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995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5W117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20809661.X
申请日:2013-12-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07-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何俊
国际分类号:H01R13/52,H02G15/0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另一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320809661.X,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专利权人为常州安费诺福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包括连接器(1)和电缆组件(2),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器(1)的右端设有一连接杆(5),所述连接杆(5)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左螺纹端(11)与右螺纹端(4),且所述左、右螺纹端的外径大于连接杆(5)的外径;所述电缆组件(2)的一端设有一与所述右螺纹端(4)实现螺纹连接的连接头(9),电缆组件(2)的另一端连接缆线(10);还包括防护套(3),所述防护套(3)为中空结构,且防护套(3)的左右两侧内圈分别设有若干道左、右防水圈,所述左防水圈(6)套接于连接杆(5)上,所述右防水圈(12)套接于缆线(10)上,将实现配合的连接头(9)与右螺纹端(4)套接密封在所述防护套(3)的空腔(7)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右防水圈(12)的末端设有倒角(8),所述倒角(8)端口外径大于连接头(9)外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套(3)表面设有防滑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护套(3)为橡胶材质。”
针对本专利,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5886294A及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3月23日;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CN102832495A,其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2月19日;
证据3:美国专利US4283597及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81年08月11日;
证据4:美国专利申请US2010/0248533A1及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证据5:日本JP特开2005-322418A及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连接杆和连接头的结构不同,具体地,证据1未公开“所述连接杆(5)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左螺纹端(11)与右螺纹端(4),且所述左、右螺纹端的外径大于连接杆(5)的外径;连接头(9)与所述右螺纹端(4)实现螺纹连接”(下称区别特征A)。①上述区别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左螺纹端的设置与本专利所要实现的防水功能并不相关;②证据2或证据4均公开了除“左螺纹端”的相关特征之外的特征,“左螺纹端”的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1结合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同样在于区别特征A,与(1)同理,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3结合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3)以证据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的区别仅在于:证据4未设置左螺纹端,防护套的左侧结构不同,具体为:证据4未公开“所述连接杆(5)的左侧设有左螺纹端(11),且所述左螺纹端的外径大于连接杆(5)的外径”(下称区别特征B)、“防护套(3)的左侧内圈设有若干道左防水圈,所述左防水圈(6)套接于连接杆(5)上”(下称区别特征C)。上述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左螺纹端的设置与本专利所要实现的防水功能并不相关;证据1或证据3公开了防护套左侧的左防水圈与连接杆配合的内容,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C应用到证据4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证据1/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4)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区别仅在于:连接杆和连接头的结构不同,以及防护套的端部结构不同,具体为区别特征A和“防护套(3)的左右两侧内圈分别设有若干道左、右防水圈”(下称区别特征D)。①与(1)同理,对于区别特征A,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左螺纹端的设置与本专利所要实现的防水功能并不相关;证据2或证据4均公开了除“左螺纹端”的相关特征之外的特征,“左螺纹端”的相关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②对于区别特征D,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在证据1和证据3中给出了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证据5结合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证据2/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证据1/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3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证据1、证据3、或证据4公开或教导,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调查了如下事项: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并强调了根据证据1的说明书中文译文中的背景技术部分以及第0031、0034段能够确定其防水效果。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5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公开日期和相关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有影响上述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瑕疵,故认可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因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相关外文证据的文字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干扰抑制电缆护套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2段、0030-0034段、图1-5B):
涉及用于封闭和保护各种类型的电缆连接免受环境危害并避免发生信号泄漏的外部密封护套。图1和2以附图标记10示出了本发明装置的优选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干扰抑制电缆护套组件10,其包括具有第一端部14和第二端部16的细长组件主体12。在优选实施例中,主体部分12将由耐臭氧的三元乙丙橡胶组成。主体部分12的上端或第一端14处将包括具有缩小的环形开口29的柔性环构件28,第一同轴电缆30将通过该环形开口29插入。同样,下主体部分22的下端16将包括圆形端部34,该圆形端部34也具有直径减小的开口36,第二同轴电缆39将通过该开口36插入。两个端部14、16之间将限定内部空间38,其中电缆30和电缆39之间的连接将容纳在装置10内。为了进一步发挥作用,上缩小开口29将是柔性开口,其将适应插入其中的电缆30的直径,但是将在开口29的内边缘31和电缆构件30的外壁33之间提供水密密封。同样,下端34将通过开口36和穿过开口36插入的电缆39的壁33提供这种水密密封。
图3至5B示出了干涉抑制护套组件的改进形式,其由附图标记110示出。如图所示,组件110包括具有第一端114和第二扩大端部116的组件主体112。现在转到图4,示出了组件主体112的剖面,其中图示了组件主体112内的内部空间124,电缆119和连接器120定位在内部空间124中,如图5A所示。内部空间124包括主体112的第一端114上的第一端开口126和主体112的第二端116上的第二端开口128,用于帮助限定贯穿其中的连续内部空间124。图4和5示出了附加特征,包括围绕组件主体112上的第一开口126和第二开口128中的每一个的内壁的多个内部密封唇或密封环140。例如如图4所示,与图1和2所示的实施例不同,主体的每个端部126、128包括多个密封唇或密封环140,这些密封唇或密封环140再次形成在主体112的模制内表面中,使得当电缆119或连接器120滑入到内部空间124中如图5A所示的位置时,每个唇缘140的柔性端142压靠在电缆119或连接器120的壁121上,并密封在该表面上。在图5B的单独视图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其中每个唇缘140压靠在电缆或连接器的壁121上,并且这样做时会在电缆或连接器的壁之间形成连续密封,从而防止任何外部干扰进入连接器主体112的内部空间124,并且保护其免受该干扰。
通过对比可知:由于证据1中可以提供水密密封,防止任何外部干扰进入内部空间124,因此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其中的连接器1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电缆119连同其左端的连接头共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缆组件,从证据1的图5A中可以确定,连接器120的右端设有一连接杆,电缆119的左端设有与连接器120连接的连接头,该连接头另一端连接电缆119。证据1中的护套组件1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护套,其同样为中空结构,且其左右两侧内圈的密封唇或密封环1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道左右防水圈,从图5A中可以确定,左侧的密封唇或密封环140套接在连接器120的连接杆上,右侧的密封唇或密封环140套接在电缆119上,从而将实现配合的连接器的连接杆与电缆组件的连接头套接密封在护套组件110的空腔内。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连接杆的左右两侧分别设有左螺纹端与右螺纹端,且所述左、右螺纹端的外径大于连接杆的外径;电缆组件的连接头与所述右螺纹端实现螺纹连接。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连接器与电缆组件之间的配合连接关系。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缆连接器盖,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4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28-0032段,图1-3):总体上由附图标记10表示盖,该盖适于以固定和密封的关系放置在连接器12上。凹槽24旨在使任何这种水分迁移的影响最小化。在图1的实施例中,盖10包括由橡胶材料构成的细长主体,盖10还包括电缆端14、隔板端16、外表面18、内表面20和楔形翼22。继续参考图1,连接器12从隔板13沿着轴线X-X向外延伸。隔板13包括柄部28,柄部28与隔板13成一体或由优选由橡胶构成的独立元件组成。隔板13包括颈部29。柄部28的直径尺寸至少与耦接元件/螺母30(其是连接器的次最宽部分)的最大宽度一样大,并且优选大于耦接元件/螺母30的最大宽度。电缆41端接在连接器12中,接口环44将连接器12与隔板13对接。
由此可见,证据4同样公开了一种电缆组件与连接器的防水装置,其中隔板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器,其颈部29及接口环4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杆以及右螺纹端,且从图3中可以确定接口环44的外径大于颈部29的外径;证据1的连接器12和电缆41共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缆组件,包括了螺母30的连接器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缆组件的连接头,接口环44与螺母30的配合关系必然是螺纹连接。因此,证据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连接杆的右侧设有右螺纹端,且所述右螺纹端的外径大于连接杆的外径,电缆组件的连接头与所述右螺纹端实现螺纹连接。至于左螺纹端的相关手段则是根据连接器与外部部件的配合关系来设置的,设置外径大于连接杆外径的左螺纹端以与外部部件进行螺纹连接从而将连接器进行固定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倒角的相关内容。在两个部件的套接过程中,为了使两个连接件之间顺利配合,通常可以采用在一个连接件一端设置倒角,且该倒角端口外径大于另一连接件的外径的手段,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防滑层的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防滑套表面设置防滑层以便于其安装或拆卸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防护套的材质。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0030段公开了护套组件的主体部分由橡胶制成的特征,由此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鉴于此,合议组对于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1320809661.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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