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按摩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按摩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33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5W1174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431960.4
申请日:2013-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3-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蔡建平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A61H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以及给出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ZL201320431960.4、名称为“一种按摩刷”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为蔡建平。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按摩刷,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本体及设置于所述本体的多个按摩单元;
所述按摩单元设置有装配槽、托架和球体,所述装配槽设置于所述本体,所述球体活动装配于所述托架,所述托架固定装配于所述装配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槽设置有槽体、装配孔和扣沿;
所述装配孔设置于所述槽体,所述扣沿固定设置于所述槽体的边沿位置,所述扣沿设置为中空结构,所述扣沿设置有封闭端和未封闭端,所述扣沿的封闭端与所述槽体固定连接;
所述托架设置有托体、装配沿和装配柱,所述装配沿固定设置于所述托体的底部的外边沿,所述装配柱与所述托体底部固定连接;
所述装配柱装配于所述装配孔,所述装配沿装配于所述扣沿且所述装配沿装入所述扣沿的中空部分,所述扣沿的外边沿抵接于所述扣沿且所述扣沿的侧壁与所述托体的外壁面抵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沿设置有扣爪,所述装配沿设置有固定孔,所述扣爪与所述固定孔的数量相等,所述扣爪一一对应装配于所述固定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爪设置为5-10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爪设置为6个或者8个。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配槽还设置有垫块,所述垫块固定设置于所述槽体,所述垫块分布设置于所述装配孔的外部;
所述托架设置有与所述垫块相匹配的凹穴,所述垫块装配于所述凹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块设置有多个分隔槽,所述分隔槽均匀分布于所述垫块;
所述凹穴设置有多个横梁,所述横梁的数量与所述分隔槽的数量相等,所述横梁一一对应装配于所述分隔槽。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槽设置为2-5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未设置按摩单元的另一面设置有防滑凸起,所述防滑凸起固定设置于所述本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设置有系带。”
针对上述专利权,济南威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TWM332482U号台湾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1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TWM330829U号台湾专利文献,其公告日为2008年04月21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证据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关于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特征都是能基于证据1的附图中可见或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1和附图6公开了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1-10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0 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6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补充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9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权利要求1、2、3、6、7合并,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顺序与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按摩刷,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本体及设置于所述本体的多个按摩单元;
所述按摩单元设置有装配槽、托架和球体,所述装配槽设置于所述本体,所述球体活动装配于所述托架,所述托架固定装配于所述装配槽;
所述装配槽设置有槽体、装配孔和扣沿;所述装配孔设置于所述槽体,所述扣沿固定设置于所述槽体的边沿位置,所述扣沿设置为中空结构,所述扣沿设置有封闭端和未封闭端,所述扣沿的封闭端与所述槽体固定连接;
所述托架设置有托体、装配沿和装配柱,所述装配沿固定设置于所述托体的底部的外边沿,所述装配柱与所述托体底部固定连接;
所述装配柱装配于所述装配孔,所述装配沿装配于所述扣沿且所述装配沿装入所述扣沿的中空部分,所述扣沿的外边沿抵接于所述扣沿且所述扣沿的侧壁与所述托体的外壁面抵接;
所述扣沿设置有扣爪,所述装配沿设置有固定孔,所述扣爪与所述固定孔的数量相等,所述扣爪一一对应装配于所述固定孔;
所述装配槽还设置有垫块,所述垫块固定设置于所述槽体,所述垫块分布设置于所述装配孔的外部;
所述托架设置有与所述垫块相匹配的凹穴,所述垫块装配于所述凹穴;
所述垫块设置有多个分隔槽,所述分隔槽均匀分布于所述垫块; 所述凹穴设置有多个横梁,所述横梁的数量与所述分隔槽的数量相等,所述横梁一一对应装配于所述分隔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爪设置为5-10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扣爪设置为6个或者8个。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槽设置为2-5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未设置按摩单元的另一面设置有防滑凸起,所述防滑凸起固定设置于所述本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按摩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设置有系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2)关于证据:请求人主动表示放弃证据2,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3)关于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主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故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虽然文字未公开,但是结合附图1和附图6以及整个技术方案能够毫无意义的确定证据1中公开了扣爪、装配柱、凹穴结构以及凹穴上设置有横梁,此外凹穴上设置横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文字未公开以上结构,且附图1和附图6中也无法明确看出上述结构,强调了本专利中的按摩刷由于横梁的设置实现装配槽与托架中部稳固装配,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托架掉落的技术效果。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就争议焦点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9年09月19日,请求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其理由与口审当庭意见基本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在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针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的基础上作出。
2.关于证据
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2份证据。由于请求人当庭主动放弃证据2,故合议组对证据2不再予以评述。其中证据1为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审查,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按摩刷,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按摩滚珠及按摩凸粒之按摩器,其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都属于按摩器具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7):本创作包括一本体10,该本体10且有第一面12及一第二面14。又复数滚珠按摩单元20配设在该第一面12,各该滚珠按摩单元20包含一滚珠座22与一滚珠24的组合。该滚珠座22系一底板222上形成复数凸出的夹合部224以对应围成一容置空间226,该滚珠24可活动地组装于该容置空间226内。请参阅第3图及第4图,复数凸粒按摩单元30系软柔或挠性材料制作且固设在该本体10的第二面14。各该凸粒按摩单元30皆包含一座部32一端凸设一粒部34。请参阅第4图及第6图,更进一步,该座部32的轴向形成一槽道36,藉此使得该粒部34能够更为柔软。参阅第2图,一接合单元40与该本体10结合。更具进一步而言,该接合单元40包括一第一接合部42及一第二接合部44,且该第一接合部42及该第二接合部44分别配设在该本体10的相对二侧。此外该第一接合部42及该第二接合部44能互相结合。请参阅第7图,当第一接合部42与该第二接合部44互相连接则形成一穿置空间46供一使用者的手50穿入。此时手掌恰与复数凸粒按摩单元30接触,而滚珠按摩单元20则对应位在远离手掌的方向。是以当使用者将滚珠按摩单元20靠在自身或他人身上,且施力移动该按摩器,则可滚动的滚珠24在身上滚动可以带来舒适的按摩效果;此外,使用者施力操作该按摩器的同时,手掌与凸粒按摩单元30也会形成压靠状态,如此一来各凸粒34对手掌提供按摩效果。
由上可知,证据1中的滚珠2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球体;滚珠座2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托架;附图1中可见本体10上有与滚珠座对应的装配槽,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装配槽;进一步地,从附图1可见本体上装配槽的中心位置有装配孔,装配槽中间有几个分离的块状部,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垫块,且每个块状部彼此之间还有分隔的空间,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隔槽,从附图6可见滚珠座上设有与本体槽上的装配孔相装配固定的装配柱,进一步从附图6能够确认滚珠座设有与本体上的垫块相匹配的凹穴,滚珠座上的凹穴与本体上的垫块两者装配固定。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所述凹穴设置有多个横梁,所述横梁的数量与所述分隔槽的数量相等,所述横梁一一对应装配于所述分隔槽。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托架和装配槽的装配稳定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出凹穴设置有多个横梁,即使从附图中看不出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能够想到的。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附图中无法看出凹穴设置有多个横梁,且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中的横梁通过与本体上分割槽固定装配增强了稳定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中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任何有关在凹穴内设有横梁的技术方案,并且附图1和附图6中均没有示出凹穴上设有横梁结构,即,仅通过附图1和附图6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滚珠座在与本体相对应的凹穴上设置有横梁;其次,如前所述证据1公开的整体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即使没有横梁,也不会影响证据1中的本体与滚珠座的装配固定的整体技术方案,,并且虽然证据1的装配槽中间的几个分离的块状部之间存在槽结构,但并不必然代表与其配合的凹穴中有与之匹配的横梁结构,因为只要保证块状部与凹穴有较大的接触面积,即可实现二者的装配固定,证据1中的槽结构还存在为了避免零件的热胀冷缩等情况而设置的可能性,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开了槽结构的基础上,也无法容易想到凹穴上具有横梁结构。综上分析可知,证据1并未隐含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现了装配槽与托架的中部稳固装配,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托架掉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ZL201320431960.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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