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49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4W1088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0927.3
申请日:2002-03-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姜小薇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周芳宇
国际分类号:C25B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2110927.3,申请日为2002年03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09日,专利权人为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主要包括主导电板(1)、付导电板(2)及绝缘板(5),其特征是:在同一槽内所有阳极两个挂耳(3)的其中一个挂耳(3)与主导电板(1)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另一个挂耳(3)与付导电板(2)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在同一槽内所有阴极导电棒(4)的一端与主导电板(1)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另一端与付导电板(2)接触并连接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是:主导电板(1)和付导电板(2)同时放置在绝缘板(5)的上方,绝缘板(5)沿纵向带有与主导电板(1)和付导电板(2)相适应的沟槽(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是:付导电板(2)放置在另一绝缘板(7)的上方,另一绝缘板(7)放置在主导电板(1)的上方,主导电板(1)放置在绝缘板(5)的上方,主导电板(1)沿纵向带有凸起的导电包(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是:付导电板(2)放置在另一绝缘板(7)的上方,另一绝缘板(7)沿纵向带有与付导电板(2)相适应的沟槽(8),另一绝缘板(7)放置在主导电板(1)的上方,主导电板(1)沿纵向带有凸起的导电包(6),主导电板(1)放置在绝缘板(5)的上方。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4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其特征是:主导电板(1)和付导电板(2)的断面为圆形,主导电板(1)与阳极挂耳(3),主导电板(1)与阴极导电棒(4)之间的接触点为圆弧形的线接触;付导电板(2)与阳极挂耳(3),付导电板(2)与阴极导电棒(4)之间的接触点也为圆弧形的线接触。
6、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的导电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用于电积、电解工艺中的直流电先流经主导电板(1),再经主导电板(1)与阳极板挂耳(3)之间的接触点A进入阳极板,阳极板的另一个挂耳(3)与付导电板(2),经接触点B连接在一起,电流再经电解质流向阴极,再经阴极导电棒(4)与主导电板(1)的接触点C到主导电板(1),阴极导电棒(4)的另一端与付导电板(2)经接触点D连接在一起。”
请求人杭州三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2994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3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3959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22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证据1公开了“用于电解槽的汇电板结构”(参见证据1附图2、说明书第4-5页),二者都是用于电解槽当中的导电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主汇电板6相当于主导电板,绝缘平板7相当于绝缘板,支撑元件11、12相当于付导电板。证据1公开了“该支撑元件把未被主汇电板支撑的阳极支撑悬臂连接起来”,隐含含义为阳极支撑悬臂一端是被主汇电板支撑的一端是被支撑元件12支撑的,同时,阴极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也相同。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达到了相同的单导电头改为双导电头结构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即使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完全相同的描述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解槽的常规设置方式等公知常识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2公开了“一种湿法冶金电解装置”,二者都属于电解槽领域。导电梁1’-1’’’相当于主导电板,导电梁2’-2’’’和导电梁3’-3’’’相当于付导电板。绝缘隔垫4’-4’’’、绝缘隔垫5’-5’’’、绝缘隔垫6’-6’’’相当于绝缘板。证据2阳极板9其上端左侧之导电头与上述电梁1’或1’’’实现电接触,其上端右侧之导电头与上述导电梁3’或3’’’实现电接触,相当于本专利“在同一槽内所有阳极两个挂耳(3)的其中一个挂耳(3)与主导电板(1)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另一个挂耳(3)与付导电板(2)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同时阴极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较证据2而言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证据2中没有明确的文字完全相同的描述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解槽的常规设置方式等公知常识和/或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被证据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的导电方法,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3:公开号为CN13274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1年12月19日,复印件共1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3的说明书第2、3、4段公开了“电解涉及到与化合物分解有关的电化学氧化还原”。电流通过两个电极之间而通过含溶解的氧化铝的熔融Na3AlF6冰晶石浴。电流从阳极到阴极通过两电极间,电流通过阳极结构进入还原槽,然后通过冰晶石浴,通过熔融铝金属液层而进入碳阴极块。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3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1的导电方法设置成主导电板到阳极到电解质到阴极到付导电板。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证据1采用的支撑元件并非本专利的付导电板,其作用和功能与本专利付导电板完全不同,本专利付导电板的作用在于:用于电积、电解工艺中的直流电先流经主导电板,再经主导电板与阳极板挂耳之间的接触点A进入阳极板,阳极板的另一个挂耳与付导电板,经接触点B连接在一起,电流再经电解质流向阴极,再经阴极到电棒与主导电板的接触点C到主导电板,阴极导电棒的另一端与付电板经接触点D连接在一起。而证据1的支撑元件分为高电极支撑元件和低电极支撑元件,所起的作用均为电位平衡条。此外,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整个权利要求均是区别特征,证据2的技术方案由于“所述的导电梁1’~1n’与同槽的导电梁3’~3n’之间靠至少一根连接梁7实现电连接,同时上述的导电梁2’~2n’与右邻的导电梁1”~lm’之间亦介设有至少一根导电的连接梁7”,其导电梁之间存在连接梁7进行电连接,与本专利主付导电板的功能完全不一样。证据1、证据2的应用环境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面临的技术问题也完全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2 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记录了如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请求人确认其证据使用方式为:分别使用证据1、证据2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使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以再结合证据3。
(2)请求人认为,根据证据1说明书下标第5页第2段的记载:“由于在电解槽A另一侧的阴极支撑悬臂(图中未示出)被支撑在下一个电解槽内的主汇电板的高隆起上”,图1左侧的汇电板结构应当与右侧一致,而不是图中所呈现的镜像结构。
(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保护的是同一电解槽内阴极和阳极的结构,而证据1公开的是两个相邻电解槽之间的汇电板结构,是电解槽之间相连接的位置结构,没有公开一个电解槽内部的结构,所以功能和效果与本专利不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也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
(4)专利权人认可电解槽中电流由阳极通过电解液流向阴极,再流向下个电解槽的阳极是公知的电流走向。
(5)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用方便,提高同一槽内各阳极或阴极间电流分配均匀性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及方法,而证据1没有取得这个效果。请求人认为证据1说明书下标第4页第4-7行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发明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实质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确定二者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详见案由部分)。
证据1公开了一个用于电解槽的汇电板结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5页以及附图1-2)。证据1与本专利都是用于电解槽中的导电装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1公开了阳极和阴极被交替放入电解槽内。阳极和阴极都由支撑悬臂3和4支撑在置于电解槽侧壁5上的汇电板结构上。电解槽A内阳极的支撑悬臂3被放置在低隆起8上,而电解槽B内阴极的支撑悬臂4被放置在高隆起9的顶部。电极支撑悬臂是连续的,而未被刻槽。一连续的绝缘型材10沿着汇电板的整个长度被放置在主汇电板6的隆起8和9之间,在该绝缘型材10的顶部是电解槽A中一阴极的支撑元件11,该支撑元件11是一导电的电位平衡条。由于在电解槽A另一侧的阴极支撑悬臂(图中未示出)被支撑在下一个电解槽内的主汇电板的高隆起上。主汇电板6不是沿着电解槽边缘的整个宽度延伸,而是部分电解槽边缘只被绝缘板7覆盖。
将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证据1的主汇电板6相当于本专利的主导电板,绝缘板7相当于绝缘板,支撑元件11、12(亦可称作电位平衡条11、12)相当于付导电板。支撑悬臂3相当于阳极挂耳,其一端是被主汇电板的隆起8支撑的,虽然图2中未完整展示电解槽A内另一侧的情况,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电流要在电解槽中顺利流通,电解槽A左端的结构必然与电解槽B左端的结构相同,即,电解槽A中阳极的另一端是被支撑元件12支撑的,这种连接关系相当于公开了“同一槽内所有阳极的两个挂耳(3)的其中一个挂耳(3)与主导电板(1)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另一个挂耳(3)与付导电板(2)接触并连接在一起”。同理,电解槽A中阴极支撑悬臂4也是一端被支撑元件11支撑,另一端被主汇电板的隆起9支撑,即阴极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也相同。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证据1说明书下标第4页第4-7行也公开了“这些电极通过电位平衡条并行地均匀输出电流分布以获得更均匀的电流分布”,即二者都达到了相同的单导电头改为双导电头结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证据1的主汇电板6和支撑元件11、12都在绝缘板7上方,从图2中可以看出绝缘板7上有与主汇电板6和支撑元件12相适应的沟槽,证据1的绝缘型材10相当于本专利的“另一绝缘板(7)”,绝缘型材10位于主汇电板6的上方,支撑元件12放置在绝缘型材10的上方,主汇电板6上的隆起8和9相当于本专利的“导电包(6)”。可见,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的导电方法,根据电解槽的电解原理,电解槽中的电流是由阳极通过电解液流向阴极,再流向下个电解槽的阳极,那么根据证据1所公开的电连接关系,其电流必然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走向相同,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被证据1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导电装置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的导电方法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图1中电解槽A两侧的汇电板结构是呈镜像的,应当以图1客观公开的内容来理解阴阳极板与支撑元件以及主汇电板的连接关系;(2)本专利保护的是一个电解槽的内部结构,而证据1公开的是电解槽间的汇电结构。对此,合议组认为:(1)电解槽在工作状态下,必然需要电流在电解槽中顺畅的流通,电解槽中的电流由阳极通过电解液流向阴极,再流向下个电解槽的阳极。如果电解槽两侧的汇电结构如图1所示呈镜像设置,则会导致电流无法在电解槽之间流动,况且根据证据1说明书下标第5页第2段的记载:“由于在电解槽A另一侧的阴极支撑悬臂(图中未示出)被支撑在下一个电解槽内的主汇电板的高隆起上”,电解槽A未示出的阴极支撑悬臂是与主汇电板连接的,而非图1中所示的支撑元件,可见图1的绘图有误,而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确认的错误;(2)本专利的主题名称为“一种两极四触点电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既然是电解槽间导电装置,就不仅仅涉及一个电解槽的内部,因此与证据1公开的主题并没有差异。综上,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而容易引入的,且其引入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2、4的从属权利要求,从证据1的图2中可以看出,主汇电板6的隆起8与阳极支撑悬臂3的接触、主汇电板的隆起9与阴极支撑悬臂4的接触、支撑元件11与阴极支撑悬臂4的接触以及支撑元件12与阳极支撑悬臂4的接触均为圆弧形的线接触,相当于付导电板(2)的支撑元件11、12的断面为圆形。那么,证据1与权利要求5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限定主导电板的断面为圆形,而证据1的主汇电板的断面不是圆形。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以往电解槽中单点接触电流不能均匀分配的问题,其关键技术手段就在于使阳极的两端、阴极的两端分别与主导电板和付导电板接触,而至于导电板的截面是什么形状,对上述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任何影响,况且本专利图2-4中主导电板和付导电板的截面也呈现各种形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很容易选择将主汇电板做成不同形状的结构,比如截面为圆形的结构,并且这种具体选择也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较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当被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于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现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10927.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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