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57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5W1170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494335.4
申请日:2013-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4F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494335.4,申请日为2013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板(10),所述底板(10)上设置有扫风叶片;
底壳(20),所述底壳(20)设置有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相匹配的台阶槽(21),所述台阶槽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
所述底板(10)通过所述边沿与所述台阶槽的配合而卡合在所述台阶槽(21)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扣(11)和第二卡扣(1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壳(20)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槽(22)和第二卡槽(23),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卡接,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均为多个。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上均设置有加强筋。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槽(22)和所述第二卡槽(23)均为多个。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二卡扣(12)交错排列。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分别设置在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上。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的卡接方向,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的插接方向垂直。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的朝向相反。”
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2013年8月1日,公开号JP特开2013-148227A的日本专利文献;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9年8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0129343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6-8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0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附件1的中文译文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公开日2003年2月25日、公开号KR2003-0015630A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4:公开日1997年1月10日、公开号JP特开平9-4916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5:公开日2011年9月1日、公开号JP特开2011-169524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6:授权公告日2013年3月27日、授权公告号CN20283570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公开日2011年6月16日、公开号JP特开2011-117642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或附件3的结合、附件3与公知常识或附件5或附件6或附件7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5或附件6或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包含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大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7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3与公知常识或附件7的结合、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或者被附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和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和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底板(10),所述底板(10)上设置有扫风叶片;
底壳(20),所述底壳(20)设置有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相匹配的台阶槽(21),所述台阶槽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
所述底板(10)通过所述边沿与所述台阶槽的配合而卡合在所述台阶槽(21)内;
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扣(11)和第二卡扣(12);所述底壳(20)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槽(22)和第二卡槽(23),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卡接,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
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分别设置在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上;
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的卡接方向,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的插接方向垂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均为多个。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上均设置有加强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槽(22)和所述第二卡槽(23)均为多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二卡扣(12)交错排列。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的朝向相反。”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台阶槽”的结构为:包括底面以及与底面相连的一侧面,且与该侧面相对的一侧不设有侧面,即类似“台阶”状。基于此,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修改后权利要求1-6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9年6月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及附件8(《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封面页、版权页、译者前言、第213页,复印件共4页),合议组当庭转给专利权人。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为主,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其中,权利要求1中含有特征“等于”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方式为:附件6结合附件2、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5及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7及公知常识、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附件6、附件1、附件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含有特征“大于”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方式为:附件1结合附件7及公知常识、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附件7结合附件2,附件1、附件7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4、专利权人对附件1-8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5、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6、合议组给予专利权人口头审理后两周时间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的台阶槽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凹槽少了一个侧面,更便于安装;安装后与底壳之间只形成一条接缝,减少了涡流进而减少了风道噪音。附件1、2、5、6、7未公开本专利的“台阶槽”以及与“台阶槽”配合的装配结构,附件3未公开本专利的与“台阶槽”配合的装配结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3、8、9合并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3、8、9,并相应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请求人对上述修改的时机和方式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6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7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7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1、3、4、5、7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所以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8,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并且附件8的印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此外,附件8的“译者前言”中记载“本书全面、系统、详细地论述了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对各行各业从事塑料卡扣及塑料模具设计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不失为一部非常好的、难得的设计指南和实用参考书,本书也颇适于设有塑料专业、塑料加工专业和塑料机械专业的院校师生的学习和参考之用”,可见附件8是教科书,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8予以接受,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公知常识。
(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含有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7及公知常识、附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中含有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大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7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附件3分别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8用于证明L形和一字形卡扣属于公知常识。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扫风叶片底板的装配结构。附件1涉及一种风向变更装置以及具有该风向变更装置的空气调节装置,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1):室内机在机箱3的前表面下部形成有出口5。排水盘14以及后引导件15的前端部作为出口5的周缘部件单元化,构成百叶板单元16。该后引导件15的前端部的一部分由风向变更装置17的基板18构成。在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以可拆卸的方式安装有左右两台风向变更装置17。该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构成后引导件15的前端部,风向变更装置17的基板18通过嵌入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的一部分,构成后引导件15的前端部的一部分。基板18形成为细长的板状,在其表面上立设有沿左右方向隔开间隔排列的5片风向板9。风向板9彼此通过连锁装置21联动而沿左右方向摆动。由风向板9、基板18以及连锁装置21构成风向变更装置17。在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的左右两部位上,形成有能与基板18嵌合的凹部40。如图8所示,在基板18的背面形成有爪部41,一方的凹部40如图11所示形成有爪承接部42。将风向变更装置17安装于百叶板单元16时,通过将基本18嵌合到凹部40使爪部41卡止于爪承接部42。此时,由于风向变更装置17由聚丙烯形成,所以尺寸变化小,能够容易进行基板18向凹部40的嵌合和爪部41向爪承接部42的卡止。在将风向变更装置17安装于百叶板单元16的状态下,基板18的表面与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的表面基本成为一个面,由两者构成后引导件15的前端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附件1的凹部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台阶槽,但附件1未明确公开区别特征①:所述台阶槽的高度大于或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以及区别特征②:第一卡扣、第二卡扣、第一卡槽、第二卡槽,及其位置和相互配合关系,即: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扣(11)和第二卡扣(12);所述底壳(20)分别设置有第一卡槽(22)和第二卡槽(23),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卡接,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所述第一卡扣(11)和所述第二卡扣(12)分别设置在所述底板(10)上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上;所述第一卡扣(11)与所述第一卡槽(22)的卡接方向,所述第二卡扣(12)与所述第二卡槽(23)插接的插接方向垂直。
对于区别特征①,其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风口整洁美观,减小对出风的阻碍,降低噪音。首先,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将风向变更装置17安装于百叶板单元16的状态下,基板18的表面与百叶板单元的下表面部19的表面基本成为一个面,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将凹部40的厚度设置成等于基板18的厚度,以使得基板18的表面与下表面部19的表面基本成为一个面。此外,附件7涉及一种空调机,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7中文译文第0009-0016段,附图2、3):用于交换热量并吹入室内的横流风扇4,构成经受热交换的空气的流动路径的吹出格栅5以及吹出到室内的吹出开口被打开和关闭。设置有用于向左和向右改变吹风方向的上下叶片6和左右叶片7。吹出格栅5具有上表面5a和下表面5b,左右叶片7附接到下表面5b。左叶片7和右叶片7分别经由轴线连接到具有圆形俯视图的基座7b的上表面5a侧。凹槽5c形成在下表面5b的预定位置处,以便安装基座7b。每个凹陷5c在俯视图中具有圆形形状。每个凹槽5c的深度等于或大于基座7b的厚度。因此,基座7b的上表面包括在与下表面5b基本相同的平面中。因此,基座7b不会成为通过吹出格栅5的空气的阻力,这使得可以使空调的吹气性能有效。可见,附件7公开了通过将凹槽的高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叶片基座的厚度的方式,使得基座不会对吹出空气产生阻力,进而能够达到减少噪音的效果。附件7公开的上述特征与区别特征①在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减小空调风口对出风阻力、降低噪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7的上述特征用于附件1中,从而将凹部40的厚度设置成大于或等于基板18的厚度。
对于区别特征②,其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扫风叶片的底板如何安装到底壳上。如上所述,附件1公开了通过在基板18的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设置的爪部42与凹部40上的爪承接部42卡合来固定基板,而通过卡扣与卡槽的卡接和插接,并使得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是实现两部件的安装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附件8公开了一种卡扣,第213页附图b中明确示出通过一个L形、一个一形两个卡扣分别与卡槽的卡接和插接实现定位和固定,且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附件1中基板与下表面部的固定,容易想到采用分别位于底板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设置的卡扣与下表面部的卡槽进行卡接和插接,且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的方式,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台阶槽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凹槽少了一个侧面,更便于安装;安装后与底壳之间只形成一条接缝,减少了涡流进而减少了风道噪音。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台阶槽的具体结构做出明确限定,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台阶槽的具体结构做出文字描述,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的仅是台阶槽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不能将权利要求中的台阶槽理解成相比于现有技术的凹槽少了一个侧面,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及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附件3涉及一种壁挂式空调的风向调节装置,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的具体实施方式,附图3-6):本发明的壁挂式空调的风向调节装置包括类似结构的排水板21、送风导向板31及连接板51。以使用拆卸机构A来容易地进行拆卸及组装的方式构成风向调节装置。上述拆卸机构A包括:垫放置部70,以朝向上述排水板21的下侧赋予规定高度差的方式形成;导向支撑部72,以弯曲的方式形成于上述垫放置部70的两侧;以及结合槽74,在上述导向支撑部72之间,在上述垫放置部70上穿孔而成。而且,上述拆卸机构A包括:拆卸垫60,放置于上述垫放置部70,并以能够进行拆卸的方式形成;插入导向筋62,在上述拆卸垫60的两侧加强而成,并以与上述导向支撑部72相向的方式插入;支撑锁定部66,形成于上述拆卸垫60的被引入的缝隙64之间,并且在上述支撑锁定部66的末端形成有插入突起67,从而向上述结合槽74强行扣入;以及结合轴68,在上述拆卸垫60上突出形成,并由上述送风导向板31的送风板结合部80以强行扣入的方式相结合。在附件3的附图5中明确示出拆卸垫60的上表面与排水板21的上表面在同一平面上。可见,附件3的垫放置部70为具有三个侧壁的凹槽,该垫放置部70通过插入导向筋62、导向支撑部72、支撑锁定部66及结合槽74实现与可拆卸垫60的定位和固定。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含有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扫风叶片底板与底壳的固定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卡扣与卡槽的卡接和插接且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相垂直的方式实现底板与底壳的固定,而附件3是通过插入导向筋62、导向支撑部72、支撑锁定部66及结合槽74实现可拆卸垫60与垫放置部70的定位和固定。如上所述,通过卡扣与卡槽的卡接和插接,并使得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是实现两部件的安装固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附件8公开了一种卡扣,第213页附图b中明确示出通过一个L形、一个一形两个卡扣分别与卡槽的卡接和插接实现定位和固定,且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附件3中可拆卸垫60与垫放置部70的固定,容易想到采用分别位于可拆卸垫60沿出风方向的进风端和出风端设置的卡扣与下表面部的卡槽进行卡接和插接,且卡接方向与插接方向垂直的方式,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含有特征“所述台阶槽的高度等于所述底板(10)的边沿的厚度”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对第一、第二卡扣,第一、第二卡槽作出进一步的限定。附件1公开了在基板18与凹部40上均设有多个爪部41和爪承接部42(参见附件1附图6-11),而设置多个第一卡扣、第二卡扣、第一卡槽和第二卡槽,在卡扣上设置加强筋,使第一卡扣与第二卡扣交错排列且朝向相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定位、增加紧固性以及卡扣的强度而很容易想到的,是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32049433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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