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1887
决定日:2019-09-19
委内编号:5W117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871582.X
申请日:2017-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田玉江
授权公告日:2018-06-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金珠
合议组组长:周亚娜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H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容易将两者结合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包括电源稳压电路、电压基准电路、第一放大电路、第二放大电路和控制输出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稳压电路为所述电压基准电路、所述第一放大电路、所述第二放大电路和所述控制输出电路供电;电压基准电路为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提供基准电压;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着控制输出电路,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相互独立且功能相同,所述控制输出电路包括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和第二锁存输出电路,所述第一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一放大电路电连接,所述第二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二放大电路电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稳压电路包括:第一电阻(R11)、第二电阻(R22)、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第四二极管(D4)和第一三极管(Q11),第一电阻(R11)两端分别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和集电极,第二电阻(R22)的一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集电极,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和第三稳压二极管(ZD3)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二电阻(R22)和地线之间,其中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着第二电阻(R22),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的正极连着地线,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负极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和第四二极管(D4)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四稳压二极管(ZD4)和地线之间,其中第一二极管(D11)的正极连着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第四二极管(D4)的负极连着地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基准电路包括:参考电压发生器和第五稳压二极管(ZD5),参考电压发生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参考电压发生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负极连着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正极连着地线。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包括:第五二极管(D5)、第六二极管(D6)、第一运算放大器(IC1)和第一积分器,第五二极管(D5)的负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第五二极管(D5)的正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1和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一积分器的输入端;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积分器的输出端连着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和端口T1;第一积分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积分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包括:第七二极管(D7)、第八二极管(D8)、第二运算放大器(IC2)和第二积分器,第八二极管(D8)的负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第八二极管(D8)的正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2和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二 积分器的输入端;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二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积分器的输出端连着第二三极管(Q22)的基极和端口T2;第二积分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积分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锁存电路包括:第四三极管(Q4)、第十二极管(D10)、第一锁存器和第五三极管(Q5),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和第十二极管(D10)的正极连接,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和第一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第十二极管(D10)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一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五三极管(Q5)的集电极和端口OUT;第一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五三极管(Q5)的基极连着第一锁存器的4脚;第五三极管(Q5)的发射极连着地线。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锁存电路包括:第二三极管(Q22)、第九二极管(D9)、第二锁存器和第三三极管(Q3),第二三极管(Q22)的发射极和第九二极管(D9)的正极连接,第九三极管(Q9)的集电极和第二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第九二极管(D9)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二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和端口OUT;第二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连着第二锁存器的4脚;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连着地线。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T1和端口T2外接定时电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T1或端口T2连着功能扩展运用电路。”
针对上述专利权,田玉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557660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02723695B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3、6-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顺次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包括电源稳压电路、电压基准电路、第一放大电路、第二放大电路和控制输出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稳压电路为所述电压基准电路、所述第一放大电路、所述第二放大电路和所述控制输出电路供电;电压基准电路为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提供基准电压;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着控制输出电路,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相互独立且功能相同,所述控制输出电路包括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和第二锁存输出电路,所述第一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一放大电路电连接,所述第二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二放大电路电连接;
所述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包括:第四三极管(Q4)、第十二极管(D10)、第一锁存器和第五三极管(Q5),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和第十二极管(D10)的正极连接,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和第一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第十二极管(D10)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一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五三极管(Q5)的集电极和端口OUT;第一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五三极管(Q5)的基极连着第一锁存器的4脚;第五三极管(Q5)的发射极连着地线;
所述第二锁存输出电路包括:第二三极管(Q22)、第九二极管(D9)、第二锁存器和第三三极管(Q3),第二三极管(Q22)的发射极和第九二极管(D9)的正极连接,第九三极管(Q9)的集电极和第二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第九二极管(D9)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二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和端口OUT;第二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三三极管(Q3) 的基极连着第二锁存器的4脚;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连着地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稳压电路包括:第一电阻(R11)、第二电阻(R22)、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第四二极管(D4)和第一三极管(Q11),第一电阻(R11)两端分别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和集电极,第二电阻(R22)的一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集电极,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和第三稳压二极管(ZD3)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二电阻(R22)和地线之间,其中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着第二电阻(R22),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的正极连着地线,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负极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和第四二极管(D4)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四稳压二极管(ZD4)和地线之间,其中第一二极管(D11)的正极连着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第四二极管(D4)的负极连着地线。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基准电路包括:参考电压发生器和第五稳压二极管(ZD5),参考电压发生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参考电压发生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负极连着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正 极连着地线。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包括:第五二极管(D5)、第六二极管(D6)、第一运算放大器(IC1)和第一积分器,第五二极管(D5)的负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第五二极管(D5)的正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1和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一积分器的输入端;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积分器的输出端连着第四三极管(Q4)的基极和端口T1;第一积分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积分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放大电路包括:第七二极管(D7)、第八二极管(D8)、第二运算放大器(IC2)和第二积分器,第八二极管(D8)的负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第八二极管(D8)的正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2和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二积分器的输入端;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二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积分器的输出端连着第二三极管(Q22)的基极和端口T2;第二积分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积分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T1和端口T2外接定时电容。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口T1或端口T2连着功能扩展运用电路。”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整合并增加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认为:1)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基础是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3、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新颖性的相关无效请求理由。并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范围和使用的证据结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明确其具体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
4、专利人当庭明确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不认可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5、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对无效理由和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及证据。
合议组经合议后,当庭宣布了审查结论。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顺次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请求人当庭明确对于专利权人所进行的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基于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2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三)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具备的区别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容易将两者结合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电路。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双输入漏电保护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6):图1为本保护器的电路模块图,本发明的双输入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稳压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稳压电路”)、控制输出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输出电路”)、放大电路、积分器一、积分器二、 锁存器一、锁存器二和电压基准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基准电路”),其中,电源稳压电路为控制输出电路、放大电路以及电压基准电路供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电源稳压电路为所述电压基准电路、所述第一放大电路、所述第二放大电路和所述控制输出电路供电”),放大电路包括独立工作的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放大电路、第二放大电路”以及“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相互独立”),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连接电压基准电路的输出端以获取基准比较电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基准电路为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提供基准电压”);第一放大电路连接积分器一,第二放大电路连接积分器二,积分器一连接锁存器一,积分器二连接锁存器二,锁存器一与锁存器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和第二锁存输出电路”)输出端分别连接控制输出电路并控制该控制输出电路。图2为本发明放大电路、电源稳压电路和控制输出电路的基本结 构的电路示意图,其中,控制输出电路包括脱扣器S1-S2,和可控硅 SCR,可控硅SCR触发极受控于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可控硅SCR用于控制脱扣器S1-S2,二极管D作为电源整流电路元件。
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结构功能相似的漏电监控芯片,但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对于电路模块的功能划分有所不同,具体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积分器一和积分器二,其后分别连接着锁存器一、锁存器二,然后接控制输出电路,而本专利则将积分器并入放大电路模块(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段以及附图2),将锁存器指代为输出控制电路(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29段以及附图2),因此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第一放大电路和积分器一的组合,以及将第二放大电路和积分器二的组合与本专利的放大电路相对应,将对比文件1中锁存器一和控制输出电路的组合,以及将锁存器二和控制输出电路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锁存输出电路相对应,则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电路连接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如下电路连接关系是相同的: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连接着控制输出电路,所述控制输出电路包括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和第二锁存输出电路,所述第一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一放大电路电连接,所述第二锁存输出电路与第二放大电路电连接。上述关于连接关系的表述是由电路功能模块划分带来的差异,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仅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功能相同; 2)第一和第二锁存器的组成及电路连接关系。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实现电路功能冗余;2)锁存器的具体电路实现方式。
而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监控芯片,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3页以及附图1-3):如图1所示,其是一种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监控芯片,包括电源稳压电路、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及锁存输出电路,其中所述电源稳压电路为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锁存输出电路以及以下电路提供工作电压;还包括电路结构及性能相同的第一放大电路及第二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功能相同”),第一放大电路的输出端与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分别与锁存输出电路的输入端电连接,所述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分别为第一放大电路及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入端提供参考电压。
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也已经公开了一种与本专利结构功能相似的漏电监控芯片,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是否共用一路锁存输出电路,且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功能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电路冗余功能,易于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应用于漏电监控芯片的锁存器电路(参见说明书第3页以及附图2):如图2、3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锁存输出电路包括锁存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锁存器”,以及“第二锁存器”)、第二三极管Q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三极管 (Q4)”,以及“第二三极管(Q22)”)、第三三极管Q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五三极管(Q5)”,以及“第三三极管(Q3)”)及第九二极管D9(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十二极管(D10)”,以及“第九二极管(D9)”),其中所述第二三极管Q2的基极分别与第一增益调控器TC1及第二增益调控器TC2的输出端电连接,该端为漏电监控芯片的5脚,第二三极管Q2的发射极与第九二极管D9的正极电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三极管(Q4)的发射极和第十二极管(D10)的正极连接”,以及“第二三极管(Q22)的发射极和第九二极管(D9)的正极连接”),第二三极管Q2的集电极接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三极管(Q4)的集电极和第一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以及“第九三极管(Q9)的集电极和第二锁存器的1脚即输入端相连”);所述第九二极管D9的负极与锁存器的2脚电连接;所述第三三极管Q3的基极接锁存器的4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五三极管(Q5)的基极连着第一锁存器的4脚”,以及“第三三极管(Q3) 的基极连着第二锁存器的4脚”),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与锁存器的2脚电连接,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接锁存器的5脚即漏电监控芯片的输出端7脚(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五三极管(Q5)的集电极和端口OUT”,以及“第二锁存器的3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三三极管(Q3)的集电极和端口OUT”),漏电监控芯片的5、6脚分别用于连接外围降噪电路。
同时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2,可知锁存器的6脚和2脚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锁存器”和“第二锁存器”的2脚和5脚,且对比文件2中的锁存器的6脚连着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以及“第二锁存器的2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锁存器的2脚连着第九二极管D9的负极,同时连着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他们又同时连接到电源负极输入端4脚(上述特征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十二极管(D10)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一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五三极管(Q5)的发射极连着地线”,以及“第九二极管(D9)的负极连着地线,第二锁存器的5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三三极管(Q3)的发射极连着地线”,区别在于连接到“电源负极输入端”或“地线”)。
首先,虽然对比文件2只有一个锁存输出电路,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两个锁存输出电路分别与两个独立的放大电路的输出端连接,因此当需要具体实现锁存输出电路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锁存输出电路的具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两个锁存输出电路。
其次,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锁存器电路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第一和第二锁存器的技术内容分别对应相同,差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源输入端口为“正极输入端”和“负极输入端”,而本专利中限定的是“正极”和“地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了解,上述差异仅是具体名称的选择不同,对电路组成及功能没有影响。
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将对比文件2的锁存控制电路的具体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区别特征2)的技术内容。
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提出:本专利的每路锁存器都接一路输出控制电路,而对比文件1则是共用一路输出控制电路,因此两者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记载的特征中并未限定出上述含义;其次,从本专利的说明书文字或者附图,均表明,所述控制输出电路包括第一锁存输出电路和第二锁存输出电路,其后两部分电路均连接输出端口OUT;而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记载,锁存器一和锁存器二后续连接到的控制输出电路实际上是芯片OUT端口连接的外围控制执行电路(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以及附图2)。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并不存在专利权人强调的上述差异。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电源稳压电路的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如图1、2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电源稳压电路包括第一至第四二极管D1-D4(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第四二极管(D4)”)、第一至第四稳压二极管ZD1-ZD4(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第一电阻R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电阻(R11)”)、第二电阻R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电阻(R22)”)及第一三极管Q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三极管(Q11)”);其中所述第一至第四二极管D1-D4依次串联后,其正极端接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负极端接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3脚(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二极管(D11)、第二二极管(D22)、第三二极管(D3)和第四二极管(D4)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四稳压二极管(ZD4)和地线之间,其中第一二极管(D11)的正极连着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正极,第四二极管(D4)的负极连着地线”),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负极分别接第一三极管Q1的基极(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四稳压二极管(ZD4)的负极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及第一电阻R1的一端(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电阻(R11)两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基极”);所述第一电阻R1的另一端分别第一三极管Q1的集电极(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电阻(R11)两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集电极”)及第二电阻R2的一端(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电阻(R22)的一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集电极”),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接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5脚;第一至第三稳压二极管ZD1-ZD3依次串联后(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第二稳压二极管(ZD2)和第三稳压二极管(ZD3)以正负极依次相连的方式串联在第二电阻(R22)和地线之间”),其正极端分别接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3脚及漏电监控芯片的电源负极输入端4脚(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三稳压二极管(ZD3)的正极连着地线”),其负极端接第二电阻R2的另一端,该端为漏电监控芯片的电源正极输入端8脚(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稳压二极管(ZD1)的负极连着第二电阻(R22)”)。
因此,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源稳压电路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差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电源输入端口为“正极输入端”和“负极输入端”,而本专利中限定的是“正极”和“地线”,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了解,上述差异仅是具体名称的选择不同,对电路组成及功能没有影响。且上述电路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其它电路供电。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基本相同的上述电路结构并给出了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则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电压基准电路的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附图1-3):所述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分别为第一放大电路及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入端提供参考电压,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包括参考电压发生器及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电压基准电路包括:参考电压发生器和第五稳压二极管(ZD5)”)。并具体结合附图2,可知参考电压发生器的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负极端连着电源负极输入端,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负极连着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正极连着电源负极输入端。与前面的评述相同,由于“地线”和“电源负极端”两者之间仅是名称不同,实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电压基准电路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3中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基本相同,且上述电路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参考电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放大电路的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第二放大电路的组成以及电路连接关系。
而对比文件2也已经公开了第一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放大电路”)的组成和电路连接关系(参见说明书第3页,附图1-3):如图2、3所示,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第一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放大电路”)包括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第四电阻R4、第七二极管D7(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七二极管(D7)”)、第八二极管D8(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八二极管(D8)”)及第一增益调控器TC1(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积分器”),其中所述第四电阻R4的一端与参考电压发生器电路的输出端电连接,该端为两个放大器的公共输入端即漏电监控芯片的2脚,第四电阻R4的另一端与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1脚即正向输入端电连接;所述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分别与第八二极管D8 的负极(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八二极管(D8)的负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及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电连接,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分别与第八二极管D8的正极(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八二极管(D8)的正极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及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2脚即负向输入端电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负极”),该端为漏电监控芯片的1脚(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2”);所述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4脚即输出端通过第一增益调控器TC1接锁存输出电路的输入端(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二积分器的输入端”);所述第五稳压二极管ZD5的负极接参考电压发生器的一输出端,其正极接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3脚。
同时参见附图2,可知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1脚、5脚和3脚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3脚、4脚和7脚,且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5脚连着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相当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3脚连着电源负极输入端4脚(对应于权利要求5的“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一差分放大块IC1的1脚经电阻R4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漏电监控芯片的2脚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而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是“第二运算放大器(IC2)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七二极管(D7)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未经过电阻连接)。
类似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第二放大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放大电路”)包括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第三电阻R3、第五二极管D5(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五二极管(D5)”)、第六二极管D6(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六二极管(D6)”)及第二增益调控器TC2(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积分器”),其中所述第三电阻R3的一端与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电连接,另一端与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1脚即正向输入端电连接;所述第五二极管D5的正极分别与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五二极管(D5)的正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及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2脚即负向输入端(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负极”)电连接 ,该端为漏电监控芯片的3脚(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2脚即反向输入端连着端口CH1”),第五二极管D5的负极分别与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五二极管(D5)的负极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及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电连接;所述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4脚即输出端通过第二增益调控器TC2(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6脚即输出端连着第一积分器的输入端”)接锁存输出电路的输入端的5脚,并连接外围降噪电路。
同时参见附图2,可知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1脚、5脚和3脚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3脚、4脚和7脚,且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5脚连着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4脚即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1)的发射极”);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3脚连着电源负极输入端4脚(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7脚即接地端连着地线”);第二差分放大块IC2的1脚经电阻R3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漏电监控芯片的2脚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而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是“第一运算放大器(IC1)的3脚即同相输入端连着第六二极管(D6)的正极、端口VF和参考电压发生器的输出端”,未经过电阻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4、5中限定的第一和第二放大电路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放大电路的区别特征在于:1)运算放大器的同向输入端与二极管正极及参考电压发生器输出端的连接是未经过电阻的连接;对比文件2中则设置了电阻R3和R4;2)运算放大器的接地端连着地线;对比文件2中则是电源负极端;3)设置第一积分器及第二积分器,并具体限定了积分器输出端、电源输入端以及接地端的电路连接关系;而对比文件2则是采用增益调控器。
而对于上述区别1),运算放大器(IC1)的同相输入端是否接电阻后再接输入,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实现方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电阻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不设置电阻的实现方式,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2),与前面的评述相同,由于“地线”和“电源负极端”两者之间仅是名称不同,实质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3),虽然对比文件2中差分放大块IC2、IC1的输出端连接的是增益调控器,但是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放大电路和第二放大电路的输出端分别连接积分器一和积分器二,可将对比文件1中的放大电路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运算放大器,对比文件1中放大电路和积分器的组合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放大电路。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积分器连接在运算放大器之后,锁存输出电路之前。
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电路具体实现方式,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增益调控器替换为积分器,那么类似的,积分器的输出端必然接锁存输出电路中三极管Q2的基极以及端口5、电源输入端连着第一三极管(Q1)的发射极以及接地端接电源负极端(相当于地线)。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容易得到上述区别3)所限定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端口T1和端口T2外接定时电容。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为:所述端口T1或端口T2连着功能扩展运用电路。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3段,以及附图2、3和图5、6):端口T1、T2分别连接定时元件一、二,定时元件一、二为定时电容。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进一步在端口T1或端口T2连接功能扩展运用电路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技术内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时候,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请求理由,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基于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87158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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