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车辆排气系统的定量加料器和混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车辆排气系统的定量加料器和混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45
决定日:2019-09-24
委内编号:4W108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6143.X
申请日:2012-09-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05-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吉亚排放控制技术美国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李华
参审员:蓝正乐
国际分类号:F01N3/24(2006.01);F01N1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个特征的解释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特征的通常理解,并且该解释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则该解释的内容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来考虑。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80076143.X,申请日为2012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5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排气系统,包括:
混合器,所述混合器具有构造成接收发动机排气的入口端部和构造成将发动机排气引向下游排气部件的出口端部,并且其中,所述混合器限定沿着所述混合器的长度延伸的中心轴线;
其中所述混合器具有邻近所述入口端部的上游挡板和邻近所述出口端部的下游挡板,并且其中,所述上游挡板包括多个开口,所述多个开口中的一个开口比其余开口大,使得大部分的所述发动机排气流动穿过所述的这一个开口;
定量加料器,所述定量加料器构造成将还原剂喷洒到所述混合器中,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定位在所述的这一个开口的上游并且邻近所述的这一个开口,并且所述定量加料器限定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相对于限定在所述定量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的相交处的点切向地定向,所述理论圆柱面围绕所述中心轴线并且由可变半径限定;以及
其中,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的这一个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构造成沿远离所述混合器的中心的方向喷洒所述还原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混合器具有外周表面和内周表面,并且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构造成朝向所述内周表面喷洒所述还原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的这一个开口 由内周边缘和与所述内周边缘径向向外地间隔开的外周边缘限定,并且其中,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距离所述外周边缘比距离所述内周边缘近。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点能够在所述可变半径的多个半径边界之间变化。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宽度位于所述的这一个开口的内周边缘和外周边缘之间,由与所述中心轴线的径向距离限定,并且其中所述多个半径边界在所述的这一个开口的所述宽度之内限定所述半径范围,并且其中所述可变半径能够在所述多个半径边界之间的各处变化以限定围绕所述中心轴线的理论圆柱面的范围,并且其中每个可变半径限定相关的理论圆柱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将所述还原剂喷洒到所述上游和下游挡板之间以及所述的这一个开口上游的空间。
9. 一种车辆排气系统,包括:
第一排气部件,所述第一排气部件具有用于接收发动机排气的入口;
第二排气部件,所述第二排气部件定位在所述第一排气部件的下游;
混合器,所述混合器定位在所述第一排气部件的下游、且在所述第二排气部件的上游,所述混合器具有构造成接收离开所述第一排气部件的发动机排气的入口端部和将涡旋的发动机排气引向所述第二排气部件的出口端部,所述混合器具有邻近所述入口端部的上游挡板和邻近所述下游端部的下游挡板,所述上游挡板包括挡板开口,大部分的所述发动机排气穿过所述挡板开口流入到所述混合器中,并且其中,所述混合器提供了由从所述混合器的中心轴线向外延伸的可变半径限定的理论 圆柱面,并且其中,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以及
定量加料器,所述定量加料器将还原剂喷洒到所述混合器中,所述定量加料器在所述挡板开口的下游处安装至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并且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限定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相对于限定在所述定量加料器轴线与所述理论圆柱面相交处的点切向地定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上游挡板包括多个开口,所述挡板开口包括所述多个开口中的比其它开口大的一个开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挡板开口由内周边缘和与所述内周边缘径向向外地间隔开的外周边缘限定,并且其中,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的这一个开口由内周边缘和与所述内周边缘径向向外地间隔开的外周边缘限定,并且其中,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距离所述外周边缘比距离所述内周边缘近。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点能够在所述可变半径的多个半径边界之间变化。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宽度位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内周边缘和外周边缘之间,由与所述中心轴线的径向距离限定,并且其中所述多个半径边界在所述挡板开口的所述宽度之内限定所述半径范围,并且其中所述可变半径能够在所述多个半径边界之间的各处变化以限定围绕所述中心轴线的理论圆柱面的范围,并且 其中每个可变半径限定相关的理论圆柱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车辆排气系统,其中,所述定量加料器将所述还原剂喷洒到所述上游和下游挡板之间以及所述挡板开口上游的空间。 ”

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6日、公开号为WO2012/052672A1的国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0日、公开号为DE102008043726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2日、公开号为KR10-2011-0049152A的韩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9中“挡板开口”、“大部分”、“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的含义不清楚;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9的理论圆柱面的半径Rl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9中“所述定量加料器在所述挡板开口的下游处安装至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与说明书描述不符,不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15也未克服权利要求9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1中的“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的含义不清楚,说明书也没有说明该定量加料器轴线的具体延伸方向;权利要求11中出现了“大致平行”的含糊表述;权利要求13、14中“多个半径边界”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矛盾,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说明书也未对该技术方案进行说明;权利要求1中“大部分的所述发动机排气”的“大部分”含义不确切;权利要求1中对理论圆柱面的可变半径Rl的定义不清楚或者不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对于理论圆柱面的半径Rl的限定不清楚;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大致平行”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6、7中“多个半径边界”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中心轴线”指代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证据3公开,或者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权利要求清楚,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也公开充分,其中权利要求9、1记载的“可变半径R1”的定义是清楚的,说明书0035段、0039段记载了上述半径,并且从0035段的记载不存在请求人所谓的“循环限定”的问题;权利要求9-15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副本;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表示本专利说明书第35段中C点在开口宽度范围内,从R2至R3的变化是优先的方式,R1的取值可以是开口宽度的整个范围;权利要求中的上游、下游是气体流动的方向;对于权利要求8、15中的上游,加料器喷洒不是一个直线,是扩散的,所以可以部分穿过开口喷洒到下游空间或上游空间去;涡旋不是开口处引发的,需要和其他元件形成涡旋,是从开口处开始涡旋;权利要求9中的理论圆柱面是限定在开口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还就各自的主张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19年06月03日、06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陈述了各自的主张。鉴于上述意见与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时发表的意见基本相同,合议组不再对上述意见予以转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理阶段没有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证据1-3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证据1-3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大部分的所述发动机排气”的“大部分”含义不确切;权利要求1中对理论圆柱面的可变半径Rl的定义不清楚或者不能获得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对于理论圆柱面的半径Rl的限定不清楚;权利要求2-8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的上述缺陷;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的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大致平行”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6、7中“多个半径边界”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中心轴线”指代不清;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1)关于可变半径,说明书附图7、9、10、12图示出理论圆柱面及其半径R1,说明书第0034段记载“半径R1能够在各处从内半径R2至外半径R3变化以限定围绕轴线A1的理论圆柱面的范围。如图9中所示,最大开口宽度W具有在Ri处的最内周缘和在Re处最外周缘。宽度W=Re-Ri”,第0035段、0036段结合图9描述了该半径和其变化范围:“如在图9中示出的,与由R1限定的圆柱面在点C处相切的线100限定了一个可能的定量加料器位置102……该圆柱半径R1能够相对于开口宽度W进行如下变化:从R2=R1-1/3W(较小的圆柱)至R3=R1 1/3W(较大的圆柱)”,图9图示出R1=Ri 1/2W,也就是说公开了一种半径R1等于Ri 1/2W的实施方式,另外,根据上述说明书的描述可知R2=Ri 1/6W,R3=Ri 5/6W,图9还公开其他的实施方式即理论圆柱面的半径可以在上述R2至R3的范围内取值,因此,说明书不存在循环限定的问题;
权利要求1特征“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的这一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表明了可变半径的变动范围是由该开口的宽度确定的,在图9示出的实施方式中R2至R3的变动范围也是在该开口宽度W的范围内,而其他可变半径的等同变动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可变半径”是清楚的,并且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2)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和权利要求4中“大致平行”,其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分别表示超过一半,即超过50%的发动机排气,在误差范围内的平行;尽管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该大开口66接收大部分的排气(接收至少60%的排气质量流量)”,但对于“大部分”这一用语,本领域具有公知的通常含义,且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也不构成对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大部分”的特定含义的明确定义,因此不能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理解为“至少60%”;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所述混合器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表明了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的延伸方向与混合器外周表面切线方向的关系,其含义也是清楚的。
(3)权利要求6、7“多个半径边界”表示可变半径的变动的边界,权利要求7“所述中心轴线”指代沿着混合器的长度延伸的中心轴线,上述特征含义也是清楚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相应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证据1、证据3公开,或者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者为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车辆排气系统。
经查,证据3公开了排气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图1-3):本发明涉及一种排气系统,是具有为更细致地净化排气,向排气管内喷射还原剂的喷射器的排气系统。一般,从发动机通过排气分流管排出的气体,被排气管途中形成的催化剂转化器(Catalytic converter)诱导、净化,通过减音器的同时削减噪音后,再通过尾管排入大气。为了向上述排气管内喷射还原剂,在排气管中安装了喷射器,为了在上述喷射器中增加喷射的还原剂和排气的混合效率,正在进行研究。所以,本发明作为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创出的,提供了发明目的在于提高在喷射器中喷射还原剂的混合效率的排气系统。参照图1,排气系统(100)包括第一排气管(120a)、第二排气管(120c)、连接管(120b)及喷射器(110)。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和上述第二排气管(120c)相互平行排列,第一排气管(120a)的两端是用封闭部件(130)封闭的圆柱形管。上述连接管(120b)与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一端和上述第二排气管(120c)的一端垂直连接。废气流入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另一端,通过连接于一端的上述连接管(120b)流入上述第二排气管(120c)的一端内部,通过上述第二排气管(120c)的另一端侧表面流出。在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中,安装了向其内部喷射还原剂的上述喷射器(110)。上述第一排气管(12Oa)依靠上述封闭部件(130)拥有闭锁另一端的构造。上述喷射器(110)在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中与上述封闭部件(130)邻接安装。参照图2,在排气系统(100)中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内部安装了挡板(210)及引导板(200)。上述挡板(210)是由上述第一排气管(12Oa)的内侧面,即从内主面的一定区间到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中心延长形成的。参照图2,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具有圆形横截面的内圆周表面,上述挡板(210)以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中心为基准,在约240度的区间中形成。其剩余空间依靠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内周表面和上述挡板(210)形成主通道(230)。在上述挡板(210)中,形成有从前表面延伸到后表面的辅助通道(220)。在实施本方案的实例中,上述挡板(210)的前表面或后表面,垂直于上述第一排气管(12Oa)的纵向形成,并且上述引导板(200)在上述挡板的后表面垂直形成。同时,上述喷射器(110)在形成上述挡板(210)和上述封闭部件(130)的上述挡板(210)的后端部喷射还原剂,更详细说明的话,就是上述喷射器(110)在对应于形成上述辅助通道(220)部分的上述挡板(210)的后端空间里,喷射还原剂。同时,通过上述主通道(230)流入的废气,沿着上述封闭部件(130)及上述引导板(200),以上述第一排气管(120a)的中心为基准,以逆时针方向旋转移动。在这里,依靠通过上述主通道(230)逆时针方向旋转的废气和通过上述辅助通道(220)的废气,湍流更加活跃,使在上述喷射器(110)中喷射的还原剂的混合效率更加提高。
图1图示出第一排气管120a被至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图中的左半部分和右半部分,挡板210安装在右半部分内,右半部分的左端部接收左半部分的废气,挡板邻近该端部,封闭部件130为板状部件,邻近与连接管120b连接的右半部分的端部。
由上可知,证据3也公开了对发动机废气进行处理的排气系统,其中第一排气管120a的左半部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排气部件,连接管120b、第二排气管120c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二排气部件,第一排气管120a的右半部分对应于本专利的混合器,并且证据3中第一排气管120a的左半部分、右半部分、连接管120b、第二排气管120c存在与本专利各部件相同的上下游关系,废气经第一排气管120a的右半部分也形成涡旋被引导入连接管120b,挡板210对应于本专利的上游挡板,封闭部件130对应于本专利的下游挡板,挡板210上的主通道对应于本专利的挡板开口,图2示出大部分的发动机排气穿过该主通道,喷射器110对应于本专利的定量加料器,其处于挡板210与封闭部件130之间,根据气体流动的方向,该喷射器必然处于挡板主通道的下游,向挡板210与封闭部件130之间的空间喷洒还原剂。
对比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还限定,所述混合器提供了由从所述混合器的中心轴线向外延伸的可变半径限定的理论圆柱面,并且其中,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所述中心定量加料器轴线相对于限定在所述定量加料器轴线与所述理论圆柱面相交处的点切向地定向;证据3仅公开喷射器110朝向辅助通道200后的空间喷洒还原剂,喷射器轴线与第一排气管120a中心轴线不相交。
专利权人表示“所述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限定了可变半径的量和方向或位置的变动范围,因此,理论圆柱面也在挡板开口的宽度所限定的范围内,加料器轴线的定向特征使得加料器是在挡板开口的下游处喷射还原剂。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已知的构型中,定量加料器构造成朝向混合器的中央径向向内地引导喷洒,该构型具有尿素沉积物形成增多的缺点。正如上文所述,可变半径和理论圆柱面仅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第0034段至0036段以及附图7、9、10、12中,尽管其中示出的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的切点C处于开口内,但此部分只是本专利的一些优选实施方式,并且从文字和附图可以看到半径R1、R2、R3均表示的是距混合器中心轴线A1的距离,理论圆柱面B也是围绕A1的完整的圆柱面,该圆柱面的半径R1可在一定范围内变化,但其变化边界应在开口的宽度范围内。另外,根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在实施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方案时,即不论将该切点C置于开口内还是开口外,均能解决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所指出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权利要求9限定的技术特征,能够确定定量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相切,但并不能得出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的切点处于开口宽度范围内的含义。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不能将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的切点处于开口外的情况排除在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之外。
对于可变半径,证据3的第一排气管的右半部分是圆柱形的管,其内也有一中心轴线,图1-3图示出喷射器110朝向辅助通道200后的空间喷洒还原剂,喷射器轴线与第一排气管120a中心轴线不相交,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围绕右半部分的中心轴线画一个圆柱面,其与喷射器110的轴线相交于一点并与之相切,该圆柱面的半径也在挡板210与右半部分的内壁所围成的主通道230的宽度范围内。至于理论圆柱面的半径是可变半径,可变半径限定在相对于所述挡板开口的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公开的半径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采用这一特征使该圆柱面的半径根据该宽度取值,保证了加料器不朝向混合器中央径向向内喷洒,此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10-12
权利要求10-12对上游挡板、挡板开口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公开的挡板210上有多个比主通道 230小的辅助通道,该主通道230包括内周边缘和与内周边缘径向向外间隔开的外周边缘,喷射器110的轴线沿着大致平行于与右半部分的圆周外周表面相切的线的方向延伸,喷射器的轴线穿过主通道230的外周边缘(见图1)。因此,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在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会经常根据气体混合的程度,调整加料器的位置,将加料器的轴线更靠近外周边缘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采用这一特征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权利要求13、14
权利要求13、14对加料器轴线与理论圆柱面相交处的点、宽度、半径边界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由上可知,证据3已公开主通道宽度,并且围绕右半部分轴线与喷射器的轴线相切的圆柱面的半径处于该宽度所限定的半径范围内,当该圆柱面的半径在一定半径范围内变动时,其与加料器轴线相切的点必然也随之变动,选取多个处于开口宽度限定的半径范围内的半径作为变动的边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采用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4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15对加料器的喷洒空间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证据3公开的喷射器喷射到挡板与封闭部件之间,而喷射器喷射出的物料也是扩散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喷射器通常设置的位置处,喷射器喷出的部分物料同时进入开口的上游空间也是常见的现象,采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能得出权利要求9-15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主张的关于权利要求9-15的其他无效理由和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280076143.X号发明的权利要求9-15无效,在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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