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理发推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22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4W108566
优先权日:2013-05-31
申请(专利)号:201410242680.8
申请日:2014-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6B19/02(2006.01);B26B19/28(2006.01);B26B19/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整体公开,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0月12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410242680.8,名称为“理发推子”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31日,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3日,专利权人为美国华尔推剪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理发推子,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包括基础壳体和第二壳体罩;
电机,固定在所述基础壳体和所述第二壳体罩之间,所述电机具有驱动装置;
凸轮跟随器,具有顶侧和底侧,所述凸轮跟随器在所述顶侧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驱动装置;
刀片导引件,固定到所述壳体,所述凸轮跟随器的所述顶侧可操作地固定到所述刀片导引件;
弹簧,所述弹簧的压缩趋于将所述凸轮跟随器推出所述刀片导引件;
往复刀片,可操作地固定到所述凸轮跟随器的所述底侧;以及,
固定刀片,在所述往复刀片的附近可操作地固定到所述壳体,
其中所述凸轮跟随器具有钩,所述钩附接到所述刀片导引件的刀片导引搭扣,以在所述固定刀片被移除时压缩所述弹簧并阻止将所述凸轮跟随器从所述刀片导引件移走,所述凸轮跟随器具有突片,以在所述固定刀片被移走时接合在锥形调整杆下,以帮助保持凸轮跟随器,所述锥形调整杆可滑动地固定到所述基础壳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刀片导引件具有长形导引通道,并且所述凸轮跟随器具有相应的长形导引轨道,所述导引轨道可操作地安装在所述长形导引通道内,用于所述往复刀片的往复运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刀片导引件具有出口和倒角表面,所述出口在所述长形导引通道的侧端部上,所述倒角表面从所述长形导引通道的底部向所述出口的底部延伸,
所述凸轮跟随器具有U形端部,所述U形端部用于将剪下的发缕的大多数经由所述刀片导引件的出口推出所述长形导引轨道。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凸轮跟随器具有U形端部, 所述U形端部是柔性的以容许压缩和与所述长形导引件通道的轻微干涉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U形端部在受到压缩时在每侧等量地偏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电机为旋转电机,并且所述驱动装置为凸轮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电机为振动电机,并且所述驱动装置为驱动指状物。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理发推子,其中所述刀片导引件利用多个定位结构固定到所述基础壳体,所述多个定位结构包括凹槽角、两个围绕用于紧固件的开口的圆形凸台、以及榫槽键合肋。”
针对本专利,义乌市科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6、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7425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04月0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O30094O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1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4044158B的中国发明专利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0451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证据3为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用来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但未结合证据进行具体说明。从属权利要求2、4、5、6、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4、5、6、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6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其中合议组明确记录如下事项: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4、5、6也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明确告知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由于未结合证据1、4进行具体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及从属权利要求2、4、5、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1、2、4不予审理。请求人对此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3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此合议组予以认可,由于证据3的优先权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故证据3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2.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理发推子10(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3页,图1-4),具有基础结构壳体12(相当于本专利的基础壳体)和第二壳体盖13(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二壳体罩)。基础结构壳体12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电机20的支撑件,电机20具有基座侧34和盖体侧36。基座侧34由支撑件30、32(图5)支撑在基础机构壳体12内。第二壳体盖13通过紧固件固定到基础结构壳体12,安装后,第二壳体盖13包围电机20(相当于本专利固定在基础壳体和第二壳体罩之间的电机)。旋转电机20具有轴22,轴22具有用于驱动往复刀片16的凸轮28(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刀片组件14利用适合的紧固件90也固定于基础结构壳体12。固定刀片14(相当于本专利固定在壳体上的固定刀片)固定于刀片深度调节支架92,所述刀片深度调节支架92接下来可调节地固定于基础结构壳体12。当电机20安装在基础结构壳体中时,凸轮28可操作地接合凸轮跟随器94(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跟随器),所述凸轮跟随器94接下来接合往复刀片16(相当于本专利固定在凸轮跟随器底部的往复刀片)。
请求人主张:证据3附图2中凸轮跟随器94附设有与本专利形状相同的刀片引导件,弹簧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的文字部分并没有记载与本专利的刀片引导件、弹簧、以及凸轮跟随器和刀片引导件的具体结构。证据3的附图2亦不能清楚地示出这部分的具体结构,因此在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情况下,不能仅凭附图2的内容认定证据3公开了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结构。
因此,证据3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10242680.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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