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78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5W1175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1293657.7
申请日:2017-10-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恩平市欧琪电子厂
授权公告日:2018-04-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林萍娟
国际分类号:G05B19/04,H05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决定要点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信息,在不能确定图片或照片所示部件的具体类型和功能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启示,且具有有益效果,则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21293657.7(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0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04月10日,专利权人为佛山慧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总控电路板、变压器、继电器组、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启动开关、级联接口、中控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所述壳体为顶部开口的空腔结构,电源线、变压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总控电路板、变压器和继电器组均设置在壳体内,所述数码编辑轮、显示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均设置在壳体的前表面上,所述级联接口、中空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均设置在壳体后侧面上,所述级联接口包括输入口和输出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前表面的两端部均设置有安装孔,每端的安装孔设置有两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组由八个继电器组成,所述万用插座组由八个万用插座组成,每个继电器与万用插座一一对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从左至右依次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级联接口、中空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从左至右依次设置。”
针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恩平市欧琪电子厂于2019年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338604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304157828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6月6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63413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18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对总控电路板的结构进行描述,不清楚各个部件和总控制电路板之间的具体连接结构,不清楚是否能达到智能控制时序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5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7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9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人汤东凤出席口头审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专利权人委托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人高崇出席口头审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不具有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修改权利要求,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二)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3是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认可对比文件1-3真实性,且对比文件1-3授权公告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问题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具体限定了其具有总控制电路板、以及和其进行电连接的电源线、变压器、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等部件和相应部件连接关系,其中也对总控电路板与其他器件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即目前权利要求已对要求保护的智能电源时序器的结构进行了清楚的界定,因此请求人主张有关总控电路板与其他部件连接关系不清楚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不成立。此外,对于有关时序控制的部分,首先,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已对构成智能电源时序器的部件以及相应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其中并无涉及到时序控制部分的限定,本案中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并不会造成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领域的技术常识,能够清楚上述部件如何与总控制电路板进行电连接以及如何进行智能控制时序,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段记载了各部件和总控制电路板具有电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清楚、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电源时序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时序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智能电源时序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26]-[0040]段,附图1-2):电源时序控制器包括机箱2(相当于本专利壳体)、印制电路板8(相当于本专利总控电路板)、电源变压器7(相当于本专利变压器)、继电器组10(相当于本专利继电器组)、电源开关5(相当于本专利启动开关)、第1-10电源输出插座12(相当于本专利万用插座组)、电源输入端14(相当于本专利电源线),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源时序控制器的内部部件需要与电源电性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电源输入端14、电源变压器7和印刷电路板8依次电性连接(相当于本专利电源线、变压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隐含公开了第1-10电源输出插座12、继电器组10、印制电路板8依次电性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万用插座组、继电器组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隐含公开了印制电路板8、电源变压器7、继电器组10位于机箱内(相当于本专利总控电路板、变压器和继电器组均设置在壳体内)。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智能电源时序器还包括“显示器”、“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电源时序控制器具有上述部件,同时亦未公开包括上述部件的连接关系,即未公开“所述数码编辑轮、显示器和总控电路板依次电性连接”、“所述级联接口包括输入口和输出口”,亦未公开上述部件的位置布置“所述显示器、数码编辑轮和启动开关均设置在壳体的前表面上,所述级联接口、中空接口、万用插座组和电源线均设置在壳体后侧面上”;对比文件1亦未公开“壳体为顶部开口的空腔结构”。上述区别特征中基于级联接口以及与之相关的连接关系,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智能电源时序器具备更多的可扩展功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电源时序控制器(S108)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立体图1-3、“简要说明”部分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智能电源时序控制器(S108)”、“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控制器的前面板的形状造型设计及前面板上的功能键、屏幕的布局位置设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音响时序电源管理控制系统,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0016]-[0019]段,附图1-2):该系统包括壳体、总控电路板4、变压器3等部件,其中壳体包括下壳11,下壳11顶面上开设有容置腔111容纳各种部件,上盖12盖在腔口上,使得漏电断路器的开关位于壳体外。
由上述对比文件2、3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主视图、立体图1示出该智能电源时序控制器(S108)前面板设置有屏幕(相当于本专利显示器),从主视图可知前面板还设置有功能键,从立体图2、立体图3可知后面板设置有接头和接口,然而仅从该产品外观设计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确定上述功能键、接头、接口的具体部件类型和其实现的功能;对比文件3公开了顶端开口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壳体为顶部开口的空腔结构),然而,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智能电源时序器还具有“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以及包括上述部件的电连接关系和部件的位置设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智能电源时序器可以通过“级联接口”连接多台智能电源时序器,起到拓展接口的作用,“数码编辑轮”、“中控接口”亦具有各自功能,在对比文件1、2、3未公开上述部件、部件电连接关系、位置设置,也未有证据表明其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级联接口”连接多台智能电源时序器,起到拓展接口的作用,“数码编辑轮”、“中控接口”亦具有各自功能,具有有益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时,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专利权人、设计人为唐晓明,其与本专利的发明人唐晓明是同一人,对比文件2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反映的产品和本专利附图1、2反映的产品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中照片所示产品的部件和本专利所涉及产品的部件一致,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因此本专利“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毫无疑义地被对比文件2中图片所示产品的相应部件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专利权人和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同,认为对比文件2的智能时序控制器没有“显示器”、“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等部件。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开了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能够确定部分技术内容,比如能够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为智能电源时序控制器、其前面板设置有功能键和屏幕等部件,后面板设置有接头、接口、插座等部件,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该外观设计照片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功能键、接头、接口的具体类型和其实现的功能,无法直接、毫无疑义确定其与本专利 “数码编辑轮”、“级联接口”、“中控接口”具有对应关系,即使专利权人、设计人、发明人相同也不能证明本专利上述部件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形似部件之间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请求人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申请号为201721293657.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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