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15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5W1173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621626.X
申请日:2014-10-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杨卫东
授权公告日:2015-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B05B1/18(2006.01);B05B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或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621626.X,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包括花洒面盖及花洒后盖;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具有除垢板件及一驱动机构;
除垢板件,其上设有过水孔及除垢端子;所述除垢端子与花洒面盖的出水口适配;
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
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用于复位的第一弹性件,该第一弹性件装设于所述除垢板件与花洒面盖之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水孔呈网状均布于除垢板件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除垢端子的外周壁具有锥度且其端部与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形成间隙配合。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板中部的两侧壁形成与支架配合的支点;所述花洒后盖上的支架形成与支点配合的支撑槽;其中,所述支点装设于支撑槽内以形成支板与支架的杠杆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件为一按钮,其中部具有一连接部,其活动配合所述支板。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外周还依次同轴套设有一盖板及垫块,所述支板置于所述垫块上表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件与花洒面盖之间还设有第二弹性件;所述花洒面盖设有供第二弹性件置入的凹陷部。”

针对本专利,杨卫东(下称请求人)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部分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9年06月14日、公开号为GB2210566A的英国专利申请文献的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证据组合方式同请求书一致。
(3)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主张均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予以采信。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按压式除垢花洒。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喷头组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考图1、图2所示的第一种实施方式,其示出了手提式淋浴手柄1的一部分,所述手提式淋浴手柄1具有中空内部2,其提供水通过的通道并结束于出口端3。所发明的喷头组件4安装在出口3上且以公众知晓的方式包括多个喷嘴孔5,通过该喷嘴孔5,当水流经所述手柄的内部通道时,水柱从喷嘴孔5排出。喷头组件4包括清洁板9和喷水板10,通过与凸缘6螺纹连接的安装的法兰11,清洁板9和喷水板10作为一个组件保持在外部凸缘6的内。在喷水板10的外表面的中心部形成有用于手动接合的凸起10a,其用于将喷水板10向内推向清洁板9,所述清洁板9用于后面所描述的清洁功能。清洁板9的主环形部具有一系列像钉一样的清洁突出部19,其从面向喷水板10的表面延伸。清洁突出部19与喷水板10的喷嘴孔5对准并重合,每个清洁突出部19设计成进入喷嘴孔5中以进行如后面所描述的清洁动作。清洁板9设有一系列通孔27,所述通孔27提供水从手柄1的内部2流到喷水板10的喷嘴孔5的通路,用于喷射排出。一旦从凸起10a释放手动压力,弹簧24在清洁板9和喷水板10之间动作以使喷水板10返回到喷头4正常操作使用的“喷射”位置(参见证据1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证据1与本专利均涉及一种花洒,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喷水板10、清洁板9、突出部19、通孔27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花洒面盖、除垢板件、除垢端子、过水孔,上述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结合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花洒也具有花洒后盖。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驱动机构,其包括一按压件、支板、及供支板转动的支架;所述支架设置于花洒后盖;所述支板两端分别活接按压件与除垢板件,且该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其中,按压所述按压件带动支板一端沿花洒后盖运动,联动支板另一端动作并推动所述除垢板件下压,以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一种驱动机构,通过按压按压件带动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运动,进而推动除垢板件朝向花洒面盖运动,使除垢板件上的除垢端子穿过花洒面盖上的出水口,实现花洒面盖除垢,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虽然也能够实现利用清洁板清除喷嘴孔内的污垢,但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推动喷水板向清洁板的方向运动,而清洁板固定不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但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在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支板与支架配合形成杠杆结构用于证据1中以实现推动除垢板件向花洒面盖运动进行除垢,同时没有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3.2、关于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8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420621626.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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