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充电系统及充电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73
决定日:2019-09-29
委内编号:4W108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51391.1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英集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富满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唐向阳
合议组组长:林静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1M1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10351391.1,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9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池充电系统,具有芯片外部电路和芯片内部电路,芯片外部电路和芯片内部电路构成负反馈环路,其特征在于,芯片外部电路包括供电接口和电池充电端,芯片内部电路包括电流设定单元、反馈控制单元以及开关网络;
所述供电接口输出端连接所述电流设定单元、反馈控制单元以及开关网络的输入端,所述电流设定单元输出端连接所述反馈控制单元,所述反馈控制单元输出端连接开关网络,所述开关网络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电池充电端;
所述供电接口输出的供电电压和供电电流经过所述开关网络控制后形成充电电流,并提供给电池充电端,所述电流设定单元检测获取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并将目标电流设定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所述反馈控制单元实时监测供电接口的供电电流,并与设定的目标电流进行比较,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
所述电流设定单元包括电压比较器和自动电流控制逻辑;所述电压比较器一端连接供电接口输出端,另一端连接自动电流控制逻辑,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连接所述反馈控制单元;其中,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设定目标电流的具体为:在充电系统开始充电时,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电流预先设定一个最大的目标电流,然后将目标电流Is逐步增大;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此时暂停充电,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记录下此时设定的目标电流,并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接着重新开始充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充电端包括LC滤波电路及充电端;所述LC滤波电路输入端连接所述开关网络的输出端,输出端连接充电端,开关网络的输出电流经过LC滤波电路滤波后形成充电电流,给到所述充电端对电池进行充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网络包括充电控制逻辑、第一驱动和第二驱动、第一充电MOS管和第二充电MOS管;所述充电控制逻辑一端连接所述反馈控制单元,另一端分别连接第一驱动和第二驱动的一端,所述第一驱动另一端连接第一充电MOS管的栅端,所述第二驱动另 一端连接第二充电MOS管的栅端,所述第一充电MOS管的源端连接所述供电接口,漏端连接所述LC滤波电路和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接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反馈控制单元包括电流检测电路、电流误差放大器以及PWM比较器,所述电流检测电路连接供电接口输出端和电流误差放大器,所述电路误差放大器连接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和PWM比较器,所述PWM比较器连接所述充电控制逻辑;
所述电流检测电路实时监测供电接口输出的供电电流,并交给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把供电电流和目标电流进行比较,产生放大后的误差电压,所述PWM比较器比较误差电压和三角波电压后生成脉宽信号,所述脉宽信号通过控制所述开关网络来控制调整充电电流,进而通过负反馈环路调整供电电流,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系统还包括补偿网络;所述补偿网络连接电流误差放大器和PWM比较器,对负反馈环路稳定性进行补偿。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流检测电路包括第一PMOS管、第二PMOS管、电流检测放大器和NMOS管;所述第一PMOS管和第二PMOS管的源端连接供电电压,栅端连接到地,所述第一PMOS管的漏端连接所述电流检测放大器的负端,所述第二PMOS管的漏端连接所述电流检测放大器的正端和NMOS管的漏端,所述NMOS管栅端连接所述电流检测放大器输出端,源端连接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所述第一PMOS管、第二PMOS管、电流检测放大器和NMOS管构成负反馈回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任一所述的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系统还包括外设供电端;所述外设供电端连接供电接口输出端,所述供电接口对所述外设供电端提供输出电压,输出电压对另外的一个或者多个设备进行供电。
8. 一种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获取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
设定目标电流,并将目标电流设定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
在对电池进行充电时,实时监测供电接口的供电电流,并与设定的目标电流进行比较,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
所述检测获取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的步骤具体为:
预先设定一个最大的目标电流,然后将目标电流逐步增大;
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充电系统暂停充电,记录此时的目标电流,即获取最大负载电流。”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及授权公告文本作为证据。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值”“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暂停充电”“重新开始充电”“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2-7存在相同问题,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8中的“固定值”“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暂停充电”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中的“最大负载电流”“固定值”“预先设定一个最大的目标电流”“将目标电流Is逐步增大”“暂停充电”“重新开始充电”的具体含义不清楚,不清楚“电压比较器”比较哪两个具体电压,“将目标电流设定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与“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2-7存在相同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7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LC滤波电路输入端连接所述开关网络的输出端,输出端连接充电端”不能确定两个输出端是否指同一个输出端,即不能确定LC滤波电路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电路误差放大器”不清楚指代哪个电路误差放大器,因此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5中的“补偿网络”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8中的“最大负载电流”“固定值”“预先设定一个最大的目标电流”“将目标电流Is逐步增大”“暂停充电”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3)权利要求1和8缺少特征“所述固定值大于0且小于等于目标电流的增量幅度”,不能解决以最大功率、最快速度进行充电的技术问题,因此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存在相同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中的“补偿网络”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7也未克服上述问题,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及授权公告文本,并补充以下证据:
证据1:中国发明专利CN101675570B,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3269106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8月28日;
证据3: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386659A,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3月21日;
证据4:中国发明专利CN1374729B,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4月13日;
证据5:中国台湾发明专利申请TW200919897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1日;
证据6: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1820177A,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09月01日;
证据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946131A,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2月27日。
除在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增加以下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第一充电MOS管的漏端连接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接地”与图2中的具体连接关系不一致,也就不清楚权利要求3中上述两个MOS管的具体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2)权利要求1、2、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以证据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与证据2、证据6、证据7其中一个或多个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证据6、证据7其中一个或多个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以证据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分别相对于证据7和公知常识,以及证据7与证据1、证据2、证据6其中一个或多个的结合,以及证据7和证据1、证据2、证据6其中一个或多个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或被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3、或被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4、或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被证据5、或被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
2)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超出了答辩期限。专利权人仅当庭陈述上述答辩意见,请求人表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需要答复期。
3)本次口头审理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请求人提交的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及授权公告文本没有异议。
4)请求人表示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以其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为准,放弃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且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分别以证据1、7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证据使用方式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一致。
5)专利权人指出权利要求3和4中存在明显笔误,权利要求3的“所述LC滤波电路和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接地”中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和漏端写反了,应为“所述LC滤波电路和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接地”;权利要求4的“电路误差放大器”应为“电流误差放大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对口审中指出的明显笔误作出评述?)。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公开时间没有异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上述证据存在明显瑕疵,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上述证据均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证据1-7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具体理由的阐述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池充电系统。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器电路,其涉及具有可调整电流限制的电池充电系统,目的是监测输入电压并限制系统所使用的电流,使得由所述系统汲取的总电力不超过可由电源产生的最大电压及电流,可调整电流限制电路改变输入或输出电流,其电路300显示耦合到调节器302的输入端子的电源30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供电接口),调节器302的输出端子(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池充电端)耦合到电池303,电源301和调节器302的输出端子即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外部电路,而图3中其他电路部分则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芯片内部电路;输入电压崩溃检测器30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比较器)、输入电流检测器305及输出电流检测器306,所述调节器可以是切换式或线性调节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网络);输入电流检测器305可用于实施输入电流限制且用于确定可从电源301获得的最大电力,且输出电流检测器306可用于控制递送到电池303的充电电流,或者,输出电流检测器306可用于实施充电电流控制且用于确定可从电源303获得的最大电力;输入电流检测器305检测正从电源301接收的电流的值,电流检测器305输出与从电源301接收的电流成比例的电压,由比较电路307处理,可使用放大器332将来自电流检测器305电压与参考电压333进行比较,放大器332可配置在具有反馈331的闭合回路中,参考电压333由可编程数字模拟转换器(即“DAC”)产生,用存储于寄存器321中的值对所述DAC进行编程,存储于寄存器321中的值可用于设定与所检测的电流值进行比较的比较电压;如果来自所述电源的输入电流增加使得放大器332的输入处的电压大于经编程的参考电压333,那么所述调节器可转变到输入电流控制配置,当对应于所述输入电流的电压增加到高于所述经编程的参考电压时,放大器332的输出将从高转变到低,选择电路可包含线性电路中的放大器及参考电压或切换式电路中的PWM调制器,操作调节器以维持输入电流检测器的输出处的电压低于来自DAC的参考电压;最初可对用于DAC进行编程的值进行编程,使得电流限制高于可从所述电源获得的预期最大输入电流值,此可只是输入电压崩溃,接着可递增地减小所述值知道所述输入电压维持其额定值,如果所述输入电压崩溃,检测器304可产生信号用于减小输入电流限制值,检测器304的输出耦合到计数器320,如果输入电压降到低于预期电压(例如4.9伏),则来自检测器304的信号可使计数器320被递减;可重复此过程直到对应于低于可从电源获得的最大电流的电流限制值的值存储于寄存器321中,由此使得电源能以最大电流量的电流用于给电池充电及/或给装置供电(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6段、第8-10段、第18-31段,图1-4)。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充电系统可以用在充电宝上,证据1是用在手机里;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电流设定单元,与电流设定单元相关的技术特征都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而作为核心的电流设定单元,本专利中使用的是模拟电路,证据1中使用的是数字电路,两者的核心方法不同,本专利的模拟电路先设定一个最大值,然后一步到位,没有步长,模拟量是连续的过程;而证据1中需要计数器计算,逐步增加电流,不是连续的过程,并且每一步增加都要和电流检测电路中的比较器进行数模转化、比较,运算比较繁琐,从而本专利能够实现实时监测供电电流,证据1则不能实时监测,而证据2、6、7公开的也都是数字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涉及目标电流设置的属于模拟电路的部分实际为这一特征——“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此时暂停充电,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记录下此时设定的目标电流,并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专利权人指出证据1中通过寄存器、计数器等数字电路是逐步增加电流值,而本专利中直接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一步到位,不需要考虑证据1中的步长问题。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电路300中的输入电压崩溃检测器304、计数器320、寄存器321、可编程数字模拟转换器322和参考值设定器333构成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用于设定电流限制的单元;而输入电流检测器305、具有反馈331的放大器332、选择器309和充电控制器310构成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反馈控制单元,上述两部分电路形成了负反馈环路。证据1中对应于电流设定单元的部分是基于算法设定电流限制,存储于寄存器321中的值可用于设定与所检测的电流值进行比较的比较电压,将电流限制值(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目标电流)提供给电流误差放大器332,输入电流检测器305检测电源301提供的实际供电电流提供给电流误差放大器332,电流误差放大器332比较电流限制值和实际供电电流,并通过充电控制310来控制调节器302的通断以调整实际供电电流,使得实际供电电流成为能从电源获得的最大电流量。可以包含切换式电路的PWM调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网络。对应于设定电流限制的单元中的计数器320耦合于输入电压崩溃检测器304与寄存器321之间,以反复地改变电流限制值,也就是改变用于电流设定单元的目标电流。由此可见,证据1中电池充电器电路通过逐步增加电流限制值并且检测外接电源301的供电电压,来确定电流限制值是否达到外接电源301可提供的最大电流限制值(即,最大负载电流)。当确定外接电源301的最大负载电流后,通过将电流限制值设定为外接电源301的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以充分利用外接电源301的供电能力,实现对电池的快速充电。同时,能够保证从外接电源301汲取的电力不超过外接电源301的最大供电能力实现对电池的稳定充电。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都是用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的电池充电,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直接限定为模拟电路,即使将证据1中数字电路实现方案作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证据2、或证据6、或证据7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电池充电系统,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的充电系统应用于便携式电子产品,可以实现大功率、快速地为其电池充电;证据1中公开的电池充电器也是为电子装置中的电池快速、高效地充电,两者在应用上没有实质性区别。其次,在证据1中明确使用了计数器、寄存器和可编程数字模拟转换器,即证据1中使用了数字电路来重新设定电流限制值是按照步长逐步递减或者递增的,而本专利中的电流设定单元重新设定目标电流则是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这是双方争辩创造性的焦点。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自动电流控制逻辑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且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即本专利中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暂停充电,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记录下此时设定的目标电流,再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且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调整供电电流,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此为模拟电路的控制方式,而证据1中实际使用的是数字电路的控制方式。由此可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信号处理的实际需求在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中进行选择。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因为使用模拟电路而直接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一步到位,不需要考虑证据1中使用数字电路产生的步长问题,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都是常规技术手段。模拟电路是处理模拟信号的电路,数字电路是处理数字信号的电路;模拟信号是关于时间的函数,是一个连续变化的量,数字信号则是离散的量。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将其各自运用在信号处理当中,其具体电路结构和信号处理方式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分别采用这两种电路的技术效果和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十分清楚的。显然,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自己对于信号处理的实际需求,在公知的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完成相应的信号处理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容易实现的,其技术效果完全都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 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
关于证据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公开了连接在切换式或线性调节器30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开关网络)和电池之间的滤波器302A(参见证据1图3),即公开了电池充电端包括滤波电路,而在电池充电端使用LC滤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1图5的电池充电器实施例中,公开了可包含于电子装置中且用于使用以上所描述的技术给电池充电的集成电路,其切换式晶体管506、507组成了开关网络,其后的充电端上连接有LC滤波电路。
关于证据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指出其中存在明显笔误,权利要求3的“所述LC滤波电路和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接地”中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和漏断写反了,应为“所述LC滤波电路和第二充电MOS管的漏端,所述第二充电MOS管的源端接地”,同时专利权人认为MOS管的源极和漏极可以互换,可以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去实施具体电路。对此,合议组认为,既然MOS管的源极和漏极可以互换,其具体连接方式就不是唯一的,权利要求3中的限定的连接方式就不属于明显笔误,但是,专利权人的解释说明权利要求3中关于MOS管的连接方式实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证据1公开了调节器302是切换式或线性调节器,其中切换式调节器即开关网络,由充电控制器3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充电控制逻辑)控制调节器302,其包含切换式电路中的PWM调制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5段及图3),而权利要求3中的充电控制逻辑与开关网络中的两个开关管的连接方式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在证据1图5的电池充电器实施例中,公开了可包含于电子装置中且用于使用以上所描述的技术给电池充电的集成电路,其也公开了PWM控制器503与两个切换式晶体管506、507的具体连接关系,即使权利要求3与证据1中的具体连接方式不同,两者也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具有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关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指出其中存在明显笔误,权利要求4的“所述电路误差放大器”应为“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电路误差放大器”不存在引用的基础,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均未出现过电路误差放大器,而说明书记载的是电流误差放大器连接在自动电流控制逻辑和PWM比较器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6段及图2),显然,只有将电路误差放大器修改为电流误差放大器,才能使权利要求4上下行文一致,同时使得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一致,因此,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电路误差放大器”为明显笔误,应为“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
证据1公开了输入电流检测器30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流检测电路)、具有反馈331的放大器332(对应本专利中的电流误差放大器)和充电控制器310,其中,输入电流检测器305连接电源301和放大器332,放大器332将供电电流和由可编程数字模拟转换器322产生的参考电压333进行比较,产生放大后的误差电压;充电控制器310通过控制调节器302来控制调整充电电流,也就是通过负反馈环路调整供电电流,是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4-26段及图3)。虽然证据1的上述内容中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PWM比较器及其连接关系,但是证据1图5的电池充电器实施例,公开了可包含于电子装置中且用于使用以上所描述的技术给电池充电的集成电路,其中集成电路502包含用于实施PWM切换式调节、输入电压检测及可编程电流限制的控制器503,随后产生的PWM切换信号输出给第一和第二切换式晶体管(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开关网络),并且通过前述的编程设定电流方式,反复调节直至输出为设定的适当充电电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3-34段及图5)。即使证据1公开的有关PWM比较器的具体连接方式与权利要求4中仍然存在差异,也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PWM比较器相关的公知常识具体运用到证据1中,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主要涉及补偿网络。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均未对补偿网络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进行详细的描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承认权利要求5中使用的是公知的补偿网络,只是在本专利中的设置位置特殊。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未对补偿网络的具体结构和工作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的情况下,只能将其理解为公知的补偿网络,同时其在电路中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4,证据1公开了输入电流检测器305,作用于本专利中的电流检测电路相同,但证据1并未公开输入电流检测电路的具体结构及其连接方式。证据4公开了一种输入电流检测电路,其包括第一NMOS管Msw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一PMOS管)、第二NMOS管Mrep10(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第二PMOS管)、差分放大器Adiff12(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电流检测放大器)和NMOS管Mctl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NMOS管),并且,充电晶体管Msw、电流复制晶体管Mrep和控制装置Mctl可以是NMOS型装置或PMOS型装置,且可以进一步是NPN或PNP装置,所有这些变化都能够按照为差分放大器Adiff12提供相适应的极性这些教导操作进行(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0-34段及图2)。
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6中“栅端连接到地”“源端连接所述电流误差放大器”没有被证据4公开,但是,合议组认为,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于证据4图2中使用了不同类型的MOS管所致,不同类型的MOS管自然会有不同的具体连接关系,而在证据4中明确了各种类型MOS管均可使用,无论如何变化,只要能够为差分放大器提供相适应的极性即可,显然,权利要求6中各MOS管的具体连接关系相对于证据4的差异,也只是对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应用,将等效的技术手段进行了直接替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 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证据5公开了一种USB充电电路,其包含充电电路1,其在节点B对电池10充电,并调节充电电流,而且并不影响USB系统端通过Vbus与其他装置的连接和共用USB电源(参见证据5说明书先前技术部分及图1),即相当于公开本专利中的外设供电端提供输出电压,并对其他设备进行供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7 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充电方法。证据1公开的相关充电方法可参见上文第3.1节中的内容,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将目标电流设定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且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对供电电流进行调整,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即本专利中当目标电流增大到等于供电接口的最大负载电流时暂停充电,所述自动电流控制逻辑记录下此时设定的目标电流,再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且在供电电流与目标电流不相等时调整供电电流,使供电电流等于目标电流,此为模拟电路的控制方式,而证据1中实际使用的是数字电路的控制方式。由此可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信号处理的实际需求在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控制方式中进行选择。
虽然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因为使用模拟电路控制方式而直接重新设定最大的目标电流为最大负载电流减固定值,一步到位,不需要考虑证据1中使用数字电路产生的步长问题,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控制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都是常规技术手段。虽然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将其各自运用在信号处理当中,其具体电路结构和信号处理方式都是常规的技术手段,而分别采用这两种电路控制方式的技术效果和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十分清楚的。显然,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自己对于信号处理的实际需求,在公知的模拟电路和数字电路控制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来完成相应的信号处理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容易实现的,其技术效果完全都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410351391.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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