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21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5W1173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144536.7
申请日:2012-04-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善庆
授权公告日:2012-1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
主审员:乔凌云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B13/00,H01B13/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144536.7,申请日为2012年04月0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包括有机架(1),其特征在于:机架(1)的上端部装设有感应线圈(2)以及芯部成型有供电缆穿过的通孔的导管(3),感应线圈(2)配装有高频电源装置,高频电源装置与感应线圈(2)电连接,感应线圈(2)与导管(3)套接;机架(1)对应导管(3)的两端部分别设置有固定安装座(4),导管(3)的两端部分别卡套于相应侧的固定安装座(4),固定安装座(4)开设有供电缆穿过且与导管(3)的通孔连通的穿套孔(4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一所述固定安装座(4)开设有与所述穿套孔(41)连通且通过输气管道与氢气发生装置连接的入气口(42),另一固定安装座(4)开设有与穿套孔(41)连通且用于将氢气排出的出气口(43)。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1)对应所述感应线圈(2)设置有线圈固定架(5),线圈固定架(5)包括有正对设置的上固定板(51)和下固定板(52),感应线圈(2)卡装于上固定板(51)与下固定板(52)之间,上固定板(51)通过螺栓固定于下固定板(52)的正上方。”
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2700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10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729848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2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473564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CN20142797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10年03月24日;
证据5: “矿物绝缘电缆铜带纵包氩弧焊焊接连续轧制生产工艺”,唐崇健、蔡如明、陈大勇,《电线电缆》,2010年第1期,第32-36页,公开日期为2010年02月28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且关于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具体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2、证据4与公知常识、证据4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常规手段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明确了以下事项:
口头审理针对的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实用性的无效理由,证据5仅供合议组参考;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请求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证据使用和评价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则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区别涉及导管、固定安装座、 高频电源装置,并坚持高频电源装置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请求人强调证据1的附图1下部带花纹的为机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同与证据1的区别,证据1中的固定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固定板结构类似。因此,专利权人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当庭已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结束后将不再接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或附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其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镀锌钢丝中频感应退火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用于矿物绝缘电缆的退火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3页、图1-4):包括中频电源、收线器、感应加热器、保温段,感应加热器由一个螺旋状空心管感应圈固定在框架上,感应圈围成的管状空间可以装耐火陶瓷管,感应器的框架包括前后支架板,为方形板,中央有圆孔与感应圈同心,感应圈匝数在60-90匝,匝间距离为3-10mm,在匝间填充耐火水泥、玻璃水、石英砂等制成的填料,浇铸时中心加芯棒或耐火瓷管。其使用流程为,冷拉后的金属丝经过收线器变成互相平行的1-32根,同时前进,以9米/分速度穿过感应加热器后,接锥形保温段,再在空气中冷却,然后经过酸洗和镀锌槽、烘干机、最后由卷线机收卷。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框架及其相关结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固定在框架上的感应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架的上端部装设有感应线圈,中心加耐火陶瓷管及金属丝可穿过感应加热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芯部成型有供电缆穿过的通孔的导管,感应圈围成的管状空间可以装耐火陶瓷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感应线圈与导管套接,框架的前后支架及金属丝可穿过带有上述支架的感应加热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应导管的两端部分别设置有固定安装座、导管的两端部分别卡套与相应侧的固定安装座,前后支架中央的圆孔及金属丝可穿过感应加热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穿套孔。
由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感应线圈配装有高频电源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连续性地通过电磁场进行加热。
证据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高频快速淬火退火机(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第[0002]段、第3页第[0012]、[0015]段),实现了全自动、自动加热、自动淬火、局部退火等,退火机包括高频机、感应加热器等。可见,证据2公开的带有高频机、感应加热器的退火机能够实现自动退火,可以通过电磁场进行连续加热处理。二者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退火装置的情况下,为了满足退火温度的要求,选择证据2公开的高频退火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退火机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证据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固定安装座开设有与氢气发生装置连接的入气口、出气口。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磁感应加热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0010]、[0017]段),退火磁管一端是氮气保护气进气接管,另一端与氮气保护气排放口相连接,由证据3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退火磁管相当于导管,进气管和排放口相当于入气口和出气口,氮气保护新技术替代水封保护技术,保证了裸铜线外观及表面性能。二者不同点在于所进气体的种类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为氢气,用于保证铜芯线表面不被氧化,而证据3为氮气,用作保护气保护铜线外观及表面性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气体作为保护气从而保护铜线的表面,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线圈固定架。证据1公开的镀锌钢丝中频感应退火装置公开了(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3-4)感应加热器的框架包括具有圆孔的前后支架板,前后支架板之间连接三条沿圆周均布的固定板,空心管感应圈的每一圈用三个螺钉分别顶紧在框架的三个固定板上。可见,证据1中的固定板相当于上下固定板,且作用均为固定感应线圈,二者的差别仅在于固定板与感应圈的连接方式,证据1为螺钉连接,而该权利要求为螺栓连接,然而,使用螺钉、螺栓为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的相应无效理由成立,本专利应被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在此将不再予以评述。基于以上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22014453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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