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扫描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30
决定日:2019-09-26
委内编号:5W117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20413426.1
申请日:2011-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06-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K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120413426.1、名称为“一种扫描笔”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扫描笔,包括:壳体、位于所述壳体内部的主电路板、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光路照明LED以及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图像传感器板,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上装配有图像传感器和镜头,所述镜头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方向且平行于扫描笔本体的长度方向,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路照明LED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且与所述镜头之间呈预设的角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角度为6度至10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角度为8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壁为粗糙表面。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壁具有漫反射涂层以形成粗糙表面;或者,所述壳体内壁设置有不规则的凹凸部分以形成粗糙表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主电路板上并与所述主电路板机械连接的板间联接座,所述图像传感器板安装在所述板间联接座上并通过导线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主电路板上并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板间联接座,所述图像传感器板安装在所述板间联接座上并通过所述板间联接座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当扫描笔垂直于被扫描介质扫描时,所述图像传感器与所述被扫描介质平行。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表面设置有防尘膜。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电路板内包含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媒体通信处理MCP卡和安全数码SD卡。”
针对上述专利权,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10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0203410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9753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2月16日;
附件3:公开号为CN1020885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附件4:公开号为US6270013B1的美国专利文本,公开日为2001年08月07日;
附件5:公开号为US6104845A的美国专利文本,公开日为2000年08月15日;
附件6: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LED和镜头的具体的角度范围在6到10度”,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的“预设角度”可以是任意角度,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光路照明和镜头之间保持一定倾角;权利要求4未对壳体内壁的粗糙方式和程度作说明;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因此权利要求1、4-5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4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5的结合、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7:公开号为US2009/0084857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9年04月02日;
附件8:公开号为CN191857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
附件9:公开号为US2009/0236424A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9年09月24日;
附件10:附件4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11:附件5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12:附件7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13:附件9的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了如下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6-8、10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7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7与附件8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7与附件8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9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9与附件8的结合、或附件7与附件2 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7与附件2 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9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附件9公开或属于附件7所公开内容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4-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其中在第二次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第一次意见陈述书的表格有误,专利权人的答复意见以第二次意见陈述书为准。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第一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第二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2(也即附件7的中文译文)第682、683、712段和附件13(也即附件9的中文译文)摘要、第0126、0228段提出异议,同时提交了专利权人的对应译文;专利权人还补充提交了附件4、附件5的全文译文,以及附件7、附件9的另外一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第1-9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扫描笔,包括:壳体、位于所述壳体内部的主电路板、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光路照明LED以及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图像传感器板,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上装配有图像传感器和镜头,所述镜头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方向且平行于扫描笔本体的长度方向,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路照明LED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且与所述镜头之间呈预设的角度,所述壳体内壁为粗糙表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角度为6度至10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角度为8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内壁具有漫反射涂层以形成粗糙表面;或者,所述壳体内壁设置有不规则的凹凸部分以形成粗糙表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主电路板上并与所述主电路板机械连接的板间联接座,所述图像传感器板安装在所述板间联接座上并通过导线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在所述主电路板上并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板间联接座,所述图像传感器板安装在所述板间联接座上并通过所述板间联接座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当扫描笔垂直于被扫描介质扫描时,所述图像传感器与所述被扫描介质平行。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镜头表面设置有防尘膜。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描笔,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电路板内包含存储器,所述存储器包括媒体通信处理MCP卡和安全数码SD卡。”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对于合议组的转文,双方当事人均已收到。专利权人明确放弃其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第一次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对专利权人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没有异议,并要求保留答复期限至届满之日。
(3)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新颖性的全部无效理由,并且澄清其主张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仅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涉及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4)专利权人对附件1-5、7-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对于附件4、5、7、9的译文,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附件4、5、7、9的中文译文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5)双方当事人除坚持书面意见外,针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请求人表示: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坚持书面意见;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证据组合方式坚持书面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9的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附件7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附件7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附件7、附件9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于以上无效理由无异议。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后、指定期限届满之前未提交书面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4补入权利要求1中。请求人对于该修改无异议,并且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0001-0040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附件1、2、7、8均为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附件1、2、7、8的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附件1、2、7、8的公开时间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关于附件7的中文译文,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已经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附件7的中文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利用该区别特征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在其他现有技术证据中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扫描笔。附件1公开了一种扫描笔,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4]-[0035]段、图1-5):如图3所示,扫描笔包括:壳体1、触发管脚2、功能按键3、采集窗口4、触发开关5、主电路板6、USB接口座7、光路照明LED 8、镜头9、图像传感器板10、板间联接座11、图像传感器13和弹簧14。数字信号处理器DSP(图中未示出)、USB接口座7、功能按键3、触发开关5、光路照明LED 8及板间联接座11安装在主电路板6上。该图像传感器板10上装配有图像传感器13、镜头9和板间联接座11。该数字信号处理器DSP的USB协议对触发开关5产生工作信号进行处理后,经USB接口座7送入PC上的软件进行处理,以控制光路照明LED 8发光形成光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光路照明LED)。如图5所示,主电路板6下端装有板间联接座11的母座11a,图像传感器板10中背面装配有板间联接座11的公座11b,装配时只需板间联接座11的公座11b插入板间联接座11的母座11a中就能完成电信信号的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与所述主电路板电连接的图像传感器板)。扫描笔在使用时,通过直角的板间联接座11联结图像传感器板10,主电路板6垂直或近似垂直于纸面的文字,从而使得图像传感器板10与纸面的文字平行或近似平行,这样,图像传感器板10上的图像传感器13和镜头9也与纸面的文字平行或近似平行,达到成像清晰的效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镜头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方向且平行于扫描笔本体的长度方向)。光路12由主电路板上的光路照明LED 8发出,光路12从上至下照射到纸面的文字后反射后,光路12变为从下至上,经镜头9后,直接汇聚在图像传感器13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光路照明LED朝向扫描笔的扫描窗口)。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述光路照明LED与所述镜头之间呈预设的角度,(2)所述壳体内壁为粗糙表面。据此区别特征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使得照射光线不过于集中,以提高光照的均匀度。
对于区别特征(1),附件7公开了一种便携式扫描设备,包括(参见摘要,说明书第[667]、[677]-[679]、[682]、[712]、[717]-[720]段,图59、67):两个近红外照明LED 2414对称地安设在成像视野锥2100周围,以提供跨一定范围倾斜角的均匀照明场。由附件7的图59和67也可以看出,LED 2414与聚焦透镜2108的光轴形成有预设角度,使得成像视野锥2100与照明场锥2102呈一夹角。由此可见,附件7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7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都在于使光线不过于集中,提供均匀的照明场。因此附件7给出了将该特征结合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改善光照均匀度的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7公开的与镜头呈预设角度的LED设置在附件1的扫描笔中。
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8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笔的光学系统,包括(参见摘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6页第2段,图1a-12):上述类型的光学系统由此在手持成像装置中实现,例如手持扫描器和电子笔。壳体40的内表面可以是粗糙的或有纹理结构的,以减少镜面反射。由此可见,附件8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8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也都在于通过减少镜面反射、增加漫反射,进一步提高光照均匀度。因此附件8给出了将该特征结合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光照均匀度的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8公开的粗糙内壁设置在附件1的扫描笔中。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区别特征(1)和(2)紧密相关,由附件7的附图无法确定LED与镜头呈预设角度,附件8的壳体40并非扫描笔的壳体,其粗糙内壁虽然起到了漫反射的作用,但效果在于吸收光线。因此附件7、8与本专利均不相同。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区别特征(1)和(2)应当整体作为一个区别特征的主张,合议组不认可。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通过区别特征(1)光源LED与镜头呈预设角度的设置,已经可以达到避免光线过于集中、使得光照均匀的技术效果。区别特征(2)来自于本专利原授权公告的从属权利要求4,其有关壳体内壁粗糙设置,作用在于进一步改善光照均匀度的效果,无论从说明书的文字表述还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该区别特征(2)通过内壁粗糙设置改善光照均匀度的作用和效果并不受权利要求中其他技术特征的影响,无紧密的相互作用关系。在此基础上,附件7和8均涉及对纸面等表面的数据进行成像的扫描设备,与本专利领域相同或相近,由附件7的附图已经可以确定LED与镜头并非平行而是呈角度,其能够解决光线过于集中的问题,附件8进一步给出了扫描仪器内壁可以设置成粗糙表面以增加漫反射的技术启示,因此将附件1与附件7、8结合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2公开了一种实现LED为光源的空间均匀照明的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漫反射步骤,LED光源发出的光线照射到灯具的漫反射表面上,漫反射面的表面为凹凸不平的表面,可以很均匀的将光线进行漫反射;为了减少光线在漫反射过程中的损失或环境的影响,本实施例中还在漫反射面上涂布有漫反射涂层。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特征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都在于粗糙内壁的具体实现方式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不能与附件1结合。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作用仅在于如何具体实现粗糙内壁,附件2属于LED照明领域,本专利中也是用了LED灯照明,就LED灯的使用而言,两者的功能技术领域相同,采取的技术手段相同,作用也相同,因此能够将其结合到附件1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关于权利要求5-7
权利要求5-7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0]-[0034]段):该扫描笔还包括板间联接座,用于联接所述主电路板和所述图像传感器板,使得在扫描笔进行扫描时,图像传感器与被扫描的介质是平行或近似平行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如图5所示,主电路板6下端装有板间联接座11的母座11a,图像传感器板10中背面装配有板间联接座11的公座11b,装配时只需板间联接座11的公座11b插入板间联接座11的母座11a中就能完成电信信号的连接(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板间联接座也可以只用于完成主电路板和图像传感器板的物理连接,而另外采用单独的连线传送信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在镜头表面设置防尘膜以防止异物对成像效果的影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附件7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82]段):主PCB支撑图像处理器2410、控制器2400和通信接口2424。图像处理器支持来自图像传感器的图像到图像处理器的内部存储器的快速读出。由此可见,附件7给出了在扫描设备的主电路板上设置存储器以实现快速读写的技术启示,而媒体通信处理MCP卡和安全数码SD卡是常见的存储器种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MCP卡、SD卡设置在附件1中,以实现扫描数据的快速读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鉴于依据以上证据已经得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请求人对权利要求2-3并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依据请求原则,合议组对其不予审理。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120413426.1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