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64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5W1167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826210.0
申请日:2016-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滢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B23D57/02(2006.01);B23D59/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目前的证据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1620826210.0、名称为“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人为应跟华,后变更为浙江木田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链锯包括机架(2)、固定安装在所述机架(2)上的电机(6)、固定安装在所述电机(6)输出轴上的第一链轮(7)、一端安装在所述机架(2)上的导板(1)、固定安装在所述导板(1)另一端的第二链轮(8),同时与所述第一链轮(7)和所述第二链轮(8)啮合的锯链(9),所述机架(2)上固定安装有导板盖(3),所述导板盖(3)设置与所述导板(1)外;
所述导板(1)的边缘均匀开设有多个散热孔(13);
所述导板(1)和所述导板盖(3)之间设置有调整所述锯链(9)张紧的自动张紧装置,所述自动张紧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导板盖(3)上的滑杆(41)、一端与所述导板(1)固定连接的滑块(42)、以及套装在所述滑杆(1)上的弹簧,所述滑块(42)上开设有套装在所述滑杆(41)上的滑孔,所述弹簧的一端抵靠于所述滑块(42),另一端抵靠于所述导板盖(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1)上开设有条形调节槽(14),所述机架(2)上固定安装有导杆(21),所述导杆(21)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杆(21)为两根,两根所述导杆(21)均同时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杆(21)依次穿过所述条形调节槽(14)和导板盖(3)的安装孔(31)后与螺母(5)螺纹连接,所述螺母(5)抵靠于所述导板盖(3)。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盖(3)上开设有与所述滑块(42)相配合的滑槽(3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块(42)伸出所述滑槽(32)外。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导板包括两块平行设置的外板(11)、以及设置于所述两块外板(11)之间的内板(12),所述第二链轮(8)设置于两块所述外板(11)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块所述外板(11)的边缘开设有所述散热孔(13)。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2)上固定安装有扶手(1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其特征在于:所述扶手(10)上设置有启动或停止所述电机(6)的控制按钮(61)。”
针对本专利,永康市普乐吉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 433435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2年06月15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3223680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4月08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317106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102990159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6月10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52484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037265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23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394492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9日。
证据8:授权公告号为CN26317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1日。
证据9:授权公告号为CN269853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11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证据1、2、3的结合,或者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7公开,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是行业内的常规设计方案;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7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7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及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或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或公知常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仅给出了一个实施方式,该实施方式是权利要求6的具体实施方式,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9保护的范围具有可实施性,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5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针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调查: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理由。
(2)请求人放弃证据6的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5、证据7至9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2、3的结合,或者证据1、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7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7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7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7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及公知常识公开,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9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第40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在该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再次强调了权利要求1、2、4、5、6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认为第40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已认定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散热孔”,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鉴于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与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所主张的理由实质上相同,并且第40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关于“散热孔”的认定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因而不再对专利权人所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第403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至5、证据7至9均是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至5、证据7至9的真实性和证据1的中文译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至5、证据7至9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至5、证据7至9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散热效果好的电链锯,证据1公开了一种链锯,由锯条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锯杆与机架14通过凹槽锯杆与机架14通过凹槽18,利用螺栓16相连。平时,通过调节贯穿小孔22的张紧装置闩头20,可以改变锯链条24和驱动链轮26的张紧。当操作链锯时,链轮沿着顺时针方向转动(如图一所示),链条经过链轮26和环形端口28,往回存在松弛的趋势。尤其是在区域30及32部分,这两个部分被称为冲击区域。如果链条没有设置紧的话,这种趋势有时十分强烈。这种松弛就造成了常规链锯杆的噪音及磨损。但是,冲击区所在的锯条的侧薄片34上,通过设置减震区域35和37能够抑制震动在链条44上传动,上述减震区域由一排排36、38相互重叠的开口成者凹槽40、42组成。上述手段能够极大地减少噪音和链条在侧边区域45连接区46和侧连接区50的磨损。锯条12的侧薄片34焊接在中央薄片60上,锯链条24的驱动链72运行时经过边缘凹槽74,在图1中的凹槽40由有弧度的侧边80及角82和笔直的内侧边84组成,凹槽42通常是三角形的,相较而言更小,也拥有直边88、90以及角92、94,凹槽42指向外并与凹槽40重叠(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6页,图1、2、3)。根据证据1图1可见链轮64。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证据1没有公开“机架上固定安装有导板盖,所述导板盖设置与所述导板外”,证据1中调解链条和驱动链轮张紧的张紧装置与本专利的自动张紧装置结构不同,即没有公开“固定安装在所述导板盖上的滑杆、一端与所述导板固定连接的滑块、以及套装在所述滑杆上的弹簧,所述滑块上开设有套装在所述滑杆上的滑孔,所述弹簧的一端抵靠于所述滑块,另一端抵靠于所述导板盖”。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请求人主张证据2给出了自动张紧装置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导板盖设置于所述导板外”以及“张紧装置设置于导板和导板盖之间”属于公知常识,证据3也可以给出机盖和导板之间的关系,即由导板、张紧装置、导板盖依次从内向外排列的顺序,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虽然证据4与本专利的张紧装置的安装位置不同,但给出了设置滑杆、张紧弹簧、张紧块所构成链条张紧装置的技术启示,而安装位置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性知识,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另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链锯链条的紧度调整机构,在链锯链条的齿轮座压盖10的一侧设置有贯通齿轮座压盖10侧边的张紧轴安装槽,张紧轴安装槽内连接有可转动但不能轴向移动的张紧轴30,张紧轴30上套装有可在张紧轴30上滑动的滑块调整装置,滑块调整装置的具体结构是:张紧轴30上套装有弹簧50及可在张紧轴30上滑动的滑块40,弹簧50的一端固定在滑块40上、另一端螺接在张紧轴30上的螺旋槽32内,张紧轴30的转动带动弹簧50在螺旋槽32内的轴向移动进而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30上滑动,滑块40上设置有垂直于滑块轴线用于悬挂导板的张紧销41,伸出齿轮座压盖10侧边的张紧轴30的端部设置有张紧轴转动部。张紧轴30的具体结构是在一杆件的一侧至另一侧依次设置有缩颈段A、外螺旋槽段B、光杆段C、两个凸环35形成的定位卡槽33及张紧轴转动部36。张紧轴转动部36的具体结构是张紧轴转动部36的端面上居中设置有横向贯通的沟槽34或张紧轴转动部的柱面为多楞柱,便于螺丝刀或扳手等工具卡入后操作其转动。张紧轴安装槽的具体结构是条形槽11的内端面板12上设置有可插入张紧轴30的支撑孔121,条形槽11的外侧设置有轴向定位张紧轴30的C型卡环13,张紧轴30的杆件的缩颈段A伸入所述的支撑孔121内,所述的C型卡环13卡接在张紧轴30的杆件的定位卡槽33内。张紧轴安装槽上螺接或卡接有盖板20,盖板20上设置有大于张紧销41可移动长度的条形孔21,所述的张紧销41伸出条形孔21外。使用时,将张紧销41插入链锯的链条导板的连接孔上,用螺丝刀或扳手等工具卡入张紧销转动部36的端面上的沟槽34或多楞柱后转动该工具带动张紧轴30转动,张紧轴30的转动带动弹簧50的一端在螺旋槽32内的轴向移动,进而带动滑块40在张紧轴30上的轴向移动,滑块40的轴向移动带动链锯的链条导板的轴向移动,进而调整了悬挂在链条导板与主动轮之间的距离,也就调整了套装在链条导板和主动轮上的链锯链条的张紧紧度(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2]-[0028]段,图1-8)。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电链锯链条松紧调节装置,包括机架1、链轮2、链板3和链条4,所述链轮转接在机架上,所述链条设在链板上并由链轮带动,所述链板上设有调节链板相对链轮的距离使链条松开或张紧的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包括驱动链板移动的蜗轮蜗杆装置和使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的限位装置。所述蜗轮蜗杆装置包括蜗轮51、蜗杆52和调节螺母53,所述蜗轮设在机架上,所述蜗杆沿着机架前后方向设在机架上且端部与蜗轮外啮合,所述调节螺母设在蜗杆上并固定在链板上,所述蜗轮带动蜗杆旋转、蜗杆旋转带动调节螺母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调节螺母移动带动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使链条松开或张紧,还包括扳动蜗轮旋转的扳手6,所述蜗轮的中心设有轴体511,所述轴体端部设有与扳手端部配合的凹槽512,所述蜗轮蜗杆装置通过支架H连接在机架上,所述蜗轮和蜗杆均转接在支架上。所述链板上设有沿着机架前后方向设置的条形通槽31,所述限位装置包括设在条形通槽中带定位螺母73的定位螺杆71和条形限位块72,所述定位螺杆和条形限位块均固定在机架上,所述链板通过定位螺杆和定位螺母连接在机架上,当定位螺母锁紧时链板锁定,当定位螺母松动时链板能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还包括将调节装置密封的机盖12,所述机盖上与蜗轮对应的位置上设有第一通孔13,所述轴体穿过第一通孔使得操作者能够将扳手的端部插入凹槽中扳动蜗轮旋转,所述机盖上与定位螺杆对应的位置上设有凹槽14,所述机盖安装在机架上后凹槽的底壁抵在链板上,所述凹槽底壁上设有第二通孔15,所述定位螺杆穿过第二通孔,所述定位螺母设在定位螺杆穿讨第二诵孔的部分上。实际操作过程中,先将定位螺母拧松,使得链板能相对机架前后移动,然后将扳手的端部插入蜗轮轴体的凹槽中,扳动扳手使蜗轮旋转,蜗轮旋转带动蜗杆旋转,蜗杆旋转带动调节螺母相对机架前后移动,调节螺母移动带动链板相对机架前后移动,从而实现了链条的松紧调节(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18]-[0022]段,图1、2、3)。
证据4公开了一种链锯,包括链条张紧装置及将链条张紧装置锁定的锁定装置。链条张紧装置包括有链条盖板2、与链条相安装于其一起的导板3、将链条上的一端卡装于器上的链齿轮4及与导板3相安装于一起的张紧块5及驱动张紧块5朝着导板3平面的法线方向和背离链齿轮4方向运动的驱动装置。链锯中驱动装置包括有与张紧块5安装于一起的且紧贴于导板3下方的防滑齿6、安装于张紧块5中的滑杆7、安装于张紧块5的靠近链齿轮4的一侧的且推动张紧块5沿着滑杆7背离链齿轮4的方向运动的张紧弹簧8,且该张紧弹簧8套设于滑杆7的外围用以提供张紧力,在滑杆7的两末端且位于张紧块5两侧的位置分别设有一浮动块9及安装于浮动块9下方的弹簧10。在链锯100中的锁定装置包括有与锁定后的张紧块5相互啮合的齿条11及驱动该张紧块5与齿条11相互啮合于一起的压紧装置12,在该链锯100中还包括有穿设于导板3和防滑齿6中的机壳螺栓13。导板3上沿着张紧弹簧8延伸的方向形成有一贯穿导板3上下表面的长槽30及一对形成于长槽30左右两侧的且同样贯穿于导板3上下表面的安装孔31。张紧块5的垂直平面上设置有两个凸台50,导板3上形成的安装孔31与凸台50相配合,则张紧块5卡在导板3上而连成一体,以确保张紧块5与导板3的同步运动。将链条1安装于导板3上后,同时将导板3上的安装孔31套装于张紧块5的凸台50上以确保导板3与张紧块5同步运动。向着链齿轮4的方向克服张紧弹簧8的弹力推动导板3将链条1卡装到链齿轮4中对应的齿槽中,然后松开导板3,此时,张紧弹簧8推动张紧块5沿着滑杆6背离链齿轮4的方向运动,同时张紧块5又带动导板3沿着相同的方向运动,链条1在导板3的推动下被张紧。图4为链条1张紧后的锁定示意图,将机壳螺栓13穿设于导板3和防滑齿6中,将压紧装置12旋到机壳螺栓13上后并持续旋动压紧装置12,在压紧装置12旋动过程中链条盖板2和金属镶件15逐渐向下移动,金属镶件15克服滑杆7两端的弹簧10的弹力下压紧张紧块5,直至张紧块5与齿条11完全压紧啮合,此时,链条盖板2、导板3等均被压紧装置12压紧以达到锁定张紧块5的目的。在第一实施例100中,驱动装置还包括安装于张紧块在滑杆两端的浮动块及安装于浮动块下方的弹簧。在第二实施例100?中,驱动装置则还包括安装于张紧块中且与防滑齿产生吸引作用的磁铁50。在第三实施例100"中,张紧弹簧倾斜设置(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0016]-[0025]段,图1-10)。
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或者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认为:证据2所公开的锯链张紧装置与本专利的自动张紧装置在结构及其工作原理上均有所不同,其理由在于,虽然证据2的张紧轴上也套装有弹簧及可在张紧轴上滑动的滑块,但是弹簧的固定位置与本专利不同,证据2中弹簧一端是螺接在张紧轴上的螺旋槽内,并且其张紧轴需要插入条形槽(即齿轮座压盖上的张紧轴安装槽)内端面板上的支撑孔,从而通过张紧轴的转动带动弹簧在螺旋槽内的轴向移动,相比之下,本专利中的滑杆固定安装在导板盖上,弹簧一端抵靠于滑块,另一端抵靠于导板盖,所以该滑杆无需转动,而是利用滑块与导板盖之间的弹簧的弹力实现自行调整锯链张紧度的技术效果。由此证据2并未给出将滑杆以及套设于滑杆上的弹簧、滑块来替代证据1中张紧装置的技术教导。再查,证据3则是通过由蜗轮、蜗杆、调节螺母构成的调节装置来驱动链板移动进而调节锯链张紧度,机盖的作用是将调节装置密封,因而也未给出如何相对于导板盖设置滑杆与弹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证据2、3与证据1相结合,即使将证据2、3与证据1简单叠加,也没有完全披露上述区别特征。此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中有关滑杆、弹簧、导板盖的整体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自动张紧调节的技术效果。根据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尚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的结合、证据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认为:在证据4所公开的张紧装置中,无论是哪一个实施例,滑杆、张紧块以及张紧弹簧均未设置于盖板与导板之间,并且该方案还具有链条张紧后的压紧装置,以及驱动装置所增设的浮动块和弹簧,或者磁铁等部件。一旦链条变松而重新张紧链条时,该方案需要松开压紧装置,并通过浮动块和浮动块下方的弹簧提供的驱动力(第一实施例),通过防滑齿与磁铁相互作用产生的驱动力(第二实施例),或者通过张紧弹簧提供的向上的分力(第三实施例)驱动张紧块向上运动,进而才能通过张紧弹簧所提供的张紧力驱动张紧块(带动导板)背离链齿轮4的方向运动以完成张紧链条的目的。由此可见,证据4中滑杆、张紧弹簧的整体布置方式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中有关弹簧另一端抵靠于所述导板盖的技术特征,此外,请求人也未提供其他公知常识性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该布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在无需其他保持件的基础上弹簧可自行提供张紧调节的技术效果。因此,根据请求人提供的现有技术,尚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予支持。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至10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由于证据5、证据7至9仅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本决定对其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82621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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