容的功能,而对比文件2的每一个扩展柜控制器连接RAID的一个扩展柜,该单个的扩展柜控制器本身不具有时序控制功能,其通过级联实现多个扩展柜控制器的连接,同时和机头控制器构成磁盘阵列存储系统的开关机时序控制装置,整体来实现对RAID系统的时序控制功能,因此,对比文件2扩展柜控制器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扩展柜的级联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的级联,即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的级联接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此外,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包括“显示器”、“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及其电连接方式在内的区别特征,亦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级联接口”连接多台智能电源时序器,起到拓展接口的作用,“数码编辑轮”、“中控接口”亦具有各自功能,具有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申请号为201721293657.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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