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和介质处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18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4W108670
优先权日:2011-07-25
申请(专利)号:201310744157.0
申请日:2012-05-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5-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主审员:陈凯
合议组组长:李礼
参审员:张鑫
国际分类号:G07D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和介质处理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1310744157.0,申请日是2012年05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7月25日,专利权人为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8、18如下:
“1. 一种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具有:
第1一侧卷盘,所述第1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
第1一侧带,所述第1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1一侧卷盘,具有比介质的在与该介质的搬送方向垂直的介质宽度方向上的长度即介质宽度短的带宽,并且与所述介质的一侧面抵接;
第2一侧卷盘,所述第2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
第2一侧带,所述第2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2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2一侧带在所述介质宽度方向隔开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间隔而与所述第1一侧带并列设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所述一侧面抵接;
滚筒,所述滚筒被设置成能够旋转,所述滚筒通过向一个方向旋转来将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及所述第2一侧带重叠地卷取,另一方面,通过向反方向旋转来将所述介质排出;
第1保持部,所述第1保持部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排出的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介质;以及
第2保持部,所述第2保持部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排出的所述介质与所述第2一侧带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介质,
所述第1保持部由如下部分构成:
第1另一侧卷盘,所述第1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和
第1另一侧带,所述第1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1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1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
所述第2保持部由如下部分构成:
第2另一侧卷盘,所述第2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和
第2另一侧带,所述第2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2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2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2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
在将从所述第2另一侧带沿所述介质宽度方向朝向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方向作为 第1方向,并将该第1方向的反方向作为第2方向时,
当所述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所述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2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2方向侧的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当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中的裂缝靠第1方向侧,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1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1方向侧的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存在于如下位置的裂缝靠第1方向侧:所述位置是从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向第2方向侧离开了相当于所述介质宽度的1/4的长度的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当在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中处理的所述介质中的所述介质宽度最小的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所述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该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当在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中处理的所述介质中的所述介质宽度最小的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该介质中的裂缝靠所述第1方向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当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中的丝的第1方向端部靠所述第1方向侧,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1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1方向侧的线。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当在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中处理的所述介质中的、从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至所述丝的第1方向端部的长度最小的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该介质中的所述丝的第1方向端部靠所述第1方向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介质收纳送出装置,其中,
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还具有:
第3一侧卷盘,所述第3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
第3一侧带,所述第3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3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3一侧带在所述介质宽度方向隔开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间隔而与所述第1一侧带及所述第2一侧带并列设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一侧面抵接;
第3另一侧卷盘,所述第3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以及
第3另一侧带,所述第3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3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3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3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
18. 一种介质处理装置,其具有:
介质搬送通道,所述介质搬送通道用于搬送介质;
介质进出口,经所述介质进出口从所述介质搬送通道插入所述介质,并且送出所述介质;
第1一侧卷盘,所述第1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
第1一侧带,所述第1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1一侧卷盘,具有比介质的在与该介质的搬送方向垂直的介质宽度方向上的长度即介质宽度短的带宽,并且与所述介质的一侧面抵接;
第2一侧卷盘,所述第2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
第2一侧带,所述第2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2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2一侧带在所述介质宽度方向隔开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间隔而与所述第1一侧带并列设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所述一侧面抵接;
滚筒,所述滚筒被设置成能够旋转,所述滚筒通过向一个方向旋转来将经所述介质进出口插入的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及所述第2一侧带重叠地卷取,另一方面,通过向反方向旋转来将所述介质退绕并排出,并经所述介质进出口送出至所述介质搬 送通道;
第1保持部,所述第1保持部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排出的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介质;以及
第2保持部,所述第2保持部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排出的所述介质与所述第2一侧带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介质,
所述第1保持部由如下部分构成:
第1另一侧卷盘,所述第1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和
第1另一侧带,所述第1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1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1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1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
所述第2保持部由如下部分构成:
第2另一侧卷盘,所述第2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和
第2另一侧带,所述第2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2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2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2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
在将从所述第2另一侧带沿所述介质宽度方向朝向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方向作为第1方向,并将该第1方向的反方向作为第2方向时,
当所述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所述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2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2方向侧的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5、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8、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 1016789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 1010445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7年09月26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 1016381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 14005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3年03月0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没有限定裂缝的位置,权利要求6中没有限定丝的位置,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因此权利要求2、5、6、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2,或证据1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或证据1结合证据3,或证据1结合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4之一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相对于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也被证据1公开了,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评述类似理由,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定于2019年07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方彬、吕晗出席,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关跃,公民代理人闫福新出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签收予以确认。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5、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8、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的方式来评价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它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中一致。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无效理由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中没有限定裂缝的位置,因而第1另一侧带的位置也无法确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6中没有限定丝的位置,因而第1另一侧带的位置也无法确定,从而导致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由于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因此权利要求2、5、6、7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对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相对于介质宽度方向在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的位置作出了限定,其比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进一步的,权利要求2对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作出了限定,当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第1方向搬送边界时,其比介质中的裂缝靠第1方向侧;虽然权利要求2中没有对裂缝的位置作出描述,但是无论裂缝的具体位置在何处,根据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方案可知,权利要求2中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始终比介质中的裂缝靠第1方向侧,考虑最极端的情况,当介质中的裂缝无限接近于第1方向侧的线时,则权利要求2中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与第1方向侧的线重合。因此,权利要求2中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的位置范围是清楚的,结合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可知,权利要求2中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同时其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则是处于比第2方向端部靠近第1方向的位置,最大位置位于第1方向侧的线的范围内。
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中虽然对丝的位置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清楚其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的位置范围,同上述具有裂缝情况下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的位置范围相一致。
综上,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清楚,进而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也清楚,权利要求2、5、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介质收纳送出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片状物体的滚动存储器(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段,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具有卷绕芯2的卷绕滚筒1位于中心。围绕卷绕芯2的外圆表示在充满状态中的卷绕滚筒1的圆周。两个第一薄膜滚筒3在轴向并排地设置在驱动轴5上。这一点在图3中示出。两个第二薄膜滚筒4相应地在轴向并排地设置在驱动轴6上。因为在图1中视线对应于驱动轴5和6的方向,因此在图 1中分别只能看到面对观察者的薄膜滚筒。两个驱动轴5和6与一个或两个在附图中未示出的电机连接。在两个第一薄膜滚筒3的每个薄膜滚筒上卷绕第一薄膜7,它通过两个导向辊8、一个第一转向辊9和一个支承辊10导引到卷绕滚筒1。与第一薄膜滚筒3一样,两个第一薄膜7、导向辊8、两个转向辊9和两个支承辊10并排地设置,因此对于观察者在图1中分别只看到上述辊和薄膜中的一个。在两个第二薄膜滚筒4上分别卷绕第二薄膜11,它通过两个导向辊12、一个第二转向辊13和一个第二支承辊14导引到卷绕滚筒1。卷绕滚筒1、第一薄膜滚筒3、第二薄膜滚筒4、导向辊8和12、转向辊9和13和支承辊10和14的轴线平行地延伸。在两个转向辊9和13中使第一薄膜7和第二薄膜11这样一起导引,使得在两个转向辊9和13与卷绕滚筒1之间的截段分别使第一薄膜7放置在第二薄膜11上。这一点相应地适用于两个相互平行延伸的由第一和第二薄膜7和11组成的薄膜副。下面为了简化只描述由第一和第二薄膜7和11组成的薄膜副的输送。以精确的相同方式实现另一薄膜副的输送。在按照图1中以数字15表示的箭头的水平方向上实现在图1中未示出的片状物体的票证入口。在附图中未示出用于票证入口的装置的票证导向。到达两个转向辊9和13的片状物体首先由通过第一转向辊9导引的第一薄膜7获得,接着输送到围绕第二转向辊13导引的第二薄膜11。由于在两个转向辊之间的错位实现第一和第二转向辊9和13的这种在时间上错开的接触。从第二转向辊13开始使第一和第二薄膜7和11相互顶压并且固定设置在其间的片状物体。由于两个转向辊9和3以及两个支承辊10和14施加在第一和第二薄膜上的并由此施加在薄膜之间的片状物体上的作用力以及在片状物体与薄膜之间存在的摩擦使片状物体相对于薄膜的位置从两个转向辊9和13一直保持到卷绕滚筒1。只要物体位于卷绕滚筒上,其位置在足够张紧薄膜时就同样不再变化。在两个转向辊9和13与卷绕滚筒1之间两个薄膜7和11以及设置在其间的片状物体由于两个支承辊10和14获得多个方向变化。由于这些方向变化附加的作用力施加在两个薄膜和设置在其间的片状物体上。这样选择两个转向辊9和13、第一支承辊10、第二支承辊14和卷绕滚筒1之间的距离,即使最小的片状物体在第一转向辊9与卷绕滚筒1之间也总是与至少一个转向辊或至少一个支承辊接触。薄膜在两个转向辊9和13上以及在两个支承辊10和14上不仅切向地在旁边导引,而且在偏转到另一方向,由此在较大的薄膜截段上实现薄膜与转向辊之间以及薄膜与支承辊之间的接触并提高所施加的作用力。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证据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片状物体(即介质)的收纳送出装置,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包括:
一个第一薄膜滚筒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侧卷盘,其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在该第一薄膜滚筒3卷绕的第一薄膜7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侧带,参考图2可知,第一薄膜7具有比片状物体的在与该片状物体的搬送方向垂直的片状物体宽度方向上的长度即片状物体宽度短的带宽,并且与片状物体的一侧面抵接;
另一个第一薄膜滚筒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侧卷盘,其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在另一个第一薄膜滚筒3卷绕的另一个第一薄膜7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侧带,参考图2可知,另一个第一薄膜7具有比片状物体宽度短的带宽,另一个第一薄膜7在片状物体宽度方向隔开比片状物体宽度短的间隔而与第一薄膜7并列设置,并且与片状物体的一侧面抵接;
卷绕滚筒1相当于本专利的滚筒,其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并且通过向一个方向旋转来将所述片状物体与所述第一薄膜滚筒3及所述另一个第一薄膜滚筒3重叠地卷取,另一方面,通过向反方向旋转来将所述片状物体排出;
一个第二薄膜滚筒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另一侧卷盘,其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在该第二薄膜滚筒4卷绕的第二薄膜1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另一侧带,参考图2可知,第二薄膜11具有比片状物体宽度短的带宽,该第二薄膜11夹着所述片状物体与第一薄膜7对置,并且与片状物体的另一侧面抵接;这些部件也即构成了本专利的第1保持部,其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1排出的所述片状物体与所述第一薄膜7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片状物体的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片状物体;
另一个第二薄膜滚筒4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另一侧卷盘,其被设置成能够旋转;在另一个第二薄膜滚筒4卷绕的另一个第二薄膜11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另一侧带,参考图2可知,另一个第二薄膜11具有比片状物体宽度短的带宽,另一个第二薄膜11夹着所述片状物体与另一个第一薄膜7对置,并且与片状物体的另一侧面抵接;这些部件也即构成了本专利的第2保持部,其设在夹着从所述滚筒1排出的所述片状物体与所述另一个第一薄膜7对置的位置,并且与所述片状物体的另一侧面抵接来保持该片状物体。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在将从所述第2另一侧带沿所述介质宽度方向朝向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方向作为第1方向,并将该第1方向的反方向作为第2方向时,当所述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所述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2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2方向侧的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纸币处于极端位置时(纸币一侧位于搬送边界)仍能够正常传送纸币以防止堵塞。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被证据2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公开。
证据2公开了一种纸币识别计数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1段,附图6),其中对长度方向尺寸最小的纸币(以下称为最小纸币)P2在右侧输钞部件32a和左侧输钞部件32b之间,靠近左右任一个侧输钞部件32侧进行配置的情况进行说明,即对最小纸币P2的一端(短边)与右侧输钞部件32a接触的情况进行说明。图6中,即使在最小纸币P2配置在与右侧输钞部件32a接触的位置的情况下,左捻币辊子21b的至少一部分,即左捻币辊子21b中的至少设置在最中心侧(右侧)的辊子与最小纸币P2抵接。因此,在从右侧输钞部件32a到左捻币辊子21b的设于最右侧的辊子的左端的尺寸为B时,捻币辊子21a、21b以B≤A2……(1)的配置关系配置。
由上可知,证据2中右侧输钞部件32a朝向左侧输钞部件32b的方向相当于本专利的第1方向,而左侧输钞部件32b朝向右侧输钞部件32a的方向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方向,进而右侧输钞部件32a相当于本专利的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进一步的,纸币P2的一端(短边)与右侧输钞部件32a接触,该情况相当于本专利中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左捻币辊子21b中的至少设在最中心侧(右侧)的辊子与纸币P2抵接,参考图6,此时左捻币辊子21b的右端(即第2方向端部)比纸币P2的左端(也即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为纸币处于极端位置时,也能够在纸币不倾斜的情况下依次输送到搬运路径内,也即在左捻币辊子和右捻币辊子均同时对纸币起传输作用,因此证据2给出了左右两个部件同时传输纸币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证据1中位于一侧的第一和第二薄膜7和11出现没有夹持片状物体的情况下,会使片状物体发生偏折从而引起堵塞,为了使得片状物体能够实现正常传输,在证据2给出的左右两个部件同时传输纸币,以保持稳定传输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设置方式结合至证据1中,从而改进证据1中第二薄膜11的位置关系,使其片状物体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第二薄膜11的第2方向端部比所述片状物体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也即当证据1中的片状物体处于极端位置时,两个第二薄膜11仍旧能够同时对片状物体的输送起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纸币托在下托板上,没有上侧机构保持纸币,纸币不会下垂,解决的是水平左右位置偏移;而本专利采用的是上下两根带的形式,解决了因裂缝导致下垂的问题。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虽然证据2通过下侧的捻币辊子来传输纸币,证据1采用上下两根带的形式来传输纸币,但是实际上,证据2和证据1涉及的是纸币传输中的不同阶段,证据2和证据1均面临着纸币位于极端位置时如何保持传输的问题。如上所述,证据2给出了纸币位于极端位置时,左右两个捻币辊子仍能够同时对纸币的传输起作用的技术启示,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证据1中存在着同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证据2的解决方案结合至证据1中。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涉及裂缝导致纸币下垂的技术问题,因而专利权人关于裂缝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3、5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中的裂缝靠第1方向侧,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1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1方向侧的线”。请求人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而公开。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是介质出现裂缝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介质的正常传输。在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没有涉及裂缝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意识到其存在着裂缝的技术问题。其次,证据4公开了一种自动现金交易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4页第4段至第7页第4段,附图1-5):如图1所示,钞票识别装置20被设置在存款/取款口4和临时存储部8之间,从而处于不良状态的钞票被预先排出。当钞票B将被储存时,钞票B由存款/取款口4接收,被传送路径5传送,并沿着规则传送路径被储存于临时存储部8中。这里,如图2所示,在钞票鉴别装置50被用于鉴别单元6和图1中所示的钞票识别装置20中的情况下,在钞票B中检测到撕破处,机械控制装置57打开通向存款/取款口4的门7A,使钞票B返回存款/取款口4。或者,在当钞票被从临时存储部8传送到存储部9时在钞票B中检测到一处或多处撕破的情况下,机械控制装置57打开门7A、7B,将钞票B储存于排出存储部10中。激励驱动轴51的动作产生力F,该力倾向于沿着横向的两个方向拉动钞票B,结果是存在于钞票B中的撕破部被进一步展开。当带有这种撕破部分的钞票经过图象获取窗53s时,能够鉴别和检测从图象获取窗53a到达图象获取窗53b的光线被钞票B遮挡的区域和光线穿过撕破部分的区域。在光线本应被遮挡、但又测量到容许光线穿过的区域的情况下,该区域可以被认定其中有钞票被撕破的部分。
由上可知,虽然证据4涉及到了钞票的裂缝,但是其技术方案解决的是如何检测钞票裂缝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如何传输存在裂缝的钞票,因此证据4没有给出防止钞票因裂缝导致下垂的技术启示。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即使结合公知常识也不能得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同时,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请求人还分别结合使用了证据2或证据3,证据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而证据3公开了一种纸张类物品分离机构,其中也没有涉及纸张存在裂缝的问题,因而证据2和证据3也都没有给出有关裂缝的技术启示。进一步的,在没有其它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对证据1中的装置进行改进,以解决片状物体因存在裂缝从而导致下垂的技术问题,也即该技术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容易想到的,进而使得权利要求2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在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中处理的所述介质中的所述介质宽度最小的介质的第2方向端部位于所述第2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2方向端部比该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靠第2方向侧”。而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最小纸币P2与右侧输钞部件32a接触的位置的情况,也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 关于权利要求6、7
本专利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所述介质的第1方向端部位于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时,所述第1另一侧带的第1方向端部比所述介质中的丝的第1方向端部靠所述第1方向侧,所述第1方向搬送边界线是搬送所述介质时该介质的第1方向的端部所通过的最靠第1方向侧的线”。上述附加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比,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6中用“丝”代替了权利要求2中的“裂缝”,其解决的仍然是由于丝导致下垂的技术问题,请求人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对此,参考上述意见,基于类似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其技术问题的提出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想到的,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相对于上述证据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关于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介质收纳送出装置还具有:第3一侧卷盘,所述第3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第3一侧带,所述第3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3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3一侧带在所述介质宽度方向隔开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间隔而与所述第1一侧带及所述第2一侧带并列设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一侧面抵接;第3另一侧卷盘,所述第3另一侧卷盘被设置成能够旋转;以及第3另一侧带,所述第3另一侧带卷绕于所述第3另一侧卷盘,具有比所述介质宽度短的带宽,所述第3另一侧带夹着所述介质与所述第3一侧带对置,并与所述介质的所述另一侧面抵接”。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两组第一和第二薄膜7和11对片状物体进行传输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增加对片状物体的夹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增加一组类似的上下薄膜(也即侧带),分别卷绕于一侧卷盘,通过在片状物体宽度方向隔开比片状物体宽度短的间隔而与两组薄膜并列设置,并与片状物体的一侧面抵接,从而实现对片状物体更牢固的夹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 关于权利要求18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保护一种介质处理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相比增加了如下特征:介质搬送通道,所述介质搬送通道用于搬送介质;介质进出口,经所述介质进出口从所述介质搬送通道插入所述介质,并且送出所述介质。而证据1中已经公开有片状物体的票证入口15(相当于本专利的介质进出口),而用于搬送介质的介质搬送通道,则属于证据1中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4、8、18不具备创造性,应当予以无效。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4、8、18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和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权利要求2、3、5-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1310744157.0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8、18无效,在权利要求2、3、5-7、9-17、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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