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798
决定日:2019-09-23
委内编号:5W116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20204884.9
申请日:2012-05-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2-1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田丽莉
国际分类号:B30B9/02(2006.01),B30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决定要点
: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没有公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并且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上述内容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不宜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2月0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204884.9,申请日为2012年05月08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包括榨油机主体,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1)和下机座(2)两部分,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机座(2)上安装有压榨组件(3),所述上机座(1)底部安装有加热体(4)与所述压榨组件(3)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4)通过弹性组件(5)与上机座(1)底部实现弹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组件(5)弹性固定在上机座(1)底部的安装板(6)上,所述弹性组件(5)包括将加热体(4)与安装板(6)穿接连接的螺钉(51)及套装在螺钉(51)上、位于加热体(4)与安装板(6)之间的弹簧(52)。”
针对本专利,中山市宏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1和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且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声明放弃无效请求书的全部内容,并重新提出如下无效理由: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1: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68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0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7578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1-3: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387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0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54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0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40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证据2-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358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没有记载压榨组件可由下机座上拆卸下来,从而无法解决彻底清洗的技术问题;说明书给出的“弹性连接”的技术方案中,螺钉已经把加热体与安装板固定,弹簧的力不足于克服螺钉的连接固定力,从而无法实现加热体紧贴压榨组件、压榨筒外壁,无法解决保持加热效果的问题,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压榨组件可以从下机座上拆卸下来”,不能解决彻底清洗的技术问题,从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并因此也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技术问题;(3)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包含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螺钉固定了加热体与安装板之间的间距,不能消除因配合误差而产生的加热体与压榨组件之间的间隙,无法保持加热效果,从而不能解决技术问题;(4)以证据1-1、1-2或1-3中的任意一个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a、榨油机主体分为上机座和下机座两部分,压榨组件安装在下机座上,加热体与压榨组件的位置上下对应;b、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区别技术特征a中“加热体与被加热体分离设计”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也被证据2-1、2-2或2-3中任意一篇所公开,而将加热体和被加热体两个部件分别安装是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b的设计思路及技术效果被证据2-1、2-2或2-3中任意一篇所公开,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设计思路下,区别技术特征b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1、2-2或2-3均公开了权利要求2相似的结构,且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7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请求人当庭明确如下内容:放弃无效请求书内容,以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内容为准;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当庭明确如下内容: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1至证据2-3均是中国专利文献,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1至证据2-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1至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1至证据2-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1至证据2-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请求人关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专利是为了解决加热装置与压榨组件固定在一起造成压榨组件清洗不便、容易造成电路故障的问题,而将加热装置与压榨组件分离设置,从而避免由于加热装置存在而造成的压榨组件清洗不便的问题,压榨组件是否与下机座固定设置并非本专利的关注点,无论其是否能够从下机座拆卸,都不影响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方案是“将加热体4与安装板6穿接连接的螺钉51”,也就是说在本专利中,使用螺钉穿接加热体与安装板,而并非如请求人所陈述的那样使用螺钉分别将加热体和安装板固定在螺钉上,根据上述内容以及说明书相应部分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该弹性组件的连接方式,且能够使得安装板与加热体之间间距可变化并通过弹簧保持一定的弹力,从而使得加热体紧贴压榨组件、压榨筒外壁。
因此,本专利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如前第2节所述,本专利是为了解决加热装置固接在压榨组件上导致压榨组件清洗不便的技术问题,而使得加热装置与压榨组件分离设置,压榨组件是否能够从下机座上拆卸下来与上述技术问题并不相关,并非是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的,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针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合议组认为:
首先,如前第3节所述,权利要求1和2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故请求人根据权利要求1和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认为权利要求1和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也不成立;
其次,权利要求1限定的“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在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的相应记载,可以得出,现有技术中能够实现加热体与上机座底部弹性连接的方式都能够实现加热体与压榨组件紧贴的目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说明书所记载的弹性连接的具体方案,并且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或证据1-3任意一个结合公知常识、或者结合证据2-1、证据2-2或证据2-3的任意一个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分离式加热体的榨油机。
经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型家用榨油机,包括带有内腔的机体2,机体2上装有与内腔连通的进料斗1和接有加热机体2的加热元件17,并在机体2的底部固定有机脚6,在机体2的内腔中依次装有粉碎螺旋杆3、榨压螺旋杆7和间隙轴10,其中粉碎螺旋杆3的一端伸出机体2的端面,其端部套装有由电机带动的皮带轮20,粉碎螺旋杆3与机体2的端面之间装有轴承18和轴承盖19,粉碎螺旋杆3的另一端套固有带刮刀的刮刀盘4和套装有固定在机体2上的孔板盘5,榨压螺旋杆7旋接在该段的最外段上,榨压螺旋杆7的另一端与间隙轴10旋接,机体2位于间隙轴10一段的内表面呈漏斗形,该漏斗形的锥体部分的内腔中装有榨压滤斗8,榨压滤斗8上布有微孔,榨压滤斗8将锥体部分的内腔分为榨压腔12和油汇集腔9,该漏斗形的柱体部分与间隙轴10之间的间隙为排渣通道11,在机体2上还装有与油汇集腔9连通的油道管13,油道管13上连接有过滤杯14,过滤杯14的内腔中放置有过滤网15,在过滤杯14位于过滤网15以下的部位接有出油管16(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说明书附图)。
由此可知,证据1-1公开了一种榨油机,其“带有加热组件的机体2”与“机脚6”等部件共同组成了榨油机主体,并具有加热元件。将证据1-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和下机座两部分,所述下机座上安装有压榨组件,所述上机座底部安装有加热体与所述压榨组件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
证据1-2公开了一种新型全自动榨油机,具有三级榨膛结构,一级榨膛4、二级榨膛5、三级榨膛6分别顺次连接设置于机体1的上部。各级榨膛其内腔相通,并内装有与榨膛内腔相适配的锥形螺旋杆7,螺旋杆7后端延伸至榨膛外侧,并设置有调节螺母8,调节螺母8通过螺纹与螺旋杆7配合相连。调节螺母8上设置有数个手把9。通过转动调节螺母8可以调节螺旋杆7与榨膛内腔之间的相对空隙,以调节油料的出油率。一级榨膛4前部上方设置有料斗2,料斗2通过其下部的进料口3与榨膛内腔相连,油料通过进料口3进入榨膛中,在榨膛内腔前段设置有加热装置以对油料进行加热,加热装置可以是加热电阻也可以采用远红外加热器或是两种方式的组合(参见证据1-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行至第5页第4行、第5页第8-12行,附图1)。
由此可知,证据1-2公开了一种榨油机,其具有榨油机主体和加热装置。将证据1-2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和下机座两部分,所述下机座上安装有压榨组件,所述上机座底部安装有加热体与所述压榨组件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
证据1-3公开了一种植物油榨油机,包括机体1和安装在其中的两个平行布置的传动轴2、3。传动轴2、3上装有相互啮合的9段螺杆。在螺杆之间装有凸轮刀组,凸轮刀组13、14、15共同组成粉碎装置。传动轴2、3和安装在其上的9段螺杆和3组凸轮刀组由电动机通过减速器、分轴器带动其同向转动。机体1由2段无渗透壁的区段16、17和漏油区段18、19组成。在无渗透壁的区段16、17的外壁周围设有电加热器20。漏油区段18、19的漏油栅格缝隙可取为0.45mm。进料料斗21与机体1的进料口22相连,螺杆4和与其相应的机体部分的内腔组成进料区23起输送作用。无渗透壁的区段16、17和螺杆4、5、6、7及凸轮刀组13、14、15一起组成前工作段,起加热、挤压、粉碎、搅拌和输送作用,在该工作段油料作物受到充分加热,挤压、粉碎和搅拌至出油状态;漏油区段18、19和安装在其中的螺杆8、9、10、11、12组成后工作段,在该工作段油料受到进一步挤压使其中的食用油液从漏油栅格缝隙中流出。出油后的残渣从出渣口24流出(参见证据1-3说明书第2页第8段,附图1)。
由此可知,证据1-3也公开了一种榨油机,其具有榨油机主体和加热装置。将证据1-3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两者的区别在于: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和下机座两部分,所述下机座上安装有压榨组件,所述上机座底部安装有加热体与所述压榨组件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
综上所述,证据1-1、证据1-2以及证据1-3均公开了一种带有加热组件的榨油机,且均具有主体部分,以其中任意一个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均在于:所述主体分为上机座和下机座两部分,所述下机座上安装有压榨组件,所述上机座底部安装有加热体与所述压榨组件的位置上下对应,所述加热体通过弹性组件与上机座底部实现弹性连接。
又查:
证据2-1公开了一种底部加热式电子瓦罉,由盖1、外壳6、金属内胆5、底座7、紫砂瓦罉2构成,金属内胆5先悬挂在外壳上端部并通过螺杆8支承紧固在底座7中央。发热板加热装置包括发热板3、两组由螺杆10、双螺母9、弹簧4组成的弹性支承件,螺杆10头部与发热板3底部固接。将这两件弹性支承件及发热板3装在内胆5底部,成为弹性支承的加热装置。使用时将瓦罉2置于发热板3的传热面上,通过弹簧4的弹力使发热板3与瓦罉2底部紧密接触,将热能直接传导给紫砂瓦罉2。瓦罉2上沿承托在内胆5上沿,瓦罉2及其内容物的重量主要由内胆5、外壳6支承(参见证据2-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行至第2页第8行,附图1)。
证据2-2公开了一种电饭锅,包括外壳1,所述外壳内设置保温罩2,保温罩内设置陶瓷内胆,在保温罩和陶瓷内胆之间设置截面为U形的发热体3和隔热片5,发热体3内部设置由云母片和镍铬丝组合成的加热装置4,所述发热体底部固定有螺丝6,所述保温罩的底部设置有与螺丝位置相应的通孔,螺丝6的另一端穿过所述保温罩2底部的通孔,螺丝6位于保温罩外的一端设置有螺母,螺丝6位于隔热片与保温罩之间的部分设置有套管7,套管7外设置有弹簧8(参见证据2-2说明书第2页第25-30行,附图1)。
证据2-3公开了一种节能电饭锅,包括外壳1、衬罩2、内锅3、发热装置4、内胆5和上盖6,所述发热装置4置于内锅3的底部,内胆5放置于所述发热装置4的上部,发热装置4的底部设有支柱701、702,每一支柱701、702穿过所述内锅3和衬罩2的底部,其中,在穿过所述衬罩2底部的支柱701、702端部固定有限位螺母801、802,所述发热装置4与内锅3之间的支柱701、702上还套有弹簧601、602,该弹簧为耐高温弹簧,使发热装置4受内胆压力作用,往下浮动,即发热装置4与内胆5之间呈弹性接触,自动调节其与内胆5的接触面,使内胆5受热均匀,提高其传热效率,所述内锅3与衬罩2之间设有保温层10,该保温层10固定在衬罩2的外壁,所述内锅3与衬罩2底部之间设有固接连杆901、902,使内锅3与衬罩2固定连接,整个电饭锅,只有发热装置4呈弹性活动(参见证据2-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至第3页第6行,附图1)。
由此可见,证据2-1、证据2-2或证据2-3公开的均是一种电饭锅,其弹性部件用于加热体紧贴内胆(或瓦罉)的底部,上述三篇证据均没有公开榨油机,也就没有公开榨油机的上机座、下机座、压榨组件等部件,进而没有公开证据1-1、证据1-2和证据1-3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而且,证据2系列公开的电饭锅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榨油机领域不同,电饭锅为了发挥应有的功用,其必然具有外壳与上盖的结构并在外壳内安装加热源,以加热内胆中的待加工食物。而证据1系列中的榨油机均是具有内腔的机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结构,类似于证据2系列的电饭锅的结构对于证据1系列中的榨油机而言并非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对榨油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系列没有给出足够的启示使得将电饭锅的相应结构应用到榨油机上。
进一步的,本领域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限定,使得加热体与压榨组件可分离,从而能够更为彻底的清洗压榨组件而不会由此引起加热组件的损坏,取得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1、证据1-2或证据1-3任意一篇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1、证据2-2或证据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直接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可以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22020488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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