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器及其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调器及其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56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4W1085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110268361.0
申请日:2011-09-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04-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4F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110268361.0,申请日为2011年9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调器的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架(6)、齿条(2)和第一齿轮(4);
所述齿条(2)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安装架(6)上,所述齿条(2)的外侧安装有所述空调器的扫风面板(1);
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驱动单元(10),所述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一齿轮(4),所述第一齿轮(4)驱动所述齿条(2),所述安装架(6)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安装架(61)和第二安装架(62),所述齿条(2)位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和所述第二安装架(62)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齿轮(4)通过第二齿轮(5)驱动所述齿条(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支架(3),所述第一齿轮(4)和第二齿轮(5)通过所述支架(3)安装到所述安装架(6)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单元(10)包括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包括第一定位部(31),所述驱动单元(10)的输出轴穿过所述第一轮齿(4)的轴孔后与所述第一定位部(31)可枢转地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还包括第二定位部,所述第二定位部包括至少一个卡槽(32),所述第二齿轮(5)的一端通过弹性卡接部(8)与所述卡槽(32)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和第二安装架(62)上分别设置有沿所述第一安装架(61)的周向延伸的第一导向槽(611)和沿所述第二安装架(62)的周向延伸的第二导向槽(621),所述齿条(2)包括与所述第一导向槽(611)配合的至少一个第一导向条(21)、和与所述第二导向槽(621)配合的至少一个第二导向条(22)。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的所述第一导向槽(611)和所述第二安装架(62)的第二导向槽(621)之间形成一容纳凹部,所述齿条(2)的至少一部分收纳于所述容纳凹部内。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驱动单元(10)的第一腔体(61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架(62)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第一腔体(612)的第二腔体(622)。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架(62)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驱动单元(10)的第二腔体(622)。
12. 一种空调器,其包括扫风组件(106),所述扫风组件(106)包括扫风面板(1)和用于驱动所述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100)是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扫风面板(1)具有与所述空调器的机身轮廓相配合的外形轮廓。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扫风面板(1)为格栅面板。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100)固定安装在所述空调器的机身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包括两个同步运动的所述驱动装置(100),所述两个驱动装置(100)分别设置在所述扫风面板(1)的上、下两端。”
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1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CN201666624U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7年8月8日、授权公告号CN293218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2009年3月20日、公开号KR10-2009-0029074A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附件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公开日2002年8月14日、公开号JP特开2002-228249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5:授权公告日2007年6月6日、授权公告日CN290906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6:公开日2010年10月26日、公开号KR10-2010-0114630A的韩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7:申请公布日2011年4月13日、申请公布号CN102012082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8:申请公布日2010年12月1日、申请公布号CN101900403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9:公开日2009年9月17日、公开号JP特开2009-210207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11、12-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15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空调器的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架(6)、齿条(2)和第一齿轮(4);
所述齿条(2)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安装架(6)上,所述齿条(2)的外侧安装有所述空调器的扫风面板(1);
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驱动单元(10),所述驱动单元驱动所述第一齿轮(4),所述第一齿轮(4)驱动所述齿条(2),所述安装架(6)包括相互连接的第一安装架(61)和第二安装架(62),所述齿条(2)位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和所述第二安装架(62)之间;
所述第一安装架(61)和第二安装架(62)上分别设置有沿所述第一安装架(61)的周向延伸的第一导向槽(611)和沿所述第二安装架(62)的周向延伸的第二导向槽(621),所述齿条(2)包括与所述第一导向槽(611)配合的至少一个第一导向条(21)、和与所述第二导向槽(621)配合的至少一个第二导向条(2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齿轮(4)通过第二齿轮(5)驱动所述齿条(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还包括支架(3),所述第一齿轮(4)和第二齿轮(5)通过所述支架(3)安装到所述安装架(6)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单元(10)包括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包括第一定位部(31),所述驱动单元(10)的输出轴穿过所述第一齿轮(4)的轴孔后与所述第一定位部(31)可枢转地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3)还包括第二定位部,所述第二定位部包括至少一个卡槽(32),所述第二齿轮(5)的一端通过弹性卡接部(8)与所述卡槽(32)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的所述第一导向槽(611)和所述第二安装架(62)的第二导向槽(621)之间形成一容纳凹部,所述齿条(2)的至少一部分收纳于所述容纳凹部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架(61)上 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驱动单元(10)的第一腔体(612)。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架(62)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第一腔体(612)的第二腔体(622)。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架(62)上设置有用于容纳所述驱动单元(10)的第二腔体(622)。
11. 一种空调器,其包括扫风组件(106),所述扫风组件(106)包括扫风面板(1)和用于驱动所述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100),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100)是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100)。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扫风面板(1)具有与所述空调器的机身轮廓相配合的外形轮廓。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扫风面板(1)为格栅面板。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100)固定安装在所述空调器的机身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空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器包括两个同步运动的所述驱动装置(100),所述两个驱动装置(100)分别设置在所述扫风面板(1)的上、下两端。”
合议组于2019年6月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提交附件10(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16年5月第5版第8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5卷》版权页、第25-103页,复印件共2页),合议组当庭转给专利权人。2、请求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3、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及其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1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放弃附件2、3、7,不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其中权利要求1、11的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①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②附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③附件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④附件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附件9结合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附件10公开了三角形导轨和双三角形导轨,用于证明导向条与导向槽的配合是公知的。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同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4、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无异议,认为附件10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现有技术。5、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7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15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4-6、8、9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4-6、8、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附件4、6、9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所以上述附件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10上载明第5版第8次的印刷日为“2016年5月”,该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公知常识。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安装架6固定安装在空调器机身内”和“第一齿轮4通过支架3安装到安装架6上,驱动单元的输出轴穿过第一齿轮4的轴孔后枢接到支架3上”是实现技术效果“保持机芯组件不动,仅移动扫风面板”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是解决其所声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1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就此,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1中限定了驱动单元驱动第一齿轮,第一齿轮驱动齿条,齿条外侧安装扫风面板,齿条活动设于安装架上。可见,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驱动单元驱动活动设于安装架的齿条,扫风面板安装在齿条上,由齿条驱动扫风面板运动实现扫风,在机芯组件不动的情况下就能驱动扫风面板运动实现扫风,其显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扫风面板安装于机芯组件、由机芯组件运动进而带动扫风面板扫风的技术方案,因此能够解决因机芯组件带动扫风面板运动而需要较大运动空间的技术问题。所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2、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没有对扫风面板的结构做出限定,说明书仅给出了驱动装置可以驱动圆弧形格栅面板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计除此之外的扫风面板及其驱动装置也能够同样实现适应空调器本身结构且又节省空间又节约能耗、扫风的技术效果,即相对于权利要求1、11而言,不限定具体结构的扫风面板实际上概括了一个过于宽泛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基于类似的理由,引用权利要求1或1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或12-15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描述第一安装架和第二安装架的形状。根据公知常识可知,只有第一安装架和第二安装架为弧状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才能明确其“周向延伸”所指代的方向,如果第一安装架和第二安装架为其他形状,所述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知晓“周向延伸”所指代的方向。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两处“周向延伸”描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就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如上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评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驱动单元驱动活动设于安装架的齿条,扫风面板安装在齿条上,由齿条驱动扫风面板运动实现扫风,能够实现在机芯组件不动的情况下就能驱动扫风面板运动实现扫风,能够解决因机芯组件带动扫风面板运动而需要较大运动空间的技术问题,达到又节省空间和能耗、又实现扫风的技术效果。尽管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扫风面板的具体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能够想到采用与空调机身轮廓向配合的扫风面板实现扫风,至于说明书中描述的圆弧形格栅面板则是适于圆弧形空调机身轮廓的优选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应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周向延伸”,周向通常是指沿着物体的周长方向,因此,尽管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第一、第二安装架的具体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清楚地知道权利要求1中的“周向延伸”是指沿着第一、第二安装架的周长方向延伸,而无需限定第一、第二安装架为弧形。所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应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的扫风面板的驱动装置;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其驱动装置是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驱动装置。
①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1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附件1涉及一种立式空调室内机,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6-13):整体类似椭圆柱状,底盘组件6设置在底座部件5的正下面,用于放置和支撑整个空调器的重量。主体部件4设置在整个空调器的中部和底座部件5正上方。前面板4a、左侧内板4c和右侧内板4b之间可以用螺钉以及卡扣式来固定组成一个筒状机壳40,即内机壳,前面板4a设置有出风口,左侧内板4c和右侧内板4b都设置有进风口。筒状机壳40内部下端与运动部件28固定。运动部件28包括驱动电机26、固定在所述驱动电机轴上的主动齿轮25、与所述主动齿轮25啮合的环状内齿轮27、分别在环状内齿轮27内并啮合的多个行星齿轮22、齿轮盖21以及平面轴承23;底座部件5包括有底座盖24,所述齿轮盖21,星形齿轮22、平面轴承23、内齿轮27和驱动电机26均安装在底座盖24上,通过星齿轮系啮合形成一个运动模块。运动部件28在驱动电机26带动下实行转动,筒状机壳40由于与运动部件固定随运动部件28转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与附件1相比,附件1的技术方案是电机通过主动齿轮25驱动环状内齿轮27,进而驱动整个筒状壳体转动,内齿轮27安装在底座盖24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1是电机通过齿轮驱动齿条,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齿条活动设置在安装架上,因此,附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11中的齿条,也未公开与齿条配合的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驱动扫风面板。
附件6涉及一种抽油烟机,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6优选实施方案的详细描述,附图1-4):抽油烟机固定在墙壁和/或天花板上,导向杆13可直线往复运动的设置于基架11上,导向凸起29设置于基架11的左右两侧,形成在基架11的右侧和左侧的导向凸起29与形成在导向杆13的右侧和左侧的引导槽28相互配合形成直线导向。所述导向杆13上固定安装有齿条14,与齿条14啮合的小齿轮25固定安装在旋转电机12的旋转轴上,旋转电机12通过螺栓17固定安装在基架11的外壁。首先,附件6的抽油烟机与本专利的空调器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附件6是通过电机带动齿轮,齿条与齿轮啮合,通过齿条带动导向杆实现直线运动,进而打开或关闭抽油烟机的盖子。而附件1是通过环状内齿轮带动筒状机壳实现转动,两者的运动方式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6中实现直线运动的齿条用于附件1中去实现转动。再次,附件6也未公开本专利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即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因此,附件6无法给出得到权利要求1、11中齿条、安装架驱动扫风面板运动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附件8涉及一种空调器面板连接结构及空调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8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3):基座4,其上设置有滑槽9,齿轮2设置在基座4上,齿条3具有与齿轮2啮合的结构并可移动地设置在滑槽9中,连杆5设置在基座4上的位于齿轮2和齿条3相反的一侧,连杆5与齿条3铰接并与基座4转动连接,空调器面板17与连杆5固定连接。齿条3包括第二凸出部15,第二凸出部15在第一槽9中可以滑动。可见,附件8空调器面板的连接结构不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限定的扫风面板驱动结构,其并未公开通过齿条、安装架驱动扫风面板实现扫风的技术方案,且未公开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即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请求人认为在设计扫风面板驱动和传动装置时,采用齿轮齿条传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认为在附件1的基础上将环状内齿轮改为齿条并做相应的结构设计,是本领域中机械传动装置常规的适应性转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此合议组认为,尽管齿轮齿条传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由于附件1是通过环状内齿轮驱动筒状机壳的转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实现扫风。首先,筒状机壳不同于扫风面板,其次,在附件1通过环状内齿轮驱动筒状机壳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环状内齿轮替换为齿条来驱动筒状机壳。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以及安装齿条的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附件10仅涉及导轨副的结构,其并不能证明在安装架上设置第一、第二安装架,在齿条上设置第一、第二导向条并用于空调扫风面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附件1与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1与附件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附件4涉及一种空调风向调节机构,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8):包括关闭驱动单元1的主体10的开口侧的盖板11,驱动单元1包括引导槽12,引导到引导槽12的条形齿条体13,驱动齿轮14与主体13的齿部13a接合。驱动齿轮14设置在电机的驱动轴上。挡风板3相对于条形齿条体13的一端,通过由辅助引导槽16引导的框架17组装到条形齿条体13上。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4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壁挂式空调室内机的挡风板,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适用于立式空调室内柜机的扫风面板,两者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附件4的挡风板与本专利的扫风面板结构不同。其次,附件4也未公开第一、第二安装架上沿周向延伸的第一、第二导向槽,以及与导向槽配合的、齿条上设置的第一、第二导向条。附件6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与附件4及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附件6驱动导向杆13直线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4驱动挡风板运动的驱动单元,其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附件8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同样附件8驱动空调器面板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4驱动挡风板运动的驱动单元,其也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以及安装齿条的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4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③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附件5涉及一种柜式空调器,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5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可关闭或打开风口11的多枚左右送风叶片3,驱动左右送风叶片3转动的驱动传动结构2。驱动传动机构2包括有驱动电动机22、传动装置23、滑动板25以及连动杆24等。滑动板25的侧边设有齿条253,可与传动装置23啮合,从而由其带动进行往返动作。滑动板与送风叶片通过连动支架24连接起来并实现两者的连动。可见,附件5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带有齿条的滑动板带动多个左右送风叶片运动,其结构和驱动方式均不同于本专利通过齿条与安装架配合带动扫风面板运动,并且附件5也未公开第一、第二安装架上沿周向延伸的第一、第二导向槽,以及与导向槽配合的、齿条上设置的第一、第二导向条。附件6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与附件5及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附件6驱动导向杆13直线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5驱动多个左右送风叶片运动的驱动单元,其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附件8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同样附件8驱动空调器面板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5驱动多个左右送风叶片运动的驱动单元,其也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以及安装齿条的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5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需理由不成立。
④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9结合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附件9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附件9涉及一种换气孔装置,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9实施本项发明的最佳状态部分,附图1-9):第一固定体31包括被换气孔支撑部件21从左右两侧包住的第一部分311和第二部分312组成,第二导风板支撑零件22的底端到中央部分之间,与齿部221相对的半径方向外侧上,齿部221与同心状的圆弧结构223得以形成结构,该圆弧结构223沿着第二部分322内侧面形成的圆弧状导向面322e构成了转动向导构造77a。第一电机62的旋转输出通过复合齿轮的副齿轮可以直接传到第二导风板支撑零件22的齿部221中。这样第二导风板支撑零件22就可以同其自身作为构成一部分的圆弧部分223、第二部分322形成的圆弧状导向面322e在向导结构77a的导向下,沿着齿部221、圆弧部分223、圆弧状导向面322e共同的水平中心轴线L1发生旋转,在后退位置到前进位置之间进行往复运动。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9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壁挂式空调室内机的导风板,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是适用于立式空调室内柜机的扫风面板,两者适用的产品类型不同,附件9的导风板与本专利的扫风面板结构不同。其次,附件9也未公开第一、第二安装架上沿周向延伸的第一、第二导向槽,以及与导向槽配合的、齿条上设置的第一、第二导向条。附件6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其与附件9及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附件6驱动导向杆13直线往复运动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9驱动导风板运动的驱动单元,其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附件8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同样附件8驱动空调器面板的驱动机构完全不同于附件9驱动导风板运动的驱动单元,其也并未公开第一、第二引导槽,第一、第二引导条。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齿条带动扫风面板运动,以及安装齿条的安装架的具体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附件9结合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6及公知常识、附件9结合附件8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的无需理由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2-1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基于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从属权利要求2-10、12-1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应地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5月31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1-15的基础上,维持201110268361.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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